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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保护法合法权益劳务

荆 蕊

(252000 聊城大学法学院 山东 聊城)

论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荆 蕊

(252000 聊城大学法学院 山东 聊城)

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大增加了劳动力的使用,法律为了保护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正当利益,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就根据劳务派遣的概述、责任评析、用工对策探讨劳务派遣的连带责任问题。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在过去由于劳动力势单力薄,很容易受到欺负,经常出现干完活领不到工资的现象,给社会的安稳和劳动力自身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国家为了有效的解决这种不亮现象,出关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劳务派遣连带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制定还不完善,有不少问题存在,急需完善解决。

一、劳务派遣概述

劳务派遣指的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然后雇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形式。过去,劳动者只是单纯的为自己的用人单位打工,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生产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劳务派遣出现。这让原先与劳动者对应的一个主体变成了两个——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这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到底谁才是劳动者的雇主。

这个问题一共有三种解说,第一种解说:认为劳动者本身是为派遣单位打工,为用工单位打工也是派遣单位提出的工作要求,因此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雇主。第二种认为解说:认为劳动者无论是为派遣单位打工和是用工单位打工,都要服从其工作要求,双方共同为一个整体是劳动者的共同雇主。第三种解说:认为派遣单位和劳动者有合同关系,而用工单位则对劳动者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因此双方分别都是劳动者的雇主。

这种无法达成统一的劳务派遣关系,使得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之间的关系也被分离开成两种不完善的劳动关系,分别是有关系没劳动、没关系有劳动,这样的关系问题导致劳动者的权益跟容易受侵害。我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在第92条出台了这样一个条例:“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我国现行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评析

1.劳务派遣主体法律性质分析

劳务派遣关系主要是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个主题,在我国的《劳动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中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保障的合法权益也有明确规定,违反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可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是一重劳动关系和二重劳动关系的观点。也就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单一雇主还是双重雇主的关系。其实很多外国对这种关系已经有了明确的认知,例如日本、美国、德国在处理三方关系的问题上基本保持了一致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密切特殊,而与用工单位则是普通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只是听从派遣单位的要求工作。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派遣单位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

2.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立法规定的评析

依据《劳动保护法》形成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义务和责任上是不对等的,它没有所谓的完全公平,与其他连带责任有本质的区别,这种不对等的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特意制定的条款。

虽然我国《劳动保护法》在劳务派遣关系的连带责任上提出了规定,但是这项法律条款还有着明显的权限,最大的权限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雇主关系,这就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抓住了逃避法律的漏洞,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了避免负责劳动者权益,双方恶意串通,逃避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法律又不能进行惩罚,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加剧了过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嚣张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无过错遵纪守法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带来了不平衡的心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大的缺陷和不利。

三、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对策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是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的,为了更好的处理连带责任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要做好以下对策。

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注重其整体素质,要选择经济能力强、社会口碑好、劳动者素质高的劳务派遣公司,而派遣单位也要选择与之对应各方面良好的用工单位,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有能力并且自觉的承担起连带责任,给劳动者受损的合法权益做出合理赔偿。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认真,确保合同的合法、合理、明确,合同中要明确包括管理费用、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绝对不能有所既方便派遣人员维权,也减少了用人单位成为被告的风险。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是不涉及到劳动者自身的。为了更好的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都要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坚持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要约定,只约定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其他合同内容原则。

从用工单位来说,用工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让他们能够更快的适应工作,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发生不安全事故的风险,而且还可使他们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减少管理中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语

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国家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刺激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和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作用。为了完成这一目标,需要国家对《劳动保护法》的日益完善,需要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法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具有法律意识。

[1]张占文.论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承担[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5):134-136.

[2]金丽君.论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庄瑞银.试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的雇主责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18):33-34.

[4]张占文.浅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3):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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