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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小组指南规范》

2017-01-25李韶华

仲裁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听证会承包商仲裁

李韶华 译

《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小组指南规范》

李韶华*译

2000年12月1日生效

1.01 总则

A.定义

1.从国际角度来看,美国仲裁协会是一个中立的、非营利性的争议解决小组。

2.小组:参见争议解决小组(DRB)。

3.合同:该指南规范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

4.争议:业主和承包商的代表人之间协商未解决的索赔、改变顺序的请求或其他争议问题。

5.争议解决小组(DRB):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选择3名中立的个人,以便将争议提交给他们,并由他们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B.摘要

1.成立争议解决小组以解决与该合同履行有关或源于该合同的争议。

2.业主或承包商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小组。向小组提交争议,在时间上要先于一方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3.然后小组及时公正地考虑提交给他们的争议。小组也将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一份无约束力的书面建议。

C.范围

1.该指南规范规定了争议解决小组的目的、程序、功能和特征。按照附件A的要求在业主、承包商和3名小组成员之间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成立小组和其服务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若指南规范与三方协议发生冲突,以后者为准。

D.目的

1.小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帮助业主和承包商及时解决争议。

2.成立小组的目的不是决定:业主和承包商在作出善意努力,以友好和公平方式解决其差异的过程中哪一方有过错。

E.三方协议

1.在选定了3名成员后,3名成员和经授权的业主、承包商的代表将在14日内执行争议解决小组三方协议。

F.持续工作

1.在争议解决小组思考如何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将持续地勤勉工作,遵守合同规定。

G.小组任期

1.小组按照三方协议规定的成立日期创建。

2.小组在收到承包商的最终报酬的日期、任何争议未决定的日期或小组作出有关争议的建议的日期解散,除非业主和承包商相互同意更早终止或解散。为便于分类请求或一方当事人引入新证据的有限目的而超过了建议的日期,小组的管辖权将继续存在30日。

1.02 资格

A.总则

1.争议解决小组由业主指定、承包商批准的一名成员,承包商指定、业主批准的一名成员,以及由前两名成员指定的,并由业主和承包商批准的第三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将从美国仲裁协会提供的名单中选择,或从其编纂的国际名册中选择,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另有约定。第三名成员将作为组长,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另有约定。

B.标准

1.经验

a.所有成员都在所涉工程的类型、合同的文件和建设争议的解决方面有经验。

b.选择第三名成员的目的是补充前两名的经验并作为小组活动的领导。

2.中立

a.小组成员必须是中立的,公正行事,并且没有利益冲突。

b.基于1.02.B.2的目的,“成员”一词包括成员目前主要的或全职的雇主,“涉及”意味着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关系,例如作为分承包商、建筑师、工程师、建设工程管理人或顾问。

c.下列情形属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关系:

(1)除了作为小组成员的报酬以外,与所涉合同的实体有所有权的利益关系,或与合同有金融利益。

(2)在合同签订之前10年内,与所涉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或金融关系(包括服务费用咨询关系)的任何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书面批准。

(3)与所涉合同的任何实体的主要成员有密切的商业或个人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有不公正情形;

(4)以前参与的工程会侵害成员公正参与小组活动的能力。

C.小组的选择

1.支持请求

a.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业主和承包商将向小组提交请求以获得美国仲裁协会的帮助。提交的请求应该包括:建设工程的描述,包括名称、位置和估算的合同价格和合同时间,有关小组成员的报酬和合理支出的指南规范。如果有的话,该描述还要包括业主、承包商和代表人的姓名、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号码,已知的所有设计人、顾问和第一级的分承包商的地址,以及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的申请费。

2.美国仲裁协会的调查

a.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后,美国仲裁协会将及时与业主和承包商召开电话会议讨论需要的小组成员的资质问题。

3.小组成员的名单

a.在业主和承包商提交信息后14日内,美国仲裁协会将寄给业主和承包商同样的从国际成员名册中选出的个人名单,包括每个人详细的传记信息和披露信息。

4.指定前的披露

a.在业主和承包商列出拟评审的情形之前,拟定的成员将向美国仲裁协会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包括工程中存在的任何偏见、个人利益或与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过去或现在的关系,包括分承包商、设计人员和顾问。

5.指定和认可前两名成员

a.在收到美国仲裁协会的名单后14日内,业主和承包商将各自从名单中指定1名拟定人员,并将其姓名发给美国仲裁协会和另一方当事人,除非另有约定。

b.业主和承包商将在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拟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发给美国仲裁协会和另一方当事人。

c.不接受时不需要陈述理由。不接受时,在收到双方互相同意指定的成员后14日内,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将提交另一名指定人员。

6.第三名成员的指定和接受

a.一旦接受了前两名成员,美国仲裁协会将及时向他们通知指定情况,要求他们开始选择第三名成员,并向当事人提供其人员名单、传记陈述和最初的披露事项。前两名成员将尽力按照名单中的要求指定满足所有标准的第三名成员。前两名成员将在收到指定通知后14日内指定第三名成员。在收到前两名的选择成员通知后14日内指定第三名成员,也将拟定人员的名字发给美国仲裁协会,它将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也将在14日内书面通知美国仲裁协会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拟定人员。不接受的话不需要说明理由。不接受时,前两名成员自收到美国仲裁协会的不接受通知后14日内提交另一个指定人员。

b.在前两名成员选择第三名成员出现僵局时,第三名成员将在收到最后的不接受通知后14日内由业主和承包商相互同意选择。他们这样作,是因为他们会考虑前两名成员推荐的第三名拟定人员的情况。

D.选择独任小组的另一种程序

1.总则

如果合同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按照102.D可以成立独任专家组。

2.程序

a.为及时获得争议解决小组的支持,在及时提交请求时要描述业主和承包商同意采用独任专家组的形式,美国仲裁协会也将及时与业主和承包商召开电话会议讨论专家组的资质问题。

b.在业主和承包商提供信息的14日内,美国仲裁协会将向业主和承包商发送同样的国际争议解决小组成员名册,包括每个人详细的传记信息和披露信息。

e.拟定的成员将向美国仲裁协会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包括工程中存在的任何偏见、个人利益或与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过去或现在的关系,包括分承包商、设计人员和顾问。

d.业主和承包商将各自在14日内找出不被优先选择的名字,给其他剩余人名编号以便优先选择,然后返还给美国仲裁协会。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各自确定3个名字。

e.从已经批准的成员名单中,按照相互同意的优先顺序,美国仲裁协会将请求成员接受。

f.如果不能从最初的名单中指定,不论什么原因,美国仲裁协会都有权发送另一个名单。如果该名单中没有可选的成员,美国仲裁协会将有权从其国际争议解决小组成员名册中指定另一些成员,无需提交另外的名单。

E.指定后的披露

小组成员将有持续责任向美国仲裁协会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包括工程中存在的任何偏见、个人利益或与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过去或现在的关系,包括分承包商、设计人员和顾问。一旦收到这样的信息,如果认为这是正当的,美国仲裁协会将与当事人、小组成员和其他人沟通。

F.小组成员质疑程序

反对业主或承包商对小组成员的持续服务的原因应告知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将决定成员是否不符合资质并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和承包商,该决定是终局性的。

G.如果成员因为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令人不满意,美国仲裁协会可以宣布职位空缺。将按照最初选择新成员的方法选择新的成员。在提交争议和受理之后出现职位空缺,其余成员可以继续受理并进行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03 运作

A.总则

1.争议解决小组将采用附件表A中规定的运作程序或形成新的或修订与该指南规范一致的程序。采用时间表A的通知或小组新的或修订的争议解决小组运作程序将在三方协议生效日后28日内由争议解决小组提供给业主和承包商。

2.在首次小组会议上,所有当事人讨论并同意任何新的或修订的争议解决小组建议。

B.报告和信息

在正常建设过程中,小组将通知建设活动和其他发展情况,通过业主和承包商准备的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工程进度会见记录。

C.定期报告和现场考察

1.小组将考察现场并定期会见业主和承包商的代表人。这些考察的次数和时间是每三个月一次,或按照业主、承包商和小组同意的时间,这取决于工程的进度。

2.每次会见都将举行非正式的圆桌讨论和工程进度观察。圆桌讨论由业主和承包商授权的代表人参加。在这些讨论中,小组成员为避免任何中止的索赔转为争议,会便利当事人之间的对话。

3.领域观察将涉及工程的所有部门。由业主和承包商授权的代表人陪同小组。

1.04 争议评审

A.总则

1.业主和承包商将通力合作确保小组及时思考如何解决争议,会考虑特殊环境和准备必要文件的时间。

B.评审的先决条件

下列情形将争议提交给小组:

1.任一方当事人认为双边协商不可能继续或出现僵局;

2.如果合同规定了前述决定,并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当事人将及时通力合作遵守任何先前的评审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放弃这样的要求。

C.请求评审

1.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小组。在小组评审要求最终决定前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专家组组长提交申请。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阐明争议的性质、事实、合同基础和所有的救济途径,并提交能够证明其所有主张的相关文件。

2.申请书的复印件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3.提交申请书后28日内,反对的一方当事人也将以书面形式向小组组长提交答辩,包括任何抗辩的事实和合同基础,以及支持每个主张的所有文件。如果答辩方希望提出反请求,答辩方在向组长提交书面反请求后28日内提交,反请求应书面阐明反请求的事实、合同基础,以及所有的救济途径,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文件。答辩和(或)反请求的复印件由答辩方同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反请求后28日内,当事人将以书面形式向组长提交反对反请求的请求,对反请求的答辩应阐明任何抗辩的事实和合同基础,以及支持反请求答辩的所有文件。对反请求答辩的复印件同时由申请方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D.评审安排

1.在收到评审小组请求的答辩或反请求的答辩通知后7日内,无论是否推后,组长都将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任何另外的听证会之前提交意见的日期,并安排听证会日期。听证会通常在下一次定期现场考察时举行。

2.另外,争议解决小组可以通过召开以处理信息交换为目的的会议、举行听证会的顺序、实体分歧问题和其他争议解决小组认为将加快听证会进程的事项举行预备听证会。

E.听证会地点

通常情况下,听证会在工作现场举行。其他任何便利且有必要的设施和文件的地方也可接受。

F.听证会的程序

争议解决小组将采用附件B详细规定的听证会程序或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与该指南规范一致的听证会程序。在三方协议生效后28日内,听证会程序由争议解决小组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

G.听证会参加人

业主和承包商将授权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小组可以确定规则以便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听证会。除非小组允许,否则,顾问不可以: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任何参加人;在听证会期间反对提问或事实阐明;作出申请或提供论据。

H.合议

听证会结束后,小组将作出建议。所有合议都将不公开举行,所有的个人观点都要严格保密不许外传。

I.建议

专家组对争议解决的建议都要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在复杂或疑难案件中,考虑到小组的时间安排,经当事人相互同意可以延长时间。

J.接受或反对

.在收到建议后14日内,或小组规定的其他时间,业主和承包商都将书面通知其他人和小组接受或拒绝小组的建议。任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答复都将意味着接受该建议。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可以按照小组的建议解决问题,业主将及时进行任何要求的合同修订。

K.分类请求和重新考虑

1.由于缺乏对建议的真正理解而没有解决争议,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小组解释其建议的具体部分。

2.如果新的信息可以利用,鉴于新的信息,任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小组重新考虑其建议。

L.认可度的问题

如果小组的建议不能解决争议,为确定专家组考虑争议和来自程序的建议,书面建议包括任何小的报告,在随后的争议解决程序或论坛中作为(不作为)证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认可。

1.05 ADR

业主和承包商依据小组对争议的评审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将争议提交给美国仲裁协会以便调解或采用任何其他形式的解决方式。在该协议中,业主和承包商将约定提交的具体争议;在解决过程中,在小组没有进一步授权继续解决该事项后,他们将建议小组提出有关解决方案。

1.06 小组成员的费用和合理支出

A.3名小组成员的费用和合理支出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均摊,除非当事人和小组另有约定。承包商将在双方当事人批准后报销所有成员的发票。承包商然后将为业主报销50%的发票。

B.业主以其合理支出准备、邮寄进度报告,并在为小组运作提出合理要求时提供会议设施和复印的服务。

C.如果小组需要特殊服务,如法律和其他咨询、财务、数据研究和同类事情,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费用由他们均摊。

1.07 美国仲裁协会的行政协助

美国仲裁协会的管理

美国仲裁协会将准备和提供会议通知,传递会议记录和小组建议,并按照附件C的要求收集和支付成员的费用和合理支出。

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小组听证规则和程序

2000年12月1日生效

1.0 术语界定

基于本规则设立的目的,在合同中,如果术语没有另外的约定将有同样的含义,除非合同上下文有其他明确要求。

2.0 争议解决小组的一般权力

依据合同第20分节,争议解决小组将按照举行听证会的规则以非正式、有效和快速的方式举行听证会。但是,争议解决小组也会阻止有关部门主持听证会,因为小组认为他们就是最适当、最与合同一致的人选。

3.0 组长的作用

主席将为指导听证会的过程和保留听证会的正式的记录负责。

4.0 听证会的时间要求

在收到对小组评审的请求答辩后或对反请求的答辩后7日内,无论是否推后,主席都将按照指南规范1.04.D.1的要求确定和美国仲裁协会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任何其他的听证会之前的提交日期和听证会日期。除了在特殊时候要求立刻进行以外,听证会都将定期在现场考察期间举行。

5.0 听证会地点

为方便起见,任何争议解决小组听证会都将在工作现场举行。

6.0 预备会议

在大的或复杂的争议中,争议解决小组可以请求受影响的当事人与争议解决小组参与电话会议或本人的预备会议。在先前的听证会上,争议解决小组将为当事人提供有组织的设备并通知争议解决小组愿意在听证会上处理的任何争议点。争议解决小组也可以处理一些争议的问题,如实体分歧、争议数量、当事人对其立场进行证据展示的顺序,需要在听证会上出席的人和将促进有效、快速解决争议的其他事项。

7.0 交换(或)提交文件和证据

争议解决小组可以在听证会上或在听证会前制作文件。在既定的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4日,争议解决小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需要在听证会上提交的任何文件。

在既定的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日,当事人将交换并同时提交给争议解决小组每份文件的列表和当事人意图提交、使用或在听证会上展示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将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在提交给争议解决小组之前的每份文件复印件的列表或证据。

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图表或文件摘要,以便争议解决小组理解争议中的问题,避免提交大量无需争议解决小组决定的材料。在已确定的会见日期前至少10日,也将与所有其他争议当事人交换文件并提交给争议解决小组。

8.0 为听证会作准备

当事人将准备个人的、独立的描述争议立场的声明,以及当事人的主张、约定的支持主张的正当理由和任何提交的材料。下面是建议遵循的阐明立场的指南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A.当事人原则上应该简单地阐述争议,通常限制在1个自然段。

B.阐明立场应该以独立的文件组织,清晰地阐明立场,阐明索赔的时间和金额,如果争议是明确的,在权利争议中阐明当事人的立场,并清楚地界定支持其立场的合同上的正当理由和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在合同上是不正确的和不恰当的原因,包括提交阐明主张、在听证会中使用的所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C.当事人应规定尽多的事实、日期和数量,包括在阐明其立场时的规定。

D.当事人应提交在争议中阐明立场的文件,具体、适当地支持其立场的合同文件并包括阐明立场的文件的复印件。

E.如果在同一个争议会见中可以考虑数量,当事人应在争议案中阐明他们的立场,并具体分析相比较的价格、生产率或时间性问题。

F.当事人不应该向争议解决小组或每方寄出有关争议的进一步的证据或通信,无需先前争议解决小组的批准,在阐明立场和听证会期间寄出。

G.应亲手将阐明主张的材料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寄出,或隔夜再寄出,交付时无需签字,但应当在在已确定的会见日期前14日内寄出。

H.这些指南规范也要不断变化以适应特殊争议的环境。

9.0 证据(举证责任)

小组不应受司法证据或举证规则的约束。小组认为是不相关的、多余的或在对索赔或抗辩时对作出建议的事实能充分理解时可以限制提交文件或口头阐述。

10.0 提交争议

每方当事人将对有关争议或抗辩作出最初的陈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主张作出一个或更多的反驳。当小组认为可以限制提交文件或口头阐述是无关的或多余的时候,小组成员将控制听证会并通过向当事人提问以引导讨论,以便快速获得小组认为对作出建议必要的所有信息。小组可以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问,只要它有利于争议问题的阐述或分类。

11.0 会见时要求代表人出席

业主和承包商授权的代表人将出席听证会。按照本节规定,没有其他人参加听证会,除非在所有参加人反对后又经过小组允许参加。

在已确定的日期前至少10日,当事人将同时向小组交换并提交他们各自计划出席会议的证人和代表人名单。名单应包括下列信息:人员名字、职务、专业联系和其他人将处理事项的简明摘要。

12.0 顾问和独立的专家参与

如果一方当事人意图由顾问或独立的专家陪同参加会议,这些当事人将以书面形式至少先于听证会日期的10日通知所有其他当事人,也将包括规则10.0要求的名单中的人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他人其意图由顾问或独立专家陪同参加,但收到了另一方当事人将被陪同的通知,收到通知后选择由顾问或独立专家陪同,如果他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小组,至少要在会议日期前5日。

除非小组决定它将支持争议解决,顾问不可以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任何证人;不可以在会议期间反对提问或事实阐述;不可以发出通知或提出论据。

13.0 争议的合并或分歧

小组将书面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如果他决定合并源自同样的环境或涉及相似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争议,或如果他决定首先分开与实体有关决定的争议,必要时还有与数量有关的决定。当事人将确认他们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文件和证据与小组决定和说明的合并或分开的一致性。

另外,小组可以决定作出仅与实体有关问题的建议,并请求当事人尽力决定数量。如果当事人不能这么作,小组可以安排下一步的会议以处理任何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下一步的建议。

14.0 与分承包商的索赔有关的争议

承包商将清晰地识别所有提交的材料,涉及分承包商的索赔和相关分承包商身份的争议的每个部分。承包商也将确保依据这些规则向小组及时提交所有文件。

在任何小组会议上有关争议都包括一个或多个分承包商索赔,承包商将要求与争议有关的每个分承包商授权的代表人,与事实有直接和实际了解的构成分承包商索赔的事实,参与支持提交分承包商索赔并回答小组成员或业主的代表人提出的问题。

15.0 未遵守会议规则和程序

一方当事人未遵守小组的会议规则、程序和其他要求,或使用这些规则阻碍程序,由小组考虑是否作出建议。

16.0 小组的合议

听证会结束后,小组将开会以形成解决争议的建议。所有小组的合议都将秘密举行并保密。

17.0 发出建议

在听证会结束后14日内,美国仲裁协会将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小组的建议。

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小组运作程序

2000年12月1日生效

1.0 术语界定

基于这些规则运作的目的,这些术语都将按照合同的要求有同样的含义,除非有其他明确要求。

2.0 总则

依据合同,小组将授权实施这些运作程序或形成新的或修订与合同一致的程序。

小组将以非正式、灵活的方式运作,试图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小组将遵守的程序。小组鼓励当事人评估和建议改变小组运作程序和指南规范以加快进程。

在任何小组成员间和任何合同当事人间应没有交流、建议或其他咨询,这也包括分承包商和供应商关于任何事项或正在中断的或可能提交小组的问题。

3.0 组长的作用

组长将依据运作程序监督并作好小组活动的记录负责。组长将与业主和承包商准备好会议日程。组长还将准备好会议记录。

4.0 定期的进度报告

在成立小组后60日内,小组与业主和承包商依据合同协商确定一个程序以便向小组提供每月进度报告。小组成员将使用这些报告告知建设工程发展和工程进度。

5.0 现场考察的日程表

对工程进度评审的现场考察将至少在每3个月或依据业主、承包商和小组协议的时间进行一次。小组可以与业主和承包商确定到争议主体工作的其他现场考察。

在至少先于现场考察30日内,美国仲裁协会将与业主和承包商联系以确定时间表并作出合理安排。在现场考察前至少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和承包商通知考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6.0 现场考察

在考察期间,组长和成员将一直由业主和承包商授权的代表人陪同。业主和承包商也将指定其他人员参加现场考察,在必要或适当时支持小组。

7.0 现场考察日程

每次现场考察都将以非正式圆桌讨论开始,随后进行合同工程的专业监督。圆桌讨论的日程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a.小组组长召集会议;

b.上次会议记录的评审和对记录的任何修正;

c.承包商讨论的事项:

1.自上次会议完成的工作;

2.目前工程进度和未来工作日程安排;

3.预期的或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4.目前和潜在争议、索赔和其他争论点的状况。

d.业主讨论的事项:

1.工程日程;

2.有关潜在争议、索赔和其他争论点的观点;

3.过去争议、索赔和其他争论点的状况。

e.当事人希望与小组讨论的其他事项;

f.暂时确定下次会议的日期。

8.0 分发现场会议记录

在现场考察后2周内,美国仲裁协会向业主和承包商分发现场考察记录。

9.0 小组听证会规则和程序

小组听证会将按照小组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举行,即表B。

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小组收费

规则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

费用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对小组3名成员不可退回的申请费3,050美元或对独任小组成员的1,525美元将与争议解决小组支持请求一并付给美国仲裁协会。

每次现场考察或听证会都要向美国仲裁协会支付另外的300美元,该费用是正当的,也是可以向美国仲裁协会支付的。

业主和承包商为证人提供费用。所有其他的听证会费用,包括成员、证人的必要差旅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成员直接请求提交证据的费用,当事人均摊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小组成员将按照规定的补偿率收费。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另有约定,对小组成员的任何补偿安排都将通过美国仲裁协会,不能直接在当事人和成员之间进行。对成员的补偿和合理支出都不能超过指南规范的要求,这与小组支持的请求一致。

美国仲裁协会可以按照他们认为支付小组程序的合理费用要求业主和承包商提前存入相应的款额,包括小组成员的报酬和合理支出,如果有,在小组服务结束时将提供给当事人的总数额并返还任何未花费的费用,以与小组的服务相平衡。

* 李韶华,法学博士,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责任编辑:刘执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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