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查办贿赂案件之询问难题研究
2017-01-25孙亚民
文◎孙亚民
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言词证据,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询问证人作为一种重要的取证方法,应在保障证人权利前提下,尽可能获取客观真实的证言。询问证人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中重要的获取证据手段,尤其是在刑事执行检察中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实务效果并不理想。如何提高收集证人证言质量和效果,不仅是侦查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问题,而且涉及立法层面的问题。下文从列举实务中询问证人遇到的难题、主要原因及建议采取的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刑事执行检察查办贿赂案件询问的质量和效果。
一、提取证人证言难题汇总
(一)通知证人时遇到的难题
通知证人是收集证人证言的第一步。侦查人员在与证人见面之前,一般是通过电话先联系,与证人沟通。如何联系、沟通,因侦查人员个体不同而效果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前述中讲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的体现。素质高、能力强的侦查员联系、沟通畅通,效果好;反之,则差之。
实务中,通知证人时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失联型”。证人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放弃原联系方式或者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能以及通过其家属、朋友等转告,最终结果都是联系不到或杳无音信,致使侦查员无法直接联系到证人本人。这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二是“避而不见型”。能联系到证人,但证人对侦查员避而不见。例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大连某区公安分局两名干警受贿案,在找其中一名证人时,侦查员打电话说你是×××妻子吗?我们想找你了解关于×××的一些情况。这位证人一听说检察院要找她了解与×××有关的情况,立即说本人不在大连,表示出很不愿意配合的神态,后来经过话单分析,她接电话时人就在大连。这个证人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应呢,原因是她已经与×××离婚,不想介入×××的任何事情。至今也没有找到该证人。三是“拖拉型”。也能够联系到证人,但证人以工作忙、家里有事等各种理由不与侦查员见面或拖后见面的时间,不积极配合侦察机关的调查,为职务犯罪查办制造人为的障碍。某院反贪局干警电话要求证人乙来检察院作证。该证人推托在外地出差,两人电话约好了取证时间。等到了约定的时间,证人没来,该干警又打电话询问该证人,该证人推拖自己没有时间,又要改天。该干警比较生气,结果两人话不投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结果不得而知。
(二)询问证人时遇到的难题
实务中询问证人效果往往不乐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遇见“模糊型”证人。也可以称“回避塞责型”或者“委婉推脱型证人”。这类证人到达指定的取证地点以后,通常报着不想说或与自己无关的心态,表现出心不在焉的神情,询问中通常用“记不清”等模糊语言应付侦查员。这在实务中大量存,当我们需要证人回忆某些细节或者辨认其它证据时,基本上都以“记不清”来回答,不如实作证。二是遇见“直接拒绝型”证人。侦查员找到证人要求其作证时,证人直截了当的拒绝作证,抵触情绪明显,甚至与侦查人员发生冲突。这在实务中并不多见。除了这两类难题以外,在实务中还会遇见其它一些难题。但是,基本上都表现出通知或询问中不配合或者躲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取证这两个方面。
二、主要原因
(一)法律层面原因
主要是对拒绝或者不配合作证的处置以及对证人如实作证的保护措施不配套。尽管在实务上经常发生证人拒绝或者不如实作证的现象。但是,法律法规有关强制作证的制度仅在审判阶段规定了一条制度,即强制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而在其它刑事诉讼阶段并没有相应强制作证的法律规定。在其它刑事诉讼阶段对证人作证只有《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和第123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等法律条文。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和应当如实作证的要求,但是,对证人不履行其如实作证义务时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侦查机关既不能采用像法庭审判时强制证人到庭那样的手段,也不能采用类似拘传等措施强制证人到场,更不能对证人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等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换言之,法律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实施强制询问的任何法律手段。这是人困扰侦查机关在询问时遭遇难题的主要症结所在。例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六月初查一件涉嫌徇私枉法线索时,有一个关键证人朱某,当我们侦查员联系她时,她多次拒绝作证,通过话单分析她明明在大连,就说自己在沈阳,因为她本人无职务,所以,只能通过水电费缴纳信息查找她曾经居住的社区,当联系到该社区后,社区工作人员无法打开她的房门。同样,该辖区派出所无法定理由也无法联系到她本人。如果有强制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无疑将节省很多司法资源。
(二)侦查员的沟通能力原因
简单说,沟通是个人经验、能力、素质的综合统一。沟通时可能会遇到上述所言的各种个样的证人,一个优秀的侦查员,不管遇见什么类型的证人,都能做到无障碍,达到很好的效果。反之,即使遇见便于沟通的证人,取证效果也未必很好。
(三)证人自身原因
首先,证人有害怕打击报复的心理。由于证人惧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击报复,从而产生畏惧心理不敢作证。
其次,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俗话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证人在这种麻木、冷漠心理的驱使下拒绝作证,或者担心作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拒绝或者不如实作证。
第三,与犯罪嫌疑人或被举报人、被调查人有亲密关系,从内心不想作证。如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第四,污点证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不如实作证。所谓污点证人,是证人当中比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污点证人是西方法律概念,在中国大陆暂无这一概念。既然污点证人是同案犯,那么它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作证时避重就轻、不如实作证是正常的心理,甚至拒绝作证都不难理解。
(四)其他层面原因
如有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瓦解其攻守同盟的力度不够,是不可能让这种证人如实作证的。这在实务中也是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受贿案件当中的证人同时又是行贿人,即上文提及的所谓的污点证人,一般都与受贿人订立了攻守同盟,很难瓦解。现有法律由于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追诉力度,所以,对瓦解同案犯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之间的同盟关系也加大的难度,从而对同案犯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行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特点,决定了了解案件客观情况的证人多为同案犯、对和犯或者其他与案件有牵连的人,这些人当然不会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尽管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如实供述、自首、立功、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等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量刑制度,但是,实务中仍不足以瓦解同案犯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之间的同盟关系。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强制询问证人制度”
所谓强制询问证人制度,是指在侦查阶段中当出现证人不配合、拒绝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的情形时,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或者技术侦查手段以保证证人到达指定地点并如实作证。我国现行侦查阶段中询问制度并无强制作证的规定,很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侦查阶段中询问证人制度。
(二)提升干警取证能力
部分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人员缺少与证人沟通的基本能力,缺乏洞察了解证人心理的能力,取证技能不适应证人拒证的复杂情形。为了提高刑事执行环节中询问证人效果,论者重点阐述在“询问服刑人员”方面的感想和应当注意把握的问题。如何询问服刑人员及其亲友以获得行、受贿证言,一直是询问的老大难问题。
为什么说询问服刑人员比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更重要?原因很简单,因为拿不下服刑人员的证言,尤其是“关系犯”、关键或者重要服刑人员证言,将严重影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定罪。相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即使拿不下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但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询问服刑人员比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更重要。
为什么说询问服刑人员比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更难呢?原因也很简单,询问服刑人员,他不说,你不能定他的罪,而且在大墙内他也不敢说,即使是刑满释放了,一般的服刑人员都认为“多一事不好少一事”。所以,也不肯轻意说。但是,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不同,他不说,如果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定他的罪,而且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说了也许还能得到从轻处理。所以,询问服刑人员比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更难。
目前,大墙内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表现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受贿”犯罪上。对于服刑人员来说,通常的行为表现是,要么拉拢腐蚀干警,要么给干警行贿。无论哪种情况,提取其证言都非常重要。所以,询问服刑人员是我们查办大墙内职务犯罪必须要过的一道难关。我把服刑人员分为两大类,即“关系犯”和“非关系犯”,“非关系犯”又细分两类,“中立派”和“反对派”。按询问难度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依次为:反对派服刑人员、中立派服刑人员、关系犯。也就是,询问“关系犯”难度最大!为什么这么说?理由是:“反对派”服刑人员,通常对监狱有很大意见、一般对“关系犯”都存在着“嫉妒、羡慕、恨”的心理,只要有机会,他们很容易配合作证。如,2014年6月,我们在查办某监狱6名狱警徇私舞弊减刑窝案时,笔者带队去江苏省泰州市找一名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汤某某,他对案发监狱意见很大、对个别干警的做法和一些关系犯有很大的怨恨,我找到他时,他很健谈,我们聊到凌晨一点,做了四份笔录。遇到了这样的证人,很幸运。但是,办案不能靠幸运。“中立派”服刑人员,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存在着老好人、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一般不会轻意作证。这样的服刑人员占全体服刑人员比例很小,而且其证言的证明力也差,所以,对办案影响并不大,有时可以忽略。而“关系犯”证言,是我们查办大墙内职务犯罪案件永远都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儿。无论他们对干警行贿还是与干警有私交,他们的证言都必须要提取。让他们开口,确实很难!
2013年5月,我们在查办某监狱监区长李某某一笔受贿5000元的事实时,据他犯证明,行贿的是一名普兰店籍罪犯,该犯曾得到李某某很多照顾,当找他作证时,他根本不配合,什么都不讲,一上午快过去了,没有任何结果。侦查员急了,问论者怎么办?论者说“热拌”!——填单子,“隔离审查”。对罪犯“隔离审查”有两个适用条件:严重违纪或涉嫌违法,审批的程序同“禁闭”。已经有“他犯”证明,该“关系犯”为了干上好岗位、得高积分曾给李某某行贿5000元,已经严重违纪了,让他先“禁闭”反省!第二天,我们到禁闭间儿提审他,他还是不供。我当时也在提审现场。他为什么不供?因为我们的侦查员“一上来”就直奔主题:“说说你和李某某监区长有没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依然没有效果。论者决定亲自提审,我先问到他的家庭,着重问了他老婆和孩子情况,一提这些,他流泪了。他哭诉,他入狱后他老婆没有和他离婚,还全力照顾孩子和他的父母,经常来会见他,他再等两个月就可以释放了,回去后要好好报答老婆…他这一哭,我至少捕捉到两个信息:一是他很思念“老婆孩儿”,二是他非常着急出监。我只对他说了三句话,他就缴械投降了!第一句话,你老婆真够意思,一般的女人早和你离婚了,这样的女人值得你一生去爱,他听后,眼泪流得更多了。第二句话,你为了早点释放回家,搞搞关系,多点积分儿,可以理解。是我,我也这样做。但是,你比我强多了,为了哥儿们,你很勇敢,宁愿在这儿“蹲禁闭”、吃苦头也不把和哥儿们的那点事儿供出来,我佩服你。他沉默不语。第三句话,就你现在这态度,两个月之后难以释放,至于什么时间能释放,没有期限了。你通过不正当途径得来的高积分和减刑裁定,我能给你撤销了,你信不?他一听我这么说,急了,问我:“我如实说了,会不会正常释放?”话都说到这份儿上了,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其实,想撤销积分和减刑裁定必须按法律规定办,需要走程序的,和罪犯不能这么说,但是,可以给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5年8月,某监狱某监区长因收受多名罪犯贿赂而案发。其中行贿之一的罪犯田某,为了拿“省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不惜用巨额向该监区长行贿。调取到了其它证据后,侦查员多次对其取证,他始终拒绝开口,很不配合。领导班子决定让论者再去试试。
我认为这是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严重挑衅!接此任务后,我向省院请示将其调监、隔离审查。之后,我确定了“聊天——期待——担忧——减压——作证”的取证思路并完成如下工作:准确资料,所有便于研究他的自然、家庭情况、爱好特长和犯罪及改造情况的资料全部收集;复印法律法规,所有对他有利和不利的法规,还有他的历次“减刑裁定”全部复印;打印配套资料,与他历次减刑相对应的《撤销减刑裁定意见书》;拟制询问提纲,明确询问思路、方法和步骤。在他调监的第五天上午,我去见了他。这次会见,我只聊天,拉家常,聊部队生活,聊他犯罪以前的美好回忆,就是不聊他行贿的事儿。
在聊天过程中,他回忆起在部队当班长的那段经历,津津乐道,还说那时因为条件不好,否则就留部队转士官了。我聊自己在部队“爱兵如子”、如何抵制不正之风的故事,他很兴奋;聊到他家庭时,他说有10年没看见儿子了,儿子已经上高中了,到现在还不知道他在监狱。家人只告诉儿子他爸爸到国外劳务去了,今年可以回来。按他今年最后减一口“残刑”,他应该在本月的25号释放(我提审他时应该是当月的20号左右),都联系好家人了,好几个人准备来接他。我说,从目前证据看,你25号肯定不能被释放,至于什么时候释放,没有期限。他很难过,眼里闪着泪花,他说他期盼早点释放回家。我说,就你这样的处境和态度,能早点释放回家吗?他用忧虑的眼神儿看着我。
我把事先复印好的“行贿、对行贿处罚、隔离审查期限、审查期间积分”等法律规定给他看,我告诉他,这些法律规定都与你有直接厉害关系,其中,划线的内容是对你有利的规定,其余的全是对你不利的规定。我让他认真看。他看了很久。我说,你看明白了吗?他说,我看明白了。我说,你明白什么了?他又不言语。我又把他历次的“减刑裁定”出示给他,我问他,这是什么?他说这是他的几次减刑裁定。接着,我又让他看我事先打印好的相对应的《撤销减刑裁定意见书》,他又沉默了。我说,你的积分、减刑裁定能撤销,你信不?他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不吱声。我又说,先不说这些了,我们唠点儿现实的吧,你25号肯定不能释放了,要不要替你转达家人?我看25号那天他们还是别来接你了,来了也接不到你,不是更着急吗?还浪费钱。他同意了,说,麻烦你给我弟打个电话吧,谢谢了。
我趁势对他说,我们都是军人出身,军人最大的特点是忠诚、讲究。我知道你现在心里很复杂、很矛盾。毕竟受到别人照顾了,如实说吧,自己感觉心里过意不去,太不讲究了;不说吧,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除隔离审查,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都望眼欲穿地盼你回去呢。他看着我,不吱声。我说,有些话你自己确实不好说出口,要不你看谁能把事儿说清楚,你让他和我说说?他犹豫一会儿,说,让我弟弟和你说吧。我说,那你写个条儿吧。于是,他就写了一张纸条,内容是。在他写这张纸条之前,我自始至终没有问他送钱的事儿。
我当天下午就给他弟打了电话,除了告诉他哥因为涉案不能按时释放以外,我们还约好了见面时间。他弟弟按约定准时从老家飞到大连。在办案区,他弟弟看到他哥写给他的纸条后,流泪了,他说回家没法儿向父母和他儿子交待。他弟弟如实向我们提供了当时给他哥哥汇钱的经过和用途等情况。他弟弟离开前,一直关心他哥什么时候能释放,还能加几年刑等。我说,我不能准确回答你哥什么时候释放,但是,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如果你哥不配合我们办案、不像你这样如实说明情况,他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相反,如果配合了,一定会得到从轻处理,尽早回家。听我这样说以后,他弟一脸茫然。我接着说,要不给你哥写个纸条儿,把你和家人的心情告诉他,让他配合我们,争取早点回家?于是,他弟弟写了一张纸条给他哥。
拿着这张纸条,一周后我第二次去询问他。当他看到他弟写给他的纸条后,再次流泪。我说,你哭什么?好汉做事敢担当,虽然你是军人出身,但真给军人丢脸!他问我:“我如果说了,能不能不给我加刑?我现在的400多分能不能保留?我能不能不回原来的监狱?”
我如实向他讲清了政策和法律规定,既没有许愿,又给他希望。话已经唠到这份儿上了,大家一定能猜想到,结果令人欢喜。这就是“两张纸条”的故事。这“两张纸条”不是撬开田某嘴巴的决定因素,但一定是重要诱因。
如何针对离监释放人员取证。服刑人员小赵在某监狱刑满释放后,在无锡找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去年,我们查办了某监狱6名狱警窝案时牵涉到他,当我去无锡找他取证时,他闭口不谈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所有事儿,他的理由很简单:一是不想回忆以前的“痛”,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儿。同时,也希望检察院以后不要打扰他,尤其是别让他现在的单位知道他之前在监狱服过刑。他这么一说,我就知道这个人胆小怕事儿,而且很珍惜现在这份儿工作。这就好办了!面对要询问的服刑人员,只要能找到他的痛处、他的担心、他的害怕和他的利益期待,你基本上向成功迈了一大步。
我当时对他说了两句话:(1)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在某监狱服刑期间“拉拢腐蚀”过某狱警,不说肯定不行;(2)说的时间和地点有你选择,但地点只有两个:一是在这个宾馆,二是我到你们单位给你下达询问通知书,然后你跟我们一起到我们检察院的办案区,你想想吧?听完以后,他很无奈,只能在我们住的宾馆提供了当时的很多情况。在背景资料中也有他的证言。之后,我又到下一站泰州,找到另外一名离监释放人员汤某某,就是我上边给服刑人员“分类”时说的那个汤某某,做完4份笔录后他告诉我,孙检呢,这个小赵根本没有说实话并告诉我当时的一些真实情况。第二天,我又杀了回马枪,返回无锡,马上联系他,他已经被我牵着鼻子走了,在我住的宾馆第二次和他见面,不用说太多,就证实了一笔送2000元的实事。
通过这几个案例,论者认为在询问服刑人员时,应做到“六个要”:
一是要准备齐全的资料。包括证据、涉案法律法规和现行刑事政策,以便于向其宣讲法律规定,宣读时,对其有利的或不利的规定都要宣讲。
二是要准备一个询问提纲。防止询问时遗忘,为了询问罪犯田某,我用5天准备了7页的询问提纲。
三是要摸清被询问对象的心理、家庭、爱好、特长等基本情况。“知彼”有时比“知己”更重要,了解其特长和爱好是打开聊天话题的关键。我第一次和罪犯田某聊天时,他一直讲自己在部队是班长,组织“班教练”是他的强项,他到监狱后,监狱如何发挥他的特长,监狱领导都夸他,这兵就是为了监狱当的等等,聊得很起劲儿。言下之意,他得高分、多次获减刑都是自己干出来的,没有走后门、搞关系。但是,我不能让他说得太多,避免转移话题。我一句话就把他顶回去了。我说,比你能干的多了,监狱里当过兵的罪犯也不止你一人,就你能干?在这里,光能干有用吗?他不再说了。
四是要掌握主动。询问就像演戏,你必须当导演,你想让他高兴,他能高兴;你想让他哭时,他必须得哭。既给他利益期待,又不让他绝望;既让他有所顾虑,若稍有不慎,则利益受损,又使他不完全失去利益期待。顾虑、期待相交错,反反复复,使其内心焦躁不已,最后彻底崩溃。
五是要避免产生心理抵触。在没有交流、沟通好以前,不能上来就切入主题,或者没问几句就开骂,罪犯比我们现在的侦查员见得多了,这样难以达到询问的目的。
六是要多听对方说,自己少说。对方不说,你无法了解他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听他说的过程就是在了解他,找到他的弱项、短板、担心、忧虑和利益期待。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专打他的痛处,再给他期待。让他跟着你走,这样才能达到我们取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