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下“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2017-01-24刘建中蒋和平
刘建中 蒋和平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重庆 401147)
审判中心视野下“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刘建中 蒋和平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重庆 401147)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的确立,加大了对非法口供的排除力度,客观上增加了侦查机关对审讯取证的难度。侦查人员必须从主观上摒弃“口供为证据之王”的思想观念,客观上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树立“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理念,采取穷尽原则,全面侦查取证,构筑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体系。
审判中心 零口供 侦查取证
近年来,随着一批冤假错案被纠正和媒体曝光①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要求更有效的遏制这一司法顽症。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侦查的案件事实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要求办案人员不论在主观思想,还是侦查活动中,都要努力克服“口供情结”[1]。要以“零口供”的思想意识和心理准备,主动在潜意识中“拿掉”案件中的口供部分,全面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要把底线思维真正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彻底扭转对口供的依赖,将每一起案件都作为“零口供”案件进行办理,保障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1 “零口供”案件内涵和外延
办理“零口供”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在如何看待口供的问题上,不但理论研究日趋成熟,而且我国立法也确立了相关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就是立法对于口供问题的最直接回应。
关于“零口供”案件,侦查机关虽未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类型具有基本一致的认识,即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缄口不言、拒绝陈述,或者只单纯进行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案件。具体讲,“零口供”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刑事立案后、判决做出前;三是拒绝供述或者拒绝作有罪供述。
从“零口供”案件表现形式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拒绝供述型”,即三缄其口,拒绝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任何问题,既不作有罪供述,也不作无罪辩解;第二种是“拒绝有罪供述型”,为自己行为作无罪辩解,根本否认实施了犯罪,或者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对实施犯罪具有主观明知;第三种是“罪轻辩解型”,为自己的行为作罪轻的辩解。
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情况看,“拒绝供述型”相对较少,“零口供”案件主要表现为“拒绝有罪供述型”和“罪轻辩解型”,其中否认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况尤为突出。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证明其主观意图存在诸多困难,如果不能有效应对,势必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影响到社会治安稳定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因此,加强对“零口供”案件的研究,寻找到破解难题之策,是当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要务之一。
2 “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
2.1 转变观念,彻底放弃由供到证
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口供的证明功能,强化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功能,特别强调“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而将“口供”拉下了“证据之王”的神坛,有利于转变侦查人员的办案观念,转变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律真实”价值目标的实现。更进一步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零口供”案件中,要彻底将“口供”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通过收集其他证据,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标,必须从主观上转变侦办观念,从客观上放弃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首先,要转变侦办模式。改变传统的“由供到证”(即先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的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甚至只收集其他证据,彻底放弃对口供证据的依赖。其次,要更新侦查理念。从“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的传统侦查理念中解脱出来,转变为重视“无罪推定、罪轻辩解”的新理念。虽然这些方面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且对侦查人员的侦办能力、收集审查证据水平带来挑战,但这些挑战同时也是促进侦查模式和取证方式科学化、合理化的契机。侦查人员应当抓住这一契机,不断积累“零口供”案件侦破的经验,积极适应合理调整口供在我国证据体系中核心地位的进程,努力从思想理念、侦查方式、取证能力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2.2 聚沙成塔,全面收集其他证据
“口供”作为一种与案件事实高度相关的直接证据,一旦缺失,客观上会加重办案机关的证明压力。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将侦查重心由获取口供转向外围证据的收集,全面收集间接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将间接证据反映的“片段事实”,有机拼成一幅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图景①王昊之.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N]. 江苏法制报,2011-5-30(6)。。司法实务中,也不乏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最终定罪的实例,公安机关收集“零口供”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发现证据、收集证据的能力,有效固定客观证据。一方面,间接证据虽然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反映的案件事实往往具有片段性,因此必须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中,注意发现各种线索与证据,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打好证据基础。另一方面,有的间接证据具有时效性和脆弱性,若不及时保存或固定,将随着时间推移或人为因素,淡化、变质甚至灭失。因此,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即要努力做到全面收集,又要及时对现有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
二是注重收集其他直接证据,采取适宜方式予以固定。通常认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刑事审判中,对直接证据的运用也颇为倚重。直接证据除了被追诉人口供以外,还包括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能证明犯罪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这些直接证据对无口供的证据体系而言,对证明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因此,收集直接证据应当遵循“穷尽原则”,即全面收集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在“质”上,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最大限度证明案件事实。另外,收集直接证据,应当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通过直观载体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是综合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和协调性。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立体式审查,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证据必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要审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关联度,搭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四是全面对比、筛选、研究证据,寻找支柱性证据。在全面获取和保全证据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有证据进行系统研究,细致梳理各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深挖广查。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判分析,努力掌握证明犯罪事实的支柱性证据,并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联系,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
2.3 举一反三,双向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
“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缄口不言、拒不认罪,或者只是重复辩解其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辩解逃避罪责,应当重视对其辩解进行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复杂性,往往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方法和技巧。其中,双向审查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所谓双向审查就是,一方面,正向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辩解中的案件信息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判断,反向审查辩解中的不实之处,从而实现对辩解的“否定之否定”。双向审查法是巧妙运用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一种方法策略,无论犯罪嫌疑人辩解最终被证实或证伪,对案件侦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对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多方取证,逐一反驳犯罪嫌疑人辩解。只有证据,才能够判断辩解的真实或虚假,全方位的取证是审查辩解的前提。要列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事由,根据客观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逐一对其辩解事由进行反驳,“堵死”其狡辩的退路,打消其抵赖的心理。
二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对症下药,寻找突破口。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面对侦查讯问,善于采用迂回战术,规避讯问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应抓住其辩解中的矛盾、含糊之处,以此为突破口及时进行一系列反诘,揭示其自相矛盾之处,击溃其心理防线。
2.4 脚踏实地,细致做好现场勘验
当某一刑事案件发生时,最先进入侦查人员视野的是犯罪的客观情况,现查勘查可以说是侦破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一步,可谓侦查破案的“证据之门”。但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取证能力不高,未能把握在第一时间通过现场勘验获取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期,由此带来不利的后果,轻则需反复进行现场调查提取证据,事倍功半,降低侦查效率;严重的完全错过重要证据,直接导致案件久侦难破,成为积案。
现场勘验是获取证据、侦破案件的重要基础工作。现场勘验获取的证据,对主导后续侦查作用很大。侦查人员要想把案件办好,就要将对纸面材料的审查,转向对犯罪现场的考察,变“坐审”为“走审”。做好现场勘验,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妥善进行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通过犯罪现场情况,如作案时间、地点、相关物品摆放情况、被害人身体状况、血迹和其他痕迹等线索,在侦查人员脑海中构建出犯罪经过的模糊图像,并通过现场证据的全方位采集和综合运用,逐一明晰案件的实体和细节,勾勒出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行为方式、逃跑路径等。在此基础上,在后续侦查中逐渐填补模糊之处,或者修正假设中的错误。
二是改进侦查手段,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现场取证质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科技强侦”已成为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水平、提升破案效能的重要途径。科学技术不仅在证据鉴定和比对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更是提高现场勘验质量的一大法宝。这首先要求改善技术装备,加大人才投入,增强技术工作能力。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电子检验、痕迹检验、犯罪现场四维模拟等技术,全面发现和提取证据,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
2.5 由此及彼,灵活巧用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面对“零口供”案件的一种重要措施,即在具有的客观证据基础上,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确凿证据为前提,通过经验判断,遵循逻辑推理,推导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比如在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者往往声称不明知运输物品是毒品,此时可以通过对运输方法、藏匿部位、包装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若采用极其隐蔽的做法,如藏于身体内或采用精密包装混合于其他难以察觉的物品中,根据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则可推断行为人对该物品的违禁性具有一定程度明知,即法理中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使其无法辩解和推卸责任。
进行事实推定,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推定的基础是经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而不能是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若是未经“三性”审查的客观证据或者猜测性言词证据,则不能作为推定依据。二是推定的保障是侦查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排查和甄别相关证据,善于从各种蛛丝马迹中进行联想,而不能孤立、呆板看待现有证据。三是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是从正常人的普遍生活经验出发,根据常识、常理和常情,推导出两者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非或然联系,不能对证据进行缺乏依据的主观臆测[2]。
3 “零口供”案件组证及审查方法
3.1 收集的其他证据必须相互印证
证据相互印证,即为夯实某一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从其他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中佐证该证据,也就是说,证据之间反映的案件信息应当具有一致性,彼此映照而不能相互矛盾。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不同,“印证”不是指一个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信息的简单揭示,而是描述了两个以上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3]。这种验证关系有利于通过层层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撑,锁定案件事实真相,使证明力不易推翻,将案件办成“铁案”。因此,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倍受推崇,侦查人员判断案件是否可以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有学者将这种证明模式总结为“印证证明模式”[4]。相反的,对于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概括为“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3.2 对薄弱证据必须补强
在“印证证明”的证明模式下,补强证据规则在“零口供”案件中被置于重要地位。根据补强对象性质的不同,补强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的补强和实物证据的补强。
对于言词证据的补强,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这一规则的出发点,在于对被追诉人口供的怀疑。为逃避刑事处罚,被追诉人的口供不可避免带有一定虚假性和扭曲性,因此排除其具有作为案件唯一认定依据的能力,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和担保,以求最大程度的发现客观真实[5]。一般而言,口供补强规则的补强对象是被追诉人的口供,但在“零口供”案件中,主要是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补强。收集这些言词证据,应扩大取证范围,全面收集其他证据,以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在相互矛盾的应当深化取证工作,以排除矛盾或解释矛盾。
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单独的实物证据也不能成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因此,当只有某一实物证据时,还需积极开展侦查工作,收集相关线索和证据,以使证据所彰显的案件信息能够完整反映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直接联系。
3.3 其他证据必须有机结合成证据体系
证据种类纷繁复杂,证据质量良莠不齐,证明力大小不一。这些都是侦办案件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也是对侦查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考验。为了使证据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证据组合应当取长补短、相辅相成,才能达到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的效果。间接证据如何使案件结论具有唯一性?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孰轻孰重?如何组合支柱性证据与辅助性证据?这都需要侦查人员充分运用办案经验、发挥侦查智慧,进行细微审查与综合判断,在组证过程中实现证据的有机结合,形成证据体系,才能使侦查结论牢不可破。证据的有机结合,则是建立在对证据证明力审查和评估之上,对证据进行筛选、拼凑、镶嵌、对比后,最终达成一整套符合证明结构的证据框架。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上述侦查取证方法办理“零口供案件”成为公安刑事执法的必由之路,且取得很好的效果,某省男子强奸16名幼少女“零口供”仍被判死刑便是例证①腾讯网.“安徽男子强奸16名幼少女‘零口供’仍被判死刑”[EB/OL].(2016-11-04)[2016-11-14].http://news.qq.com/a/20161104/021539.htm。。
4 结语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破除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制定了一些“零口供”条件下十分严格的办案规则,作为指导内部办案的规范。其立意虽好,但普遍存在片面限制办案人员对口供做出自由评价的问题,不合理地削弱了口供的证明作用。事实上,公安司法机关更应警惕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倾向和行为,而非抑制经过合法程序获取口供,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这是我们特别应当防止和避免的。
“零口供”案件侦破经验的积累,为我国传统侦查模式革新提供了好的启发和思路。在侦查模式上,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拓宽证据收集渠道,“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案”,而不仅是依赖口供中的信息和线索[6];在侦查观念上,用辩证眼光看待“零口供”案件,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在侦查方法上,推进刑事技术的运用,用科技方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保存、鉴定和比对,全面收集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总之,“零口供”案件的成功侦破,需要办案民警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方法,将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侦查过程中,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侦查效益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平衡,这对于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1]何家弘.“零口供”沉默权[J].人民检察,2001(4):27-28.
[2]陈雪茹.被告人“零口供”情状下的证据审查与认定探微[J].中国检察官,2014(11):52-54.
[3]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J].法商研究,2012(1):112-123.
[4]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2):107-115.
[5]郭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3):73-79.
[6]周斌伟,邹巍.让证据开口说话突破“零口供”案件[N].人民公安报,2010-11-15(1).
(责任编辑:孟凡骞)
Research o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gathering of “Zero Statement Cases”Under the Trial-centered View
LIU Jian-zhong JIANG He-ping
(Chongqing Yongchuan District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401147)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rial-centered system in criminal procedure not only adds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oral confession but also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evidence-gathering for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Investigators must abandon the perspectives that confess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and change investigation mode from confessions to evidences. Furthermore, they need to set up concept of zero statement cases i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gathering activities. Through exhaustion of all principles and completeness in investigation, we could establish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that criminal facts are clear and evidence excluded from reasonable doubt is reliable and complete.
Trial center Zero statemen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gathering
D920
A
2095-7939(2017)01-0016-05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1.003
2016-09-22
刘建中(1964-),男,四川南充人,重庆市永川区副区长、公安局长,主要从事公安执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