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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信箱

2017-01-25本刊编辑部

中国司法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司法部罪犯律师

司法行政信箱

(特别声明:本信箱的解答仅代表本刊观点。欢迎广大读者积极提供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问题。电话:010-65152653,电邮:zgsf888@163.com)

问:今年3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在全国4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司法部对于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是什么?将对律师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司法部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方案》),开始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区、市)实施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这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结合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现实情况、科学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相关合理成份、按程序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作出的审慎安排。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不仅是律师制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内容。

从我国现实国情看,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律师制度快速发展,律师人数从1996年《律师法》颁布时的9万多人,发展到现在的33万人;律师的法律定义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律师法》规定的“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12年《律师法》规定的“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日益体现出了律师的专业人员本质特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律师人数的增多,律师实施业务分工既有必要也成为可能,引导律师成为专业领域的专家型法律工作者,便于社会群众精准找到适合自身需要的律师,有利于律师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司法效率。

从国际社会看,不少国家都实行了律师专业分类的类似性制度。如英国具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别,美国也有“办公室律师”和“诉讼律师”之分,在《德国专业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中确定了亲属法、劳工法、税法、刑事法、行政法、社会安全法、破产法、保险法等八类专业律师头衔,且每位律师最多可以在两个专业领域执业。因此,律师专业分类趋势在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中也均有体现。

总体而言,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对于健全完善律师制度、提升律师队伍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律师法律服务,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整体水平。《方案》中明确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只在4个省(区、市)试点实行,是为适应社会法律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趋势,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不断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初步尝试,用于总结经验和不断改进。《方案》明确提出“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即不是搞所谓的分级评定。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也不是行政机关许可行为,被评为某个领域的专业律师不影响办理其他专业的业务,没有被评上这个专业领域的律师也可以办这个专业领域的业务。但《方案》中也对评定结果的运用进行了展望,提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所以,有志于长期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朋友们,还是尽早确定自己的专业分类,做好准备,以便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在全国普遍推开之际积极参评。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张鹏飞对本问题的解答有主要贡献,谨此致谢。)

问:假释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如何,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答: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解除监禁,是刑罚执行方式和场所的变更。近年来,在各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假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看,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但适用不平衡,受诸多因素影响,假释适用率低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假释制度尚未完全发挥激发罪犯改造内驱力、降低监狱刑罚执行成本等功效。

本刊认为,在进一步严格假释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应依法进一步扩大罪犯假释适用范围。首先,刑罚适用宽缓化、刑罚执行严格化成为社会共识,对于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用好用足现行法律,扩大假释率,实行社区矫正,不但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也利于促进假释罪犯回归,从根本上缓解冲突,减少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依法进一步扩大假释适用可以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司法部党组提出了治本安全观,要求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罪犯渴望获得自由,而假释条件要求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会使罪犯由被动改造转向自觉改造。进一步讲,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远比直接释放更具可控性,实践证明,假释人员的重犯率更低,矫正效果更突出。

第三,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处于完全非自由状态,尽管在服刑结束前监狱系统会对其进行针对性教育,但从封闭的监狱直接走向开放的社会,容易造成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的极端对比。通过假释的适用,对罪犯而言,其所受监管力度由紧逐步至松,最后可以完全融入社会。假释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及时的发现罪犯情绪波动,予以引导。在修复社会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服刑人员也有倾诉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假释期间服刑人员可以从社会上学习生存技能,减少长时间与社会脱节的茫然,逐步修复断裂的社会关系。

从实践情况看,依法加大假释适用具有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了从宽假释的范围,对同时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进一步体现了加大假释适用精神,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并且,近年来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相对成熟,积累了足够经验,在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也足以承担假释人员的教育管理。下一步,应进一步细化“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标准,使其成为可操作、能实际衡量罪犯真实改造表现的尺度,并进一步完善假释程序要件,建立科学合理可执行的评估体系。

(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砥砺奋进的五年·司法行政故事”最美法律服务人主题宣传活动启动

由司法部办公厅(新闻办)与新华社新华网联合主办的“砥砺奋进的五年·司法行政故事”最美法律服务人主题宣传活动于9月18日在北京正式启动,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新华社副社长刘思扬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

最美法律服务人主题宣传活动是按照中宣部关于做好迎接党的十九大“砥砺奋进的五年”主题宣传的部署和司法部关于“讲好司法行政故事”的要求开展的,旨在通过推选、展播司法行政系统最美监狱人民警察、最美戒毒人民警察、最美律师、最美法律援助人、最美普法人、最美公证员、最美司法鉴定人、最美人民调解员等8类最美法律服务人候选人的故事,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取得的成就和涌现出的典型人物。今年6月底,司法部办公厅(新闻办)通过各业务司局开始从司法行政系统推选候选人。

熊选国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要在所属的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加挂新华网的页面链接,同步展播,努力扩大活动的影响力,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实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从而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也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监督我们,倒逼推动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刘思扬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改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此次活动将进一步展示我国司法行政工作新风采,为广大群众和司法行政机构搭建起沟通的“连心桥”。希望双方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深度合作,打造出更多互联网化的新闻产品,让主旋律报道更加有声有色、深入人心。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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