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阈下韩非子法治思想研究
2017-01-24刘田原邓华晖
刘田原,邓华晖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研究专题·
依法治国视阈下韩非子法治思想研究
刘田原,邓华晖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并成为秦国“统一六国”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人性自私的性恶论,并提出了天人之分、辩证法以及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其中包含了明法任法、重刑轻赏以及选官治吏的内容。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对其要坚持辩证地分析和批判地继承,尊重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优势。
韩非子;法治思想;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前233年)的法治思想中,包含着许多在当今法学理论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思想资料。他遗留下来的思想和经验总结虽然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但仍存在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智慧结晶。我们不应当忽视,而是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挖掘整理、批判和继承,这将有助于当今法学理论的研究。再者其思想和精神当中所包含的合理成分,也有助于当下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新文化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韩非子以法治国的思想理论对于我们当下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市场化改革不到40年,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完善不发展的现实问题,如何完善与发展,这是摆在我国学者、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司法者面前的现实难题。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需要锐意改革的精神,更需要从传统文化的根源中汲取养分。。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韩非子主张人天生带有自利本性,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同时还为这些法治思想提供了历史观和伦理学方面的根据,并为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哲学基础。
(一)“天人之分”哲学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当时哲学领域的争论焦点在于“天”和“人”的关系问题。先秦诸子的思想体系具有同构性,他们都以天人模式作为其思想的根本价值基础。儒家孔孟学派主张“天人合一”的观点,这是他们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并且以“天人合一”为基础,推导出“天命论”。孔子曾说过,君子应当有三点要敬畏的,敬畏天命、敬畏王公君候、敬畏圣人的训言。颜回也提出了:“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沦语·颜渊》)。他们把天看成世间万物的主宰,而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人的生死、富贵都是由天命所定,任何人都不能违背这一意志,否则就会“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很明显,当时孔孟学派鼓吹“天命论”是为了维护礼乐崩坏的奴隶制,以期达到控制人心、防止奴隶暴乱的目的。
韩非子在继承荀子哲学思想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并以此对儒家鼓吹的“天命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荀子、韩非子主张“天人之分”的观点,荀子提出:“明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他认为,自然界有着自身的规律,不会因为某个人圣明或残暴而改变;而且它和人之间存在着职能划分,明白这一点才能看懂世界的本质。同时,他主张“制天命而用之”(《天论》),鼓励人们掌握和利用自然规律造福自身,而不是试图去改变规律。借此,荀子对孔孟学派的“天命论”进行了批判,反对将上天看成是人类的主宰;将自然界自身的规律变化与政治生活混为一谈。
“若天若地,孰疏孰亲?”(《韩非子·扬权》)“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韩非子·功名》)韩非子在荀子的思想基础上展开了更进一步地阐述,他认为强调“天”对于人们来说没有亲疏之分,只是按照自己的规律在运行,同时也强调了利用规律的重要性,如果不遵循自然规律,即使十个尧也不能让麦穗在冬天长出来。此外,他进一步对“天命论”进行批判。他认为天命、鬼神是根本不存在的,他在《韩非子·亡征》中指出,办事挑选吉日良辰、敬奉鬼神、迷信卜筮,喜好祭神祀祖的,可能会导致国家灭亡;其原因在于,如果信奉天命、鬼神,人们就会轻慢法度,阻碍国家法治进程,最终会造成社会混乱、国家灭亡。韩非子通过批判鬼神,推崇“天人之分”思想,以此来否定“天命论”,为其法治思想而奠定了哲学基础。
(二)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韩非子还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批判地改造和继承了老子关于“道”的概念,为其法治思想提供哲学依据。老子首先提出了他对道的理解:“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德经》)。“道”是道家的思想基础,老子认为“道”在天地出现前就已经存在了,“道”衍化出宇宙万物,是万物之始。其中“道”是第一性、宇宙万物是第二性。老子关于“道”的论述类似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把“道”看成至高无上的非物质精神本体,属于客观唯心主义范畴。
“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稽。”(《韩非子·解老》)韩非子仍然沿用了“道”的概念,但是他所理解的“道”有别于老子。他认为整个自然界和天地万物的运动、变化总规律就是“道”,具体事物的规律是“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其中,“道”是“理”的总和,“道”寓于“理”当中,“理”是“道”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外,他认为“道”存在于天地万物之间,是伴随客观事物发展始终的客观规律;并且它是无处不在的,存在于具体事物的方方面面。在这里,韩非子物化了“道”,对其进行了更深刻的阐述,形成了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万物莫如身之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韩非子·爱臣》)韩非子论述“道”是想在理论上论证君权的至高无上和独一无二。在他看来,道是至高无上的,君权就是像道一样的自在自为的存在本体,民众的一切行为、思想都必须遵从君主的意志,以之为标准。通过对“道”的论述,为他的法治思想而提供了哲学依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韩非子·功名》),他把法治与“自然之道”联系了起来,认为“道”寓于法治当中,实行法治保持法令畅通,就是遵循自然、遵循客观规律。
(三)辩证法思想
在韩非子整个法治思想体系中,为了给法治路线提供哲学依据,他研究了事物多方面的规律,从而形成了初步的辩证法思想。在观察世界、研究事理的过程中,韩非子就已经接触到了许多辩证法范畴,如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部分与整体、特殊与整体、现实性与可能性等。这些思想首先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斗争的产物,其次也是对先秦时期辩证法思想,尤其是《老子》辩证法思想、《周易》的继承和发展[1]。
“常者,无攸易,无定理。”(《韩非子·解老》)他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发展变化的绝对性,一切具体事物都是变化无常的,所谓“常”是没有定理的,不处在固定的某一点上,同时它不生不灭、永恒存在。世界上的万物每天处于变化之中,先盛而后衰、由生而后死。他坚持事物发展的绝对性,但并不否认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同时还认识到某些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对该事物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肯定了发展变化的先进性。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历史的车轮是滚滚向前的,它不会停滞在某个阶段或者简单地重复过去。每一个时代都会有其自身的任务和社会需求,也会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解决办法和治理办法*韩非子对历史发展过程的解释虽然不甚科学,但相较于神意天命,其用历史内部的自然原因来说明历史的发展,并且自发地意识到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在于其内部的矛盾性,这在其所处的历史时期与环境下已经是相当的进步了。。其次,韩非子强调事物中普遍地包含着对立面,绝对纯粹和完全理想的事物在现实中是没有的。“时有虚满,事有利害,物有生死。”(《韩非子·观行》)“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韩非子·八说》)这是对立面存在的普遍性,在这个基础上,他又强调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系的特殊性以及在他的著作中还论述了事物之间存在的斗争性和统一性*韩非子虽然承认对立面的统一性,但他认为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和平衡只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而对立面之间的斗争则是永恒的、绝对的。。在他看来,对立面双方的地位和性质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且对立面的转化必须要经过一个量逐渐积累的过程,突变和质变总是在逐渐量变的基础上发生的。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子的思想虽然局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封建礼教,同时缺乏与西方思想的碰撞,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自从产生之后对历代君主都有影响,并一直成为后世国家治理中的基本选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治理,实际上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被封建统治者作为维持中央集权的指导思想[2]。
(一)明法任法
“明法”就是要以成文法的方式公开法令,公布之于天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韩非子·南面》),他认为,即使君主拥有才能智慧也不能随意地驱使人臣,背离法度进行专制;臣子有贤能之举也不能在取得功劳前获赏;臣子忠诚信义也不能不受法令的约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令之上。“明法”要求法令条文通俗易懂、明确具体;其中通俗易懂使百姓能够很好地奉行;明确具体让官吏能够方便执法,不让百姓有漏洞可钻。此外,他还提出了“三易”:易见、易知、易为。即要求法律要公布之于众,人们能够容易看到,同时要清晰明确而容易被理解,更要便于执行和遵守。只有做到“三易”,君主才能确立威信,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得政令畅通,法律得以贯彻落实。
“任法”就是将法作为唯一准则来判断是非曲直与功过赏罚。韩非子主张“上法而不上贤”。他认为,废除常道崇尚贤者则会导致混乱,舍弃法度而任用智者就会使国家危亡。很明显,韩非子在这里极力主张以法治国,摒弃人治而推崇法治。在此基础上,韩非子提出“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他认为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就足够了,让法律成为人民普遍遵循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将人民置于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统治;这样就能维,从而保证(封建)国家长期平稳与安定。
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初期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是靠礼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并且尤其强调君主个人的品性道德。但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宗法贵族内部已经是礼崩乐坏,礼治已经不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所以需要具有强制力和客观公平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明主之法,揆也”(《韩非子·六反》)。 法律具有规范性 ,用法律来规定赏罚,鼓励耕战富国强兵,这在列国纷争的战国时期是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的。
(二)重刑轻赏
商鞅主张“轻罪重罚”“刑多而赏少”,认为应当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他提出了“以刑去刑”(《商君书·靳令》),企图通过从重量刑,让百姓对刑罚产生恐惧而不敢犯法,最终达到没人犯法,从而不需要用刑罚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用重刑消灭刑罚。
韩非子十分赞同商鞅“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的思想,他在发展了商鞅的重刑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韩非子·六反》)。他认为,重刑就是让奸恶之人通过违法手段所获得的预期利益,远小于其将可能面临惩罚的一种刑罚方式,让人民不会为了小利益而甘愿冒获大罪的风险,从而使得奸恶被消除。也就是说,通过从重量刑提高奸恶之人的犯罪成本,让他们囿于严刑峻法而不敢犯法,从而达到禁奸去刑的目的。此外,韩非子主张赏罚有度,他在《韩非子·饰邪》中提出了“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他认为不管是奖赏还是刑罚都不能过度,过多的奖赏会让人民对此不以为然,滥用刑罚则会使人民麻木而不畏惧刑罚产生反效果。但韩非子最后还是偏向于“刑多赏少”,他提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韩非子·心度》)。他认同商鞅“奖赏只是辅助刑罚”的观点,认为严酷的刑罚能让百姓安宁,泛滥的奖赏就会使奸恶滋生。因此,韩非子的刑罚思想不可避免地走向重刑的极端,导致“重刑轻赏”。而此后的封建王朝受韩非子“重刑轻赏”思想的影响,把法和刑等同起来,不断加强刑罚统治百姓,使之成为封建帝王维护自身残暴统治的工具。
(三)选任官吏
在韩非子看来,官吏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关键,治理国家最核心的就是治吏,而治吏的第一步便是选吏。“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韩非子·八说》)君主选择什么样的人管理国家,这是国家兴衰的关键,如果君主一旦没有选择正当的官吏,则必然会导致国家治理的失败。对于选任官吏的标准,韩非子认为应该选用能人来治理国家,选吏的根本就在于有没有能力。有能力就可以被选任,而没有能力即使道德再好也不能为吏。
对于选任官吏的问题,儒家主张依据门第、等级选取人才;而韩非子则不以为然,他主张“因任授官、程能授事”,反对儒家的门第观念和等级制度,大力提倡以个人的才能、威信和贤德作为授官和授事的标准,强调不拘一格任用贤能之士。君主选任官吏的目的就在于让他们掌握权势治理国家,选吏是根据能力还是德行,这本是两难之事。“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妄举,则事沮不胜。”(《韩非子·二柄》)任用贤能的人可能会凭借才干来夺取君位,而随便选任又不能达到对国家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无术以用人,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韩非子·八说》)君主如果没有适当的方法,聪明的人可能会欺骗君主,有德行的人有可能会为君主坏事。“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所举着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韩非子·人主》)“主利在有能者而任官。”(《韩非子·孤愤》)面对选任有能力的人可能会被欺骗、选用有德行的人可能会坏事的两难选择,韩非子主张选用前者而非后者,他认为做官的首要条件就是才能,君主治国的道术就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授之以官职。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今依法治国的意义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为我们今天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强调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如能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深层次研究和挖掘,并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一定会有所裨益。
(一)对待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态度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文明成果,具有重要的本土价值,对其研究分析、批判继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梁启超先生1923年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提到,我们建设现代政治,要在继承法家根本精神的基础上,对它的方法条理进行修改更正,然后加以利用。法家的根本精神在于承认法律的绝对神圣,不允许政府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行动,这可以说是与近代君主立宪政体的精神相一致的[3]。可以说,其所追求上下尊卑贵贱,皆从法的精神与当代的法治精神在观念层面并不存在根本冲突。
在对待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态度上,首先,我们不能割裂具体的历史背景和事实而孤立地去看待评价它,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因为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处于历史发展节点的产物。其次,不能忽略中国法律文化的本土优势,中国与西方在观念和制度上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法律文化背景的移植不具备丝毫可能性,因而我们不能随意抛弃本国的法律文化。再者,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我们既不能一味地肯定,也不能全然否定,应当坚持辩证地分析和批判地继承。其实,在法的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绝对真理,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便会产生出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可以对传统进行改进,并从别人已有的经验当中汲取源泉[4]。所以,对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研究不是复古而是新生,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壤的返本开新。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以法治国这一主张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由管子提出来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此后,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子都对此进行阐述和发展。商鞅提出了“乘权而立,垂法而治”。韩非子则直接引用了管仲的话,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这里的以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强调君主个人的才能和品德,并非国家治理和兴衰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制度的有无、好坏才是最重要的;只要实行以法治国就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其实质内涵就是将法律看成是治国理政、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君主统治的工具。而依法治国则强调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基本的标志就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获得普遍、切实的遵循。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封建帝王专制体制下的以法治国与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依法治国是不能等同的。以法治国是专制统治的手段和工具,这里的法体现的是专制君主以及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维系的手段是酷刑,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而依法治国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国策,它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和体现;维系的手段是强制和自觉遵守的有效结合,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但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韩非子的“明法”思想要求法律的制定要明确具体,同时还要通俗易懂,让百姓能够明白;具体到当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要从大方面着手,处理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又要从小方面着手,通过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模糊地带,对于表述不规范的法条及时予以修改。此外,因为法律具有专业性,而且需要严谨地表述每一个条文,很难制定得通俗易懂,人民群众对其难以理解;因此,要加强普法教育,用最通俗的话语来宣传和解释法律,让法律易于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其次,韩非子“赏罚有度”的思想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具体来说,“赏罚有度”要求刑罚不能过重或过轻,与当今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共通点,体现在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一思想有助于对刑法的理解和完善。再者,韩非子“选任官吏”思想要求破除门第观念和等级制度,体现公平、平等的选人和用人原则,也体现了当下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提出“依法治国”,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阐述。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中,“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党的主张和全国人民共同愿望上升为国家意志,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了极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担起艰巨的历史使命,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立足中国发展实际,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一重要战略部署。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依法治国新的时代内涵,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6]。这标志着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对于执政规律和执政方式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标志着我们党对于治理国家理念和方略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境界。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7]。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这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从而使国家摆脱历史周期律。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正建设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以实际行动做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历史和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走自己的道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这不仅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勾画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蓝图,同时也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未来走向。
四、结语
韩非子作为先秦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对历代法制社会的建设,都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乃至于对当今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文明成果,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有着重要的本土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不仅要把目光投向国外法学研究成果,同时也应当根植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土壤,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历史和国情,才能研究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1] 孙实明.韩非思想新探[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182-192.
[2] 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30,770.
[3]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23:250-251.
[4]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89.
[5]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1.
[6]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85.
[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2.
刘田原,邓华晖.依法治国视阈下韩非子法治思想研究[J].知与行,2017,(11):50-54.
2017-10-20
刘田原(1993-),男,四川达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D909.2; B226.5
A
1000-8284(2017)11-0050-05
〔责任编辑:崔家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