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例“终身监禁”具有示范作用
2017-01-25林钦仰
林钦仰
三例“终身监禁”具有示范作用
林钦仰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央视等媒体报道,2016年10月,有三例巨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终身监禁”。首例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10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一审认定白恩培受贿数额为2.46亿余元;第二例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院认定魏鹏远受贿金额为2.1亿多元;第三例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10月2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认定于铁义索取、收受供货商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亿余元。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三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上判决,让三巨贪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对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三巨贪的终身监禁,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符合中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据法学家解读,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那么在实践中,对符合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终身监禁,本身也有示范作用。
随着“少杀慎杀”司法政策的出台,贪腐案件和一些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变得非常少见。适用死缓的罪犯,一般情况下,二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我国刑法虽然有无期徒刑的规定,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期”,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都有可能在服刑十几年后重返社会。这就形成“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都有办法提前出狱”的观念,这对打击职务犯罪非常不利。既要“少杀慎杀”,又要让严重贪腐官员受到刑法严厉惩罚,终身监禁刑的设立,让“无期徒刑”真正具有了无期的含义,让中国的刑罚序列更为连贯完整。
“终身监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它显得没那么残忍,且又不失刑法的威慑性。“活死刑”的进步性还是比较明显的,堪当一个转型阶段的死刑替代刑,也同样对塑造人们新的刑罚观有积极的价值。
终身监禁,反腐又一利器,完善了刑法体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同时也有力震慑了贪腐分子,阻断一些人“花钱买刑”“提前出狱”的侥幸做法,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