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域下的当代中国政治“特色”简析
2017-01-25马鑫
马鑫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松江 201620)
制度视域下的当代中国政治“特色”简析
马鑫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松江 20162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富有创造性、独特性。这些政治制度的基本特色表现在: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不完全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更不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国体;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留人民政协制度,从形式上看既不是“一院制”,也不是“两院制”;政党制度既不是多党制,也不是一党制,而是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相结合;独特的接班人培养锻炼及“选举加选拔”的干部任用机制。这些政治制度的“基本特色”,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框架。
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特色;政党制度;民主专政;政治协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形成与发展,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和鲜明特色。本文试图从基本政治制度的视角,以中国政治体制机制为分析对象,探讨中国政治的基本“特色”。
一、国体创新:人民民主专政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表述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的法定解释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在1956年党的八大之前,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领导人的发言、包括宪法等,都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在此后的时间里,“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时会混用。“文革”时期,则完全使用“无产阶级专政”,废弃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说法。“文革”结束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恢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既不完全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也不等同于资产阶级发达国家的国体。
(一)无产阶级专政并非只包括无产阶级
国体问题,是国家性质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马克思认为,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必须实施无产阶级专政。他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但同时也认为无产阶级并不仅仅只是无产阶级本身,还应包括其他被压迫阶级。[2]
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阶级划分比较明显,社会基本就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就是二者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时,社会阶级成分比较复杂,并非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大多数时候是无产阶级的“同路人”。新中国建在一穷二白的烂摊子上,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国家工业化,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合理利用资本主义经济以利于生产力发展。再者,当时还没有完成反封建任务,需要进行土地改革以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的反封建任务,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不能“四面出击”。因此,不宜立即实行“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专政”。
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用人民民主专政来代替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在中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3]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和外延比无产阶级专政更丰富
应该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和外延都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科学地定义中国的国体。
在旧中国,受压迫阶级不仅仅是无产阶级,还有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这些阶级与无产阶级一样,有革命的诉求,同样是革命的阶级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更容易强调“专政”,很容易忽略“民主”,而“人民民主专政”将“民主”和“专政”有机地统一起来。舍弃“民主”,大谈“专政”,会使国家发展方向走向歧途。正如毛泽东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5]
“人民”的范畴更广泛。例如,当年使用“无产阶级专政”,需要动员知识分子的时候,就只能说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实,工人(包括一些干部)并没有真正把知识分子视为“同类”,而知识分子成为工人的一部分,也未必自豪得起来。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知识分子当然属于人民范畴,自然是享有民主的主体之一。
(三)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资产阶级专政有本质上的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名义上权力为全民所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有本质的不同。它们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这种待遇。例如,美国1776年建国,直到1920年,妇女才有选举权;1965年,黑人才真正拥有投票资格。在中间将近二百年时间里,美国并不是所有阶层都能享受到《独立宣言》所称的“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即便现在,美国能够拥有、“筹集”到足够的“资本”参与“竞选”者少之又少,并非真的人人都有“被选举权”。
当然,中国还没有完全放弃“专政”,有人说中国是世界上非常少有的几个宪法中仍然保留“专政”说法的国家之一。放眼望去,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对敌视、破坏、颠覆“国家”(包括领土、主权、法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等)的势力和行为熟视无睹的吗?发达国家在当初发展过程中不是尤其注重使用“专政”工具以应对国内“反动势力”的吗?它们对比自己弱尤其是其设定为“征服”对象的国家和地区,不是肆无忌惮地滥用“专政”工具的吗?
中国现代化还在进行中,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但并不是国内外所有的人都赞成、支持中国现代化。对破坏中国现代化进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者实施“专政”,是维护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使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且,我们已彻底摒弃“文革”时期那种以言定罪的做法,“专政”是依法“行事”,罪罚法定。保留“专政”,恰恰说明中国共产党人的坦荡和磊落。
总之,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和外延更广,更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设置。不仅在理论上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国家学说,更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国体内涵。从制度层面说,这一“国体”,既保障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又保持对违反人民意志、破坏人民利益者的压力态势和“整治”手段,我们有理由自信并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当然,我们更要卓有成效地积极推进“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更广泛地享受“民主”,越来越多地感受到“民主”,越来越少地感受“被民主”。同时,卓有成效地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罪罚当罚之人,决不滥用、减少错用“专政”工具,从而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越来越彰显其正效应。
二、政体创新
所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一院制。新中国成立时就是协商建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依然保留。因此,中国的政体可以视为是“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组合制度。
(一)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苏联的苏维埃“两院制”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参照巴黎公社的委员制、苏联的苏维埃制,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起来的政体制度。在1954年起草宪法、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就效仿了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的苏维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苏维埃制都是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然而,两者各有特点,其中一个明显的不同点,苏联实行“两院制”。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享有平等权利。周恩来也曾指出两国政体的不同,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也是有不同的。苏联是两院平行制,除联盟院外,还有民族院。”[6]从顶层设计上,苏联将联盟院和民族院处于平衡的位置,互相牵制,共同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而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院制”和“一院制”
两院制,即一个国家有两个议会。其特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互相牵制,然后才能成为法律;其显著缺点是容易造成两院之间的扯皮,耗时、耗力、耗财,如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德国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等。一院制,即一个国家只有一个议会。其优点是比较有效率,其缺点是难以做到周全性,争议性法案也会通过。如丹麦国民议会、希腊议会、芬兰议会、新加坡国会等。
与西方国家的“两院制”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能体现国家统一行使权力,减少了国家在决策中各方扯皮推诿的现象发生,体现人民权力高于一切的政治理念。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是“一院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是各党派协商建国。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中国还有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起到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功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结合,从制度设计层面上,更能避免两院制、一院制的缺点,可以稳妥地、全面地、科学地决策。
(三)中国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发挥重要的参政和监督功能
从性质上看,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爱国组织、统一战线组织,它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地位是不同的。然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结晶,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其他各界人士共商议事的组织载体。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作为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议政参政、民主监督、统一战线、对外交流等功能和作用,是中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重要的决议提案,按相关程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发挥着重要的参政、监督功能。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独具特色的政体,既不同于苏联的“两院制”,也不同于西方的“两院制”、“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形式上属于“一院制”的制度模式,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安排,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补充、监督的政治考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政治作用。
当然,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机制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第一,最重要也是民众最为关切的是代表、委员选举、推举办法的改进和代表、委员参政议政能力、质量的提升。比如,人大代表产生考虑到了地域性、界别性,根据社会阶层分化状况,按照各地界别选民数分配界别代表名额,每一地区界别的选民选举本界别代表。第二,对于“干部代表”和“公共代表”,则由全体选民选举或者全体选民选举出的代表选举。逐渐改变把“代表”当作“荣誉”给缺乏参政议政理念和能力的“英模”、明星的做法。代表的职责就是参政议政,它所代表的选民有权监督他(她)的参政议政情况,是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是否代表选民意愿、是否代表选民意志行使了表决权等等。对于那些不认真履职的代表,选民有权对其罢免。第三,制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履职的监督机制。针对近几年发生的湖南衡阳、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必须深刻反思,进一步改进、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政协委员产生和其议政参政监督也应该参照改进。
三、政党制度创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实践产物。它既不是多党制,也不是一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一)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长期沟通、合作的结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和民主党派人士精心合作培育的结果。“在共同奋斗的历史过程中,一方面中共排拒了苏联一党制模式的压力;一方面民主党派意识到必须对西方民主政治进行‘修正’,按照中共政治历史的发展逻辑创造‘中国型的民主’。”[7]毛泽东在思考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时,曾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8]邓小平第一次把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把与民主党派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他说:“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9]江泽民主持制定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一次用“参政党”这一概念界定了民主党派的性质,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并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10]因此,中国的民主党派不是西方的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在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下的参政党,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二)中国政党间的关系,不是西方政党间的“竞争”“对立”,而是“互相监督”“友好协商”
西方国家政党间的关系主要通过议会、选举等方式轮流单独或者联合上台执政,目的在于掌握国家政权,满足各自政党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起到监督共产党执政的功能,双方在重大问题上通过友好协商议政议事,共同代表中华民族的利益。正如江泽民在2000年时所强调:“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就在这里,同国外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也在这里。”[11]
(三)新型政党制度有利于避免内耗,提高效率
在旧中国,由于蒋介石的“一党训政”,使得当时的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无法真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而苏联的一党专政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并干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内政事务,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西方的多党竞选轮流制度,既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更无法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打破了一党专政和政党间对立、竞争的关系,开创了一种新型的既防止一党专制、又消除多党互相对立、拆台以致扩大决策成本、降低决策效率的弊端,而建构起多党共存、有领导党被领导党但又互相监督、共商合作关系的政党制度,构成中国政治制度最显著特色。应当相信,这一政党制度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世界政党制度产生以来的亮丽风景线,有着光明的前景。当然,这种制度也需要不断地丰富与发展,以便更好地集民主党派的智慧,更广泛听取、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重大事体问计于民主党派的法定性、规范性机制建设,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监督的有效机制建构。
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创新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特点和政治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组织载体,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组织载体。西方国家大多遵循选举民主,其协商民主起源和发展都比较晚,并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一)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在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为促进。没有协商的选举,很容易造成不同意见之间的对立;没有选举的协商,很难达成合法的共识意见。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1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商民主不仅仅是共产党问计于人民群众、问计于党外人士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共产党内民主也主要是通过协商民主实现。协商民主有助于反对一言堂,强调集体决定、集体负责。重大事项、人事安排等,都经过党内决策层的反复沟通、磋商,各自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协商,从善如流地吸纳正确意见,尽量排除错误意见,分歧者间经过妥协、让步,达成“共识”,努力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大大提高决策执行力。
(二)西方以选举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
西方国家历来遵循选举民主,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认为选举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著名美国学者乔·萨托利认为:“竞争的选举产生民主。”[13]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实践的开展,都比较晚。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约瑟夫·比塞特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此后,这一概念才开始在西方学界引起关注。此外,协商民主的实践范围、作用局限性比较大。比如,在美国,协商民主方式并没有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而仅仅用于地方社区治理层面,用来解决一些敏感的、长期的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中国现代民主形态,是在吸取中国古人智慧和西方选举民主弊端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安排中,虽然一直说是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大事由朝廷“拍板”,但封疆大吏七品以上,即可上书皇帝言事,任何人不得截留扣押大臣的“奏折”。朝廷几乎是每天都举行朝议,有资格上朝参加的文武官员,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往往还会争论、争吵得天翻地覆,争吵之后由皇帝裁决、拍板。多数时候,皇帝为了保“天下”,还是会根据争论过程、意见及意见背后反映的势力、阶层利益“拍板”。当然,这不是民主,但也不是皇帝一人下令、众臣诺诺的一言堂,其过程还是有所“协商”的。说这是中国政治遗产和传统,也不过分。中国人的性格、品行,更适宜于协商,不太适应“撕破脸皮”的竞选。
可以这么说,中国的现代民主形态,是在汲取西方国家选举民主形态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国情、传统和国民性,创造性地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态,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这种民主制度的安排,既避免了西方选举竞争性民主带来的内耗,以致社会动乱的弊端;也旨在避免夸大协商民主作用、以协商名义实现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从而使选举民主流于形式的弊端。当然,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科学化机制建设,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的科学合理的规范性制度安排,还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五、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相结合的创新
中国的民主制度安排,可以分为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两大层次。国家民主,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区域自治制度等制度构建体现出来。由于这些制度的参与者主要是由少数先进分子组成,所以,国家民主又称为精英民主。社会民主,主要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来体现,是指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所以,社会民主又称为大众民主。
(一)国家民主通过民主集中制体现出来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政治活动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毛泽东在谈到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时说:“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4]邓小平明确指出:“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在目前情况下,尤其需要重申和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15]这一原则同时也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在国家民主政治活动中,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得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民主、协商的氛围中达成一致。
(二)社会民主通过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体现出来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社会民主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基层群众的自治,也就没有社会民主,更没有国家民主。应该指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首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实践加以提炼形成的制度,是人民群众的首创。1982年,宪法对农民首创的村民委员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将其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专门阐述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之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一。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出现了城乡一体化倾向,农村的村民自治与城市的居民自治相互促进,良性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1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能直接体现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群众”不仅直接行使选举权,而且一事一议,直接表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安排,监督以致罢免自己选出的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民主’,是切切实实的,活鲜鲜的。
(三)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互为带动、共同作用
实践证明,只有国家民主的充分发挥,才能带动社会民主。只有鼓励、发挥社会民主,才能进一步推动国家民主。特别是应大力发展、鼓励社会民主,除完善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外,要积极探讨其他社会民主制度形式,扩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途径和渠道,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参政议政意愿。可以这么说,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结合,使民主的范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作用不断增强,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又一大特色。
六、培养锻炼接班人及“选举加选拔”的干部任用机制
为了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培养“接班人”的工作,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锻炼接班人机制。需要指出的是,接班人,不仅仅指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而是指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广大党政干部和青年一代。这里谈论的“接班人”是狭义上的接班人,即处于关键和核心岗位并掌握一定国家权力的党政干部。
(一)“接班人”标准与时俱进
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选拔标准。毛泽东提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应该具备“五个必须。”[17]即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大多数人、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的楷模、有自我批评的精神。邓小平提出选拔接班人必须遵循“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8]江泽民认为,“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符合‘德’、‘才’标准,既要看本人的素质,更要看工作实绩。”[19]胡锦涛强调选拔干部要重“德”、重实干。他说,“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
[20]习近平认为,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1]可见,不同时期,对接班人的选拔标准不尽相同,但基本遵循“德第一、才第二”的选拔标准。
(二)培养锻炼机制越来越系统化组织化
培养锻炼各层级接班人,是有组织的行为,以此来保证执政队伍的稳定增长和有序使用。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各级政府各级组织,都会“物色”、“储备”后备人才,从改革开放之初的第三梯队选拔培养,到现在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一直坚持下来,经久不衰。培养他们,不仅是必须经过各级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的长期短期理论、专业学习,更注重放到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习近平指出:“好干部除了要加强学习,还有加强实践。”“还要靠组织培养。”[22]组织培养,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组织工作。
才干不是天生的,是培养锻炼出来的。优秀人才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要通过组织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造就出来。美国竞选,竞选者横空出世,选民除了关注他的阅历外,更看重的是其能说会道,而很少关注其政绩。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来说,大都是由低到高的岗位上,经过历练成长成熟起来,并有坚定信仰、有实绩、有经验、有担当。只会耍嘴皮子的,迟早会靠边站。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七人,都经历过一个或几个大省、市、大部门主持工作的历练,他们是在像他们这样同样阅历的省、市、区、大部“一把手”中脱颖而出的。在这个过程中,是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机制在发挥作用,是经过多次选拔培养才能成为更高岗位的接班人,是组织长期培养的结果。没有经过培养锻炼,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没有可圈可点的政绩,很难成为组织考察的对象,不可能成为接班人。
(三)“接班人”的产生以“民主”为主要方式展开
接班人的产生,排斥世袭制,强调搞“五湖四海”。各个层级的接班人不再是凭一位伯乐慧眼识珠了,更不是哪一个人指定接班人,而是在各项实践活动中发现并着力培养接班人。同层级会选拔培养一大批接班人,通过培养历练,更优秀的德才兼备、驾驭时势能力强的人,才会脱颖而出。特别对最高层级接班人的选拔,都要经过多次的民主评议、反复酝酿、组织考察、投票选择等环节,以求达到各方的共识,推选出众所期待的接班人。
在这个过程中,接班人的“德”、“才”,特别是“政绩”,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受到党内或人民认可,更多体现“集体”、“人民”多数人的意志,而非某个领导、少数人的意志。通过选拔、选举、委任、推选等各种方式产生,从而体现出“民主”的原则和共识。
(四)独具特色的“选举加选拔”的干部任用机制
在政治领域中,选拔和选举都是产生国家、地方及部门领导人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方式,选拔制度和选举制度是重要的选人用人制度。中国已经建立了从上到下一整套可以被称为“选举加选拔”的干部任用机制。干部任用晋升,经过初步考察、征求意见、内部评估、较小范围内的投票等程序来进行,选出能干的、有民望的领导人。
1.中国的干部选举制度和模式符合国情。选举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现代的一切政治制度——不论是独裁的,还是民主的,资本主义的还是共产主义的——都举行选举。”[23]选举制度因时、因地有不同的制度形态。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模式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24]通过有关的选举办法、条例和法律,从根本上保证执政党和国家依法、公平选举各级干部。
2.干部选拔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不是万能的。各国选举制度的不同,充分地说明这一特性。选拔作为发现、培养、使用干部的重要手段,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历来重视干部的选拔工作,并把干部的选拔与党、国家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邓小平特别重视干部选拔的重要性。“选拔干部,选拔人才,只要选得好,选得准,我们的事业就大有希望。”[25]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治国之要,首在用人。”[26]选拔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先后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1986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2014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等选拔制度条例和指导思想,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干部选拔标准的变革,不断完善干部制度选拔的合理性、合法性,以适应时代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3.选举与选拔,两种不同的干部选择方式,各有千秋。关键在于在不同的领域,选择不同的方式,或者两者并用。当然,中国的干部选举选拔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邓小平指出:“我们的一些制度有缺陷,不能发现人才,要认真改进。”[27]
总之,党在长期的干部培养、使用中,逐渐建立起一套合理、规范、有序的干部“选举加选拔”制度。在选举中有选拔,在选拔中有选举,不仅注重程序的公平,更注重干部的合理选用。党以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为最终目的,应该进一步探索保证不用“坏人”、庸才,尽可能地任用“好人”、俊才的选贤任能的科学的、长效的体制机制。当然,干部选举选拔制度,还不尽完善,需下大功夫深入探索,以使其更加科学化,运作更加规范、公开、公正。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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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泳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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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7)01-0152-07
2016-11-05
马 鑫(1983-),男,河北石家庄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问题。
*本文系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专项基金《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发展与演化》(ZZGCD1512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启动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共享发展思想研究》(E3-0501-16-010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