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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创新服务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017-01-20孙桂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经济公证个性化

摘 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由单一转向多元化,然而,我们的公证服务却未及时跟进到位。本文举例论证了个性化创新服务的优势,当前公证不利环境的成因,并根据个人感触尝试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 个性化 社会经济 公证

作者简介:孙桂丽,山东省胶州市公证处副主任,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93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也由传统单一的公证事项转向更多元化的要求。然而,近来随着传统优势公证项目赠与公证的无需办理,继承公证的非必须办理,公证的处境却出现空前危机。在这种严峻形势下,迫切需要公证员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个案情况提供个性化创新服务,为当事人解疑释惑,彰显公证价值。

一、个性化公证案件的办理圆满解除了当事人的困惑,实现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

1.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两处,两人名下各一处,双方于2013年6月离婚,离婚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现甲死亡,其父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根据甲的父母与乙的陈述,甲的户籍在黑龙江省,甲生前未再婚,一生无子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其父母两人。由于乙已经再婚,且生育在即,不愿配合甲的父母再次来公证处,双方均认可甲、乙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在甲的父母只有甲的死亡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公证员决定为甲的父母和乙分别做声明书公证,声明书中各方均对甲的死亡、亲属关系、房屋分割情况作出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如果甲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则各自签署的声明书自动作废。这样办理后,如果甲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则他们签署的声明书会因内容错误而无效;如果甲的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确如甲的父母和乙所述,则待日后甲的父母持甲的亲属关系证明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就无需乙的参加也可确定甲的遗产范围。一个月以后,甲的父母持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乙先期办理的声明书公证书在我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将甲生前房产办理到了甲父名下。在公证员的用心指导下,甲的父亲还将甲的死亡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分别寄送给乙一份,配合甲的父母先前做的声明书公证,彻底解决了日后乙名下房产产权不清的顾虑。公证员热心的个性化创新服务,满足了本有隔阂的两方当事人的需求,赢得了当事人由衷的褒扬和赞誉。

2.村民甲家中唯一住房因政府修建铁路被征用,现欲购买本村村民乙在村中的二层楼房一套,该二层楼房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双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遇阻,来我处咨询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按一贯的处理方式,我会告知当事人农村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是本村村民,办理公证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双证齐全,缺一不可,你们要买卖的房屋由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公证。再负责任一些,会再告知当事人诸如如何慎重签订买卖协议,找邻居当证明人,到村委会做个登记备案等等。但本着认真负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帮助其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我没有马上拒绝公证,而是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原来,村民乙在本村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齐全,要出售给甲的二层楼房因为是第二套住房而不能办理土地证。我告知甲其有权申请村委报土地部门再批新宅基地,甲称现在村里像他一样情况的都还不予新批宅基地,他与乙是老邻居,关系很好,所以乙愿意将房屋卖给他。双方为了图个法律保障,特来申办公证。其实,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对于房屋并没有明确禁止,只是规定,如果房屋转让或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决定为双方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为他们起草了买卖合同,双方择日来我处办理了该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后,当事人高兴的说,亲兄弟明算账,有了公证书,我们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作为一名公证员,当我们的工作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困惑,得到当事人由衷的感谢的时候,我们会体会到满满的职业自豪感,这就是我们的价值所在。然而,这并不是我们工作中的常态,公证的现状更多是:当事人要办理什么,我们请当事人提供什么;当事人咨询怎么处理财产最有利,我们反问当事人“你到底要办什么公证?”,这不是危言耸听,这确是我们的现状。公证发展到今天,何以出现这种局面呢?

二、原因

1.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公证处的事业单位性质,作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仍然抱残守缺的认为公证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公证审查的就要严格。例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时,有的公证员就要审查委托人是否已婚,是否贷款买房,若已婚又贷款,则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委托,否则就不予办理。委托公证本就是从便民利民的角度,遵循行为地原则,人在哪里就在哪里办理。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即可,无需共同委托。况且,这本是银行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的必须要件,不是我们办理公证时的必须要件,作为专业法律人员,我们有义务善意的告知、提醒当事人,但是却不能机械、刻板的要求当事人。否则,非但不能发挥委托公证便民利民的价值优势,反而给当事人造成刻板、固执,不便民的恶劣影响。

2.惰性思维使然。有一部分公证员只愿意受理主体身份明确、公证事项具体,证明材料齐备的公证申请,对有一点点特殊性的公证需求,则明哲保身,抱着只要公证不介入就不会有过错的狭隘思想。仍以一件售房委托书为例,委托人夫妇打算移民国外,要委托亲戚代为出售本市的几处房屋。其中某小区的一处车库只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不能办理房产证。委托人夫妇希望将车库一并写入委托书中委托亲戚出售,我们的公证员却言辞拒绝,称,车库无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在委托书中体现。我听到后深感愕然,首先,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据其真实意思签写的,其次,委托书的内容真实合法,难道仅仅是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就认为该车库没有客观上的使用价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就认为该委托书无效或不合法吗?不予公证的后果,就使当事人的愿望无法实现,给当事人产生公证没用的错误认知。

3.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越发达,社会对公证的需求就越迫切,而相对于公证需求的激增,公证队伍却十数年保持相对稳定。这就导致公证员业务量激增,每天疲于应付大量的工作,无暇学习专业法律知识。业精于勤,荒于嬉,对专业知识学习的长期荒废,必然反作用于公证实践,导致法律应用的生疏,创新能力的匮乏。

4.制度的原因。公证处因在体制上仍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证员同行政人员一样不得有福利的发放,公证的绩效工资也被停发,从而导致一部分公证员产生多干多出错,不干不出错,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抵触情绪,工作中拈轻怕重,挑肥拣瘦,能维持日常工作不被投诉就万事大吉,至于针对个案的创新思维则根本无从考虑。

三、应对策略

1.正确的身份定位。《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定位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公证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不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一味将自己错误地定位为行政审判者,高高在上,只对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事项进行简单的证明,必然沦为倍受社会诟病的只会盖章收费的行政附庸。思路决定出路,行业先锋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其敏锐的视角,前瞻的思维重新定位公证服务模式,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我们只有进行正确的身份定位,以明信人为楷模,转变思想、转换角度,个性化创新服务,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把握理解当事人的公证诉求,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体现公证的价值。

2.正确认知公私法调整领域,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为便于法律的适用,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对象来看,一直以来的观点认为,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和诉讼关系等,遵循“权力法定”定律,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权力推定”的逻辑,即“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公证的定义,个人认为,正确认识被证事项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调整,对于我们决定是否受理,如何办理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继承、招投标、拍卖、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一经公证,即作为相关有权部门确认权利的依据,我们就必须认真审查被证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公法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而合同、协议类、保全证据、委托书等,公证是作为第三方居中证明,只要被证明对象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证就有作为空间,即使用私法调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昆明明信公证处就是典范,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甚至是超出法律事务的更高层次的为人民服务。本人认为,在私法调整的领域,公证具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3.建立拒绝公证请示汇报制度。我处屡屡强调拒绝公证需请示汇报,但是具体公证实务中贯彻执行地却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有二,其一,公证员长期形成的独立办证思维,主观上认为不能办理的即原则上就不存在办理的可能,直接予以拒绝;其二,平时工作繁忙,公证咨询解答又具有即时性,无暇或懒于对每一位前来咨询而又认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公证申请予以记录,时间一长,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只有不随意拒绝公证,我们才有机会了解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才有机会静下心来运用我们的知识和才华对当事人给予指导和帮助。公证员一人的认知可能是片面的,请示汇报,汇集领导甚至大家的智慧,我们的决定就会更臻客观、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为当事人负责。

沿着老思路得不到新结果,公证走到今天举步维艰的境地,迫切需要我们转变思路,个性化创新服务,以有为搏有位,开创公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李平.关于新形势下公证业务拓展的一点思考.法制博览.2016(32).

[2]李宏宇.论改革中的公证业务拓展.赤子(上中旬).2014(11).

[3]高扬.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策略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7).

[4]王少芬.公证业务拓展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法制博览.2015(32).

[5]王丽达.在科学发展的视野下探究公证业务建设与公证内部管理的定位 着眼于公证业务拓展的基础分析.中国公证.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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