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善意执行
2017-01-24江必新
江必新
孟建柱书记在今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善意执行的概念,指出:“要树立善意执行理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尽可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努力实现多方共赢。”〔1〕李阳:《孟建柱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强调 主动作为综合治理全力解决执行难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30日。从理念、方法、结果三个层次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善意执行的提出,是对如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执行领域的科学回答;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势、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破解执行难的重要路径。我们要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善意执行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并在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以及执行案件办理中深入贯彻、科学践行。
一、善意执行的科学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管理”到“治理”实现了治国理政质的飞跃,治理的更高要求是“善治”,而“善治”即所谓优良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秩序价值和个人自由价值高度融合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善意执行是执行工作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善治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因此,把握善意执行的科学内涵要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善治”的大背景下去考察。
(一)善意执行的科学内涵
“善意”在《辞海》中解释为好心、好意,或善于推测、计虑。与恶意对称,善意又指知道不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进行的行为,“善意”蕴含着“善良”“好意”“善于”“好的”等多层含义。用“善意”来修饰执行,就是要求执行时要秉持“善良”“好意”,既强调从事执行活动时需秉持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也指执行结果是“好的”,强调执行工作客观达到好的实际效果,还指“善于”执行,强调为了实现执行目的所采取的执行方式方法或手段措施合适、有效。因此,善意执行的科学内涵我们可以概括为:在执行工作中,秉持善良好意,以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措施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同时,有效平衡被执行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对善意执行科学内涵的准确把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善意执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要求在主观上秉持“善意”“好意”,坚持平等、公正、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客观上也要践行上述理念要求,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善于执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善意执行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感知公正三位一体的概念,既要求执行实体结果上公平公正,也要求执行程序中讲究方式方法,实现程序公正,还要求执行结果和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能为人民群众感知,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三是善意执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融合的概念,不仅要求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求实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第三人等主体利益的协调,实现案结事了、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二)善意执行的现实意义
善意执行的提出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也有其丰富的时代内涵,更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善意执行是对如何在执行领域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科学回答。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公正司法观,正是善意执行所追求的。善意执行既要求执行实体结果上的公平公正,实现执行目的与多方利益的平衡,也要求执行措施和方法的科学、正当、合理,实现执行程序公正,还要求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说服教育,实现案结事了,这些要求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高度契合。
第二,善意执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互相协调的国家制度体系。所谓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司法的最后环节,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关乎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兑现,关乎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关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最终实现。因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也当然包含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内,执行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执行工作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现代化。要求提供一整套更科学、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执行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制度的现代化最根本的要求是制度的人本化,要以人为本。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的成果更多更公正地惠及全体人民。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执行工作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善意执行,实现“善治”。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采取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协调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求“善于执行”。善意执行要求秉持“善良”“好意”,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培育和弘扬平等、公正、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征且有利于人民过好幸福美好生活的价值体系,高度契合、一脉相承。
第三,善意执行是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破解执行难的重要路径。执行工作能力的提升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作,既需要整体把握、全面推进,也需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其中,善意执行所蕴含的执行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素养,善用法律规定,善于把握政策边界,服务大局的业务能力,以及善于运用信息化、电子化、文明化的执行方式方法或手段措施等,应是执行工作能力建设的重点。否则,即使其他方面有所发展、做得再好,忽视了善意执行,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走向反面,不仅不能为执行工作服务,反而有可能使执行主体利用执行权力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破解执行难的优先路径或重点路径就是要坚持善意执行。
二、善意执行的基本要求
善意执行的内涵有多个维度,善意执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就执行的目标定位来看,要坚持和谐执行。执行的首要目的是“执行得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但与此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权衡,协调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营造出和谐的执行氛围,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多方共赢的和谐效果。
二是就执行的手段来看,强制性与思想教育要相统一。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本质属性,在执行工作中不可避免要动用强制手段,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制裁干预执行行为。但任何强制手段均有其局限性和负面效应,都不能作为持久的和唯一的依靠,使用强制手段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谨慎行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尽量减少打击面,多采用思想疏导、说服教育的方式方法,“寓教于执”,把教育、引导、感化、宣传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耐心细致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既不接受教育又不履行义务的,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是在执行原则上,要坚持“尽其最善”原则。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虽然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有法律规范为支撑,但必须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即所采用的执行手段要与拟达到的执行目的相适应,保持均衡、适度,在有多种执行手段选择时要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或者负面影响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在强制执行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强制执行。
四是在执行的载体上,要更多的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运用信息化执行手段,既能有效降低执行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能便捷高效,以最快速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还能有效约束、全面规范执行权力,最大限度地铲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赖以存在的土壤,亦可杜绝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当面接触,减少言语、肢体冲突的可能,较大程度地防范执行中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执行手段,能不现场执行的尽量不现场执行。
五是在执行的规范依据上,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采取执行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不仅要依法执行,还要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执行,切实防止因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并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救济权。
六是在执行的结果上,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整个执行程序也都涉及权益的平衡保护问题。执法办案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特别是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尽可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执行决策的谋划上,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放水养鱼”的办法,尽力避免“竭泽而渔”。
三、坚持善意执行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矛盾统一体,要实现事物的不断前进,不能用孤立、静止的观点和方法,而要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和方法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善意执行涉及到强制性手段的使用与克制、多方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统合、严格执法与理性执法的调适等多方面矛盾的统一,要科学把握善意执行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反消极执行与治理乱执行的关系
坚持善意执行,首先要善于对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当前,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人民法院的内部原因,其中,内部原因是主要原因。内部原因中,最主要的是消极执行和乱执行问题,而消极执行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据统计,各类执行申诉信访中,70%以上是反映地方法院消极推诿、久拖不执的消极执行问题。我们要将反消极执行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态度,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当然,超标的查封、违法变更追加、利息计算不当、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乱执行问题,不仅与申请执行人利害相关,还可能涉及到被执行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更有危害性,虽然相对于消极执行来说,比例较小,但一经暴露,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乱执行问题往往隐含着司法不廉的问题,更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会对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的损失,也易导致人民法院工作的极大被动,随时都有转化成主要矛盾的可能。因此,治理消极执行和治理乱执行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主要途径是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治理,修炼“内功”、强化监督。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规范体系,将执行权纳入规范化轨道,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执行规范化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二是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能力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对极少数执行人员自我要求不严,存在作风、廉洁方面问题的,要严肃法纪,及时处理。三是要加强执行监督。构建切实有效的执行工作内部、外部密切衔接的监督体系。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执行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其行使首先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合法性原则,但若仅仅坚持合法性最多只能实现依法“管理”,尚不足以实现“善执”“善治”。还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即执行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理性的原则。执行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执行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执行不当。通常情况下,执行工作中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严格依法执行通常也是合理的,坚持正当、理性执行一般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执行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也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按照相似情形、相似处理的原则执行。二是执行中要符合比例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除了严格依法执行外,还必须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手段措施,必须与执行活动追求的目的相一致,各种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有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如果强制执行会损害公共利益,则应尽量避免强制执行。除非必要,否则尽量不要采取更激烈的执行手段或强制措施。如果能用平和手段执行到位的,就应尽量避免使用暴力手段;如果能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的,就尽量不动用强制措施。查封程序中,如果“活封”能够实现执行目的,就尽量不要“死封”;如果能通过重整使企业起死回生,就尽量不要宣告破产。凡此等等,都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采取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执行措施时,不能为所欲为,要保持克制。三是要坚守基本的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完善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困难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要给予人文关怀,对存在特别困难的,还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三)刚性执行与柔性执行的关系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执行工作中,常见的惯性思维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惩戒等刚性执行的手段,往往忽视思想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手段。刚性执行具有方法简单、见效快的特点,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纳入“黑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刚性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人以足够警示,维护司法权威。但执行工作也不能完全依赖刚性执行手段。因为,第一,任何强制手段都有两面性。一方面,强制手段确能在短期内迅速起到一定的规范、调整作用,具有积极效应;另一方面,强制手段的实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起被强制对象的反抗心理,难以获得其思想上的认同。第二,频繁适用强制手段会产生递减效应。强制手段用得越多、越频繁,其作用就会不断递减,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第三,强制手段用得过多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强制手段越严厉、适用的范围越广,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坚持刚性执行的同时,也要加强柔性执行的运用,即把教育、引导、宣传贯穿于执行过程始终,着眼于通过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刚性执行与柔性执行是相辅相成的,刚性执行能给柔性执行提供强制力支持,柔性执行又能为刚性执行减少阻碍,促进刚性执行效果的有效发挥。最有效的执行手段应是“刚柔相济”“寓教于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处理刚性执行与柔性执行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依法突出强制执行。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执行工作中要依法突出强制性,针对执行工作出现的恶意规避执行、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等,必须坚决果断地采取严厉的强制手段予以惩戒,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让这种行为形成风气,绝不让不法逃债者占到经济上的便宜。当然,如上所述,在坚持强制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比例原则,做到惩戒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第二,要善用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我们的传统优势,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矛盾,但至少能够有效缓和矛盾,即使是惩戒措施的运用,其本身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惩戒中也要贯彻思想教育理念,尽可能减少被执行人对抗执行,避免解决了执行问题,又产生新的争议、引发新的矛盾。第三,要加大宣传引导。良好的舆论氛围能够有效促进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的科学有效开展也能促进社会氛围的优化。要注意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抓典型促执行。对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和解协议后,实践证明实现了双赢的和谐执行典型案例,要加强宣传,着力营造执行工作的和谐氛围。同时,对强制执行的典型,尤其是对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查处情况,也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要通过抓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的典型,着力发挥正反两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实现债权与保障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利的关系
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其中最主要的是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利的保障,这是每个执行案件中都必须面对的利益冲突,坚持善意执行首先要善于协调这一利益关系。
第一,要秉持平等保护的理念。执行程序虽然是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其主要使命也是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在执行理念上,不能仅以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中心,不能忽视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民事主体,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地加以保护。既要想法设法、最大程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要确保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二,要将实现当事人的债权作为首要任务。民事执行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履行。可见,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是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脱离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护,谈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权益保护是片面的。执行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不能因强调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就不敢放手开展工作,导致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执行的天平应当向守法者、诚信者倾斜。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都面临困境的情况,难以继续执行,有的被执行单位甚至组织员工上访闹访,使执行活动被迫停顿。这就面临实现申请人债权与保障被执行人权益如何平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理性的价值选择,那就是执行的天平应当向守法者、诚信者倾斜,因为同样是面临困境,但申请人面临困境的原因至少包含被执行人不守法、不讲诚信的因素,从法律上、道义上讲,被执行人都有过错,如果听之任之,以所谓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名义将执行工作停下来,实际上就是支持、纵容了那些不讲诚信者,势必产生不好的导向作用。当然,我们说执行的天平应当向守法者、诚信者倾斜,并不是说要完全无视和剥夺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这是宪法责任,也是国家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贯彻执行。
第四,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必须有充分的依据。执行案外人财产是执行工作中常见的执行措施之一,也经常引出执行异议、复议乃至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毕竟不是被执行人,要执行其名下或实际控制的财产,必须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或者是具有非常正当的理由,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依法分立、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等,都可能成为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其财产的理由和根据。但是,人民法院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前,必须对是否存在变更、追加的法定事由予以核实。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执行变更、追加案外人或执行其财产。否则,就很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善意执行推进执行工作“四化”建设
如前所述,善意执行是实现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就当前来说,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重点是整体上推进执行工作的“四化”建设,即实现执行队伍职业化、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全程信息化、执行举措高效化。
(一)执行队伍职业化
做好执行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的因素,要以善意执行的理念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实现执行队伍的职业化。
一要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也是进一步优化执行机构活力的关键举措。要抓住机遇,积极稳步推进改革,进一步理顺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的相互关系,既强化审执制约,又强化审执协调,构建科学的审执关系。
二要推动优化执行人才整体结构。要确保各级法院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并不断优化执行人才整体结构,充分调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各类执行人才的积极性,实现不同人才的优势互补,实现人才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使执行领域各类人才、各种有利因素形成最佳组合,提高执行系统的整体运行效能。
三要探索完善符合执行规律的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孟建柱书记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执行体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把司法责任制放在“牛鼻子”的关键位置。要确保执行法官在调查事实、适用法律时,不受一切非法干预;要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四要强化执行队伍能力素质培养。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引导执行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认同,强化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强化对法治原则的坚定恪守,强化对司法事业的忠诚热爱。要强化对执行干警专业素质的培养,切实提高执行干警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要持之以恒地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下大力气根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问题。将执行队伍建设的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范围内,加大追责力度。
(二)执行行为规范化
善意执行首先是规范执行,不是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不能打着善意执行的幌子不遵守执行规范,要建立适应并促进善意执行的规范标准,打造培育善意执行的制度环境。
一要健全执行司法解释体系。用两到三年时间,建立完整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体系,填补规则漏洞,消除矛盾冲突,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协调性,确保每一项执行行为都于法有据、有章可循,避免执行行为的随意性。二要建立执行行为规范体系。要结合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明确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划清权力边界,着力解决消极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三要切实加大执行公开力度。要全面推进阳光执行,将执行立案、财产申报、财产控制和处置、案款发放、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涉及执行全流程的重要节点信息及所有执行裁判文书,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确保所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让当事人及时知悉,并保障当事人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公开促规范,提升执行公信力。四要健全执行监督体系。要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工作领域的贯彻落实,畅通当事人的监督渠道,确保执行异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三)执行全程信息化
如上所述,信息化能显著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中矛盾的发生,实现经济、便捷、高效、公正。可以说,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善意执行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对外可以有力强化、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对内可以有效约束、全面规范执行权力。实现执行全程信息化,有以下四项工作要抓好抓实:一要加快全国四级法院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部署和应用。通过各个办案节点预设将执行权关进“数据铁笼”,让执行案件的办理在各方监督下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发挥系统的智能化特点,有效辅助执行法官办案,减轻工作量,创新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二要进一步拓展网络查控系统的广度和深度。要重点推进与尚未对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络对接,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覆盖和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网络查询。在系统功能上要实现查冻扣功能一体化。三要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实现执行工作管理模式的历史性变革。建成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四要强化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要加快流程管理系统和查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召开推广动员会,对全国推广应用作出部署,特别是还未与最高人民法院查控体系对接的人民法院,应尽快完成对接,投入应用。同时,加强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增强实际运用效果,解决执行干警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
(四)执行举措高效化
善意执行对执行举措有专门的、更高的要求,可以概括为要实现执行举措的高效化,就是以最高效的举措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一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加大对权利人进行执行风险告知和提示,督促权利人积极申请财产保全;切实用好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中有关降低财产保全门槛、通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应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被保全人财产等新制度落实到位。二要提升财产报告效果。人民法院要做好对财产报告的核实工作,避免虚假报告、随意报告等情况发生,导致财产报告制度功能虚化。对违反财产报告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的适用,切实发挥财产报告制度的功效。三要用足用好强制措施。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用好用足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追究刑责等强制手段。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多层面构筑规避执行的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规避者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虚假破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反规避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规避行为撤销机制,探索进一步拓宽撤销权诉讼的适用范围,探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途径和方式,对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的恶意处分行为,允许申请人向执行法院主张撤销权,以便及时处置争议,提高执行效率。四要全面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出台为契机,抓好各项具体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制度,修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相应的审批、屏蔽撤销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加强惩戒与权利保护并重,将好制度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