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为城乡困难患者撑起生命的蓝天
2017-01-25
青海省为城乡困难患者撑起生命的蓝天
一、多措并举,保障困难群众看得起病。一是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是零门槛救助,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救助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特困对象给予100%救助,其他按80%救助。困难群众患疾病住院治疗后政策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政府补偿合计达到94%-100%,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均能公平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三是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等重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另外,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员住院医疗救助限额由原有政策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
四是扩大医疗费用可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救助效果显著。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较大的,其中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0万元。
五是医疗救助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救助对象按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三类。除以往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重点救助对象外,将低收入救助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全省52万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落实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二、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共有省、州、县、乡四级257家医疗机构开展了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化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用身份证号和姓名在医疗救助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得到救助,取消了窗口审核关,提高了救助时效性。同时,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纳入全省健康保障一体化平台统筹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在平台内同步结算,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