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2017-01-25米合拉衣吐尔逊
●米合拉衣·吐尔逊/文
试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米合拉衣·吐尔逊*/文
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和教育措施,保障其健康成长。应成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扶教育组织,健全救助保护维权机制,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构建防控体系,积极提升预防能力,依法推进工读教育、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健全《刑法》,规范和强化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抚养管教行为与责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非羁押诉讼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深刻凸显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问题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人缓刑犯等在内的特殊群体的救助保护和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中之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与突破口。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其健康成长,既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关注青少年成长问题,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和教育措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也成为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者互动互促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平台。
一为突出学校教育主体作用,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抓好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学生入学时开展入学教育,集中学习学校的 《德育读本》、《学生手册》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专题法律法规教育,严格执行“一日常规要求”,使学生明确到校、升国旗、上课、课间操、课外活动、自习、就餐、离校等常规要求。学校坚持以“先进班”、“文明班集体”的建设、评选和表彰为平台,加强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主题活动。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华传统文化等主题活动。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孝敬父母,感恩社会”学习报告会,培养学生成为一名知孝敬、懂感恩的优秀青少年。扎实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歌曲大合唱,组织“爱国、爱民、爱家乡”报告会,培养学生成为一名优秀青少年。加强文明交通和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举办交通知识讲座,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 《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邀请有关部门为学生做法治宣传报告,在学生中开展“革命传统”、“民族团结”、“理想信念”、“拒绝毒品” 等法律知识竞赛和专题讲座教育活动,深入增强学生的法治安全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爱国公民,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管理措施
(一)积极完善救助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维权机制
公安、检察、法院、民政、教育、民宗、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应当不断致力于探索新的形式和方法,逐渐形成“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叉、家庭与社会联动”的工作理念,“保护优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案前评估、案中调解、案后跟踪”的监督与服务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特别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坚持利用特殊场合加强亲情碰撞,另一方面要及时利用座谈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教活动,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做到既坚持原则性,也要讲求灵活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要格外地多一份宽容和爱心,争取把办案过程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有机统一起来,力求达到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把维护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地位。有关部门应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等问题,特别要关注其合法权益的维护,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根据影响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环境因素和自身的内在因素,采集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的基本信息,加以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出预防其违法犯罪的预警指标,及时对其违法犯罪趋势做出预警,以便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推行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要谨慎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且积极完善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尽可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成长帮扶教育”。为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包括刑事和解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备案审查、捕后撤案备案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说明制度和提请逮捕未成年人逐案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等8项工作机制,形成非羁押诉讼体系,做到既可有效保证工作的规范推进,又可破解侦查监督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难题;既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又能够加强对不捕案件的监督。确保凡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的,就应坚持在审查逮捕阶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为适用不逮捕措施创造条件,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重新回到校园学习、重新融入社会健康成长的宝贵机会。
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具有犯罪方法、犯罪手段单一的特点,如果把他们关进看守所,必然要面临犯罪手段和方法交叉传授的难题。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受到羁押,不仅会把更多的人彻底推向社会管理的对立面,而且也不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而非羁押诉讼则可从根本上截断在看守所内被其他犯罪分子传授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的途径,防止“继发感染”,对其今后的改造和心理矫正具有明显的正面效果。此举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能够减少社会矛盾,既可减少社会对立面,也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应坚持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列为可以不予批捕的范围,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措施。凡涉及逮捕“问题青少年”和流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首先进行社会调查,然后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在提请逮捕的同时,报送《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理由说明书》,基层检察院对拟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含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坚持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并坚持向上一级检察院逐案汇报,报请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同意。汇报材料应重点突出关于对嫌疑人的品行调查、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的证明及确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等情况的具体说明,以利于上级检察院及时作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坚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确保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采取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三)积极提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能力与水平
加强和完善全国公安系统及相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力量的统筹协调工作。结合全国各地实际和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来看,流动性、随意性比较突出,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地区。离家出走、流浪,结伴而行、结伙作案,流动作案、居无定所,是其特点。因此,应坚持统筹组织、宣传、统战、公安、检察、法院、民政、教育、民宗、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力量和资源,积极构建适应一地行动、全国联动,相关省市区各相关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可以通过对口援助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灵敏、指挥协调畅通、协同处置有力、齐抓共管常备不懈,联动能力极强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各地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对口援助,特别是协同公安机关共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能力,努力提升和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集约化长效机制。
随着现代交通、物流和通讯的高度发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涉及到全国各省市区,涉及到许多领域。重视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区域警务、民政合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绝不是一家一地所能做到的,必须实行全国联动。因此,应将联防、联控、联动、联助的“集团作战”协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务、民政协作应强化统一部署和区域协作,坚持围绕地域特点与共性问题开展合作,强势推进信息资源共享、预防联动、重大治安问题共同整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联手行动,网络舆情共同研判导控,最大限度地整合并高效利用警务、民政资源,努力实现重大问题联合探讨,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坚持将个案合作推向全面合作拓展,将临时合作推向规范合作延伸,建立健全“防、管、控、助”一体化的规范运作模式,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8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