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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牌料话”在瑶族传统村寨社会习惯法中的功能

2017-01-23徐晓光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石牌习惯法瑶族

徐晓光

上世纪四十年代以前,广西大瑶山及贵州荔波瑶麓地区实行带有原始民主制色彩的社会政治制度——石牌制度。“石牌料话”是石牌头人们宣讲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的一种传承特色,多采用诗歌的形式,并伴有歌曲的特点。“石牌料话”是石牌头人宣讲石牌条规或处理民间纠纷起诉和当事人答辩时的语言表达形式,这种话语形式是一种自由体歌词,瑶族诉讼与裁定是在“歌唱”中进行和完成的。〔1〕徐晓光:《“讲件”与纠纷的解决——瑶族习惯法半口乘环境下的程序安排与符号设定》,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瑶族和苗族地区,这种口承文化下的仲裁与诉讼制度非常常见。本文主要围绕“石牌料话”的起源和发展,结合它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对这种石牌制度带来的价值和影响进行阐述。

一、“石牌律”与“石牌料话”

石牌制度将村寨间的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和一些生活规则固定下来,形式多种多样,可刻于石碑,可载于纸上,亦可记载于木板上,为公众查阅遵守。关于条约中要解释和重新细化的内容,则由当地的领袖来制定,也就是公认的“石牌头人”。钟敬文说:人类早期法律“自然法”(或称“不成文法”)便往往体现为某种风俗,如禁忌等,中国古代把自然法镌刻在钟鼎上,则是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过渡。一些少数民族直到20世纪50年代前还保留着一种把自然法刻在石碑上的风俗,叫石牌话(或石牌体)。它说明文化背景越是不发达,就越有人能够接受作为一种法律的民俗。〔2〕钟敬文:《钟敬文民俗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顾炎武在《王下郡国利病书》中说到,现在在大瑶山定居的瑶族,是元末明初从“荆南五溪”南下而来,居住在“岭海”间,即现在的两广地区,最后在广西定居至今。可见瑶族先前曾居于今湖南一带,在历朝历代的变迁中不断南移至现今的广东、广西一带。现今两广地区定居的瑶族支系中,“拉咖”支系的起源最早。由于当时封建王朝的打压和瑶族社会分散不易管理的原因,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对集中和稳定的组织和政策来管理大瑶山的瑶族部落,在这种历史情况下,石牌制度应运而生。

瑶族歌谣唱道:“山外大地方,有田有塘,田塘是命根,吃穿全靠它,唯恐强人作恶,恐怕恶人作乱,因而立衙门,因此建牢房,官掌印,差传票,捉拿强人进衙门,捆帮恶人坐牢房。我们二十四花山,我们三十六瑶村,我们唇齿相依,我们唇亡齿寒,我们上山同路,我们下水同船,众志山可移,同山海可掏。我们二十四花山,我们三十六瑶村,我们是偏僻小地方三家为一村,五户为一寨,小村靠大村,大村靠石牌。”〔3〕刘保元:《“石牌话”探析》,载《广西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

说明这块民族区域与国家的行政和司法体制相对应,为维护地方自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习惯法制度,并借用汉字加以记录。对建立习惯法制度的目的,歌谣唱道:“人有好有坏,就怕坏人欺好人,世上坏人虽不多,一颗鼠屎能毁一碗汤,人心隔肚皮,防范不可忘。这样才要砍树杀牛后树立牌碑,才制十二条‘三多’(规矩),才定十三条‘俄料’(法规),有了石牌律,瑶山固如铁。”〔4〕前引〔3〕,刘保元文。“三多”“俄料”就是规约条款的意思,而十二、十三则是带有根本性的规矩。清朝同治六年(1867年)时期,在广西大瑶山田村就发现了有石牌文记载的考证,说明最迟在明代就已经出现了石牌制度的雏形,所以伴随着石牌制度的产生,解释和应用石牌制度的“石牌料话”也随之兴起。“拉咖”支系是瑶族起源最早的支系,在这支瑶族民间部落中流传着的“石牌料话”也是最早的起源,它采用歌谣的形式将石牌制度上的规定解释出来,采用口头解释的方法人人相传,歌谣这种形式易于推广和便于记忆。“石牌料话”是瑶族最具特色的文学艺术形式,也是法制史和民间习惯法方面值得研究的艺术瑰宝,具有多重身份属性和研究价值。史诗神话中所歌颂的品质也时刻影响着大瑶山人民,在产生纠纷时,瑶族人民要齐唱《伏羲兄妹》,因为这首史诗中的歌词和思想可以唤起瑶族群众彼此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属伏羲兄妹的后人不应互相伤害,要团结对外,互助友爱。

石牌头人是村寨中是比较有威望和地位的,不仅要具备头脑聪明、为人正直等特点,还要口才好、表现力强,也不能是心存偏袒之人,因为遇事必须客观公道,才能为众人信服。石牌头人的主要责任就是制定、宣传和执行石牌料话的具体内容,他们要用生动鲜活的比喻和排比等形式将石牌制度的内容丰富起来,然后加以宣讲流传。让普通人能熟知和理解,这才是石牌头人的职责所在。石牌料话夹叙夹议、有说有唱的宣传形式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具体的歌唱形式很生动,主要以诉讼产生时双方的对答为主要内容,演变成句子不一、长短不一的歌词形式,没有固定的韵脚和韵律,主要以叙事的方式进行,每一段讲明一个事理,不分章节,体裁简单。按其内容和特点可分为“料话”和“讲件”两种形式,前者是条文性的解释和翻译,比如《三十六瑶石牌律》,内容枯燥单一,主要是对石牌上的规定和条款进行逐一的解释;后者是带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自由发挥,主要是以石牌制度的内容为主要根基,转变演化成不同的歌唱段子,便于人们记忆和运用,比如《争山界》《婚姻案》等,都是根据不同的纠纷形成不同的裁决歌谣,让裁决者和纠纷双方都能依歌谣断案和处理纠纷,格式自由,体裁长短不一。“石牌料话”伴随着社会制度和石牌制度的变迁而变革,从粗陋简单到细致纷繁,在瑶族传统村落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世界上的民族在没有形成自己的文字以前,都借用符号或图形来记载或叙事,这时口承文化是最为流行和繁荣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也会选择用某些特殊的图形或符号帮助记载,成为交流和传承文化的载体。比如瑶族没有文字时就形成了这种“石牌料话”的方法将本民族的习惯法和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等内容记录下来,并口口相传。在这种口承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大家就潜移默化地受到瑶族文化的影响,产生了民族文化认同。因为要口耳相传,石牌头人便要起到带头和传承的作用,将“石牌料话”的内容背诵后相互传播,期间也会产生一些妙趣横生、诙谐幽默的表达方式来帮助大家记忆,最终“石牌料话”便成为了一种带有民间艺术特点的文学作品。久而久之,“石牌料话”的这种表达方式和歌唱形式被运用到纠纷调解中,内容和形式更趋于多样化,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学表达方式。“石牌料话”中的内容是规定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是遇到纠纷时的主要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应用范围广,表达形式灵活,大家都乐于传唱和继承,也就使它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应用领域。虽然汉文化早已开始普及,但大瑶山地区的人们受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没有很快地受到汉文化的影响,所以直到新中国成立前都还一直传唱和继承着石牌的记载内容。

二、“石牌料话”调整的范围及社会功能

在一个地方,民众的生活必定有其既定的生活秩序及族群组织方式,而将其表达出来的内容就是法律。法的社会功能就是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以此调节社会关系,使其达到稳定状态。如前文所述,大瑶山瑶族的石牌律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法的作用的社会契约,当地群众订立盟誓,将全体村民的意志形成统一规范的条文刻于石碑上,就形成了当地人的“法律”,为所有当地人所遵守。这种基于统一的民族意志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被大家所认同,也更易于遵守,这样形成的平等、自愿的法律条文就成为了瑶族群众间的纽带,系住了彼此共同的文化根源和民族认知。

瑶族习惯法的社会作用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思想各领域,执行由一定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公共事务就是那些基于公益事业而产生的事情和杂务。无论是在瑶族还是在其他民族地区,公共事务都是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都要形成一定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秩序,才能彼此沟通交流、生产繁荣。瑶族地区公共事务主要有:(1)保证劳动力的存在和繁衍;(2)维护劳动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3)劳动力的发展和交流的保障。广义上的社会公共事务也包括惩办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如烧、杀、抢、掠等严重危害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也都在其中。瑶族的石牌文化所体现的习惯法的内容也纳入了这些内容,事无巨细,从烧、杀、抢、掠到家庭继承等一系列的社会事务,只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基本法律纠纷,石牌律都会体现,还以“料话”的形式解释出来。可见“石牌料话”所调整的范围是非常广的,调整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如民事法律方面的婚姻家庭纠纷、地方区域的内部治理等都有规范。与瑶族“石牌料话”相类似的少数民族民间习惯法还有侗族“款词”和苗族“理词”,都是以独特的形式记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少数民族民间规范,调整范围非常宽,调整内容也非常多样。石牌头人在宣布有关纠纷的处理或是对违约者宣判处罚决定时,也是对石牌律宣讲的过程。瑶族习惯法的这种社会调整功能还体现在以下八方面:

(一)维护农业生产,保护农耕文明

这类“石牌料话”最为丰富,从稻谷播种到收货采摘几乎都有所反映。瑶族歌谣有反映农业生产,总结生产经验的内容,如《雷公歌》中记载,农历二月和农历九月时要重申石牌律,即由头人当众背诵“石牌料话”或其它歌词。因为开春和收获的日子里,大家都忙于播种和采摘,在此时重申石牌律有利于警醒人们要按规矩办事,按约定俗成的制度行动和劳作。表示春天来临时,万物复苏,农作物将转青发绿,人们都忙于上山劳动、采集食物,所以通过料话提醒大家要按习俗惯制的规定统一行动。如《二月采青料话》:“大家呀呃,听清‘三多’‘俄料’啊——谁先走,谁犯法,民众犯,罚银一两四呃,甲头犯,罚犯二两四呃,我社佬(农活头)犯,罚银三两六呃;民众们呃,大家共同监督同遵守啊!是采青时候了,是整秧田的时候了,我(社佬)决定呃,明早就去采青,明天就整秧田,大家听呃,听清‘三多’‘俄料’——,无论是采瓦辨(一种植物)的,还是采蕨叶的,行动要统一,步调要一致,枪声就是号令,听见枪响才能走。”〔5〕刘保元:《瑶族文化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在丰收的日子里,有歌词唱到要让大家爱护粮食,统一行动,按规则和原则办事,不要乱了制度和祖上传下来的规矩,才能保证丰收行动能够顺利完成。料话还唱道:“春天播谷种,秋日稻谷黄,各家有禾把,各户有禾双,担不回家,晒在岭上,各家自物,各户自放,谁若纵火烧谷穗,谁若行盗窃禾把,将他追查,给他重罚,他不得怨天,他不得怨地。”〔6〕前引〔3〕,刘保元文。这段歌词的内容是说人人都要爱护作物和田地,不能糟蹋粮食和劳动成果,违者重罚。

狩猎、采集活动在瑶族生活中一直很重要,这是山地民族经济活动的特点。“我们瑶山根珈,人若要发,家若要富,一靠‘条金’,二靠‘条银’,进山走峪,打猎行冲,不要踩别人‘条金’,不能踏别人‘条银’,谁若踏坏别人‘条金’,谁若踏烂别人‘条银’,违十二条‘三多’,犯十三条‘俄料’,天不容,地不容。”〔7〕前引〔3〕,刘保元文。因为瑶人视香草为宝物,可提炼香料远销南洋,所以对香草的保护特别重视,这段歌词内容是说谁如果破坏香草就要受到惩罚。不仅如此,山上鸟盆(捕鸟工具)、林中的棕皮(标记)、河里的魚网都不能乱动,因为物各有主,就连树上的蜂窝,谁先发现,插上标记,说明物已有主,他人也不能乱动,违者受罚。〔8〕徐晓光:《狩猎采集活动中早期习惯法渊源探析——以黔桂边界瑶族的几个支系为视点的研究》,载《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

(二)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

“我们瑶山小地方,我们有自己的‘三多’‘俄料’。不许拦路抢劫,不许戳马杀人,不许谋财害命,不许为非作歹。若有人胆大包天;若有人胆大妄为,他犯三十三天,他犯九十九地,天不容,地不容,即使他是铜,也把他熔了;即使他是锡,也把他化掉。”〔9〕前引〔3〕,刘保元文。这段歌词主要是规定了一些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和惩罚制度,从罚钱到杀头等,按照罪行程度轻重予以处罚,为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治社会不稳和治安动乱的发生。除此之外,石牌制定对于拦路抢劫、谋财害命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不管是谁犯了罪,都不能逃脱应有的惩罚,对于入室抢劫、偷盗财务、偷鸡摸狗的行为也都加以规定,制定了处罚方式。

(三)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处罚毁林行为

瑶族多居于深山之中,世代与树木、森林为伴,所谓“靠山吃山”,所以瑶族群众对森林和树木的保护也尤为重视:“人家要记住,众人要记牢。森林是个宝,吃穿全靠它;无山瑶难生,无树瑶难存,山要保,林要护。不许纵火在山,不准放火于沟,谁敢放火焚林,谁敢放火烧山,就犯了十三条‘三多’,他就违反十三杀‘俄料’。众人惩他,石牌办他。”这段唱词不仅说明了护林的重要性,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大瑶山上护林与毁林的矛盾。2014年11月,笔者在大瑶山调查时看到,现在的大瑶山的森林植被覆盖极大,郁郁葱葱,有数十万亩的原始森林植被都未被破坏,并且犹如一个天然水库般庇佑着周围的百姓和良田,这也是石牌制度规定的作用。人们信守石牌制度的规定不乱砍伐,才得以在今天保护这天然的绿色植被不受破坏,石牌律的种种规范也对大瑶山的生态保护和森林环境的治理起到了很大作用。

(四)进行伦理教育,加强道德“内化”

道德是人们在生活中基于良心和理性所应遵守的内心确认,社会道德又是一个地区和一方百姓生活安稳的重要表现,民族地区的社会风气的治理也是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调整的内容之一,瑶族群众也不例外。石牌律对伦理道德的规定也是有的,不许嫖妓、调戏妇女的规定如下:“养仔要教,育女要管,不教不管,父母之过。众人说:‘养得老鸭,养不得老女’,养女不教,惹事生非。若有一日,身带铜,肚带锡,他自作自受,她自食其果,一人说她不是,众人说他不对,她犯十二条‘三多’,他犯十三条‘俄料’,他臭名远扬,她遗臭万年。”〔10〕前引〔3〕,刘保元文。这段“石牌料话”给只养不教的父母以教育,给道德沦丧者以贬斥。此外,流氓成性、嫖嫂戏女、聚众赌博的行为都遭到群众谴责,石牌律也规定给予应有的惩罚。由此可见,石牌律还起到了保护社会基本道德和调整治理社会公德的作用。

(五)明确产权界定,严禁别人侵占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田地、水源和山林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也是瑶族群众安家立命的根本,对私人田地的保护也在石牌制度中有体现,规定不许随意侵占别人的土地,必须遵守下面这段:“我们瑶山根珈,靠山靠水,凭田凭林,各家有各家的山林,各户有各户的田地,山林有界,田地有坎,互不侵犯,安居乐业。谁若横行霸道,谁若贪得无厌,占人田,侵人山,犯三十三天,犯九十九地,天不容,地不容,他自作自受,他自食其果。”〔11〕前引〔3〕,刘保元文。

(六)防御外侮和匪盗,保护地方安宁

石牌不仅规定了族群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法和社会秩序的调整,也制定了抵御外来侵略时的内容。瑶族部落内部在面对外界来袭时要团结一致、共同抵抗。比如石牌律中规定“凡知匪要报,遭匪要帮,不报不帮,以通匪论处。若有人勾结兵匪,危害乡里,格杀勿论。”下面一段就是对这段石牌律的解释料话:“若有与外人结盟,若有行勾生吃熟,盗人家,劫人财,拐带人口,危害人命,与匪同罪,与盗同刑,将他烧成钩,把他化成锡。”〔12〕前引〔3〕,刘保元文。这些内容对氏族内部的团结起到了帮助作用,在瑶族内部形成一股有力的纽带,在面对外人的侵犯时能做到同仇敌忾,共同保卫家园,所以瑶族虽居住偏远山区,但在石牌制度盛行时期,大瑶山地区很少出现匪患。

(七)保护商人利益,促进商品流通

瑶族的石牌制度起源时中国还处于封闭的商业贸易形态,瑶民之间的商业往来和贸易行为多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除了生产的农作物可以自给自足外,其它的生活用品、食盐、纺织品等都需要购买,所以诞生了“行商”行业,多是山外的汉族人将货物担入山中卖给瑶族百姓。这种商业模式所形成的相关制度在石牌律中也有规定:“山外人,会买卖,把盐进山来,担香出山去。他们进山,我们得盐,他们入山,我们有布。有盐菜香,有布身暖。好人要保,行商要护。谁敢危害商人,谁敢戕害商贩,天不容,地不容。”〔13〕前引〔3〕,刘保元文。

(八)实行婚姻改革,废除婚姻陋习

在清末以前,贵州瑶麓一直盛行姑舅表婚,而且对离婚改嫁有严格的限制,形成了所谓“七牛婚姻制”“十牛赔育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造成人口锐减、财产破费,威胁了青裤瑶的生存和发展,阻碍了瑶族社会的进步。瑶族很多头人经多次酝酿,决定做婚姻改革的“立规”活动,于是在同治二年(1863年)瑶麓总头人韦银娜采纳了他们的意见,破旧习而立新规,将改革的内容刻在石牌上,永留后世。〔14〕柏果成、史继忠、石海波:《贵州瑶族》,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6页。这一重大转变在瑶麓传唱的歌词中也得以反映,如“娘笛歌”中唱道:“姚娘笛公家住在瑶几,跑了和韦银娜共同商量,将九牛改为银毫抵,废除血统养育金,架菊木包丢开去,婚姻从此得自由,瑶家子孙永牢记。”〔15〕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三、“石牌料话”的社会规范作用

从法律的功能上来说,法律都具有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大瑶山瑶族通过“石牌料话”体现的习惯法也是如此。

(一)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可以让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资料和规则原则推断出自己未来的行为是否会带来不利后果。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既成的法律条文找到根据,合法行为会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则会受到制裁。“石牌料话”中有:“天下有百种粮,世上有百种人。人有乖有笨,人有善有恶,就怕乖人欺笨人,就怕恶人欺善人。人有好有坏,就怕坏人欺好人,世上坏人虽不多,一颗鼠屎能毁一碗汤,人心隔肚皮,防范不可忘。这样才砍树置牌,这样才杀牛立碑。才制十二条‘三多’,才定十三条‘俄料’,有了石牌律,瑶山固如铁。”〔16〕前引〔3〕,刘保元文。

(二)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能够帮助人们为接下里的行动指明方向。当不知一个行为是否带来不利后果时,人们可以通过查阅条文和规章指引自己走向合法、有序的一面,而不会采取违法、无序的行动。“石牌料话”说:“我们有二十四花山,我们三十六瑶村,有法律十二条,有法规十三款。必须遵守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法律严峻,法规严厉,我们才坐得安,我们才立得稳。石牌面前人人一样,对天也不例外。”〔17〕前引〔3〕,刘保元文。

(三)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某件事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作出的评断,是人们对正义和良知的最基本的底线,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都可以依此评判。不同的社会时期所体现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就不同,合法或违法的界限也会有不同,对瑶族村寨内的习惯法而言,这种评价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如:“嘴巴不能乱吃,天平不能乱造,心直行大路,心正走大街,白如雪,净如水。野鸡守芒坡,菩萨守池塘(各守本分),不学恶牛撒野,不做野马乱群。”〔18〕黄书光、刘保元等著:《瑶族文学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四)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不仅体现在法的实施行为之后,也包括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在法的评价作用之后,自然会产生这种教育作用,它依靠某种强制力给予违法者制裁,给予合法者保护,这些都属于法的教育作用。“石牌料话”就说:“我们瑶山小地方,我们要有教无类。第一为教,第二为训,不教不训,父母愚蠢。”〔19〕前引〔3〕,第 134 页。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诉讼双方和裁判者有说有唱,肢体语言也形象生动,将料话的内容展现出来,对当事人双方和在场的人都是“普法”教育。

(五)强制作用

法的最明显的特征是具有强制作用,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就要给以强制性的制裁,“石牌料话”说:“谁犯三十三天法谁犯九十九地规,把他化成铜,将他化成锡,我们同心同德,瑶家才能保平安。”〔20〕苏德富、刘玉莲编著:《茶山瑶研究文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如果村寨中有人触犯了习惯法的规定,甚至触犯了某些严重犯罪,即使他是“铜”“锡”,都要将其熔化掉,犯罪者再刁蛮,也要坚决惩治,以体现习惯法的强制力量。如对“吃里扒外”“勾生吃熟”的行为,“与匪同罪,与盗同刑,将他烧成钩,把他化成锡。”“石牌料话”用生动鲜活的形式表达了习惯法的强制作用。

四、“石牌料话”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石牌料话”对瑶族习惯法的表现比较独特,具有完整性、普遍性、针对性、涵容性、精炼简洁性、生动形象性特点。

(一)完整性

口承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用口语表达的形式将某些文化制度表达出来,不仅要让大家听懂,也要让整个案件完整统一地传承下来。石牌头人在讲“石牌料话”时必须从起源到发展都要表述完整,这样才能确保瑶族习惯法的传承和发展。凡讲“石牌料话”必先说根由,叫“讲根”或“根底话”,〔21〕前引〔18〕,黄书光、刘保元书,第187页。叙述瑶山立石牌制法规的由来:“自从盘古开天地,伏羲姨妹造人烟,先有瑶,后有朝,平阳朝廷立官府,管得百姓和田庄,我们瑶山立石牌,管得瑶人百姓……。木置牌,造村社,三家成村,五户成牌,朝还朝,瑶还瑶,谁个惹乱捣粑粑,作恶行凶天不饶。”〔22〕前引〔20〕,苏德富、刘玉莲书,第28页。法不管是否用文字表述,只要人们认真遵守就会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无论采取何种表达形式,法律都应被深深记在人们心中,这样的法才是能起到社会治理效果的法,才是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法。讲料话的过程中石牌头人非常注意听众对所讲内容的认可和回应。在口承法文化浓郁的情形下,料话的内容只能靠大家的记忆,逐渐印在脑海里,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石牌组织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也会定时组织演讲和宣传活动。

(二)普遍性

法要在一个地区或组织内起到普遍适用的特点,必须要为人们熟知和认同,这样才能发挥其普遍规范的作用。战国著名的法家人物商鞅说:“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23〕《商君书·定分》。这些料话寓意瑶族人民群众一听便知,心领神会,同时能起到约束自己行为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料话也具有一定的人民性,言简意赅的记载形式,易于传播和发扬。在瑶族群众中已形成根深蒂固的法律模式,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也就更容易采用这些料话。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石牌头人或是法律的执行者也会采取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形式和条文,这样更容易被大众熟知和理解。法律的普遍性也体现在无论什么身份和地位,都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它的重要特点之一。瑶族习惯法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了“石牌面前人人一样,对天也不例外”,体现了瑶族习惯法的原始民主性特征。

(三)针对性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4〕《晋书·刑罚志》。社会稳定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盗贼”的铲除,烧杀奸淫、偷盗掳掠等行为的制止是维护社会秩序最基本的任务。料话解释说:“不许拦路抢劫,不许戳马杀人,不许谋财害命,不许为非作歹。若有人胆大包天;若有人胆大妄为,他犯三十三天,他犯九十九地,天不容,地不容,即使他是铜,也把他熔了;即使他是锡,也把他化掉。”〔25〕前引〔3〕,刘保元文。瑶族习惯法规定的内容虽然很广,但其中最详细的内容就是对杀人、抢劫、盗窃和一系列危害社会治安问题的规定。所以,石牌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比如“杀牛立碑”规定的大都是瑶族部落中比较重要的事项,也是石牌组织比较重要的立法活动。为维护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杀人、盗窃等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只有一个安定祥和的民族部落环境才能让人们和平发展,瑶族的石牌律最先规定的也是这方面的规则。

(四)涵容性

在汉字没有普及以前,瑶族地区的习惯法传承主要采用口承相传的方式,多用瑶语相传,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又因为口耳相传的固有缺陷,造成习惯法的传播有一定的变动和出入。如瑶族谚语说“捕不到鸟哪来胙,人无二心哪来罪,烧火要空心,为人要实心,吃饭莫吃过头饭,说话莫说过头话,拉线要直,为人要正,行得正,站得稳,祸从天降都不怕。”〔26〕前引〔18〕,黄书光、刘保元书,第150页。古代瑶族部落制定了每个人都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石牌法的内容是维系该部落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人人都应遵照执行。所以又说:“天下为天,国法为大,石牌大过天,莫作恶牛扰垌,莫作野马乱群。”〔27〕前引〔18〕,黄书光、刘保元书,第168页。“石牌料话”也说:“个个要讲公心,人人要讲道德,大家要守法,大家要执法,我们立才安,我们坐才稳。”〔28〕黄钰:《瑶族碑刻录》,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这些都体现了瑶族群众的法律观和道德观,体现了二者的包涵互通,强调纲常伦理和集体行动的少数民族部落,共同一致的行为准则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表达也使人们认识到石牌法的法律作用。石牌律是在千百年来的农耕文明中形成的习惯法制度,是瑶族劳动群众的智慧结晶和文化成果,包括了瑶族群众共享的道德观念和准则要求,因此更能全面地展现料话对人们的强制力。涵容性的另一个表现是料话采用瑶语与壮语交叉使用的变音方法,如“做事要有目的,传话要传到实处”等,〔29〕前引〔18〕,黄书光、刘保元书,第33页。说明瑶族与邻近民族间口传法文化的交流。

(五)精炼、简洁性

“石牌料话”是瑶族群众世代生存繁衍的结晶,它不讲究固定的语句格式或对仗工法,也不讲求韵律和语调的一致性,只是在实际生活中将社会问题精炼统一,以诙谐幽默、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出整个瑶族社会习惯法的规则,但也具有法律上严肃谨慎、逻辑统一的特点。它重明法理,不重抒情;重训诫,不重细节描绘;重概括,不重铺陈。如“治佬要正,治官要平,人不得乱作,粑不得乱捣”,以此来教育石牌头人不要滥用手中职权。从料话的形式看,它不讲求工整的格调和韵律,以压尾韵为主。分为若干条,手法上多采用暗喻和排比的方式,每个句子长短不一,以简短句子为主,节奏感强,易于熟记,朗朗上口,浑然有力。

(六)生动形象性

瑶族习惯法的传承主要依靠口头形式,如果话语形象生动、易于理解,则有利于习惯法的传播,而瑶族“石牌料话”的内容兼具形象生动和易于传播的特点,“石牌料话”还多采用比喻、排比、夸张的手法,将事情陈述得丰富多彩、活灵活现。“石牌料话”的又一大特点是陈述某件事情或论述某种道理时不直接说明,而是借用别的事物比喻和影射。这也是其又一大特点。例如,用“金、银”暗喻香草,用“铜、锡”暗喻顽固势力,用“身带铜、肚带锡”暗喻私生子,〔30〕前引〔28〕,黄钰书,第 262 页。用“烧成铜,化成锡”暗喻杀头,〔31〕前引〔28〕,黄钰书,第 260 页。用“乱捣粑”暗喻胡作非为,用“喝下凉粥”暗喻内疚和知错。“石牌料话”在形成上还善用对偶排比的修辞方法来抒发判断也是其重要特点,一般用相类似或相近的事物组成对偶句。这种工整的对偶句,读起来铿锵有力、朗朗上口、节奏鲜明,给人一种孔武有力、节奏明快的舒适感,这也是“石牌料话”的基本结构。而排比句也在丰富了语言表达的基础上,给人以层层递进的感官表达,令人记忆深刻又给人以威慑。

瑶族习惯法主要通过石牌规约体现,“石牌料话”本身的民主性、严肃性决定了瑶族习惯法的地位,石牌头人通过口传规约的方式将瑶族村落的习惯法发展和普及开来,在审判和裁决时将其作为裁判和说理的依据,这就形成了瑶族村寨部落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瑶族社会对本民族村规民约的传承和培养意识很强,尤其是针对下一代,对习惯法的普及教育十分重视,习惯法也是整个民族内部平等、统一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瑶民通过传唱和背诵习惯法来交流传播,将习惯法规定的社会制度和行为标准普及到村寨的每个角落,采取歌唱、谚语、宗教讲解等方式,使习惯法的精髓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尤其是每个年轻人的心中,教导他们要以礼待人、邻里和睦、友爱互助、平等团结等道理,这也是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内部能够长久不息的原因,它符合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和逻辑,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能够获得整个部落认同遵守,也维系着同一民族内部的文化认同感和家族归属感,瑶族的石牌文化就是一重要体现。

余论

原生态口承法文化形态下的各民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诉讼与仲裁形式,用歌唱的形式来解决纠纷可能是所以无文字阶段各民族都曾采用的共同方式。而这种形式在广西大瑶山瑶族中保存到最晚,因此最具典型性。以前瑶族文学学者这方面资料收集得比较完整,这在习惯法的研究上给予很大帮助。可以说,每个民族的传统诉讼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外在样式,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于割裂等特征。一个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种生活方式,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些愿望。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某种生活方式如果要作为一种诉讼文化现象看待,那么必须与诉讼行为和诉讼思想相关,而且具有普遍性。个人独有的某种生活方式,即使与诉讼有关,也不能将其视为诉讼文化的一部分。所谓制度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制度为核心,包括诉讼规范、诉讼设施、诉讼机构等在内的文化机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外显性、表层性的内容;观念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观念为核心,包括诉讼理论、诉讼心理、诉讼价值取向等内在的文化结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内隐性、深层性内容。从法人类学的观点看,观念诉讼文化也可以诠释为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诉讼的感情和诉讼的评价。瑶族村寨社会有原生的较为完整的诉讼与裁判程序;民族特有的制度诉讼文化和观念诉讼文化和谐统一、浑然一体,有效地调整着传统瑶族村落社会秩序,形成了典型的口承文化的诉讼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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