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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焦点访谈》看隐性采访的类型与监管

2017-01-21丁红

名作欣赏·评论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焦点访谈规范监管

丁红

摘 要:传媒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记者将历史表现出来,而不是通过干涉历史事件的进程来呈现。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忘记新闻记者应承担的历史记录者这一角色的义务,在微观的新闻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更应该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这一点对于隐性采访而言显得尤为重要。传媒遭遇诸多道德责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介入、干涉甚至导演了某些新闻事件,这样的行为必然影响和干预新闻事件的发展轨迹。

关键词:焦点访谈 隐性采访 规范 监管

隐性采访能够得到各国新闻界的认可,且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并不是记者们的特别爱好,实乃隐性采访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现实意义使然。设想一下,如果记者都大张旗鼓去采访注水肉、黑心棉、地沟油等事件,那他们就不能顺利得到准确的新闻素材,为社会揭开一个个触目惊心的黑幕。正是因为传播媒体能通过隐性采访,获取其他采访手段所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打击不法行为,才能一直得到公众的支持和新闻界的青睐。

一、隐性采访的类型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新闻采访方式,隐性采访能够挖掘到其他任何采访方式都难以获得的有价值的新闻素材和幕后真相,这极大地提高了新闻的真实性,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从《焦点访谈》往期的节目中我们不难看出,隐性采访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侦察型 主要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的情况下,对某些违法犯罪行为或社会阴暗面进行探访或侦察。这种隐性采访常常是记者事先得到某人举报,或通过观察对某个事件存在疑问,为了弄清究竟,化装成另一种身份,前往暗访,探明虚实。如1994年5月,《焦点访谈》获悉在上海火车站,一些不法分子贩卖国家刚刚实施出台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这些人组织严密,成帮结派,稍有不慎,轻则拍不到事实,重则记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对于一些犯罪活动,记者若公开采访,反而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种情况下,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隐”治“隐”。{1}

(二)验证型 有的隐形采访是对事实的验证。为了探明虚实,记者以不公开身份的隐性采访方式来予以验证。当然,更多的验证性隐性采访是对影响公众利益的事实的验证。如《焦点访谈》栏目曾播出《恐龙蛋化石亟待保护》的专题,就是记者乔装成“倒蛋分子”“参与交易”采集而成的。为了直接接近倒卖现场,中央电视台记者化装成“倒蛋分子”,佯装行家里手,评“龙”品“蛋”,和走私分子讨价还价。这样,把非法交易的内幕真相揭开。可以说,没有记者在一定程度上对事件的“参与”,很难构成隐性采访,并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事实。{2}

(三)体验型 体验型采访对象大多以揭露性采访为主。有时候,记者体验的目的只是为了摸底,弄清事实真实状态;有的体验型隐性采访,目的只是在于探明究竟,揭开报道对象的秘密。2007年11月25日,在《焦点访谈》栏目的《“罚”要依法》一片中,记者运用显性采访和隐性采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山西潞城境内309国道交警乱罚款的现象进行了报道,引起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其中,交警无故拦车乱罚款的镜头,就是记者搭乘运煤车,在一百多公里的路段上往返三趟,采用隐性采访方式偷拍到的。试想,如果节目中只有通过显性采访获得的汽车司机口头讲述多次被罚款的经历,而没有隐性采访所获得的直接事实,就不会产生如此大的社会影响。{3}

二、隐性采访中存在的问题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可以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采访报道形式,以其突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新闻界大行其道。然而隐性采访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记者通过它能采集到必要的新闻消息,揭露现实社会的丑恶面;另一方面,它对每个信息传播环节的主体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隐性采访一直在新闻行业经久不衰。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电视工作者还是报纸杂志的记者,都热衷于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众所周知,往往那些标题带有“秘密采访”“揭露性”“曝光”等字样的新闻,特别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力。但是,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者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暗访、偷拍等方式来进行的,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而在实际运用中,如何合理合法地把握隐性采访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要有意识地把握好隐性采访,我们首先就要回到隐性采访的现状中去,总结并分析出隐性采访的优点。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采访的“度”,我们才能从中找出最适当的、可以趋利避害的办法。

(一)过度使用隐性采访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诱导式采访。许多人误以为,只要对方从事的是违法或者犯罪活动,那么新闻媒体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偷拍偷录就无可厚非,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舆论监督有深度、有力度,但是法律常识的欠缺导致新闻媒体忽略了一个法律上的严重问题:“诱导犯罪”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在隐性采访中,因诱导而致的新闻结论的模糊性不仅会混淆事实,而且采访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才会诱发犯罪而开始实施盗版行为。在记者隐性采访时,如果通过故意设“套”,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可能存在教唆犯罪甚至自身犯罪的可能性。

2.干扰秩序式采访。记者为得到某种新闻材料不惜干扰社会秩序的一种采访方式。羊城某报曾经刊登一篇隐性采访的文章,该报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游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此种“隐性采访”严重干扰了110报警台、医院急救中心等社会关键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4}

3.过度介入式采访。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后行使刑事侦查等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权利。一般认为,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而记者如果在采访中扮演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司法、军队工作人员等),就属于越权而成为过度介入。例如,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在“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

4.利用隐性采访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记者利用自己手中的采访权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如海南某法制报两名实习记者乔装改扮到定安、琼海两县暗访娱乐场所的设赌情况。两人通过参与赌博,分别输掉1000元和200元后,以“公开曝光”相要挟,先后3次对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敲诈,结果被依法逮捕。{5}

(二)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当记者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采访的过程时,这种获取独家新闻、制造“卖点”的心理势必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角色行使,从而产生诸如“诱导”被采访者的行为。有的记者暗访“三陪”现象,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这显然有违法犯罪之嫌。曾经有电视台记者故意把钱包丢在大街上,甚至故意摔倒,以观察路人的反应,这些做法虽然美其名曰为测试社会公德,实际上是对他人的极大不尊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三)违反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 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以其职业角色介入的话,是根本不可能达到采访目的的。因此记者便会伪装身份,根据采访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结果,这种人际关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谎言之上。由于隐性采访能够绕过种种障碍,淋漓尽致地曝光社会黑暗面,所以往往成为记者挖掘事实真相的有力手段。但当隐性采访的范围越来越广,记者对偷拍偷录等设备驾轻就熟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作为记者应有的道德规范与行业素质。

(四)干扰社会秩序,危害社会道德 与此同时,隐性采访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传播媒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于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记者的任务本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而不是主动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当记者乔装改扮,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事件发展过程时,如果不行使与其角色相应的行为模式,就很难取得采访对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信任,也就难以实现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策划新闻往往不可避免。当记者操纵了事态的发展,新闻事件就成了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出戏。新闻失去了独立性,它的真实性又从何而来呢?同理,这种策划新闻就干扰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道德。与此同时,由于其特有的性质,与其他形式的新闻采访方式相比,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英国《世界新闻报》被查封,就是由于其隐性采访触犯了英国的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

三、隐性采访的监管

由于隐性采访的杀伤力巨大,而且理论规范尚不完善,因此对隐形采访的使用应当谨慎。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一是要注意运用平衡手法;二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三是对于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四是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由此可见,央视对隐性采访的要求尚且如此明确严格,我们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更应该慎之又慎。

(一)提倡适度介入原则 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导演者。记者应该抱着“记录者”的心态出现在新闻的现场,客观、公正地报道真相。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秘采访。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引人入彀的“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焦点访谈》的记者严格遵循这条原则,忠于事实,客观报道,在隐性采访中只充当侦探者、旁观者、体验者的角色,以“第三者”(非矛盾的双方当事人)身份,兀然中立,绝不投身事中推波助澜,有意推动新闻事实的进一步发生。

(二)坚持舆论导向原则 《焦点访谈》取舍选题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否符合宣传的需要,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播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根据这个标准,《焦点访谈》坚持的选题原则是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焦点访谈》在选题中所表现出的政府、民众与媒体三者有机结合的关系结构,其基本特征就是抓住焦点问题,以新闻评论或深度报道的形式,进行舆论监督,表达民意,喊出民声。隐性采访在选题上往往要找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时代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题材,是代表政府和民心的严肃话题,它始终坚守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遵循新闻真实原则 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该行业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对新闻真实的重要性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认识都不为过。在宏观的社会背景之中,新闻记者应该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对此问题西方的学者有过诸多论述。无论是社会角色期待还是记者理想追求,记录者应该是新闻记者最为适宜的社会角色。我们都习惯于讲这样一句话:“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这句话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新闻必须是真实的,新闻记者应该是历史的记录者;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新闻的共同要求。在世界新闻史上,新闻活动也会对历史进程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新闻活动的本质要求。{6}

(四)社会责任高于一切的原则 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记者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而《焦点访谈》所提倡的舆论监督中要有的三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说明其隐性采访的出发点是建立在维护公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之上的。

从现实来看,隐性采访所揭露出来的问题大多是在常态下难以发现或不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但一经报道出去就能引起轰动效应,问题也就能很快解决。总而言之,隐性采访是新闻界与法律界有争议的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从《焦点访谈》来看,显性采访固然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而隐性采访因其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它获取的新闻更具有客观性,特别是对揭露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来说,其舆论监督力度更加大。而新闻记者作为公众的代言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使命,本身并没有也不该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内部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和外部法律、公众及政府关系准则的规范。传媒从业人员应当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出于公心,遵守纪律,始终维护公众的利益,自觉地把新闻调查尤其是隐性采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7}

参考文献:

[1] 董广安,张淑华.“狗仔队”与《焦点访谈》的偷拍——论隐性采访的度的把握[J],新闻爱好者,2003(5).

[2]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

[3] 刘永春.论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冲突[J].洛阳大学学报,2002(1).

[4] 郭晴.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J].中国记者,1998(1).

基金项目:此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媒体领域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研究”[14CKS03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三网融合语境中湖南电视节目创新策略研究”[12YBB14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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