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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恐犯罪行为的对策思考

2017-01-20侯晓翔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侦查情报

摘 要 本文立足于我国暴恐犯罪实际状况,从暴恐犯罪概念的界定、特征和我国暴恐犯罪的现状、策略以及相关优秀经验等多个方面分析国内暴恐犯罪发生的原因,同时结合我国与暴恐犯罪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并从侦查部门的视角,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反暴恐犯罪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暴恐犯罪 侦查 情报

作者简介:侯晓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1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综合国力也不断提高,但我国国情特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与复杂的国际情势相结合,导致我国也难免遭受暴恐犯罪行为的侵害。目前针对暴恐犯罪方面的研究也颇多,笔者通过对暴恐犯罪的概念和我国暴恐犯罪的现状以及应对暴恐犯罪行为对策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一、暴恐犯罪的界定

当界定暴恐犯罪时,大多学者首先就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暴力恐怖犯罪概念源于国际上的恐怖主义概念,但又与恐怖主义概念有区别。在2014 年昆明火车站“3·01”事件发生后,国内媒体在进行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有关的报道中,开始逐渐在标题和报道正文中大量使用“暴恐犯罪”一词。暴恐犯罪即暴力恐怖犯罪。有国内学者认为暴力恐怖犯罪(有时称“暴恐活动”),主要是当前反恐怖斗争的专业术语,它是刑事犯罪的一种,是特指刑法规定的,以极端恐怖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为 。也有国外学者荷兰政治家P·施密特从暴力恐怖犯罪的百余种定义中总结归纳出五个要素:暴力或武力、政治目的、恐惧或者不安、威胁以及可以预料到心理作用或者作出的反映 。当前针对我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我国针对暴恐犯罪立法方面有了新的成果,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和“暴恐犯罪”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列举了“恐怖活动”包括的情形,主要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根据多方观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暴恐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采取爆炸、破坏等暴力手段,以政治、宗教等诉求为主,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制造恐怖气氛,宣扬极端主义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二、暴恐犯罪的特征和现状

(一)犯罪目的多样性

暴恐犯罪的目的,就是引发恐怖活动的缘由或背景因素。暴恐犯罪的目的远非一般的夺命伤财等普通刑事犯罪,暴恐犯罪最重要的是通过制造对社会造成极具负面性的事端,以达到政治恐吓、要挟社会、政府的目的,这是区别暴恐犯罪与其他犯罪活动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重要特征。实施暴恐犯罪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社会和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产生蝴蝶效应,给一些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流社会和民众带来挥之不去的巨大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直接引发社会混乱,对国家的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和犯罪活动的突发性

暴恐犯罪的对象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国家重要的领导机关、影响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或者具有意义的特殊场所。还会经常滥杀无辜殃及平民百姓。在某一项具体的暴恐犯罪活动中,除非有可靠情报,犯罪对象是谁,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一般不为人们所知晓。因此,暴恐犯罪活动亦具有突发性的特点。

(三)暴恐犯罪的破坏性

从我国以及全球已发生的暴恐犯罪活动看,暴恐犯罪活动往往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诸多方面造成不可估量、难以挽回的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还会造成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暴恐犯罪活动所引发的人们心理产生的恐慌,是短期内无法弥补或平息的。一旦发生恐怖活动,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人们心理的紧张和恐惧情绪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平复。

(四)高度的组织性

当前暴恐犯罪大多由恐怖组织实施的,这些恐怖组织具有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纪律约束严酷,经济实力雄厚和巨额资金易于筹集等特点。因此,这些恐怖组织实施的暴恐犯罪活动,往往使得国家有关部门和民众难以预料。

(五)政治企图十分明确

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大肆宣扬“双泛主义”,鼓吹新疆独立,妄图通过暴恐犯罪活动分裂国家政权,在新疆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新疆分裂势力所进行的暴恐活动不仅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且还显露出大国博弈的痕迹。21世纪以来各大国之间逐渐转化为无硝烟的非武装较量,比较常规的方式便是对他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以及意识形态的攻击,传播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挑拨民族仇恨,制造和蔓延社会恐慌,破坏我国稳定大局,掣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敌对势力大打“疆独”、“藏独”、“台独”牌,通过一些NGO组织以慈善资助等幌子向“三股势力”提供资金,并在境外网歪曲事实,企图制造国际舆论对我国进行战略讹诈,阻碍中国和平崛起。

三、我国暴恐犯罪活动的对策

(一)完善反恐立法机制

应对暴恐犯罪一定要依法进行。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弥补了我国对于反恐怖主义犯罪这一块的法律空白,特别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和规定了财产刑,这使我国对参与暴恐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在财产方面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反恐怖主义法》将资助恐怖活动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为实施恐怖 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 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行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行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使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更加严密。进一步对暴恐犯罪各种现象进行立法机制方面的完善,同时也讲赋予侦查主体更全面的侦查权,对于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有效精准打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暴恐犯罪活动一般情况都是有预谋的,从组织策划实施犯罪开始,到资金的募集,到后面有针的对犯罪实施者的系列培训以及具体犯罪活动的实施都是环环相扣的,掌握到每一环节的情报,对于打击犯罪都十分重要。情报部门又属中枢部门,基于情报信息所作的研判材料,不仅能给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也能有效控制和打击暴恐犯罪活动。

一是情报机构的优化。结合国内反恐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立足于暴恐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建立专门的情报机构。国内针对反恐的机构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的相关情报机关,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情报工作方面重合,诚然各个机关对于暴恐情报的收集有利于通过竞争关系提高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由于之间分处不同机构,所占有资源也不相同,导致重复工作或者进行无用的工作,例如某公安机关也在对涉嫌暴恐活动的人员进行调查,由于相关人员的特殊和敏感性,一部分人员已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对相关人员抓捕,这无疑造成了侦查资源的浪费。建议不同的情报机构和反恐部门设立联络员,对指定和独办案件之外的情报采取共享机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共同执行侦查权;

二是加强情报研判工作。情报研判工作就是对所收集的情报进行分析和研判并给出主观或者客观的看法和意见,情报信息如“食材”一样,首先要挑选好的“食材”筛选有价值的情报,并将这些情报加工成美味的“佳肴”也就是做好研判工作。在进行情报信息工作时,首先,要有针对的收集和筛选具有价值的涉及暴恐犯罪方面的情报,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相关情报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采取初步行动,要在情报研判分析作出之前,充分完成情报的处置工作。同时要对暴恐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可能一些情况暂时没有很大用处,但对于之后的反恐工作将会有指导意义,形成某一情势的情报信息网,一定条件下各情报的关联性才会凸显,这将大大提高反恐工作的效率。

三是提高情报工作人员的素质。如果说对情报信息的研判分析比喻成“做菜”的话,那么“菜”做的好不好吃,情报研判做的好不好,就取决于情报工作人员这个“厨师”的水平好不好。情报工作人员不应局限于本单位本部门的情报人员,应当把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发展成情报员,并遴选情报工作好的人员到情报部门进行轮训,让所有工作人员都熟知情报工作的流程,每个人都参与情报工作,人人都是情报员、战斗员。同时,应当定期对情报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引进特殊人才充实反恐情报工作。此外,也应当做好反恐工作的宣传,让全民参与反恐,建立与完善群众反恐情报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获得到所有与暴恐活动相关联的民生动态情报,也与我党的群众路线相符。总之,以情报工作为立足点,结合各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掌握暴恐组织结构、资金流向及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

(三)完善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的转换程序

根据最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办案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使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部门在侦办暴恐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很多证据都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或者“特情”取得的,这类证据在取证、庭审质证和证据转换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技侦工作人员可能获得到能确切证实暴恐活动的线索和证据,但是在证据转化方面由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够用作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法无授权即禁止,在这方面可能存在明知有犯罪行为却无法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的情况出现。建议对相关立法条目进行细化、优化,特别是对于技术手段所获取的线索和材料转换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方面的简化和优化应当给予法律授权的支持。

(四)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日趋一体化,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暴恐犯罪活动不仅仅对一国造成了危害,往往会波及到其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我国应当顺应当下反恐工作的国际形势,充分利用我国日益上升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开展反恐工作的国际合作,在打击我国暴恐犯罪组织的同时,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震慑境外“三种势力”,严防其与我国暴恐犯罪组织进行勾联活动,增加暴恐犯罪的犯罪成本,强化国内外打击力度,树立起反恐大国的标杆。

注释:

任克勤.当前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特点与侦查防控对策.专论·争鸣.2015年1月10日.

叶高峰、刘纯法.集团犯罪对策.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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