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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改革需要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

2017-01-25朱俊生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11期
关键词:竞争性经办管制

□文/朱俊生

医保支付改革需要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

□文/朱俊生

竞争相对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有助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疗费用成本,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是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这是国际上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共同经验。以美国为例,医生独立执业仍然是主体形态,2015年,美国共有96.7万名医生。其中,63万名医生独立执业(包括个人执业与多名医生联合执业),占比65%,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很强。同时,美国的医院主要是私立医院,2015年,非营利性私立医院占美国所有医院的85%,营利性私立医院占13%,公立医院仅占2%,不同医院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推动了美国社会医疗保险探索支付制度改革,对于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障碍是,由于行政管制和公立医院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失衡,社保经办机构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更难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支付制度改革难以推动。长期以来,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服务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包括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生产管制、人员管制等。同时,通过行业政策、财政政策,在医疗行业体系内根据医院等级、所有制性质等进行资源分配,形成事实上的行政垄断。行政管制与垄断造成医疗服务领域开放不足,大量的市场资源、民间资源与国际资源难以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从而导致严重的供求矛盾。行政体制管制与垄断使得市场准入受到严格限制,无法形成多元化、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格局,造成公立医院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同时,居于垄断地位的公立医院本身又成为行政化的附庸,行政等级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既缺乏效率,也无公正可言。

因此,需要打破医疗服务领域的垄断,为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医疗服务领域,要实现对内对外的双向开放,同时推动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政府应严格恪守“部门中性”的原则,真正平等地对待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尽可能为各种所有制医院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观点荟 萃

编者按:

2017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关于医保支付改革的第一个国务院文件,意味着医保支付改革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乃至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

要贯彻实施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改革,有必要对医保支付的地位和作用、内涵和功能、支付主体的新使命和新要求等进行一番全面、深刻、系统的再认识。任何夸大其作用的说法,即使不是陷阱,也是有害的。无视法定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替参保人购买医疗服务的第三方,另建所谓“医保中心”的做法,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相违背,与80%的地区都将医保经办管理划归法定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大势相违背,且在医保支付改革中因其管理体制“另起炉灶”而难以形成步调一致的行动。

如何正确把握医保支付改革的作用、基本方略、实施路径及配套措施?本期特邀相关专家参与讨论。

朱俊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室副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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