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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2017-01-2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调查员家事审判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一、家事审判改革背景

在传统家事审判方式中,缺乏专门的调解组织和固定的调解机制,家事案件仅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法官依民事诉讼法,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模式,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相关问题,法官也仅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裁判。这种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忽视了家事纠纷的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点,仅注重解决纠纷和财产分割,而不重视感情修复,且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足,对失信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亦相对缺失。从工作机制来看,家事纠纷被认为是法院的“分内之事”,民政、教育、妇联等相关部门也只是单打独斗,无法形成合力。为突破现有家事审判困境,武城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

二、家事审判改革举措

武城法院确立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的家事审判改革指导思想,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一)建立专业、辅助团队

专业的审判团队包括:一是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由三个合议庭组成,按照“1+1+1+n”模式组成,即一个审判长、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n个辅助人员;二是心理测试员、心理咨询员团队,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和离异子女进行心理测试和辅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心理咨询师的报酬;三是家事调查员、回访员团队,在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所长、公证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村庄和社区的热心人士中选任并组建一支370余人的家事调查员和家事回访员团队;四是少年观护员团队,以学校教师为主体,联合各中小学组建该团队,对问题家庭的孩子进行引导、观护、帮扶,报酬同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

(二)构建家事纠纷综合调解模式

综合调解模式包括:一是实现诉前调解制度,所有家事诉讼案件均由特约调解委员会进行为期20天的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才可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引入心理机制,联合全县司法教育等部门组建心理咨询、辅导团队,并与省内知名心理团队联合,对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合理化建议;三是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双方争执较大、一方不愿意离婚或有特殊情况(子女中考、高考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6个月冷静期,以缓和双方的矛盾。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规范家事案件范围。家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纠纷、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纠纷;同居纠纷,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其他涉及家庭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二是推进家事调查制度。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根据合议庭法官的指派,对当事人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亲属关系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还可以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个人经历、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调查。

三是建立家事回访制度。对特定案件进行回访:在设置婚姻冷静期6个月内,每月进行回访;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每月进行回访,回访不低于6次;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修复的赡养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每月回访一次,不低于6次;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自人身保护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低于6次;对涉及未成年人矫正情况的,回访期间不低于2年,回访次数不低于10次。

四是探索财产申报制度。引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涉及离婚析产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质证过程中,如果法庭发现有当事人填报不实的情况,法庭可依职权调查有关情况,对于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是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和公安、妇联、关工委达成联合制止家庭暴力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案件受理之初,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条件作为家事案件的诉讼须知,向当事人明确释明,为正在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六是实行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创设了离婚生效证明书,既能反映法院权威意见,又能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因隐私泄漏对家事案件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法院将离婚生效证明书向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实现辖区内婚姻信息的共享互通。

(四)转变庭审方式

应坚持符合家事审判的庭审方式:一是不公开审理,对家事案件的审理,除赡养案件外,均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二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家事调查制度,走访社区、单位、幼儿园、学校,了解真实的未成年人抚养状况,通过儿童托管室了解孩子和父母的亲近程度,并重视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长期回访,通过多方主动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三是修复式庭审模式,在庭审过程中以法官依职权提出修复感情、触动心灵、共忆美好要素,并将其列为庭审程序的必要环节,作为审理中纠问的重点,抓住当事人心理感动点,引导当事人回忆婚姻生活中的美好,促进双方感情的修复,避免激化矛盾,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

三、完善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

武城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上述改革举措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完善辅助团队进出机制,目前“广撒网”式的家事审判辅助团队成员的选任机制仅是制度运行早期的探索模式、短期举措,长期来看,应当制定一套稳定的进出机制,比如实行任期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建立考核制度等等;二是建立辅助团队出庭机制,从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在法律范围内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定位,比如明确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的身份性质、选任程序,及其当事人是否可以质询家事调查员或心理咨询员等;三是准确定性家事调查报告、心理辅导报告,将其作为一种类似“专家意见”的证明文件,为法官最终裁判提供依据,允许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四是探索建立情感评估机制,以明确区分“婚姻危机” “婚姻死亡”明确“如何抚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为有利”,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家事法官审理案件提供详实的客观依据,避免裁判案件的主观性、随意性;五是建立探望抚养档案,在家事回访机制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案件中,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根据探望抚养档案实行定期跟踪回访,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六是推进家事法官专业培训,可尝试建立家事审判专业培训机制,推进家事法官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背景的家事法官;七是规范家事案件强制执行,针对家事案件中父母对子女探视权及抚养费的“执行难”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对家事案件采用特别做法,建议对于未亲自到庭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可适用罚款和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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