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国防动员法》法律责任的解构

2017-01-25李玉鹏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动员国防

李玉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研究生部,河北 廊坊 065000)

对《国防动员法》法律责任的解构

李玉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研究生部,河北 廊坊 065000)

通过立法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定,是全面推进我国国防建设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对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主体、违法行为和形式等构成要素的准确解读是保障国防动员立法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有助于引发对现行国防动员立法关于法律责任条款不足的思考。

《国防动员法》;法律责任;区别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它填补了我国国防动员领域在立法上的空白,使国防动员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该法真正成为指导我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行动指南,需要对其进行认真梳理和准确解读。笔者从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对国防动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同时通过分析与思考,阐述了对现行国防动员立法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一些不同见解。

一、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法学理论界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并结合国防动员这一特定的前提,所谓国防动员法律责任是指法定主体因实施了涉及国防动员工作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特征”的有关规定,国防动员法律责任除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其个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军事利益性。国家要求公民和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有关活动只能是根据军事利益的需要,同样,公民和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也只能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有损于国防动员工作的军事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这也是将国防动员法律责任同一般法律责任相区分的重要因素。这里的军事利益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它实质上反映的是国家所应拥有的最根本利益——“国家主权利益”[1],因而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予以特别保护。

2.自己责任性。传统理论认为,责任自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同自己责任相对的替代责任,并得到了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在我国私法领域存在大量的替代责任,如《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责任等;在公法领域也同样如此,如“道路交通事故国家补偿责任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责任”[2]。可见,替代责任在民事、刑事等各类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都具有普遍性。但《国防动员法》并未认可替代责任,其强调的是自己责任。行为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通过自己的主动改正、被动履行或接受处罚等方式来承担责任,不能由他人来代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3.注重履行性。《国防动员法》第六十八条针对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首先规定的责任形式是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则强制其履行义务。同样,该法第六十九条针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首先规定的责任形式是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作出了强制其履行的规定。由此可见,针对普通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一般社会主体,该法为其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有效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国防动员工作的有效开展,而非同一般法律责任那样注重“惩罚(法律制裁)”[3]。

二、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

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因违反国防动员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防动员法》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此处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公民。公民作为承担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以及民用资源依法被征用的人员等。

2.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承担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战略储备物资的管理单位、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单位、承担军事订货任务的单位、民用资源依法被征用的单位以及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公民所在的单位等。

3.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承担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对违反国防动员法律规范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军队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国防动员工作职责的人员[4]。

三、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针对不同的法律责任主体,《国防动员法》通过其第六十八、六十九和七十条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其中,公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五种,例如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七种,例如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六种,例如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行为。上述三类法律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既存在于国防动员的准备阶段,也存在于国防动员的实施阶段。

四、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形式

关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部分学者(如军事科学院的赵晓冬[5])认为《国防动员法》已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笔者对此观点并不认同,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并不是《国防动员法》所规定的形式。为了论证该观点,笔者拟引入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即注意规定。所谓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做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6]。注意规定本身并未创设新的规定,只是对有关规定的重申,其作用主要在于它的提示性。如果没有该规定,也同样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为例,该法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使没有该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时,就应当根据相应的罪名予以处罚,因为“利用计算机”这一手段行为并没有改变其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同理,《国防动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防动员法》第七十一条来讲,即使没有该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有损于国防动员利益的危害行为符合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此外,尽管《国防动员法》未做出该类法律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也同样有可能实施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在国防动员期间未能按时履行军事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国防动员法》第七十一条实际上起到的作用仅是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而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没有将法律责任形式予以扩展或缩小。

笔者认为,《国防动员法》本身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仅有行政责任一类,并根据承担主体的不同,区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一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实施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军队人员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二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和处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主要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履行义务;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上述两种行政强制外,还规定了罚款。

五、关于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国防动员法》虽然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的区分与规定,但笔者认为仍有一些规定需进一步完善。

1.对同一主体应根据不同动员阶段的义务作出区别责任的规定。通过梳理《国防动员法》的结构框架发现,国防动员工作分为国防动员准备中的工作和国防动员实施中的工作,与之相对应,公民和组织承担的义务也应分为国防动员准备中的义务(如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国防动员实施中的义务(如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对此,《国防动员法》关于法律责任的一章未予以区分,但笔者认为,立法对公民和组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义务而设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原因在于:国防动员准备与国防动员实施处于国防动员工作的不同阶段,国防动员准备主要是指在国家和平时期所开展的国防动员工作,而国防动员实施主要是指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处于特殊时期所开展的国防动员工作。两个阶段在时间和任务上的不同决定了公民和组织因不履行义务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不同。因此,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应规定严厉程度不同的责任,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否则不仅会造成制度落实上的混乱,而且也将影响到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

2.外国公民和组织可以成为部分国防动员法律责任的主体。从法的空间效力角度讲,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同时,外国人在一国境内没有服兵役的义务,这不仅是一项国际惯例,而且也被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如《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外国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此外,《国防动员法》中对一般主体的界定并未强调其国籍,其使用的词汇包括公民、个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使用我国《兵役法》中的“中国公民”这样的词汇。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给我们解读《国防动员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防动员工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不同义务种类作出不同的理解。对于服现役或预备役等兵役义务,只能由中国公民承担。但对于征用民用资源等义务,外国公民和组织也同样应当承担。鉴于责任是由于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外国公民和组织虽然应当承担部分国防动员义务,但其作为责任主体在法律中只适合表述为“可以”。

3.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切实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是地方政府和军队部门“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7]”。同时,在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还必须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国防动员建设主体作用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对违反国防动员法律规范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予以严肃追究。但是,现行《国防动员法》并没有此项规定,仅仅是作出了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国防动员法》处于同一位阶并互相衔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则不仅规定了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有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设定该种责任形式的着眼点不在于惩罚而是注重对受损害法益的及时补救。为了确保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有必要借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国防动员法》第七十条作出双重责任的规定。

[1]夏勇.军事法概念与”大军事法观”[J].法学杂志,2006,(5).

[2]陈伟.公法替代责任根据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6.

[4]张汝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52.

[5]赵晓冬.国防动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J].国防,2011,(5).

[6]吴学斌.我国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定拟制[J].法商研究,2004,(5).

[7]肖军.地方政府要切实发挥好国防动员建设主体作用[J].国防,2012,(3).

E258

A

1671-6701(2017)04-0054-03

2017-06-20

李玉鹏(1988— ),男,山东文登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法律责任动员国防
全民国防 筑梦国防
国防小课堂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国防小课堂
海底总动员
国防动员歌
知国防 爱国防 等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国防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