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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缺失问题研究

2017-01-24何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新闻报道

何璇

摘 要:在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新闻侵权、过度宣传、报道失真等过多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缺失,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新闻媒体的角度阐述了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问题。首先,介绍了新闻及新闻报道的概念,明确了新闻报道的原则、责任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之后以具体案例分析和说明了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主要表现, 并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对策,从新闻媒体人、未成年人自身、家长以及社会大众四个方面进行了策略的阐述,以期能够引起广大媒体人对未成年人报道的关注,找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体现新闻价值的平衡点。

关键词:新闻报道;未成年人;保护缺失

中图分类号: 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5-93-3

0 引言

近年来,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上频繁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的受害事件和未成年犯罪事件。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不管是未成年人受害还是犯罪,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等都事无巨细地报道。遣词用语在一定程度上都没有考虑到对未成年的保护,究其原因,影响因素有很多,有的是为了博取大众眼球故而大肆宣传,有的出发点虽好,目的是能让社会公众对于那些行为恶劣的事件引起重视。但在报道中却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殊不知这些新闻报道对于未成年的他们来说很可能会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

未成年人现今还处于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中,辨别是非的能力尚不健全,因而新闻报道作为一个引领舆论走向的风向标,在未成年未来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中也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就如“李天一事件”、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教师猥亵学生等事件,新闻媒体对该事件的相关报道都非常详细,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等相关隐私信息,无形之中对未成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对于各大报社鼓励记者无底线挖新闻的现象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因而,本文就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缺失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职业媒体人在接触未成年人时承担更多的义务,以高标准进行报道,彰显媒体的专业能力和引导水平。

1 新闻及新闻报道的概念

新闻指的是媒体使用简洁明快的语言对新近发生且有价值的实事进行及时报道的一种文体。新闻的概念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讲,新闻指除了评论外的消息、通信、特写、速写等常用文本;狭义上讲,新闻指的就消息。我国学术界对新闻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当前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定义是陆定一先生1943年提出的,“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中国新闻教育学会副会长甘惜分教授则认为:“报道或评述最新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新闻教育家王中教授把新闻定义为“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杰出新闻记者范长江对新闻的定义是,“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从上述专家、学者对新闻的定义来看,新闻应当包括三大要素:客观性、时效性和有价值。

我们通常所接触的新闻指的是新闻报道者对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反映之后形成的信息。新闻报道的特点是用事实说话,尽量真实的提供信息,有一定的准确性、真实性、简明性和及时性。

新闻人要做正能量的传播者,新闻报道要讲求真实性,公信力和权威性,这要求新闻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近年来,一些新媒体的产生加大了向社会群众传播信息的范围,为社会提供了巨大的精神服务,然而,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新闻,缺乏真实性,为了谋求私利炒作他人等恶意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新闻人的正面形象,因此,要加大对新闻报道中不实信息的管理和矫正,并且对一些恶意中伤或者不实报道新闻进行严惩,此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道德规范,遵循相关基本的道德原则,如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人道原则和适度原则等,确保为社会群众提供喜闻乐见且有助于社会繁荣稳定的有效新闻。

2 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原因

2.1 新闻媒体人职业道德匮乏

在新闻报道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重要原因就是新闻媒体人职业道德匮乏,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相关的培训或者经验,在对未成年人的报到中缺乏是非判断能力,没有做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有些新闻从业人员甚至不顾道德底线,随意报道和严重扭曲事实,从而达到娱乐大众的目的,因此,在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严格的要求,重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而言,其具有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所指定的《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原则》就是为了帮助更好地采访相关儿童报到任务,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媒体人应该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2.2 未成年人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

新闻报道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具体表现为未成年人对自身隐私被侵犯这一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两年,不少媒体平台陆续披露了未成年受到性侵害的事件,这些新闻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热议。在这些未成年受到性侵害事件中,有些是校园里的教师利用职业之便连续猥亵、强奸儿童,还有些则是社会人士冒充警察或学校保卫人员接近或骗奸未成年人。在对这些受害者的新闻采访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受害者及家属均表现出了极度的愤慨,但他们在愤慨之余也是惊慌错乱的。在我国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大部分孩子均不知道《未成年保护法》这部法律,因此他们在面对疯狂的媒体报道时根本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未成年人普遍法制意识淡薄与目前我国应试教育体制下,孩子没有足够时间接受法制教育有关。

2.3 家长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到位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受到侵犯的重要原因是教育不到位,这其中,家庭教育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还没有完全发育,尤其是那些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独立意识大大增强,总想摆脱父母的管束,对社会和人生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都比较差,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往往更为敏感和脆弱,遇到困难、失败、挫折等不顺利时容易灰心丧气,并常常将自己面临的这些问题都归结于社会或他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报道中肆意暴露隐私、采用不恰当的语言进行报道,会加重未成年人对社会和生活的反叛和自卑心理。家长在这个时候如果不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沟通、教育,会给未成年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和影响。

2.4 大众社会认知缺失

大众社会的认知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肆意性。对于新闻报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我们可以罗列很多,这其中还有一只看不见的纵容之手,那就是大众社会认知的缺失,它在某种程度上会驱使人们明知故犯。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作为商品出售给大众,为了赢取收视率、发行量和关注,很多媒体愿意在犯罪报道中报道耸人听闻的新闻以此来获取暴利。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热门话题,不需要任何炒作都能成为报道的热门。这些媒体在明知一些报道会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依然进行详细的报道或者披露其隐私。这种大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认知的缺失以及市场的趋利性是犯罪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罪魁祸首。

3 解决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的对策

3.1 加强新闻媒体人道德修养

从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分析出,道德失范行为仍大量存在。有些道德失范行为的解决可借助法律手段,有些则无法通过法律解决。个中原因在于实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约束并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法规,新闻工作者借助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来实现自我约束也十分重要。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自律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新闻从业者需做到以下两点。

一方面,新闻从业者需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在现有的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不少媒体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将未成年人的负面形象直接通过报道展示出来,这不仅对未成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同时也造成了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新闻从业者需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促进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对未成人的隐私权表示充分地尊重,从法律法规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加以维护。

另一方面,新闻从业者在编辑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牢记自身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需引起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往往会因一些较复杂且难以解决的事情寻求媒体的帮助。基于这样的情况,媒体需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既要在新闻报道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要注意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既要将自身作为媒体的下情上达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将未成年人的现状和呼声准确传达给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为未成年人争取更多的帮扶政策及措施,还要以一颗勇敢的心揭露出社会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坚决不能因为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就姑息,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2 未成年人应树立正确的隐私观

在未成年的保护方面,还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的隐私,强调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保护义务,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不仅表现在以成年人为中心,对待未成年人,除了需要应有的保护外,还应该作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形成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在整个社会权利中属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关注,需要尊重未成年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公民,而且是未成年人,有待进行继续教育,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人权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也更应该如此,应该不可否认未成年人对权利的认知和行动的权利,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在隐私保护上进行增强,学会从法律的视角看待个人隐私,这样才能树立个人尊严,未成年人作为受保护的被报道者也要提高监督媒体的意识,如果存在有新闻报道伤害自身的权益,就需要有维护权益的勇气。如果在平时遇到某些媒体出现了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3 家长应严格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义务

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长应对其隐私相关的问题给予实时的教育和引导,对未成年人隐私遭到侵犯的行为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寻求法律的帮助。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未成年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更加容易,他们也逐渐认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且用实际行动去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如果家长还认为未成年懵懂无知的孩童,随意介入他们的隐私领域、支配他们的隐私决定自由、干涉他们的隐私生活方式,这样就很容易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独立和健康的发展。由此可见,如果一个没有被别人尊重过,不知道什么是隐私的未成年人,能够很自觉地去尊重其他人的隐私。因此,对未成年人在法律常识方面的教育必不可少,需要建立配套的教育机制,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

3.4 积极发挥大众关于未成年人报道的监督作用

社会大众对新闻媒体的习惯、依赖,应更甚于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当集体的“偷窥欲望”成为大众新闻媒体的“风向标”时,估计每个人都会由于大众新闻媒体的过于强势而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只有社会大众增强对隐私权的认识,自觉抵制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报道,对大众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在这方面可以有效借鉴香港改革委员会报告书《传播新闻媒体侵犯私隐行为》中的相关提议:依靠市场力量、推广传媒辨识教育、抵制未达道德标准的报章;增加对传媒的认识有助公众评审传媒的水平;建议政府资助学校和民间组织推广传媒辨识教育。这三项提议都是从新闻媒体受众角度出发,运用受众的新闻媒体反馈模式去影响以市场为导向的新闻媒体行为,可以鼓励并提倡这种模式。

4 总结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群体,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要充分尊重、保护他们的隐私权。新闻报道本位原则有其正当性,但是并不能成为阻碍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理由。本文研究旨在希望媒体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报道时不要只考虑吸引大众眼球,谋求更多关注,而是更加注重新闻本身的事实性和公正性,在此基础上首要考虑未成年的权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比如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尊重事实不要进行推波助澜的有罪推定等,更希望站在记者身后的领导人能有专业媒体人的风范,倡导社会正确价值观,致力于为大众营造一个好的人文环境,站在一个专业化、人性化的角度引导媒体人对待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事件,从而引导社会舆论积极正确的走向,致力于打造一个高标准、客观的新闻媒体平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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