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7-01-25李欣铭张康男
李欣铭,张康男
(哈尔滨金融学院 a.法律系;b.招生就业处,哈尔滨 150010)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上半年,中国网站数量为506万个;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网民人数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0%;54.3%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1]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包括一直以精英群体为主要客户的金融行业,也开始转型向普罗大众抛出了橄榄枝。互联网金融因其灵活度高,操作便捷,门槛低等特点,迅速吸引了大众的目光。“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26亿,半年增长率为27.5%”[1]。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很多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的案件也让人记忆犹新。截至2017年7月20日,已经有3 255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失联造成的。据腾讯公开的实验数据表明,差不多每天都有近5万次的金融欺诈行为发生。在中国的7.51亿网民中,有30%的网民受到过信息泄露和木马攻击的影响,也就是说我国有2亿多网民面临着互联网安全风险。
以上数据都说明,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了出来。
一、逻辑起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拓展的创新模式[2],兼具了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和金融产品的高风险性。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多的优势,如选择多、成本低、操作便捷等,但也同样表现出比传统金融更多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促进了许多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样态出现,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网贷和众筹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要任务是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3]。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给予有效保护,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鉴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是金融消费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那么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有明晰的界定,是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含义的前提基础。
目前,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金融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只在一些部门法规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一词,而没有对其进行清楚的解释说明。学界和业界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同时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在这里明确二者的关系问题,就是为了确定金融消费者是否能够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给予保护。对于二者的关系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从逻辑概念划分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理应属于消费者的一种,属于包含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该法。如果将生活消费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将金融消费也算作是生活消费的一种,出于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角度来说,就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但是另一方则认为,金融消费不同于普通的生活消费,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进行的金融消费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进行的投资,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给予保护。笔者较赞同第一种观点,随着我国迅猛的经济发展形势,人们对生活的各项需求也在不断提升,金融消费的获利特点也是对生活消费的一种满足,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而且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经营者的实力相差悬殊,金融消费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金融消费者依然属于消费者范畴,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对于投资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在这里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投资者的金融消费是为了资金的保值和获得利润,所以投资者不算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的金融消费也是提高生活消费水平的手段之一,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的生活需要,所以投资者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投资者按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多少、风险识别能力大小和金融金额的数量可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笔者认为一般投资者由于其专业知识少、风险识别力低、资金额度小等现实情况,完全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经济损失,在金融交易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专业投资者,他们信息的获得渠道广,专业金融知识丰富,有能力识别和承担金融风险,同时也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继续金融交易,属于能够承担风险并且愿意承担风险的一类群体,所以他们应该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三)金融消费者与法人的关系
目前,大部分研究成果得出的结论都认为金融消费者应该限定为自然人,而法人、其他组织不包含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经济法当中的重要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的公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在交易双方明显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会对弱势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传统的观点认为法人是不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首先是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但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涉及生活需要,法人是不可能有生活需要的,所以认为法人不应属于消费者。但是笔者却有不同的观点,首先,法人就一定不会是弱势一方吗?金融市场区别于传统的消费市场,专业化程度极高,即使是已经公布的信息,因其专业性也很难被一般人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公益性法人、小微企业因其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也很难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很低,未来必将出现大量的小微企业,即使他们在资本证券行业不会有较大作为,但是与银行、保险行业的关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小微企业与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实力对比显然不对等,也可能会出现维权困难的情况。其次,即使法人不可能存在生活消费,但是所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最终消费者却是自然人;最后,在2015年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法人作为消费主体进行监管。所以法人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同时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4]。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具备传统金融模式的独特属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具有传统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属性,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5]。但是我们也能看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力明显不足,更希望能制定专门的法律,本着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地位不平等问题为基本考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含专业投资人。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金融消费者区别于一般消费者,他的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质,目的就是资本的升值,所以具有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途径的虚拟性、灵活性,经营者的不稳定性和低安全性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了比传统金融消费者更复杂、更多样的风险。
(一)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个人隐私泄露严重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在4.8亿网购用户中[6],有一半以上遭到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遭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人群比例达到了51%,因信息泄露受到骚扰或损失的比例达到84%,仅2016年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就高达915亿元。隐私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消费者在互联网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经常被要求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邮箱、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当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还会被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理财偏好、资金状况等内容的调查。在互联网上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网购习惯和购物痕迹都是十分重要的个人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又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得出消费者的消费喜好,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推荐,或者卖给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犯罪,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我国部分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并没有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所以个人信息面临着严重的泄露风险。“2017年3月7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消息称,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安徽、北京、辽宁、河南等14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彻底摧毁一个通过入侵互联网公司服务器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查获被窃公民个人信息50多亿条。”[1]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监守自盗。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 8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 261名,其中行业内部人员达391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渠道多,范围广,速度快,规模大,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
(二)交易信息不对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互联网金融交易区别于传统的线下金融就是因其具有的虚拟性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接触实际产品,也不能与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只能是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得到。在这里消费者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当大量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信息介绍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时,没有专业背景,或者对金融市场不甚了解的一般消费者是无法得出真实、准确信息的;另一方面,会存在经营者对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刻意回避金融产品的高风险,而突出它的高收益,即使消费者发生疑问,通过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可能会用模棱两可或者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进行回复,使消费者在不能获取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仅被高收益吸引,而忽略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做出错误决定。与此同时,部分P2P网贷企业,还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来招揽投资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缺少自律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真实信息的披露非常有限,披露信息的不完整和风险警示的不明显都会影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判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一些互联网经营者会利用格式条款来规避自己的义务,赋予更多的权利,将更多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从而使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三)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并存,财产安全难以保障
“根据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专报提供的信息,截至2017年2月28日,系统共发现1 023个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1 205个互联网金融APP漏洞,22.3%的漏洞可导致信息泄露,15.4%的漏洞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系统监测到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站的网络攻击达105万次,4.36万个互联网金融仿冒网页,受害用户达7.66万人次,1 322个互联网金融仿冒APP,910个互联网金融僵尸APP。”[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大量的钓鱼网站和冒仿页面也有极大危害,如果不能有效识别网站的真假,在冒牌支付网站上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就会被不法犯罪分子窃取信息,导致经济损失。除了技术上的风险还有信用上的风险,截至2016年年末,P2P借贷平台共有4 856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 625家,占33%;P2P跑路事故频发,极易引发信用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几个大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够营利,其他的大部分支付公司都处于亏损运营的状态。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巨大的资金沉淀,大部门公司规避第三方资金托管,非常容易被挪作他用,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一旦出现波动,很有可能会携款潜逃。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愿较低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发生侵权事件。有的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只要没有造成什么大的损失,一般都会选择不了了之,不会想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是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又选择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互联网金融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有很多侵权事件的发生,消费者和经营者可能会处于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家,消费者为维权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可能远远超出了经济损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降低了维权的意愿。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非常困难。目前的维权渠道也非常有限,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全面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每个侵权行为表面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却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消费者不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在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侵权行为泛滥,长此下去,必将进一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致使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难以保障资金安全;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维权难度大[8]。这都无法充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抱有怀疑的态度,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与国外几乎同步,但是在金融专项立法方面却有很大的差距。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我国立法的滞后性暴露无遗。互联网金融混合经营模式的出现,给我国的金融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只是散见于《民商法》《刑法》《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法规中的一般条款,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消费者具有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完全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存在较大难度。在这里还要特别提出对个人信息的合法保护问题,目前存在大量的过度收集、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尽早提上日程。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对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仍存在空白,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我国当前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9],已经对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的监管部门进行了确立,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已远远超过银行、保险、证券这三大业务范围,日益融合的交易形式使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很难开展。同时,一些互联网企业打着创新的幌子,将原来的地下银行、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互联网上推销产品和服务,处于监管套利的边缘。对于一些小规模的股权众筹,监管部门并未给予实质性的业务监管规则,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监管主体众多,但具体由谁来监管又不明确,这就会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的局面发生,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有很多主体来监管,有的则无人问津,处于无监管状态,监管体制的混乱必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三)存在信息安全漏洞,难以保障资金安全
互联网是手段,金融是内容,而安全是基础。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模式如果缺少风险控制和技术支持,极容易成为网络侵权的“便道”。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都依托于互联网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安全性及平台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难保不会出现人为的资金安全隐患。虽然现在我们在进行网络支付等资金使用过程中会利用数字证书、动态密码或实名制来保证资金安全,但是互联网的数字化特点致使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破坏或盗取。同时,在技术层面,秘钥管理和加密技术还不够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缺乏自主研发、安全可信的互联网核心技术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站容易被计算机病毒或电脑黑客攻击。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强大,利用手机终端进行互联网消费的群体越来越大,但是手机操作系统也存在严重漏洞,目前不同的手机厂家都会根据自己的设计需要修改安卓系统,对于本来就很脆弱的安全系统更是雪上加霜。奇虎在2017年上半年对国内主流的10家手机厂商进行安全测试,发现手机存在安全漏洞的比例达到了100%。
(四)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维权难度大
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纠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是要将自己视为普通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节、投诉、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投诉维权渠道,不利于互联网消费者的保护。在争议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消费者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谁主张、谁举证”对消费者的要求非常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必须要自己证明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互联网金融消费都是电子证据,即使截屏或拍下照片,但没有互联网企业的签字盖章,这种证据是否能被采用,金融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存在删改证据的可能性,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同时,侵权责任人如何认定,在互联网侵权行为中,涉及的责任主体不仅是互联网企业,还可能涉及软硬件供应商、网络服务商、非法入侵者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侵权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在诉讼维权中取胜。而且,如果走法律程序,经营者可以委托律师与消费者进行持久战,大大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使消费者知难而退。行业协会也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在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用并不明显[10]。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的必要途径。在这个大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互联网金融民主化和普惠化的应有之义。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消费的门槛,向普罗大众投出了橄榄枝,但是互联网金融中大量复杂的专业知识,普通的消费者很难真正了解,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参与人数众多,地域广泛,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极容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的不安定,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提出新要求
1.要营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环境,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必须要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前提。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金融基本法的滞后性越发突出。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定新法的同时还要对现行基本法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补充。无论是制定新法还是修订现行法都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破除由于金融分业监管模式造成的部门法冲突问题;第二,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全新业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满足监管需要;第三,要注意互联网发展趋势,立法要有前瞻性,加强配套法规的构建。
2.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责,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要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进行规范。第一,信息披露义务,凡是能够影响消费者做出决策的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及时地向消费者公布,并且信息披露要清晰规范,易于理解,杜绝使用模糊、易产生歧义的语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第二,风险提示义务,金融经营者有义务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性用清晰,明显的方式表示出来,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产品的情况,根据自身认知做出理性判断;第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交易过程在网上都会留下痕迹,金融经营者会掌握大量的客户资料,如果不慎泄露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金融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义务。
(二)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如果说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进行的立法是让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那么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就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措施。法律制定得再好,最终都要体现在落实上。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应用到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具体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存在严重的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问题。举个简单例子,消费者在余额宝里存了钱,用来日常的消费支付,这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就是支付宝的业务范围,这部分内容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余额宝里的钱还会升值,这属于投资获利行为,是支付宝的合作伙伴天弘基金的业务,归证监会监管,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到底是哪个部门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这时监管冲突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所以有必要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将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建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多元化管理,制定协调周全的实施办法,将监管规则统一,增强可操作性,建立风险检测及预警机制,制定紧急处理预案。
(三)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加强互联网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惠金融和金融创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监管机构的监管应当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若想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多的还是要依靠互联网企业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作用。首先,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加强企业成员的归属感;其次,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自律方式,明确成员的权力与责任,建立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促进自律维权模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同时协会还要负责协调解决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投诉与纠纷;再次,对不遵守协会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开除,通过完善协会的职能,致使那些劣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市场抛弃,退出金融市场,并通过网络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来给消费者选择金融企业提供参考。
2.互联网金融企业若想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技术水平。互联网金融兼具了网络安全风险与金融安全风险,较传统金融行业风险性更加突出,因此强化互联网安全技术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一个安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强有力的网络技术支持和坚固的网络安全建设是平台安全的必要条件,没有安全作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无从谈起。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平台的安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执法上还需加强。其次在技术层面,加大客户信息保护力度,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配置,采用防火墙、风险评估等手段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采用自主研发可控的计算机操作软硬件,建立云计算和数据保护标准,保护云端用户信息;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存、销毁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最后,出台信息泄露应急预案,加强责任追究,对当事责任人从严处罚。
(四)拓宽维权渠道,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
1.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除了立法监管方面的努力,还要拓宽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给消费者维权打开方便之门。首先,应建立企业内部的投诉机制,目前京东、淘宝都有相对较好的投诉渠道及问题处理态度,能够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解决问题;其次,在行业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以行业协会为主要协商机构,或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再次,建设各监管主体内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最后,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可引入第三方独立组织进行纠纷调解或裁决,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我们学习金融知识的速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缺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手段,建立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机制十分必要,大力进行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应对金融风险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发布风险防范的宣传手册,聘请金融专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等形式,深入持续普及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兴的一种金融业态,我们对其应该抱有宽容的态度,鼓励其创新发展,但也要对其高风险性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地域广泛、涉及资本金额庞大、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极容易产生消费纠纷,这也给消费者群体带来了全新的风险挑战,因此,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三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金融管理者要尽职尽责,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金融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金融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并且敢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最后提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建议。
[1] 张晓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7-08-04)[2017-08-08].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ac.gov.cn/2017-08/04/c_1121427672.htm
[2] 文明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1.
[3] 白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及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4:1.
[4] 姜林静.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不规范问题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6,(5):133.
[5] 牛丹,侯昊辰.网络购物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情报科学,2013,(7):37.
[6] 周琳,倪元锦,龚雯.掘金“懒人经济”O2O引领消费升级[EB/OL]. (2017-09-29)[2017-10-09].经济参考, http://dz.jj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17-09/29/content_36654.htm
[7]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专报[EB/OL].(2017-02-21)[2017-09-10].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http://www.ifcert.org.cn/
[8] 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1.
[9] 鲁文灿.商业银行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竞争策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1):100.
[10]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