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探析
2017-01-25刘康
刘 康
(030001 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探析
刘 康
(030001 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网络纠纷并保护网络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日渐成为重大课题。目前出现在网络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已经越来越严重,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也在不断地蔓延和扩展。如果商标不能在互联网领域得到有效保护和调节,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造假者侵害。因此,充分了解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加强网络商标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的。
网络商标侵权类型;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
进入网络时代,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不断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更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权的取得、商标侵权行为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还未对网络上的商标宣传和商标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近年来,网络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网络商标使用、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对几种比较常见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保护建议。
一、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1.由域名抢注而引起的商标侵权
域名是因特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如baidu.com就是一个域名。企业往往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其缩写或注册商标来注册域名。域名与传统的商标相比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第一,传统的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注册国国内受到该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该国的法律制度有效,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互联网的性质决定域名是没有地域性的限制的,具有国际性。比如雅虎公司域名是在美国注册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只要点击雅虎公司的域名都可以进入该公司的主页,域名具有全球性的特性。第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可以同时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注册这些商标,并享有专有权,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互联网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域名。鉴于域名与传统商标的不同,在实践中,就出现抢注域名而侵犯他人商标的事件不断发生。由于域名注册使用采取先注册原则,同时域名管理机关并不承担检索的责任,因此许多商家为提升名气、自我推销,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往往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部分文字、图像等恶意抢先注册域名,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2.由网页内容或者网页图标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
如果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是实际依法销售他人的商品,为说明商品来源,在自己的域名后面加上该商品的商标,是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但如果将他人商标的图形变成自己网页的图标,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或在自己的网页上直接使用他人的商标销售假冒产品,或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销售同类产品或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标,足以使人产生混淆的话,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现状
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形式,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给商标权法律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出现了原有商标法从未涉及的领域,例如:如何固定网络商标;网络商标侵权的归责;网络商标侵权认定等。美国联邦法院的相关判例和《美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一向注重保护最广范围内的商标权,也都少有统一规制网络商标权的影子。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域名商标侵权成为我国网络商标侵权唯一拥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侵权模式。
目前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立法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域名注册,管理,撤销方面有一定的约束力的。但是对于我们所说的像搜索引擎侵权、链接侵权、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现象都没有涉及,即使出现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也只能依据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网络商标权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三、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商标权尚无专门立法。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商标的利用问题。否则,对商标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网络时代下商标侵权有哪些新的表现形式,如何对这种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进行界定,这些新的侵权表现形式能否用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如果不行,该如何解决等等,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重要性,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加强对网络商标侵权的事前审查及事后监督,完善商标侵权的救济程序,来完善我国网络商标侵权保护法律体系,在当前《商标法》面临重新修改之际,正视互联网时代所提出的新课题,及时研究,做好准备,为网络商标提供合理的保护。
笔者认为,网络商标侵权立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体现立法的内容和法律条款的开放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网络商标侵权立法要体现创新性,互联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技术不断创新,新技术层出不穷,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为网络商标权立法也应体现这一特点,法律内容应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便于及时得到修正。第三,网络商标侵权立法应充分体现立法内容的全球性。互联网络本身就是没有国界的,全球性的,因此,在为网络商标权立法,也一定要具有全球观念,充分借鉴他国的经验,既要体现我国特色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否则,在许多国家此项立法都已出台并生效的情况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就处于劣势地位,使得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遭遇更多的障碍。所以,因为网络商标权立法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应由全世界各国来共同解决,这种超越局部范围的更广泛的合作与协调势在必行。
[1]燕晓彤.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J].商情,2012(12):226.
[2]吴园妹.为域名寻求法律保护[J].中关村,2014(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