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模拟法庭教学的理论阐释及功能设置
2017-01-23王晨光
王晨光
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
— —孔子
学者贵于行之,而不贵于知之。
——司马光
一、学与习、道与术
众所周知,孔子是我国最早也的是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教育学家。学子们尊称其为“孔圣人”,孔老先生在《论语》当中谈及到了治学问题,就是“学而时习之”。学习不单单是学习理论知识,还要善于从实践活动当中汲取营养,做到知行合一。孔子所说的 “习”,被很多学者理解为“温习”的意思,实则不然。因为,当时的学子们主要学习六艺,而六艺并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例如骑射就得依靠不断的练习才能掌握精髓。故而,由此看出“习”字除了有“温习”和“复习”的涵义外,还囊括了“实习”和“实践”等意思。就法学教育而言,同样应该关注实践,因其较为特殊,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并非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才是其根本。所以,古代先贤所论述的“学”和“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下的教育而言也有着较大的启示意义。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
上世纪70年代,我国重新开设了法学专业,致力于拨乱反正,使法学真正登上科学的殿堂,成为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学科。这对我国法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遗憾的是,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活动中往往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却忽视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提升,即只强调了“学”,忽视了“习”的问题。其中一个令人奇怪的现象是:在二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竟然少有像样的模拟法庭训练,更不用说像样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校际间的模拟法庭比赛了。近些年,有不少法律院系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模拟法庭比赛,进而组织了一些校内、区域性或全国性模拟法庭比赛,但却很少引起法学教育界的正视或重视,有意无意地将其作为学生的“课外活动”、“自娱自乐”,将其作为一种教学“点缀”,至多是把参加一些区域或国际性模拟法庭比赛作为提高学校知名度或参加锦标赛获取名次的手段。虽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把模拟法庭列为法律硕士的必修课,但各院校的实施却是千差万别,真正重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认真研究并设计系统化的模拟法庭教学的并不多见。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法学教育的实质和目的认识不清,把法学职业教育简单地视为通识性教育;二是偏面地割裂了知与行的联系;三是教学模式陈旧;四是教师的综合素养较差;五是学校的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等。客观地说,我国各高校普遍存在着过于重视传授理论知识,而忽视培养学生“真正断案”能力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事务所以及法院等对于学校的教育模式颇有微词,认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动手能力差,毫无实践经验,毕业后无法直接开展相关工作。〔1〕笔者在与法律实务界接触过程中,常听到律师界、司法界和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批评。对此法学教育界也有诸多反思,提出了“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质疑〔2〕吕忠梅教授最早提出“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质疑。这一质疑随后引起更多讨论。田享华、吕忠梅:《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载《南风窗》2006年第2期。周东威:《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第三大转变》,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法律实践机构固然有培训新入行的职业者的责任,但是除了一些知名律所(多是国际大所)外,有多少律师事务所或实践部门能够对初入法律实务殿堂的新人给予系统的指引呢?多数情况下,初入行者往往是手足无措地领受任务,依靠自身的能力去感悟和体验,甚至自生自灭。因此,法学教育机构不能推卸其教授学生了解实务甚至体验实务的责任。法学教育机构确实不可能教会学生所有技能,也不可能让其体验所有实务活动,但教育机构有义务引导学生正确地把握知与行的关系,为其打造必要的连接知与行的基础和能力。从这一意义上看,实务界对法学教育脱离实践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何操作才能摆脱传统的重视理论、轻视实践的教育模式的影响呢?如何才能提高法学专业的学生的综合素养呢?这是我国教育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为了改变教学模式,国内各个高校开始积极地向西方国家学习。此环境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开始受到关注,各学校还增设了诸如“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实践性比较突出的课程。得益于此类课程的创设,“学生学会了像律师一样思考”或“像律师那样执业”〔3〕Aliza B. Kaplan & Kathleen Darvil, “Think [and Practice] Like a Lawyer: Legal Research for the New Millennials, Legal Communication & Rhetoric JMWLD, 2011, Vol. 8, p.161.该文作者根据两个著名的批评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报告,即全美律师协会1992年发布的《麦克瑞特报告》(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An Educational Continuu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Law Schools and the Profession: Narrowing the Gap)和卡内基基金会2007年发布的《卡内基报告》(William M. Sullivan et al., Educating Lawyers: Preparation for the Practice of Law,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7),总结了美国法学教育如何提出“像律师那样思考”,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到“像律师那样执业”的教学理念。。即学生应该具备律师的基本素养:能够做到取证、思考、陈述案情等。听、思、辩,学生的言行举止都应彰显律师的风范。对于学生而言,掌握此类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方面显得苍白无力,而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课程和教学模式的设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可以依托的路径。
这一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把“学”与“习”有机结合的路径符合现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参考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法学院(至少是法律硕士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新时期(高科技、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需要准确理解并把握“学”与“习”的内在关系,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并改革教学方法。这是一项亟须重视并解决的重大教育课题。为此,需要厘清几个法学教育中往往被界定为“对立关系”的问题。
一是基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基础理论和知识当然是法律人的知识基础,没有法律和法学的知识,当然也就不成其为法律人,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其法律职业生涯的第一步。但是,如果固步自封,仅仅止步于此,不知如何把这些理论和知识用之于社会,显然也不可能成为出色的法律人才。法学基础知识来自于法律实践,是实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与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教师应当把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内在联系向学生揭示出来,但圄于教学课堂的时空局限,教师又不可能把这种内在联系在每一个法学领域中全面地展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又赖于学生自身的悟性和实践体验。关键在于法学教育是否为学生揭示了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内在联系,是否为学生提供了可以进行实践体验的平台和机会,以及是否培养了学生见微知著,从实践中发掘深层理论问题并深入研究的能力。反省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忽视揭示这种内在联系和提供这种体验的平台恰恰是我们的一个短板。针对这一弊端,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项目恰如在课堂教学的封闭围墙上打开了一扇窗口,利用有限的平台和机会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并体验这些内在联系。而实践也会更加激发学生对于基础理论和知识的把握和深入探究。
二是“素质”与“能力”的关系。很多人往往简单地把素质与能力对立起来看待,以为讲素质即是讲博雅,素质就是象牙塔中坐而论道。就哲学或宗教学而言,可能会是如此,但是就法学而言,这种认识就有极大的局限性。法学教育所论之素质应当包括法律学识、职业伦理、研究能力和执业能力。其既有对学识,又有对道德和动手能力方面的要求。这里的能力不仅仅是处理案件的实践能力,也包括从实践中提炼出深层理论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的能力。而这种研究能力的缺乏也是对学术素质片面化理解所造成的偏差。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法律治理已经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法律人还要了解其他领域的相关知识,例如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学科知识,以及通信、建筑、交通、卫生等诸多领域的相关知识。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个人都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全才。但选择一两个对其法律职业实践有关的领域进行一定深入探究却是必须且可能的。一个高水平的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全面的素质,既有深厚的法律学识,又有高尚的法律伦理和相关领域的知识,还要有出色的职业能力(研究、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和棘手案件的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而不顾现实的坐而论道者并非时代所需要的具备全面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
三是“道”与“术”的关系。在教育界,如果谈实践教学,有人往往认为这是在讲“术”,即技能训练,以为其中没有“道”,即深厚的理论和高尚的职业伦理。这种理解把“术”仅仅作为某些写作或论证的技术;同时把“术”与“道”当作截然划分的二元对立关系。其实“术”不仅仅指技术,而是包括素质和能力,如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而“术”与“道”本是水乳交融的两个方面。没有道,术会成为雕虫小技,而没有术,道则成为无用武之地的空谈。法学教育应当寓道于术,传术弘道。仅仅津津乐“道”,则往往看不到“道”与“术”之间道内在逻辑关系,从而陷入“坐而论道”的歧途。例如法律职业道德课的教学效果一般都不是很好。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教学过于教条和理论化。教师往往把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条例抽象出来进行诠释和讲解,而学生则是死记硬背完事。其实在现实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法律实践的每一步都会遇到两难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如是否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取舍,是否要选择性地采用证据,是否要采用一些渲染性语言,是否要运用情感或经济因素影响甚至左右法律解释等等。如果把这些问题纳入具体案件中让学生进行判断和决策,然后引导出抽象的职业伦理问题甚至深层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讨论,就会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形成和培养起到感同身受的影响和作用,也会具体形象地深入了解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
四是学生在学期间“学”与“习”的关系。法学教育界往往认为学生能否在社会中尤其是法律实践中成为出色的法律人,不仅需要他们在法学院接受法学知识培养,而且需要从实践中继续学习,从实践和资深法律职业者那里得到执业培训,因此法学院不负责学生的能力培养。如前所述,一些大型的国际法律事务所有系统的培训年轻律师的项目,法官学院也有初审法官的培训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一般具有时间短、业务领域窄等问题,加之实践工作的压力,难于承担全面培养法律人职业能力和素质的任务。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往往建有系统的法律实践培训项目,对于完成法学院知识培训学生,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或法学院毕业考试的学生,进行为期一年或一年半的系统职业培训。〔4〕Nigel Foster & Satish Sule, German Legal System and Law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83-86.而英国法学院毕业生从法学院毕业后则要参加法律职业学院(Law School)接受为期一年的职业培训(Legal Practice Course), 然后再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年的学徒培训〔5〕笔者在英国考察英国法学教育时,了解到英国律师的培养具有通过“学徒制”,师从有经验的律师学习法律的传统。即便在大学教育兴盛的当代,律师公会等职业团体仍然对律师培养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在大学法学院拿到法律学位后,还必须要参加被称为“法律职业学院”的培训机构,学习法律事务课程,再加上其后的学徒式实习,才能具有从事律师业务的资格。。这些国家法律职业者的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尤其是执业能力方面的培训确实是在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通过专门以实务教学为内容的教育机构进行的。即便如此,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项目也被广为采用,是其法学教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我国法学院的毕业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就进入了实务部门,虽然有“两年实习”之说,但实际上鲜有系统的培训,完全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式的宿命培训。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弊端,更有必要在法学院教育中强调这种系统培养法律职业人综合素质的教学内容和项目。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误区和创新
在培养上述法律人综合素质的过程中,模拟法庭训练应当起到重要的作用。或许有人说:模拟法庭并非什么新模式,许多法学院早就采用了这种方法。虽然,不少院系确实采用了模拟法庭的模式,但许多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训练,而是彩排式的演练,重形式多于重内容。其缺陷如下:一是现行的模拟法庭多为一种跑龙套式的排演。一般安排在诉讼课程中,其目的是通过直观的程序模拟,使学生了解并记忆诉讼程序,而非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二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并不普遍,通常是可有可无的点缀,有的院系往往仅用一个课时一带而过。三是参与的学生数量有限,大多数学生只是充当观众,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战模拟训练。四是其案例多来自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或媒体报道,缺乏详细的案件事实材料,因此学生在辩论时不得不各取所需,随意增添事实,使模拟法庭沦为“大专辩论赛”式的打嘴仗比赛,离法律职业者的实际操作相距甚远。五是缺乏系统的教学指导,很难使学生通过具体案件模拟,并从中提炼和升华出深层的理论,从而实现认知上的飞越。如果想通过这种辩论模式告诉未来的律师和法官在真实的法庭上应当如何做,未免过于幼稚,有误导之嫌。这些做法的问题在于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和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根本区别,没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综合职业能力、素质、道德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教育模式的深远意义,从而难以摆脱依葫芦画瓢或穿新鞋走老路的结局。
为了开辟模拟法庭教学的新路,在台湾地区“理律文教基金会”资助下,清华大学法学院牵头,于2003年开始组织了第一个全国性模拟法庭比赛——理律杯全国法学院模拟法庭比赛,至今已有12个年头。举办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就是针对现行法学教育中的缺陷和模拟法庭训练中的误区而进行的一次尝试。此举力图纠正现行模拟法庭训练中的偏差,弥补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推广模拟法庭这种教育模式;力图以模拟法庭比赛的形式把学生推到前台,使他们经受一次近似实战的训练;力图在较大的范围内推动法律院系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促进。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的目的不在于决出名次,一比高下,而在于为学生提供难得的机会,使他们得到训练,促使模拟法庭这种教育形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较大范围的普及。在历次赛后的交流活动中,参赛队员和领队老师的积极肯定和评价充分证明了该项赛事的成果。此外其他院校和单位也组织了一些模拟法庭比赛,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根据美国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赛题在我国组织的模拟法庭比赛,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维也纳国际贸易仲裁模拟法庭比赛赛题组织的贸仲杯国际贸易仲裁比赛等。上述模拟法庭比赛激发了法学院系师生参与模拟法庭比赛的热情,但是模拟法庭不应仅仅是让少数学生受益的比赛,而应当成为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的一门或多门常设课程,不仅让少数学生受益,而且要让所有学生都能够参与并得到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不应是一种培养雕虫小技的点缀课程,而应成为每一个法律院校都高度重视、学生积极参与的常设甚至必修课。美国很多法学院都开设有模拟法庭课程,而且要求所有J.D.学生都要参加,接受训练,并在由教师组成的法庭面前进行考核。近些年,模拟法庭教学已经在我国法学院校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开展,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模拟法庭教学的性质、地位和方法进行了研究〔6〕陈兵:《论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功能及其实现》,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年第3辑,第44-45页。田洪鋆:《模拟法庭教学第课程内容设计》,载《中国大学教学》,2014年第10期。章武生:《我国法学教学应增设“模拟法庭诊所”课程研究》,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随着这些活动的开展和研究的深入,我国法学教育应进一步把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知与行、学与习紧密结合的教学形式,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常设的教学内容及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的教育模式相比较,模拟法庭教学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模拟法庭中学生就像律师一样需要对案件有全面了解,这样的角色设定使学生必须兼顾多方利益,并设身处地的对案件每个细节进行分析,通过权衡处置以获得最优结果。在这样的探究活动中,学生不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是案例的参与者,须要严谨公正地开展探究工作。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仅是学生角色的转换,同时也改变了学生看待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所获得的学习认知体验要远远超出经院式传统教学模式。譬如当一个人以乘客身份出游时,他完全没有必要记住行车线路,但如果其身份由乘客转换为司机,那么他就必须对路线有全面认识,并对最优路线进行规划。模拟法庭就是另学生实现从“乘客”到“司机”的角色转变,从而突出其学习的主体性。学生能够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学习,因此学习成效会更加理想。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会起到相应的引导辅助作用,选择更适宜的教学案例,对学生的学习探究过程进行引导和对其具体表现作出评价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下教师务应注意不能直接为学生提供答案,不能将自己的思维模式灌输到学生的学习探究过程中,而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鼓励学生多自主思考,引领学生主动分析法律争议,成为其学习评价的引路人。
第二,学生不仅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处理,还需要联系实际,具备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这是学生未来进行案例处理时必须面对的情况。但是,在传统课堂中的灌输式教学往往忽略了对学生实训能力的培养。为了提高学生针对具体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够运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案件分析,因此选取案例时不能以法院判决案例中全盘摘录。这是由于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实情的陈述过于简洁,没有明显争议,能够辩论的素材较少。而在实际断案中,每个案件都会是事实清晰、逻辑简单的。当事人利益不同所以提供的实施材料可能相互矛盾,即使同一案例陈述中也会由于角度不同而产生辩解歧义。因此,在事实梳理中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实施作为律师辩护依据。在学生接触具体案件时,学生需要完全转化为律师角色,对事实材料做出归纳、判断、建构,以此形成辩护事实向法庭陈述,并提出己方辩护意见。当前,不少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并未向学生出示真实案件资料,而是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为素材要求学生进行实践。这样的教学模式尚无法真正构成有探究价值的模拟法庭,最多只能形成“以例说法”,从案例事实中引导学生探究法律构成的不同要素。其出发点定位于法律规范的应用和分析当中,而不是通过散乱、无条理的事实梳理培养学生的归纳、梳理、理解与构建能力。
第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策略,如何在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例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在比赛过程中,模拟法庭的法官或评委会随机地提出有关问题,从而对学生的反应等能力进行考察,了解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基本情况。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有效锻炼和提升参与者的综合素质能力,这是其他课程所不能实现的。
第四,在开展模拟法庭训练的过程中,不仅包括法庭辩论,还要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训练。通过案例对法律规范的运用进行阐述,仅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的一个环节或是一个知识点的内容。而展开模拟法庭训练通常要持续很长的过程。首先,学生应结合具体案件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分析与总结,掌握具体事实情况,应综合考虑对双方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包括调查获取新证据和证据验证,设计案件证据认证的策略,形成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建构等。其次,学生在此基础上分析相关法律要点,找出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而好的案例应当与真实案件一样,需要学生综合运用不同法律部门的知识,为己方的诉求打造最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不仅需要简单地适用具体条文,而且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基于法律条文和制度的内在逻辑,令人信服地解释法律条文,以达到形成严谨、坚实的法律框架,即案件的法律策略的目的。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术,而是术与道有机结的职业能力。其三,在建构新事实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学生应确立各自的代理意见或观点,书写相关法律文书,为出庭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此环节中,学生要自己动手进行开庭前准备,并参与法庭辩论。其需要获得包括撰写法律文书、综合分析事实和法律、形成整体代理或辩护意见和策略、言辞表达和辩论的技巧、说服法庭和公众等能力。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全程参与案件的机会和平台,能够让学生以此方式来了解和知晓案件的经历和结果,在参与过程中得到锻炼。模拟法庭训练对学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不仅要全面考虑实体法、程序法、相关因素等内容,还要对案件整体进程的系统性规划,模拟法庭填补了法学院学生不会梳理运用事实的缺项,打破了传统法学以部门法为标准设置课程所导致的人为藩篱,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相隔绝的壁垒,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不足的短板。
四、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
作为一种全过程的训练,模拟法庭课程不应仅仅局限在法庭辩论环节,而应按照现实法律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进程展开完整的训练,有意识地使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和把握特定法律职业素质的课程。为此,模拟法庭课程还需要深入探讨更多课程安排、教学方法、课程评估等系列问题。本文仅简略提出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和实施的路径:确定课程目标→设计案件材料→准备教案并细化教学环节→精心组织训练→进行有效评估。
第一,梳理并确定模拟法庭课程要实现的目标。模拟法庭不仅要有宏观的课程目标,例如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而且要有具体目标,要使学生学到并掌握哪些法律职业能力和提升哪些职业素质。例如,综合事实能力(即搜集、筛选、判断和梳理事实材料的能力,构筑令人信服并有可供采信证据支持的完整“故事”的能力)、法律适用和解释能力(即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条文运用于所处理的具体案情的能力、运用法律解释学解释法律的能力、以及把不同部门的相关法律有机地建构在一起,形成精密的适用于该案的能力)、说服能力和技巧(即说服自己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和相关人员的能力)、沟通和协商的能力和技巧(即本着双赢或共赢的精神,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与不同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形成最大限度共识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技巧(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考虑不同的社会因素,例如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伦理等,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和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提出可行性方案及落实措施的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7〕全美律师协会1992年的《麦克瑞特报告》提出了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10 项基本技能,即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思维的能力、法律研究的能力、调查事实的能力、沟通的能力、咨询的能力、谈判的能力、诉讼和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组织和管理法律业务的能力、认识和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它同时提出了4项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即提供高水平的法律代理服务、努力推动正义、公平和道义、努力完善法律职业、以及法律职业自我发展。。
第二,根据上述具体目标,精心设计案件材料。一个模拟案件材料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案件,包括从接触案件事实和取证开始,到准备各种诉讼文书和接触有关人员和机构,一直到参加开庭审理等全部程序。模拟法庭课程不应是仅以法庭辩论为唯一活动的课程,而是按照法律职业人参与和处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设计。案件材料也应按照真实案件提供没有经过加工的,往往是不完整的案件材料,而非简单地从现成判决中摘录简单的案件事实。模拟案件材料而非裁判文书的设计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只有提供精心设计的案件材料,才能够保证模拟法庭课程卓有成效地开展。
第三,准备详尽可行的教案,引导学生进入案件,按照诉讼(或实践)程序处理案件,根据学生表现和案件进展情况提出新资料和新问题。模拟法庭训练不是一次性的辩论,而是模拟真实案件逐步展开的完整训练过程。教案应当根据需要学生掌握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课程训练环节。例如在首次接触当事人和当事人提供材料时,要训练学生掌握哪些技能,提高哪些能力和素质,从而把能力和素质这些无形的要素通过具体教学和模拟法庭的训练环节传输给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现在通行的把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理学一部分或简单的注释有关规范的教学方法收效甚微。而模拟法庭课程应当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有效平台。因此在每一个环节,尤其要关注如何把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素养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不同环节生动地传授给学生,或让学生在生动的具体案情中体验和形成职业道德。例如在梳理事实材料过程中探讨是否完全相信被代理人的说法以及律师与被代理人间的关系问题,在组织证据形成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链条(故事)时是否否认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等问题。模拟法庭训练应当把职业道德教育有机地融入课程各个环节,使学生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行体验和提高法律职业道德。
第四,精心组织课程,即有效组织学生的参与。例如,分组、分配角色、课上教学和指导、课下讨论研究等形式,使学生成为主角,同真实案件的律师或其他参与者那样投入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这就要求教师不仅在上课时要进行组织,而且在上课前或课后也要掌握学生的状况,及时进行调整和组织。
第五,制定可行的评估方法和体系,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和点评,例如运用录像、同步视频等技术进行即时或事后点评。这种点评不仅具体直观,而且生动灵活,对学生的触动也大于其他考察和评分形式,能够使学生从切身经历中获得直接的体验和感悟。如果教师能够给予学生准确的评价和引导,还能够升华学生原形而下的具体程序、技巧和操作细节的认知,引导其进行形而上的深层次理论思考和全方位的跨学科思考。这才能最有效地把实践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在一起,不仅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也培养学生独立发掘和研究理论问题的研究能力,其教学效果也更为显著。
模拟法庭能够提供更接近实践、更真实、更全面系统的训练,从而将以往的法律教育变得更生动、鲜明,充满活力。在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采取了模拟法律训练,在法学院内部定期的开展模拟法庭比赛,对传统法律教学进行了有效的补充。甚至一些国家还举行了全国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为本土的大学法学院提供了交流学习机会。近几年,开展了很多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吸引了众多国家的法学院系(包括我国一些法学院系)参加,例如美国杰色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我国部分法学院校积极参与了这些国际模拟法庭比赛,并获得了较好的成绩。
虽然对于模拟法庭比赛的参与日益规范,模拟法庭作为一门教学课程也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开设,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少院校过于重视比赛名次,而非比赛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二是不少院校模拟法庭课程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被作为边缘化点缀性的课程;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亟须丰富,其方法亟须改革提高;四是模拟法庭教学的体系应当健全和完善,例如根据需要让学生掌握的素质和能力来设置模拟法庭的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尤为重要的是不能把模拟法庭教学简单地看作是一种比赛活动,仅仅选拔几个学生参与,甚至以获得名次为目的。也不能将它视为为了单纯的活跃教学的形式,调节气氛,偶尔为之,更不能将其作为一种表演,让学生如演戏般跑跑龙套,走走过场。而应把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常规化和系统化的正式教学内容和形式,以具体生动的案例参与使学生了解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获取基本的从事法律实践的能力。
结语
本文在呼吁加强模拟法庭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的同时,无意将其绝对化,甚至取代现有的一些法学基础课程。相反,模拟法庭教学不过是整个法学教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实践平台。应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模拟法庭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将该训练课程与法学教育进行有效的衔接,逐步构建一套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8〕美国法学教育改革也强调开发“整合为一体”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参见前注3,《卡内基报告》,第88页。在不断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用于创新、扎实工作、精心组织,有效协调好学与习的关系,从新的角度来有效的开展和实施模拟法庭教学。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模拟法庭教学仍处于初期阶段,相比国外的法学院,国内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和优化的地方。在这一意义上,它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为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短板,发挥其无可取代的作用,可以在这片土地上大展身手,培育出更多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即“顶天”又“立地”的法治人才。“顶天”意味着具有高深的理论素养和国际眼光,“立地”意味着具有处理疑难复杂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模拟法庭教学将是能够把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道与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训练平台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