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2017-01-21
2017年3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办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该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办法》。《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统称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办法》内容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902/2017/0324/286099/content_2860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