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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编辑加工要点(一)
——自主研制标准的编辑加工

2017-01-25徐焱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范性条款要素

徐焱(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 准 审 评

标准的编辑加工要点(一)
——自主研制标准的编辑加工

徐焱(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是一类规范性文件,是由众多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为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经过编制、发布等严格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技术文件。因此,在编辑加工标准时,编辑一定要明确认识标准除具有一般出版物的特性外,还应该具有标准的特性,符合标准化的一般规律。

首先,编辑加工标准时,除了应遵循一般图书的编辑要求、符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系列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标准的结构(如部分、章、条、段、列项等)应合理,规范性要素、资料性要素和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陈述型条款等内容应规范,同时还要兼顾协调性、统一性、适用性和目的性的原则。

此外,标准是按着严谨的程序和严格的过程要求制定的,标准的编辑出版作为标准制定过程的末端,一定要清晰界定编辑内容。如遇技术问题,要反馈给相关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后才可进行修改。

根据标准的特点,本文将从标准的结构和标准的要素两方面阐述编辑加工要点。

一、标准结构的编辑要求

1. 章

章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每章都应有标题。

2. 条

条是章的细分。一个层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时才可设条。一个层次上的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无标题条不应再分条(避免悬置条)。

3. 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出现 “悬置段”。

4. 列项

列项的引语不应省略,引语引导的内容与列项中的内容应相符,不应相互重复。条或段不应表述成列项的形式;列项中不应再分段。无编号列项只能细分成无编号列项,不可细分成有编号的列项。

二、标准要素的编辑加工

1. 封面

封面是标准的必备要素。国家标准封面上需要标示的11项内容,应逐一予以核实。

其中,标准的编号、标准的名称、对应的英文译名、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等,应与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公告一致;同时,标准的标志、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CCS)、标准名称、对应的英文译名、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等,应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统一;标准的层次、发布部门或单位等,应准确。

在编辑过程中,应重点注意规范标准名称,对于系列标准和分部分标准,应协调标准名称的三个要素内容,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名称中无需描述文件的类型,各要素的用语在概念上不应重复、位置不应颠倒。标准名称与英文名称应协调、段式统一、内容一致。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指ISO、IEC标准)采用双编号形式。

2. 前言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型条款,也不应包含公式、图和表。

前言中应视情况依次顺序给出以下(1)~(8)项内容:

(1)标准结构的说明(仅针对于分部分和系列标准);

(2)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GB/T 1.1(固定用语);

(3)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仅针对于代替标准,并应检查“标准代替情况的说明”与正文的一致性);

(4)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详见GB/T 20000.2—2009第6章);

(5)有关专利的说明(固定用语);

(6)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

(7)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8)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除(1)~(8)项内容外,根据《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对于强制性标准,在前言第一段用黑体字写明强制性条款。如:“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或 “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 引言

引言和前言相比,与标准正文的关系更为密切,通常叙述标准编制的原因、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和说明、专利的声明。应注意,引言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也不应包含“范围”一章的内容。如果已经识别出标准涉及的专利,则应在引言中给出GB/T 1.1—2009 附录C中C.3规定的内容。

4. 范围

范围应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对标准主要内容作出提要说明,阐述标准的适用界限。 范围中不应给出要求。范围中关于标准化对象、适用性的陈述,应使用GB/T 1.1—2009中6.2.2给出的典型表述形式。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不应列入资料性引用或没有引用的标准,不应列入不能公开得到的文件;不应遗漏被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列出具体引用标准内容和条款的,应为注日期引用。规范性引用具体内容时,提及的措辞应是规范性的。

应核准引用文件名称和版本;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应符合GB/T 20000.2—2009 第8章的规定。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先排国内标准、后排国内文件、再排国际标准、最后排国际文件。

6. 术语和定义

术语至少应包括:编号(应注意,条目编号不是条款号,只有一个术语时,也应给出条目编号)、优先术语、对应词、定义。

术语标准的编辑要求应具体依据GB/T 20001.1—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7. 要求

要求型条款应由祈使句或包含助动词“应”“不应”及其等效表述形式的词句构成,但在推荐性标准中不应使用“必须”。

在非要求型要素中,不应含有要求。例如,不应在前言、引言、范围、术语和定义、注等内容中规定要求,但在图和表的脚注中是可以包含要求的。

8. 附录

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附录都应在正文或前言中明确提及;附录的编排顺序按在条文中提及的先后顺序(从前言算起);不同性质的附录应采用相对应的提及方式表述。

9. 参考文献

每个文献前面都需有编号;文献的排列顺序与“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的规定一致。

10. 索引

索引对象一般为“关键词”;以关键词的汉语拼音顺序作为索引顺序。索引是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应编排在参考文献后,不应编成一个资料性附录。

“术语标准”和“图形符号标准”中都应编写索引。

“索引”是每个语种索引的共同标题,每种语言文字的索引之间空行,但不应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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