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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内容、地位和价值研究

2017-01-20王亚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财产公民

摘 要 众所周知,财产权是人身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它具有物质属性,一般可以用货币等形式进行计算和衡量。财产权一般包含在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之中。当然,在保险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也不乏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比如,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权、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在我国,关于财产权的内容,法律的规定相当分散,而且对于财产权的地位和价值更教人觉得朦胧模糊。鉴于此,本文认为研究财产权的内容、地位和价值便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财产权 内容 地位 价值

作者简介:王亚文,辽宁大学在读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31

一、财产权的历史起源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文明的进程决定和反映了财产权的地位和价值。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进程而产生和形成的。不论是在东方世界还是在西方世界都是如此。

(一)西方财产权的历史起源

对于西方人来说财产及财产权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在他们心中其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深刻的社会信仰。西方财产权的历史起源于古希腊。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后几个世纪,特别是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的几百年间,在古希腊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古希腊奴隶制经济(slave owning economy in ancient Greece),而且它已经成为发达的奴隶制经济的一种典型。在奴隶制经济中,奴隶本身就被视为奴隶主的个人财产,可以贩卖,可以打骂,可以生杀,由奴隶主自由支配。

财产权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私有权的确立。对此,格劳秀斯、洛克、康德以及黑格尔等先哲们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他们普遍认为财产必须是私有的,但理论依据却各异,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约定说,以洛克为代表的劳动起源说,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工具主义说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学说等等。对比之下,洛克的劳动起源论明显更有说服力。下面笔者仅就洛克的劳动起源学说作简明的阐述。

洛克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在该书中,他深入浅出地论述了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他认为,人与人之间都是相对平等和互相独立的,其财产当然也不例外。财产权的确立是政府建立的前提条件。财产权及其起源,实质上就是拜上帝所赠……

人们通过劳动使共有的东西变成私有。当然,洛克认为劳动使得私有权确立并不是没有条件的。相反,他认为存在着两个条件,那就是财产私有并不代表财产独有,除了供自己享有的那份之外,还必须要给其他人留有足够好的东西。

除此之外,洛克还认为私有财产的确立并不需要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因为“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这并不会损害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毕竟世界如此之大,良田甚多,肯定还会有更好的土地等待他们去开发。”这样,洛克就通过上述逻辑完成了他对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过程的论证,也就是他的“劳动起源说”。

由此不难看出,在西方的历史上,财产更多的是指私有财产,财产权更多的是指私有财产权。

(二)中国财产权的历史起源

关于中国财产权的起源,流传最悠久的一句话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就是说井田制下的一切土地都归国王所有;分封制(分封诸侯制度)下,臣子要向国王贡献财物并随同国王作战。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周朝。后来,孔子在《论语·季氏》中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不能以合乎“道义”的途径获得富贵(特别是物质利益),那对我而言就像天上的浮云一样。这就是他所怀有的关于财产关系与伦理关系的观念。说明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财产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知,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财产所有权或者私有权的观念了,而且此观念与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说明古时中国人有此观念是对的,说古人在一定程度上关心财产关系当然也是对的。对于这一点,我们从清人蒲松龄著的《聊斋志异》、清观奕道人著的《槐西杂志》和《棠阴比事·章辩朱墨》等作品中的有关事例中即可窥见一斑。

当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表达的是一种财产公共制,国王的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东西都是国王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表达的则是一种财产私有制,其反义就是说承认公民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财产。

(三)中西方不同的原因

导致中西方的差异并非偶然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经济基础不同。中国古代历来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发的晚并且发展缓慢。而西方与我国则恰好相反,他们自古便重视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二,政治理念不同。中国古代讲求“通财合食”。在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人组成的亲族团体中,任何家族成员获得的利益,都是整个家族的共同利益,绝非其个人独有之物,应当跟其他人共享。这样的鼎盛的代表是五世、七世乃至九世不“别籍易财”,还在同一个大锅里吃饭,也还以同一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经济核算,这就是所谓的“通财合食”。而西方则重视财产私有、自由支配。

其三,法律导向不同。中国古时绝对不允许“绝对所有权”观念的产生和蔓延,严厉打击“违禁不利”(即打击高利贷者)便是其措施之一。而西方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相反,他们的法律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此,西方流传的一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财产权的内容

“财产”(property)是各国普遍保护的对象,各国法律都特别注意和重视对国家和公民的财产的保护。财产权(right property),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用金钱单位衡量其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一旦受到侵害便可以请求以退还、赔偿等方式来进行救济。财产权包含在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中。

(一)西方相关国家财产权的内容

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对财产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除了要求正当程序外,还规定“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正补偿即遭征用。”另外,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①和德国《基本法》第14条②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

不仅法律,相关学者也非常重视对财产权的内容的研究。以洛克为例,他在其专著《政府论》一书中并不仅仅把“财产”当作是自己所拥有的物质财富,他认为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财产,此时他便赋予了“财产”三层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存在被拥有可能的事物:如房屋、土地和财物等;二是所有权:权利人唯一拥有和享用某物的权利;三是依法归某人所有的事物等。

(二)我国财产权的内容

我国财产权在法律中分布的范围相当广泛,在《宪法》、《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

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紧接着,第13条便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就是如果为了国家的利益,个人必须牺牲自己的部分财产的话,那国家就可以对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当然国家会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对作出牺牲的个人进行补偿。

在我国《民法》中,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可以分为债权、物权和无体财产权。债权作为一项相对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得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权作为一项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得直接支配其物,享受其产生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用益物权、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等。无体财产权又称智能财产权,系以精神创造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例如,张三精心画了一幅作品,将其出售给李四。在这种情况中,张三对该美术作品享有所有权和著作权。出售给李四之后,则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即李四有权向张三请求交付该画,并移转其所有权;张三有权请求李四支付定价,并及时受领该画。在这个案例中,这幅画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债权都属于张三财产权的内容。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在不同的社会中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那句流传甚广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最好的例证。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此之外,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多有差别。比如,在中国,财物依其属性可分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和作用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

三、财产权的地位

作为与人身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财产权对于公民而言,毋庸置疑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也确实对其作了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继承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比如我国《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众所周知,我国《宪法》是众法之母,在当中分两条专门规定财产权这一基本的人权,足见其重要地位。

但是,通过观察上述两条法律条文的内容,不难发现,我国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的程度和条件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多么霸道、威严,没有条件,不折不扣。而相对应的,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却设置了诸多条件,具体有以下几点:其一,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私有财产是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将保护的对象限制在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两项;其三,国家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像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那么绝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哪怕是合法的)进行征收和征用。虽然公民可以因此获得所谓的补偿,但是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补偿往往与公民因此而失去的财产并不等量,而且实得的总是比应得的少!由此可见,相比之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并不如社会主义公共财产那般牢固和重要。

四、财产权的价值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财产权有不同的价值。从财产给予人类的情感价值来说,它包含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和利用之乐三个维度。拥有之乐表达的是财产所具有的个人情感,目的在于建立起财产权利的边界;获取之乐,实现的财产权的人生价值,乐在享受财产权力;利用之乐,建立在财产能力之上,体现了财产权所承载的社会意义。只有建立此种财产价值观,财产权才能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在为个体创造幸福的同时,也为整体带来共同福祉。

易继明博士独辟蹊径,从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和利用之乐三个维度探讨了财产之于人生的幸福,或者说他是从财产赋予公民的情感价值的角度来谈的。不得不承认,易博士的阐述细致入微,独到新颖。

但是笔者试图从宏观的角度探讨财产权的价值。

(一)财产权是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

财产权可以说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理论层面上,它是个人实现自足的基础。财产权为公民的财产贴上了标签。就像商场里琳琅满目的物品一样,每件物品上都有一个属于它的标签。这个标签就是财产权的标志,它以法律为后盾,巍然宣称着自己的归属,绝不容他人侵犯。

财产权对外虽然表现为一种对物的权利,但是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我”拥有一辆宝马7系汽车,“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排斥其他任何人对该汽车的作为。这就使“我”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关系。再例如,“你”借了“我”十万元人民币,也就表明“你”与“我”之间产生了以这十万元及其利息为客体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不论是前者的“我”与其他不特定人的关系,抑或是后者的“我”与特定的“你”之间的关系,终究都表明了一点,那就是财产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费希尔(I·Fisher)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经济学上的产权就是指法律上的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归“我”所有,“我”便有权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有权依据财产权的排他性,禁止别人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便是财产权确定财产归属的表现。

(二)私有财产权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道私有财产权为何物,自然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方式的开始。何为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政府知道他们首要的职能和任务是什么。那便是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为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提供充分的机会。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事实上,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也更是其政治权利,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等其他人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条件。

尊重私有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文明状态与动物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不承认人类与动物的分野。拿刑法中的抢劫罪来说,如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能得到有力地保护,甚至被法律所抛弃,任何人都可以将其财产抢走。如此一来,必然的结果就是打砸抢不断,社会一片混乱,人们置道德和良知于不顾,眼中只有别人的钱袋子。如此一来,民主将不民主,道德也将灰飞烟灭。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私有财产权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

(三)财产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又所谓“钱银是祸乱之源”。有钱财的地方就容易出现“祸乱”。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则更甚。以政府征收征用为例,如果不能保证公正补偿,则不仅被征收者的基本生计得不到保障,容易引起个人悲剧和社会动荡,而且还将造成政府过度征收,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征地补偿不公导致政府频繁圈地和社会矛盾激化。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遭到被拆迁户唐福珍抵制和抗议。在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了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终于因抢救无效死亡。③像这样的事件还有很多,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铁本事件”等等,

如此多的血淋淋的事件都是因为地方政府违法“圈地”,强制征地,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而公民打死都不愿意,随着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实际行动向政府提出了抗议,虽然有些行为太过冲动和过激,但是他们正在学着表达自己的愤怒。然而有一点是绝对不能忽略的,那就是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和“钉子户”的过激行为导致的部分地区不安定和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也正是农民的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的。

其实,如果政府在强制征地过程中遵循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给被征地者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这块土地在市场上值多少钱,政府就得照价补偿多少钱,“钉子户”自然就少了,社会自然也就稳定了。换句话说,如果公民的财产权能真正得到保障,那么一切问题都将不复存在。

由此可见,财产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我国的相关法律确实也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但却相对分散。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集中的规定。因为如此不但是健全法治的需要,也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①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确要求,且在公共补偿被事先支付的前提之下,任何财产皆不得受到剥夺。”

②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和继承权利应得到保障,其内容与权限应被法律所决定。”

③成都拆迁户与城管对峙3个小时后自焚身亡.http://news.163.com/09/1202/10/5 PH8 QC3K00011229.html.

参考文献:

[1]易继明、李辉凤.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

[2][英]洛克.政府论.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3]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微探.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4]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1).

[6]易继明.财产权的三维价值——论财产之于人生的幸福.法学研究.2011(4).

[7][南]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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