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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2017-01-25

中国合作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经营权补贴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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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合作社的成效

第一,有利于解决“谁来种地”的难题,创新了农业经营方式。建立土地托管合作社,为解决人们担心农村因缺少劳动力种地难,加快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组织载体。由于广大农户对种地有不同的需求,需要多样化的服务,土地托管合作社以多种服务模式为社员提供个性化服务,顺应了我国农村农业农民的实际需要,创新了农业经营方式。

第二,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托管后,把一家一户分散零星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服务,改变了过去农户分散种植品种不统一、田间管理水平差异大的状况,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改变了“家家地不多,户户各干各”的经营状况,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在合作社服务范围内统一经营的服务,以标准化方式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实现生产流程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民增收。合作社为外出务工农民“托管”土地后,使这些农民完全从土地中解放了出来,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二、三产业,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同时,这些农民又能得到土地收益,实现了打工收入和土地收入“双丰收”。用入社农民的话说,土地托管合作社这种形式使他们“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这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解决了农民外出务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矛盾,既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利,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山东省平原县前曹镇益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建立,使全镇1万余名劳动力可以安心常年在外打工,促进了农民增收。

第四,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土地托管合作社,把农户土地集中连片起来统一经营,有利于发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效益,提高机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设施利用率,降低机械使用、水电设施投入和劳动力用工等生产成本;有利于减少农业生产资料供销环节,降低农资购买成本。这些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大大提高了土地经营收益。

土地托管形式

总体上可分为全程托管和半托管两种形式。

全程托管,托管方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后,为农户提供覆盖粮食生产的耕、种、收、管、售等“一条龙”式全程服务。

半托管,半托管又可分为劳务托管和菜单托管。劳务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承担,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水电等全部农资投入;菜单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

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有何区别

土地托管是在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前提下,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供销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由该组织代替农民去管理土地、进行土地生产,土地的收成依然是农民的,农民只需支付托管费。

而土地流转是转租者每年给付农民一定的资金,就不再有任何关系,农作物的收成归承包户所有。土地流转一定会发生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最大的不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还能避免高流转价格带来的非粮化问题。

土地流转时要注意什么

1.签好合同。必须签订合同,和土地有关的补贴都要写清楚,包括直补。

2.弄清土地性质。目前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拿到玉米补贴,所以必须清楚土地的性质。国家有规定,荒地以及各种林地、草地等非耕地是不能获得玉米补贴的,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面积,不享受玉米补贴。

3.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优惠政策

2017年,农村承包土地,国家每亩地补贴标准因为土地本身存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用地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对于价格这个东西没有统一的定位。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承包土地经营户主要可以申请以下两种补贴:

一、良种的补贴

良种的补贴标准是水稻种植每亩地给补贴15元,小麦、玉米、花生每亩的补贴是10元。这个补贴具体的领取流程如下:

1.到村委申报登记。

2.根据补贴的规定进行核实,然后进行张榜公示。

3.公示结束以后,由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审核报给县政府审核。

4.审核结束发放资金。

二、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补贴

1.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是每亩计税面积81.5元。

2.水稻直接补贴是每亩20元。

3.水稻的直接补贴对象是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的总面积。

4.农资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根据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进行补贴。

土地托管的相关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第四部分第23条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意见》第四部分第21条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5条指出: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意见》第五部分第26条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6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第六部分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农业部、财政部发文重点支持“土地托管”

2017年6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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