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农村软治理的现代借鉴
2017-01-25李小红
李小红,朱 姝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我国古代农村软治理的现代借鉴
李小红,朱 姝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我国古代农村在漫长的软治理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对于当前农村治理方式从硬治理向软治理转型、发展并完善村民自治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皇权不下县”的古代农村社会形成的以儒家伦理道德体系为核心、以宗法组织为基础、以统治者及其伦理教化为保障的治理模式,与当前农村软治理思想有着内在的契合性。为此,应借鉴古代农村软治理的有益经验,积极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组织共同参与,以政府强制力为保障的农村软治理体系,完善村民自治,不断提高农村治理效率。
古代农村;软治理;硬治理;村民自治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先提出了“软实力”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一种通过让他人做你想做的事情而获得预期结果的能力。它是一种通过吸引而非强迫获得预期目标的能力。”〔1〕目前,软实力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和交往的重要内容,但将其应用到一国内部社会治理的研究还亟待加强。本文研究的软治理正是建基于软实力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多主体身体力行地推行一种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体系,进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最终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目标。我国古代受“皇权不下县”的影响,农村社会的治理方式更多的是非政权性质的软治理,但其在长期的软治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古代农村软治理在极大地强化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当时的阶级统治,促进了社会稳定。学习和借鉴古代在农村软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当前的农村治理方式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一、古代农村软治理经验有利于推动当前农村的治理转型
(一)农村治理从硬治理向软治理转型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治理方式逐步从之前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的治理方式向村民自治转型。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治理方式,强调的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区别于强调“他治”的政府治理。但是农村治理方式在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向村民自治转型的过程中,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农村的“汲取型”关系,农村的经济收入依然是基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基层政府为了巩固基层政权及方便管理群众,纷纷突破村民自治的限度,将村民自治纳入行政化治理的轨道,致使村民自治具备了政府硬治理的诸多特征。村民自治对自主自治的背离,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基层民主的进程,也由此引发了政府与村民的一系列冲突,村民自治亟需回归其自主自治的本质。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也正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阶段。2006年,国家正式取消了农业税,政府与农村社会的关系也从之前的“汲取型”转为“服务型”,政府将村民自治纳入行政化轨道的内在动力也随之减弱,政府权力在农村社会也逐渐减弱,农村社会治理出现了“权力上收、服务下移”的新格局,传统的趋于行政化的农村社会硬治理丧失了自己存在的基础,村民自治逐渐回归自主自治的本性,从而为农村软治理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空间。
(二)古代农村丰富的软治理经验有利于推动当前农村治理转型
我国古代社会的治理方式强调的是以强制为基础的硬治理和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软治理的结合。在我国古代,国家政权并没有深入到广大的农村底层,农村的治理方式更多的是以宗族为基础、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以伦理教化为主要手段的软治理,正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2〕。我国古代农村在漫长的软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当前农村治理方式从硬治理向软治理转型、发展并完善村民自治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古代农村软治理的有益经验
(一)农村软治理的道德基础——儒家伦理
我国古代农村软治理顺利实施的前提是有一个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伦理道德体系。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3〕我国传统的农耕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构了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儒家思想由孔子创立,初创于礼崩乐坏、诸侯割据争霸的春秋时期,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终成我国封建时代主流的思想形态。
儒家思想建立了一整套规范人们行为的伦理道德体系,正所谓:“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开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4〕72总体来讲,儒家思想把传统的人际关系主要概括为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四种,以“礼”和“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的核心内容是贵贱、上下和等级,“仁”的内容主要是克己、爱人和复礼。孟子作为儒家学说集大成者,将仁义礼智与人性善论联系起来,并将其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孟子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5〕儒家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慢慢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逐渐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古代农村社会治理。
(二)农村软治理的组织基础——家庭、家族、宗族组织
在古代社会,血缘关系是社会组织建构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言:“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6〕漫长的古代社会,更是在血缘之上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形态。家庭、宗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都是通过宗法血亲关系联系起来的,宗族是家的扩大,国则是宗族的扩大和延伸。正如国学大师梁漱溟所言:“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4〕15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确立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我国的宗族经历了秦汉的活跃,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达到了顶峰,尤其是“九品中正制”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宗族势力在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当中的重要地位。当时绝大部分政权都是在强宗大族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南方六朝长期为顾、陆、朱、张等大姓和北方随晋室南迁的王、谢二姓所把持,北方各民族政权则由崔、卢、李、郑诸大姓控制”〔7〕。隋唐时期宗族势力虽已开始衰落,但影响力仍然很大。在宋代,宗族治理开始出现乡约化的趋势,乡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维系家族的凝聚、协调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训诫子弟孝悌等。元代时期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对宗族势力打击较大。明代延续宋代儒家修齐治平思想,继续强化了宗族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族规、祠规、宗仪和宗范的兴起。明代的族规表现出较强的乡约和教化的色彩,更有甚者,一些族规还赋予了族长处理族内争端的司法权力,如明万历年间,婺源江氏宗族要求族人,“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争,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首,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惊烦官府,力逞刁奸”〔8〕。清代对宗族采取了支持和利用的政策,使得宗族势力得到极大的发展。清代农村人口多半是聚族而居,清政府还于雍正四年推出族正制,加强对宗族和基层社会的控制。我国古代建构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宗族成为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结构,也是当时统治者治理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基础。
(三)农村软治理的依靠力量——统治者及其伦理教化
我国古代农村软治理的顺利实施与当时统治者的支持密切相关,统治者从自身需要出发,将以德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其不仅身体力行地垂范,还设立了相应的职位来强化伦理教化。
汉朝为了进一步强化儒家学说的伦理教化功能,设立经学博士,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基础上,增补《孝经》为儒家七经,儒家学说成为各类学校的通用教材,并将“孝”纳入选官制度当中,提出了“举孝廉”的选官制度。隋唐时期,儒家思想依然是官方倡导的正统思想,唐玄宗曾亲自注释《孝经》,并下诏颁行天下。宋明时期,儒学吸收了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宋明理学,进一步强化了儒学的伦理道德内涵,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孝”被高高祭起,成为巩固封建专制的工具。明太祖朱元璋颁布“圣谕六言”教化天下,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清统治者非常注意用儒家文化加强思想控制,把儒家文化作为治国的基本理念,提出了以孝治天下。康熙九年颁布“上谕十六条”,后经雍正逐条解释,编成《圣谕广训》,颁行天下,在强调以孝治天下的同时,特别强调通过家庭、宗族推行孝治,培养顺民。
我国古代的统治者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伦理教化。汉朝时,农村基层治理结构中设“三老”一职,主管教化。汉高帝二年(前204年)下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9〕。唐代在基层设立耆老一职,掌教化之责。明朝还在基层推行里老制,里老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强化伦理教化。清代推行族正制强化伦理教化。统治者身体力行地垂范并设置相应的职位来强化伦理教化,是古代我国农村软治理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三、古代农村软治理的现代借鉴
(一)构建符合当前农村软治理需要的伦理道德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历了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及城镇化等一系列巨大变革,致使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各种伦理道德也面临着急速转型。当前,农村软治理所需要的伦理道德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利益和血缘亲情关系的调整建构为核心,从农村社会公共伦理和家庭伦理两个维度来构建。
农村社会公共伦理的构建要以利益调整为核心,以平等、竞争、合作、诚信为主题。平等,主要强调农村社会各个治理主体的地位平等,享有的权利义务平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深深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自由竞争意识是农村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竞争要以合作为前提,农民作为个体参与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通过合作,结成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诚信是现代社会基本运行规则,要求为人处事真诚可信。家庭伦理也是农村伦理的另一个重要范畴。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口的不断外出务工,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人平等、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应成为农村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
(二)构建符合农村实际的软治理组织体系
当前的农村软治理组织体系应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基础,以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为核心,广泛地吸纳农村体制内精英(村民自治组织)和体制外精英(村民自组织、家族或宗族领袖的代表)共同参与。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农村治理的核心力量。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自觉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的群众路线,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包括革命战争年代中央苏区推行的,根据代表与群众居住远近,按照恰当比例把民众分配给各个乡的代表,进而建立的代表联系制度〔10〕,都是党在农村推行软治理的宝贵财富。当前要继承和发扬党在农村的优良工作传统,用模范带头、示范引导、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农村软治理。
村民自治组织是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基础。村民自治与行政治理最大的区别在于村民自治的非强制性,其治理方式也更多地表现为劝说、教育、示范和引导。在当前我国农村治理中,随着政府“权力上收,服务下移”新格局的形成,加之长时间村民自治实践对农民自主能力的培养,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不断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要积极适应这一趋势,逐步祛除行政化治理的因素,回归自治的本质,积极教育、引导和组织民众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村民自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农民利益联合体,如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第二类是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族、宗族等传统力量。第三类是新型经济组织。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大多是依托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在参与农村治理的过程中,应该构建利益导向的治理体系,将其纳入农村软治理体系当中。在现行的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传统家族、宗族力量依靠自己在人数上的优势,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在农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更多的是通过基于血缘亲情之上的伦理道德来进行,他们参与农村软治理的关键在于要在其内部建构一种超越其狭隘群体利益的伦理道德规范,让内部伦理道德规范与整个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体系相融合,让社会主流的价值体系内化为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从而使得他们成为农村治理中的正能量。
(三)强化政府在农村软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其对农村软治理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软治理的效果。在当前农村软治理中,政府要以身作则,做农村软治理的建设者和践行者。
政府作为农村软治理的建设者,应着重从农村软治理伦理道德体系和农村软治理组织体系建构两方面发挥作用。就软治理伦理道德体系建设方面,政府要积极推动农村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社会主流伦理价值观的融合,建设符合农村当前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的软治理伦理道德体系。在此基础上,应不断强化宣传教育,让这一伦理道德体系真正深入农民的生活,内化为农村社会自我治理的规范。在宣传教育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并不断完善现有广播电视、文化场馆、图书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还要发展和利用贴近农民生活的多种文化形式,如民间戏曲、民谣、俚曲、故事传说等非正式传播渠道。在农村软治理组织体系建设方面,政府要积极支持构建一个开放的农村软治理组织体系,广泛吸纳各种农村治理力量,支持他们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共同参与农村治理,并对其共同治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政府在积极承担农村软治理建设者角色的同时,还要做农村软治理的积极践行者。在农村软治理中,政府应该积极转变治理理念和方式,成为农村软治理的积极践行者。一方面,各级政府要身体力行地践行这种伦理价值体系,并把这一伦理道德体系融入到政府必须遵守的行政伦理的范畴之内,强制政府遵守,并成为践行这种伦理价值体系的楷模,进而用自己示范性的力量引导整个农村社会共同坚守这种伦理价值体系,最终推进农村软治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发挥农村软治理的最后保障人的角色作用。农村软治理强调的是多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非强制性治理,治理方式也更多地运用教育、劝说、示范和引导等方式,缺乏必要的强制性保障。为了保证农村软治理的顺利实施,适当的政府强制力保障是必要的,可以通过文明评选、奖优罚劣等方式来推动农村软治理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自治力量的逐渐发育成熟,推动农村软治理就成为当下农村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从构建农村软治理所需的伦理道德体系、组织体系以及政府作用三个方面积极学习借鉴古代农村软治理的有益经验,对于完善村民自治以及提高农村治理的效率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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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雯
D638
A
1009-1203(2017)03-0087-04
2017-04-01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
李小红(1979-),男,山西垣曲人,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和农村治理。
朱 姝(1983-),女,山西忻州人,山西农业大学2016级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