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17-01-25
本期《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为大家带来了有关渔业、大陆架、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及北极治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为捕鱼活动提供补助,以资助渔业部门。目前,WTO成员正在就渔业补贴的一些新规则进行谈判。虽然新规则尚未形成,但大部分WTO成员在某种程度上都同意禁止某些渔业补贴,并同意发展中成员可以根据特殊和差别待遇享受例外。作者吴盈盈分析了WTO渔业补贴谈判中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比较了2011年前后存在争议的问题,随后分析了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最富争议的问题发生变化的背后原因。
澳大利亚诉日本南极捕鲸案(新西兰参加诉讼)涉及对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具体规定及其补充文书的解释。国际法院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推理虽然严密,却几乎只关注上述公约所规定的日本“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许可证的“科学研究”目的,把该公约当作是一项自成一体的独立制度,并未考虑管制南极空间和物种的其他国际法渊源。来自阿根廷的学者Lilian del Castillo据此展开了深入讨论。
有效占领是一国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拥有领土主权的关键步骤。在偏远、荒芜、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只要占领国行使和展示了与领土情况相适宜的主权行为即可。中国南沙群岛远离大陆、自然条件恶劣,自古以来渔业开发便是中国开发与管理南沙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学者褚晓琳以南沙渔业历史证明了中国最早发现了南沙群岛,并因渔业管理实施了与南沙情况相适宜的管辖行为,有效占领了南沙群岛,拥有南沙主权。
与洋脊有关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问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中最复杂和最具争议的问题,相关沿海国利用洋脊条款的规定可以大大扩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因洋中脊地区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逐渐成了各沿海国大陆架争夺的一个热点。相关沿海国利用洋脊条款最大限度扩展其大陆架外部界限,这必然会影响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学者李金蓉通过对涉及洋脊条款的典型案例的研究,探讨了洋脊条款的适用原则,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是联合国秘书长在1990至1994年的非正式磋商中取得的重大成果。随着该协定的通过,企业部制度得到了巨大的变革,但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执行机构,企业部的前途尚不明朗。因此,学者常虹指出了急需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方面描绘了企业部运作的前景。
北极理事会已走过20余年的历程,在北极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国际形势变迁,北极理事会自身存在的各种缺陷不断暴露出来,然而受目标不明确、动力不足及自身结构等因素制约,北极理事会进行全面改革依然面临诸多困难。作者董利民经过分析发现,北极治理近年逐渐呈现出领域化趋势,并认为领域化治理为苦于探寻北极秩序建设方案的国际社会提供了全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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