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动态
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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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信息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明确,一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二要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三要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四要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五要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六要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实行以地定畜,确保畜禽粪肥科学合理施用,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还田利用。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内容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处罚上线,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分组审议。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强化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国家将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草案”还特别指出,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月20日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甘肃省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自然保护区监管红线层层失守,生态破坏严重。通报显示,祁连山国家级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探矿权144宗,其中有14宗是在2014年10月国务院明确保护区划界后违法违规审批延续的。通报指出,当地在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共建设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保护区内;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突出。同时,甘肃存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早在2015年,环保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的部门进行了公开约谈,但此后甘肃提交整治方案中,瞒报、漏报31个探采矿项目。通报显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央责成甘肃省委和省政府向党中央作出深刻检查,对甘肃省副省长杨子兴,时任甘肃省副省长的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笑虎等3名省级领导和8名地方主管部门干部进行了问责。
国办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坚持协调配合、狠抓落实,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完善堵住洋垃圾进口的监管制度,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提高固体废物进口门槛,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集散地。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6月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4.9%。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74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2%。全国地表水1940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 2.4%、37.5%、27.9%、16.8%、6.9%和8.6%。2591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548个、1057个、702个、267个和17个。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完成,是反映中国2016年环境状况的公开年度报告。
财政部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为适应农村改革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财政部6月5日印发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其中要求建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包括:健全完善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和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推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开展农村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乱烧“三乱”治理,培养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化服务与受益者缴费相匹配的制度,增强农村环境自我治理和长效运行管护能力,推进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乡村,依托乡村资源环境条件,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色风情,传承乡村文明,发展新业态,激发新动能,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活力魅力,为农民建设美丽幸福家园。
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由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29条,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强制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费率浮动、责任限额、保险合同、承保、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保险期间与续保、投保方式。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环境保护部印发《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和《湖泊营养物基准制定技术指南》
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7—2017)和《湖泊营养物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8—2017)。以上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国地表水和可提供水产品的淡水水域中污染物质长期慢性健康效应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规定了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了数据收集和评价、本土参数确定、基准推导、水质基准审核四个步骤。该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为首次发布。《湖泊营养物基准制定技术指南》规定了湖泊营养物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该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为首次发布。
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技术规范 横断面调查》
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技术规范 横断面调查》(HJ 839—2017)。标准规定了环境与健康横断面调查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调查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范》适用于特定时点或时期,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开展的环境暴露和人群健康的调查,明确了环境与健康调查须遵循空间匹配性、时间关联性、人群一致性、指标匹配性、样本代表性和对照区的可比性六项基本原则,规范了预调查和正式调查工作内容和程序。
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发布,强化公众监督,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方法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包括河流水质指数、湖库水质指数和城市水质指数三方面。《规定》明确,若城市上游入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则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影响后计算该城市水质指数。对于城市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基准年和现状均满足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且考核达标时,不参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发展改革委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发展改革委6月12日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方案指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推动雾霾严重地区和城市在2017年后继续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方案还提出,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其中,涉及环境保护部的工作包括优化利用化石能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等。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6月26日,环境保护部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条例针对有关具体情形又作了细化规定。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作了具体明确。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李干杰部长签署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新版《名录》明确了畜牧业,金属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核与辐射等50个大类的建设项目划分。每个大类下又进一步精准划分若干小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此外,新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7月1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以全面实施为核心,以因地制宜为基础,以规范操作为抓手,以提升效率为导向,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尽快在该领域内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动相关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明显优化。该《通知》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或以公共部门身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项目风险分担或利益分配机制,且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2017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和《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7月4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并印发了《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要求》中不仅给出了13792个历史监测点位的分布情况,而且就工作方式也给予了明确的阐述,明确要求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总站)完成辖区内的监测任务。省级站按照总站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对数据质量负责。样品采集环境必须有省级站技术人员到达采样现场,采集样品的同时对点位进行再核查;样品制备和测试工作可组织3~7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组成联合队伍共同完成,不得由地市级站自行或以任何形式外委完成。此外,《要求》中还详细给出了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要求,包括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水利部发布《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7月11日,水利部发布《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供用水总量为6040.2亿立方米。2016年,全国生活用水821.6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13.6%;工业用水1308.0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1.6%;农业用水3768.0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62.4%;人工生态环境补水142.6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4%。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81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52.8立方米。全国评价河长23.5万千米,Ⅰ~Ⅲ类水质河长占76.9%;评价湖泊118个,Ⅰ~Ⅲ类水质个数占23.7%;评价水库943座,Ⅰ~Ⅲ类水质座数占87.5%;评价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4028个,达标率73.4%;评价省界断面544个,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7.1%。
七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7月11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会同其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省份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采取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检查与自然保护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排查全国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具体包括:全面排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涉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政策,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经过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37个,全国首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226个,二英实验室8个。
环境保护部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
环境保护部7月14日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甘肃省兰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等228个地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涉及具体工程项目3300多个,总投资约3000亿元。内容涵盖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本次中央项目储备库调整更新,特别对原2016年度中央储备库及新申报地市总体方案中涉及的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了梳理,对未按规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了剔除。据悉,中央财政近期将下达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20亿元,重点支持纳入中央储备库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7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强调多要素统筹,综合治理,上下游差别化管理,责任清单落地。《规划》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突出4个统筹,即统筹水陆、城乡、江湖、河海,统筹上中下游,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科学调度,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系统推进大保护。《规划》以保护一江清水为主线,确立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即确立水资源利用上线,妥善处理江河湖库关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城乡环境;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规划》强调沿江11省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主体,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
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7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全面完成长江经济带危险化学品重点搬迁改造项目。一批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打造和培育500家绿色示范工厂、50家绿色示范园区,推广5000种以上绿色产品,绿色制造产业产值达到5万亿元。《指导意见》将《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作为附件,对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作出总体引导,提出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有序建设沿江产业发展轴、合理开发沿海产业发展带、重点打造五大城市群产业发展圈、大力培育五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区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未来几年我国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和绿色增长目标实现方面,将实施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加强工业节水和污染防治等四大工程,共16项措施保障目标顺利实现。
学术资讯
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科技论坛在京召开
7月6日,由中国工程院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举办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科技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国工程院孟伟院士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国工程院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主任郝吉明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柏仇勇站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工程院魏复盛院士、尹伟伦院士、蔡道基院士、庞国芳院士、侯立安院士,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邱启文司长、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以及来自全国的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系统、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及企业家等近200人出席论坛。本次论坛以“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主题,结合中国工程院重点战略咨询项目“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战略咨询研究”的研究成果,聚焦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土壤保护立法、农业土壤保护、土壤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四届全国青年能源环境政策与管理学术会议在厦门大学召开
7月15日,由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研究分会、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主办,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四届全国青年能源环境政策与管理学术会议在厦门大学召开。来自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湖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等国内3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100余位学者齐聚厦门大学,围绕会议主题“能源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