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7-01-21环办土壤函20171606
环办土壤函[2017]1606 号
关于公开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606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我部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15年)》)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抄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中国造纸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
一是落实《实施方案》中“完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的工作要求,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有关委托代理进口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二是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已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的相关废物品种内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事项、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品种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内容、申请进口废物企业应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要求等。
三是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号),取消《管理规定(2015年)》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是在《管理规定(2015年)》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中增加企业守法情况的信息内容。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鞠红岩,戴祥
电话:(010)66556293,66556241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