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打假问题的探索
2017-01-25张慧君
文/张慧君
关于职业打假问题的探索
文/张慧君
一、职业打假问题由来已久
职业打假现象是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由此开始出现了职业打假现象。1995年职业打假人王某在明知售假的情况下对在北京某大厦购买的两副假冒国外某品牌耳机要求索赔,随后王某又在北京多家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 000元,无意间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王某因此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和“打假”的代名词。随后,更多的第一代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一个既戴有“社会公知”的光环,又饱受“知假买假”质疑的人群开始了“职业打假”生涯。
职业打假群体在随后的二十几年间发展迅速,并伴随着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2015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等规定,职业打假人数更是在近三年成倍数增加,形成了专业化、群体化、团队化的职业打假现象,索赔技能更加纯熟,很多职业打假人发起的公司,近年来业务量逐渐加大,年营业额可达五六百万元。2016年上海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14 375件,2016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量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而且发展迅速,呈现成倍增加的趋势。但是,随着职业打假现象迅速漫延,也开始出现变相敲诈、变相保护伞等不法行为。据新京报报道,2016年5月27日下午,北京朝阳区慧忠北路发生一起群体砸车事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遭多人打砸受损严重。报道称,现场聚集大约上百名超市老板,来自北京多个区,因难以忍受“职业打假人”团伙多次恶意购买和调包过期食品,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目前,警方已介入此事,至少有8名“打假人”被警方控制。同年12月24日消息,职业打假人王某向“北京时间”透露,自己在亚马逊中国官网注册的实名账号被封。他表示,实名账号被封,这是自己21年职业打假生涯的头一遭。实际上,近年职业打假人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对其评价也褒贬不一,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市场净化的“啄木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英雄”;另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不良商家孕育的“寄生虫”,钻空子挑毛病的“渔利者”和“碰瓷人”。
二、我们如何认识职业打假人现象
我们讲职业打假人或者叫职业索赔人(不包括职业举报人或者发达国家“吹哨人制度”中的吹哨人),主要是指以获利为目的、以买假为手段、以商业化专业化群体化为运作模式,通过法律、行政诉讼、协商等方式(不包括涉及欺诈、变相收保护费等涉及犯罪的行为)要求商家赔付来实现自身、团体和群体谋利的行为人,不包括真正意义的消费者,也不涉及普通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行为。
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制度变相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层面来看,好像是有章可循的,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对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都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另一方面,相关的司法条文对举报假冒伪劣的单位和个人也有明确的奖励政策,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举报是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国家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是,如果我们把职业打假人、职业举报人、普通消费者和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人区分开来的话,就能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了。首先,对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要坚决保护,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打击;其次,对职业举报人要鼓励并加强保护;最后,是职业打假人,这部分人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有逐步形成团体化企业化操作倾向和涉嫌犯罪的可能,对这部分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引导和管理,坚决防止这部分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与此同时,部分商场或大型卖场等场所因自身不过硬,又对法律认识程度不高或出于害怕造成不良影响或急于解决和消除不良影响等因素,通过“以钱买太平”等私了的方式来处理职业打假人诉求,也是造成职业打假人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极少数行政管理部门由于行政复议率、败诉率等考核因素,对个别本不需商家赔付的投诉,因担心职业打假人持续投诉或行政复议,也通过组织协商的方式处理,最终也几乎都是以商家赔付到帐、职业打假人撤案或撤诉的方式了结来进行,这也在客观上助推了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欲望。
职业打假虽然在净化市场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产生了涉嫌敲诈和变相保护伞等不法行为,甚至还从“知假打假”演变到“制假打假”,北京超市的案例就有人投诉说“换假买假”的。在有些超市卖场的摄像记录里也发现有投诉人把几件过期食品放进货架,然后买走其中一部分,再到超市投诉食品过期。部分商超企业每年要面对数千起职业打假和索赔,支付上百万元的赔偿金。以上海为例,2016年官方公布的上半年职业打假数据是2014年全年的9.9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量急剧上升,职业打假索赔行为挤占和虚耗了大量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三、职业打假问题如何解决?
1.全面提升质量是减少职业打假现象的根本途径。职业打假问题可以说是,因劣而起、趋利而聚、获利以结。起因还是质量问题,所以解决职业打假问题的根源是全面提升质量,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是因为有假存劣,职业打假人才有存活空间。虽然职业打假是趋利行为,但这些行为也恰恰反映了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存在质量共性问题。我们调查也发现,在城乡结合部等大卖场、专业市场集中区域是职业打假人聚集区域,因此我们建议在相关区域建立“职业打假人质量指数”来反映该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同时,通过对职业打假领域、行业、区域分布特点和投诉量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掌握该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和对相关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从而实现提高区域行业质量水平、低职业打假投诉率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是防止职业打假人走上歧途的有效举措。我们建议在法律上对职业打假人要有明确的定义,对其行为要加以限定,把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约束在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之外。通过法条释义,对消费者和消费行为进行界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则不适用。以盈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把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更多地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
3.建立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全面提升区域质量水平是当务之急。积极构建多元共治质量工作格局,把提升质量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宣传质量。①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管工作。在监管职责上要严格把好市场的准入关。同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②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质量首负责任、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督导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③广泛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引导重要产业骨干企业的质量管理迈向国际先进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观念。加强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等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4.建立“质量吹哨人制度”是防止企业有组织制假售假的有效手段。所谓“吹哨人”制度(也叫“吹哨人法案”),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往往又是企业内部人,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而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则可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我们建议建立“质量吹哨人制度”,首先是要建立职业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和激励机制;其次是可以让“质量吹哨人”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社会应该倡导一种道义的价值观,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为维护正义和公平而努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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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弥补监管漏洞
无厘头:在质量领域,“社会共治”,本身就是一个官方提法,调动公民的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共同抵制产品质量领域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是政府部门努力的方向。
悠悠酱:对于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商品来说,行政机关的监管很难做到事无巨细,而职业打假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就成为了有力补充。
飞兔在天: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职业打假人正是利用这一因素,帮助消费者认清假货。
有利可图打假“变味”
养乐多大队长: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比如一箱进口婴幼儿奶粉两三千元,职业打假人一次“打假”成功,就可获利上万元。
牛皮吹吹:职业打假人无休止地运用行政、司法手段追逐利益,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行政资源。现有的规章制度,有时会让监管部门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老娘舅:通过法治途径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者的市场监督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便捷的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加快推进《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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