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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深化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2017-01-25李景豹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卡利亚刑罚罪犯

李景豹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重释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深化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李景豹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近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至今仍无一致的结论。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改革方向应以当前国情为基础。部分学者片面解读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以此为理论依据抨击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当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因此,分析贝卡利亚的死刑观,结合我国的现状和学术界的争鸣,从存废两方面对比探讨,为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改革正声,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立法和实践中如何完善死刑制度的建议。

贝卡利亚;死刑观;死刑存废;死刑改革

近年来,因为一些社会热点案件的发生,使得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纷纷聚焦我国的死刑制度并展开讨论。250多年前,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奠定了其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的地位。他以契约论为理论根据质疑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拉开了关于死刑存废论战的序幕。此后,关于这一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却激起了民众对死刑空前的关注和思考,很多国家也在积极推进死刑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时至今日,贝卡利亚的死刑理论对各国的死刑改革仍然具有很大的理论影响力。我国也在不断深化死刑制度改革,2011年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又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在此背景下,深入探析贝卡利亚的死刑观,澄清学术界对其观点的错误解读,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死刑观

当前,社会公众对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否合理以及死刑制度的存废所持观点不一。有些言论抨击我国当下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过于轻微,难以发挥刑法的惩罚和威慑作用,比如一度在微信中广泛传播的“拐卖儿童者应处死刑”等民间言论,虽然过于绝对和偏激,但却反映了民众对刑法的一些看法。而有一些人抨击我国的死刑制度,认为刑法过于严苛,很多罪犯罪不至死,如林森浩、药家鑫等案件所引发的讨论。

一些被人深恶痛绝的罪行或罪大恶极的罪犯出现时,民众最先进入脑海的想法便是此人唯有以死谢罪才可平民愤。然而有时候死不一定是最恰当或最严厉的惩罚,部分无辜者的不幸离去与犯罪人的恶贯满盈相比,这种“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惩罚方式,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有句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死一千次也不足以赎罪”,而人只有一死,有时对待某些罪犯与其让其瞬间离开,一了百了,倒不如尝试着让他用余生来忏悔和赎罪。因为对很多人来说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痛苦地活着。社会滋养他长大,消灭其肉身对社会益处并不大,相反树立反面典型让其活着赎罪,日夜忍受内心的煎熬,才是对其最大的惩罚,也起到了对社会最大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失去自由的劳役犯需要长期忍受没有自由、没有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亲情友情陪伴、没有社会权利和地位的劳役生活,这对大多数人来说足以畏惧。

诚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延续性对人类心灵的影响要远大于刑罚的强烈性,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会更容易更持久地触动我们[1]。他认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若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和痛苦的,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因为这种约束会经常提醒着世人,如果自己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死刑相比,这种漫长的苦难更具有惩罚的力量。人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2]。

然而,实践经验也告诉我们,对另外一些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却要远大于收监劳役,比如惯犯。通常,从未犯过罪或从未接触过监狱的人会对监狱感到畏惧,而对于部分惯犯等人群来说,监狱已经失去了基本的威慑力。甚至人们调侃道,这个世上最懂法律的人,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群外,就当数惯犯了。他们多次入狱,熟悉并且适应监狱生活,还能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节估算出大概的刑事处罚,甚至研习法律打擦边球,但惯犯最恐惧的可能就是死刑了。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中的不安定因素仍大量存在,手段极为残暴、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时常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制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才有利于警戒社会不安定分子以身试法,而且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当下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3]。

二、学术界关于贝卡利亚死刑观的争论及学术界的死刑观

关于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学术界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两个焦点来进行,即贝卡利亚是否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以及他的论证根据、形式是否合理。研读《论犯罪与刑罚》可知,虽然贝卡利亚质疑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但他并不是要彻底废除死刑。贝卡利亚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应对罪犯实施死刑。一是公民虽被剥夺自由,但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力量,或者可能引起现有政府体制发生危险的动乱。二是判处公民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4]。1791年,贝卡利亚被奥地利皇帝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代表少数派执笔写下了著名的《对死刑的表态》,从中可以看出贝卡利亚主张不到万不得已时不用死刑,但在十分必要时,为了巩固政权、维护国家利益而保留死刑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这与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是一致的。有些学者片面引用贝卡利亚质疑死刑合理性的理论作为其主张废除死刑的权威论据,却选择性地忽略了贝卡利亚认为应当保留死刑的这些例外情形,这样就会误导人们,使他们认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学者的死刑观是要彻底废除死刑且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甚至使民众形成错误的观念而盲目跟风,有悖于我国当前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

(一)主张保留死刑

1.主张保留死刑的理论依据。现代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虽然也强调死刑的报复性、惩罚性和威慑性,但他们的主要论点是基于死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这一思想来论证的。他们认为,将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处以死刑是为了保护普通民众的生命权。设立死刑的目的在于通过处死罪大恶极的罪犯,来消除对社会安全和对社会其他人的人权构成危险的隐患,并不是为了消灭、报复或惩罚罪犯,只要罪犯不可能再危害社会,就应当改造他们。通过剥夺那些已经危害了并将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极少数罪犯的人权,来捍卫社会集体的、大多数人的人权,因为即使将那些罪犯判处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或出监后犯罪[5]。

2.主张保留死刑的原因。在我国主张保留死刑的原因之一是长期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观念已经深入国人的意识。我国从古到今推崇的是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6],而西方国家历来推崇个人主义,且基督教文明认为人的生命由上帝赋予,不应由世俗权力予以剥夺,人的生死应由上帝裁判,这是中西文明的差异在文化观念中的反映。原因之二是一些民众对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尤其是对执行环节的质疑和担忧。比如担心罪犯非法利用假释、减刑或保外就医等制度逃避执行、逍遥法外。原因之三则是从当下我国的国情和社会需要出发,认为无论是国家的发展程度还是民众的法治思想和认识,废除死刑的基础前提还不具备。

(二)主张废除死刑

1.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依据。现代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有三类:其一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论,主张个人任何权利的让渡,都不应包括生命权;其二认为死刑残酷、野蛮,与现代文明不相容;其三认为死刑不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这三类观点都是对近代死刑废除论观点的重复,甚至在某些方面片面理解了前人的观点[7]。刑罚权的根据是国家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契约论。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忽略了这一前提,即契约论者是肯定死刑的,如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都肯定了死刑的正当性;甚至贝卡利亚也并不主张彻底废除死刑,而是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是否残酷,取决于行刑方式。凌迟、斩首等执行方式当然残酷,但若采用减轻罪犯死亡痛苦的方式,如电椅、安乐死等行刑方式则又当不同,因此在辩论死刑存废时,重点考虑的应是死刑的设立是否必要,而非行刑的手段是否残酷[8]。死刑的目的,是消除已经危害并仍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而不是折磨罪犯,因而各国都在努力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减轻死刑犯受刑时的痛苦。同时刑罚又具有惩罚性、威慑力和报复性,能够警示和威慑潜在的罪犯,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2.主张废除死刑的原因。第一,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中大都是理想主义者,他们认为废除死刑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中的美好社会,殊不知和平年代才有废除死刑的呼声,而和平年代死刑的实际使用本来就很少,一旦出现战乱和骚动等,死刑的作用便会彰显,甚至一些原本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可能会恢复死刑,如法国、菲律宾就是这样。世界历史证明,无论什么国家,当其社会安全受到威胁时,就需要死刑这种刑罚,而当其社会安全相对稳定时,就会考虑废除死刑。是否保留死刑,需要视具体的历史情况和国家的实际需要而定,它也不一定只是某些历史时期的存在,相反它可能是从废除到恢复,或是从恢复到废除,如此循环往复,伴随着人类的始终[9]。第二,出于对国家部分利益的考量,比如为了能够加入某些国际组织,或者是提升与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关系,而选择废除死刑。第三,有些人盲目追从国外的一些做法,错误地以为某些发达国家没有死刑,我国也就应该废除死刑。殊不知死刑的存废与否并不必然代表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均没有废除死刑。在美国废除死刑的16个州中,大多恰是美国比较落后的州。第四,有些人对联合国和国际上有关人权的条约中关于废除死刑的条文理解片面,用人权来抨击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要知道在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几乎所有的人权公约和有关文件,都没有宣布要彻底废除死刑,而是主张限制死刑。《国际人权公约》也并未主张废除死刑,而是主张有限地保留死刑,即保障人权没有要求必须废除死刑,这同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相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贝卡利亚主张的废除死刑的那两种例外情况则可解释为“最严重的犯罪”。故我国也应逐步将死刑的适用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当中,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等故意犯罪,进一步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而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也基本遵循了这一前提。

三、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

(一)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解读

我国目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即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10]。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慎重性,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谨慎适用死刑,才能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度和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11]。死刑作为极刑,在我国现阶段不应当被废除,我国的死刑改革应走渐进式的改革发展道路,逐步削减死刑罪名。这不仅仅是基于社会治安的现状,更是基于民意,基于当下多数人对死刑的认识,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废除死刑的前提首先是社会发展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尤其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有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其次是民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升。目前我国由于社会矛盾复杂以及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死刑的保留仍具有重要意义,若法律无法保障民众的整体夙愿而贸然废除死刑,就会刺激国民脆弱的心理,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甚至可能推动私刑、报复等不利后果的出现,治安形势将可能趋于恶化[12]。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

当前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要遵循“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健全制度性保障,建立完善的死刑执行保障机制。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对死刑适用条件做出更加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死刑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深入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作证规则,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尽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3];充分发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惩治犯罪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方面的作用,在实践中明确和统一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改造无期徒刑,使之真正成为“终身监禁制”;建立中国特色的死刑赦免制度,控制死刑的实际使用;刑事程序中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尊重被害人意见;刑罚执行要公开透明,要有健全完善的的监督举报体系;发挥刑事案例对社会民众的宣传和教育作用,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对刑法的认识,重视惩罚犯罪的社会效果;重视犯罪的预防,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1][2][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6-68,66-68,65.

[3][12]白海英,张凌.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J].消费导刊,2007,(9).

[5]韩东屏.评判死刑存废之争[J].湖南社会科学,2007,(3).

[6]涂小雨.价值观分化与中国社会管理的反思与重构[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3,(1).

[7][8]李世安.略论死刑与人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3).

[9]李妍.关于刑罚及“合法伤害权”几个问题的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2006,(1).

[10]张新甦.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11]刘钊.聚焦现实再谈中国有限保留死刑的必要性[J].职大学报,2012,(2).

[13]陈曾侠.论“罪疑从无”原则[J].法学评论,1992,(3).

D924.1

A

1671-6701(2017)04-0057-04

2017-06-15

李景豹(1990— ),男,陕西榆林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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