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7-01-25刘谦
刘 谦
(214400 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 江阴)
探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刘 谦
(214400 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 江阴)
目前,我国出现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的从属化、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执行体制的不通畅以及法制意识不强等。在面对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现状应当采取相应的策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对新的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对立法进一步进行健全,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我国民事执行能够顺畅、圆满。
民事执行制度;存在问题;完善策略
近几年来,民事执行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实施法律﹑构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及创建文明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对权利人进行权利实现保护的制度,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下依照法律使得已经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等付出实践的活动。因此,民事执行时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最终体现。
一、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1)司法权存在从属化的现象。我国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但是,再是实际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法院在认识任命以及经费拨付等各个妨碍你受制于地方的党委﹑人大以及政府。因此,司法权在权力体系中属于一种从属地位,其独立性受到了破坏。地方政府机关会为了自己的地方利益,从各个方面出发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玛法,甚至会出现阻挠正常工作执行的情况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执行法官对外代表法院刑事执行权,但是法院的院长是由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执行法官不能够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民事判决。
(2)立法方面的不足。针对数量来讲,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的规定的措施比较少,一些在国外能够常用到的执行措施在我国仍然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一些民事执行措施过于原则化,操作性比较差。目前,现有的执行法律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的漏洞,而且操作性较差,而且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导致执行的效率比较低,造成了执行难。执行救济措施和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3)执行体制不够通畅。合理的执行机构应当能够把法院的裁决转变成人们现实的权利。但是,我国的执行庭只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在业务上又独立于法院的其他庭室,其重要的职能就是把法院的裁判书变成当事人的现实权利。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很多导致执行困难的原因,执行过程不够通畅。
(4)缺少法律意识。申请执行人由于缺少应有的法律意识,很多情况下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机会。同时在实际实践的过程中一些预防性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如金融结构对外放贷款,很多情况下不能够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于资金投放的可行性报告也只是走走形式,无形当中增加了投资的风险,也增加了执行的困难度。被执行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意识,在自己将要败诉的情况下进行财产的转移,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财产,更有甚者躲避审判,更加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二、民事执行困难的解决策略
(1)促进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前提是促进全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同时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执行困难的问题。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逐渐的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很多的执行法官觉得在执行工作中就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程序是否公正无关紧要。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违反程序的做法,从表面上起到了实现债权的作用,但是却对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执行程序的价值不能够实现,因此,促进执行法官的职业素养的提高能够有利于解决执行困难的现象。人民法院在进行立案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让当事人能够对诉讼的风险以及执行的难度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当事人就能够子啊诉讼前就能够对诉讼的风险进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的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证据,实现诉讼的目的。
(2)对于立法进行完善。目前,我国的执行依据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司法的解释中,比较复杂,因此,国家应当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独立的﹑完整的《民事执行法》,对民事执行进行进一步的改进。首先,需要对举证制度进行完善,在立法中应当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举证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查证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需要对被执行人无财产举证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和执行相关的听证制度,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强制措施体系进行完善,注重措施的整体性。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当对比较适应的措施进行吸收,如采取劳务抵债的措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能力进行还债的时候,可以允许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务进行抵债,能够有效的解决执行问题,同时还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另外,对刑诉法进行完善,促使刑事处罚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对一些新的罪名进行完善和制定,如增加骗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罪,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进行完善。
(3)构建新的执行运作机制。目前,由于我国的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而法院的领导人员的任命是通过地方权力机构进行决定的,而且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又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导致人民法院不能够依照法律进行独立执行裁判权,执行机构也很难完成任务。因此,应当对现行的法院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建设独立的垂直领导和执行的机构,能够是人民法院摆脱当地政府的束缚,其活动的经费不用地方政府进行供给,由国家进行统一的领导,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有效的避免地方政府对执行的制约。另外,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使全国的执行信息能够形成统一的﹑多层次的﹑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并且对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惩罚制度进行建立,确保异地委托执行能够顺利的实现。
三、结语
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执行时实现法律判断的体现,同时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民事执行困难不但挑战了法院的权威,同时也会使得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民事执行困难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在解决民事执行难的过程中,应当从法律意识﹑完善立法以及构建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能够有效的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1]李科荣.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03: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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