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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视角下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迪

2017-01-25裴倩倩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党章执纪

裴倩倩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1620)

党章视角下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迪

裴倩倩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1620)

党章;党的纪律;历史考察;现实启迪

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内普遍行为的基本遵循,也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核心所在和灵魂指引。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的每一次修订变化都蕴含着纪律建设的调整和完善。因此,立足于党章这个文本,全面考察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发展脉络,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镜鉴和启迪,既是一种独特而必要的视角,也是一种可行而重要的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1]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共召开了18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1个党纲、8个党章和9个党章修正案。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一次党章的修订变化都蕴含着纪律条规的调整和完善:从早期对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的突出强调和格外关注,到现如今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系统化集成,党的纪律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甚健全到逐步完善、从零碎片段到系统合成的进步和跨越。透过党章看党的纪律建设,既打开了观察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一扇特殊窗口;同时也是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沿革、现实要求和发展趋势的一个重要工具。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初步创立与逐步探索

(一)党的纪律建设的最初设计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的条文共计15项,有多达10条涉及到党的纪律。一是确定了党的组织纪律,对个人入党前后、组织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和如何开展活动进行了规定;二是特别强调保密纪律,这也成为党在高压环境下得以生存、巩固和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和保障,至今仍有重要意义;三是体现了监督理念,既包括组织监督又包括财务监督,体现了党在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权力的有效使用。但是,由于各种条件所限,一大党纲还只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文件,对纪律建设的探索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对纪律的规定不可能全面,对纪律的执行机构、惩戒的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提及。

中共二大于1922年在上海召开,通过了党的第一部正式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跟一大党纲相比,二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更加细化具体,有了实质性的细化和拓展。这种细化和拓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第一次”: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建设的根本原则。二大党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党员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少数党员对多数党员的服从、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服从、地方组织对中央组织的服从的思想,特别是规定了“凡有关全国的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域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和“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初步显示出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立场和原则,这在党的纪律建设中也将一以贯之。第一次严格而又简练地规定了纪律处分。较之一大党纲而言,二大党章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党员的违纪处分,如“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等,并且特别强调“泄露本党秘密”者将被开除党籍,这些条文的规定,使纪律建设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但把处分方式只定为“开除”一项,未免流于简单化。第一次申明了党的财经纪律。二大党章将“经费”单列一章,规定党的经费来源为党费、党内派捐和党外协助三种方式,这较之一大党纲只规定财务监督又是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注重用党章规范党的经费和使用等问题。

(二)党的纪律建设的微调小改

三大党章在二大党章的基础上秉承了局部修改的原则,由原来的六章29条改为六章30条,以延续继承为主,主要体现在组织建设方面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党员入党关口。随着党员数量的增加,党中央开始关注党员质量的提升,在入党介绍人方面,对数量、入党时间和担保责任等方面都有规定;在党员发展方面,第一次确立了党员“候补期”[2]制度,并规定了候补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党组织考察候补党员,从而确保将真正有政治觉悟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的队伍,这一制度也成为现今“预备党员”制度的缘起。二是强化组织纪律。三大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一地方有十人以上”即要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五人”改为“九人”。[3]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党当时形势的审时度势,更为细化也更为具体。三是强化会议纪律。三大党章规定,“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4]对党内会议召开的频次进行具体的规定,既表明了党从最开始就关注党内政治生活的建构,也体现出了党早期治党管党的务实态度。

四大党章在三大党章六章3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内容和结构,仅做了局部调整和修改,依然强调组织问题:一是首次规定党的支部的成立条件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这也是适应当时革命形势的客观需要;二是简化了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和党员自请出党的审批手续,成为组织纪律动态发展的一个例证;三是对候补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和调整,沉淀为党重要的工作惯例和传统;四是第一次把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总书记”,并实行总书记制,要求“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5],体现了党对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这些新的规定,对于后来加强党的规矩建设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党的纪律建设的“一进一退”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革命形势处于万分危急的时刻,党的五大没有来得及通过新党章,而是在这之后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以下依然简称“五大党章”),对四大党章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共十二章85条,特别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6]并在党章中设立“监察委员会”专章,使得党内出现了“有组织、有纪律”的局面。一是对党员管理的纪律更加规范。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和“缴纳党费”等要求,体现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在党员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二是第一次正式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第12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7],并在第13条至第16条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为各级党组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遵循。三是进一步细化组织纪律。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四级,并首次用专门条款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四项工作任务。四是在专章规定党的纪律的基础上,再次专章规定监察机关。在党的五大前,党内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党内监督的职责由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行使。五大党章改变了这一局面,明确规定了党的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和地位,强调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要维护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五是在违纪处分的方式和内容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对党员的处罚方式有三种,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方式有五种,从而改变了对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不加区别即一律开除的简单做法,有利于对党员的错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与之前局部修改党章相较而言,五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有了新的跨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六大党章共十五章53条,在第十二章“党的纪律”一章中特别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8],但却撤销了党内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9],致使党内监督进入“有纪律,无组织”的局面。一是在党员发展和管理方面,较之前更为严格。不论是对入党条件的分类要求,还是对党员自愿脱党制度的首次规定,都表明党在革命斗争中日渐重视党员的质量,客观上起到了纯洁党组织、增强党员意识和党的战斗力的作用。二是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在五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基础上,六大党章将其提升为党的组织原则,提出了三项根本原则,对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三是在纪律处分方面采用分类处理的方式。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处理程序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体现了严格执纪的理念。相较于五大党章设立监察机构的“一进”,六大党章在这方面却是“一退”,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长期性和加强党内监督的曲折性。

(四)党的纪律建设的“光明的路”[10]

从六大到七大的17年间,中国共产党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坚持革命斗争,因此特别强调党纪。1945年4月,党的七大召开,七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七大党章不再专章强调党的纪律,而是将这一思想融入总纲之中,充分肯定纪律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党的纪律的特征和执行纪律的严肃性。二是增设“奖励与处分”一章。七大党章分别对“整个组织”和“党员个人”的处分进行了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与完善;此外,七大党章还第一次设置了对党员给予奖励的规定,这与其既强调“优良作风”和“模范标准”,又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11]的原则是协调一致的。三是重新规定了监察机关并明确其与各级党委的关系。七大党章重又专设“党的监察机关”章节,较之于五大党章在监察委员会的产生、任务、职权和领导体制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并规定其“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12]。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纪律建设的全面推进与曲折发展

(一)党的纪律建设的全面推进

八大党章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第一部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体现了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换。一是强调民主集中制与纪律建设的关系,强调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使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13],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组织保证。二是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进行了细化,强调“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或者“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14],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充实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内容。首次规定在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使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同时对党的组织机构及组织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特别体现在党内监督制度方面,使监督范围从党纪方面扩展到道德监督和法律监督。四是将党的纪律处分定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这种分类也延续至今。八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党的纪律建设的曲折发展

九大、十大的党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废除了之前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删减了很多重要条文,取缔了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党内各项生活准则,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伤害,是两部充满了“左”的严重错误的党章,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正如邓小平曾经严肃指出的,“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15]这从反面警示我们: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一旦被取消,党的纪律建设一旦被异化,党的建设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灾难性后果。

十一大的党章中的纪律规定带有明显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就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一些正确的规定,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并在党章中恢复了党的执纪机构。比如:重新恢复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党员要“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16]、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规定。另一方面,它依然沿袭了九大、十大党章中的部分错误和不当的规定,对执纪和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设计安排存在缺陷。比如:继续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只增加了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却依然没有规定党员的权利;虽然规定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是在其领导体制上却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17]开展工作,影响了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纪律建设的恢复发展与开创新局

(一)党的纪律建设重回正轨

十二大党章在认真吸取党内多次设立纪检或监察机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用两章的内容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了条分缕析的详细规定,将党的纪律建设放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和指导方针:一是将纪律要求内嵌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增加了很多政治纪律方面的规定,如“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18]。二是新增“党的干部”章节,对党的干部勤政廉政等提出了更高的纪律要求。三是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刻地规定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表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及其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了认识上质的飞跃。四是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执纪程序作出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程序的明确规定,一直沿袭至今。

(二)党的纪律建设的稳步推进

以十二大党章为蓝本,党的十三大至十七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稳扎稳打、稳中求进。十三大党章着力以党内民主推进纪律建设,对十二大党章中有关纪律建设的条文修正了三处,均体现了纪律建设要重视制度和党内民主的理念。比如,首次明确规定了党组织进行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进一步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再比如,扩大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通过规定中纪委部分成员的调整由全国代表会议行使,无形中巩固和提高了中纪委的地位。

十四大党章把从严治党方针写进总纲之中,明确规定“坚持从严治党”[19],并用鲜明的语言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不懈反对腐败的重大任务,将反腐败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在党章史上既是首次,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行为的信心和决心。此外,十四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和相关建设作出了新规定,增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20]体现了党对从严执纪的高度重视。

十五大党章、十六大党章和十七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都突出强调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党内监督制度形成体系化态势整体推进。比如,十六大党章总纲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21],并进一步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这反映了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完善纪律制度、依规从严治党的基本思路。

(三)党的纪律建设的开创新局

十八大党章虽未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作出修改,但在总纲和其他章节的修改中均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开创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新局面。比如,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要求,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积极创先争优”的新要求,从而补充和完善了党的纪律体系的内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守纪律、讲规矩”,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齐头并进,特别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驶入了“全面提速”的快车道。

四、党章视角下,95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现实启迪

党的纪律建设有着深厚的历史溯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22]。透过党章这扇特殊的窗口,考察党的纪律建设发展历程,把握以党章为根本指南的纪律建设的演进路径,全面掌握从严立规、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价值追求和实践探索,总结规律和经验,有助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一) 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发展壮大的根本遵循

毛泽东同志曾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23];邓小平同志也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24];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反复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25]党自1921年初创时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到现今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95年来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胜利。党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和辉煌,原因有很多,但与始终坚持从严治党、始终坚持从严执纪密不可分。特别是时时将纪律凝结和固化在党章中,细化党纪规定,亮明执纪标准,更是让党员思知所据、行有所止、遵规守矩、敬法畏纪,从而提升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

(二)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体系必须不断深化完善

纵观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纪律的架构日益科学和规范。党的纪律最初重点关注的是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比较薄弱和单一,现今已发展为囊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在内的日益完善的纪律体系。第二,纪律的内容日益深化和完善。一大党纲仅有15条,涉及到纪律的有10条左右,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现在党内法规已经多达几百部,针对性更强、条理性更清、操作性更好,使管党治党有纪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对违纪的处分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纪律处分是党内最典型的制裁手段,它所产生的强制力,是建立‘强固精密’的组织和党的决议自上而下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26]从一大党纲把处分方式定为简单的“开除”一项,发展到现如今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方式,改变了对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不加区别一律开除的简单做法,从而对犯错误的党员区别对待、正确处理。第四,执纪机构日益专业。从监察委员会到审查委员会再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执纪机构设置从无到有,越来越合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权威,保证了执纪效果。

(三)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建设必须彰显“纪严于法”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先锋模范作用需要每一名党员来体现,强调“纪严于法”,既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又是由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历届党章几乎都强调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放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之前,彰显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刚性原则,而且,随着党所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和严峻,在执纪监督问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新格局下,在提升全党“守纪律、讲规矩”的新政治生态中,这一原则将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

(四)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履职尽责

在党的五大前,党内尚无专门监察机构,党内监督的职责由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行使,致使党内监督更多流于形式。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党在革命斗争中日益认识到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并在五大党章中明文规定了党的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地位以及和党委的关系。此外,党内监督活动的展开最开始主要是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组织对党员的纪律监督,更多的是一种纵向的监督,其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证党的集中、保证党的决议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后期慢慢开始拓展横向监督的功能,而且将党内纪律监督扩展到党风监督,加强了查出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职能。尽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曲折反复,党内监督机构几经变化,其职责权限的设定存在不尽合理、不够完善的缺陷,其从正面和反面却都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设置党的专门执纪机构的时期,往往是纪律得到有效执行,党的建设得到长足发展的时期;弱化或者撤销党的专门执纪机构的时期,往往是纪律松弛、组织涣散,甚至是天下大乱的时期。党的纪律的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机构来履职尽责,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强化党内专门执纪机构的建设,将党的纪律建设落在实处。

(五)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要“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27]

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纵观95年党史的发展,党的纪律为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保驾护航,前提就是必须落在实处。比如,“文革”时期,八大党章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被粗暴践踏、党员只谈义务不讲权利、党的纪律被肆意破坏歪曲,有纪不执、违纪不纠、执纪不严,党内政治生活紊乱,削弱了党自身的力量,也给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而伴随着“文革”的结束,党的纪律建设重回正轨并驶入“快车道”,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建设不仅立起来了,而且严起来了,从而使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告诫我们:纪律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以执行作为其归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28],“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29]

(六)以党章为本源的纪律建设要补齐制度建设这块短板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0]党章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在纪律建设方面的规定是提纲挈领式的、纲举目张式的。党在95年的发展史中,以党章精神为统领,制定出了各式各样的党内法规。历史证明,在遵守和执行党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完善党内体制机制。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要加强党的根本制度建设,二是要加强党的组织体制和活动机制建设,三是要加强党内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使之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31]

党的建设永远在路上,依规治党是事关长期执政、长治久安的战略性、大局性问题。透过党章这扇特殊的窗口考察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把握纪律建设的历史渊源,进一步把握纪律建设的理论内涵,进一步把握纪律建设的实践方向,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3.

[2]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0.

[3]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0.

[4]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2.

[5]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6.

[6]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27.

[7]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21.

[8]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38.

[9] 《中国共产党组织史(第8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158.

[10] 《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25.

[11]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56.

[12]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55.

[13]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60.

[14]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62~63.

[15]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69.

[16]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90.

[17]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92.

[18]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00.

[19]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23.

[20]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36.

[21]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68.

[22]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9.

[23] 《毛泽东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4.

[24]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1.

[25]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1.

[26] 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1921-2006)》[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5.

[27]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70.

[28]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64页。

[29]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70.

[30]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65.

[31]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7.

(责任编辑:孙开庆)

2017-02-22

2016年度上海市委党校系统课题项目的系列成果。

裴倩倩(1983-),女,华东师范大学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共松江区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史与党建。

D263

A

1008-5955(2017)01-0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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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不因事小而“散光”——不“大小统管”的执纪,就是对企图违纪者的纵容
执纪监督蒲城破解熟人圈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严明党的纪律强调“三性”“四要”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章的历次重大修改
如何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