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调查报告
2017-01-20周子益
摘 要 根据成都市某区法律援助机构2010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该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受教育程度低、团伙作案,以财产性犯罪为主等特点。除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外,还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所致。因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社会、家庭、学校、司法制度的完善上进行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调查
作者简介:周子益,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83
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共同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我国未成年犯罪根据近几年调查数据显示存在逐年上升趋势,存在着:犯罪动机单纯、偶然性、激情性犯罪突出,共同犯罪、团伙作案多,犯罪低龄化明显、以及再犯罪率高等特点。对成都市某区当2010年提供法律援助的91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旨在了解成都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做好新形势下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初次作案年龄在17岁这个年龄段的有42人,占总人数的46%;初次作案年龄在16岁年龄段的有30人,占总人数的32%;其余的初次作案年龄在14-15岁,占总人数的22%。
2.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从调查情况看,以初中文化和初中肄业居多。其次是高中文化和高中肄业,还有部分仅为小学文化。
3.犯罪团伙趋势显著。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团伙或共同犯罪人数不断上升。据调查,团伙作案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91.35%。总体趋势上,都是无组织的共同犯罪,多为临时结伙犯案,无组织、无帮规,为松散组织形式。
4.犯罪类型多元化。据调查,犯盗窃罪的人数占69.14%;犯非法拘禁罪的人数占1.23%;犯故意伤害罪的人数占6.17%;犯抢劫罪的人数占22.23%;犯寻衅滋事罪的人数占7.41%;
5.侵犯财产性犯罪比重比较大。据调查,盗窃、抢劫案件达80%以上。盗窃、抢劫对象为同年龄段学生、老弱人群居多,每次作案金额多为较低,为满足玩乐、上网所需;并呈现出多次盗窃、抢劫为主。
6.受调查的对象中外来人口所占比重较大,生活居住环境多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7.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盲目性。从未成年罪犯的身份来看,多为初高中毕业或肄业,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多为满足猎奇心理或者是为了好玩。
二、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被调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重要过程,从生理上讲,他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正处于三观的形成期,法规意识淡薄,社会适应性不稳定;从心理上,他们的心理发展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受不良思想影响的能力。遇事冲动,行动过激,存在严重的逆反心理。追求金钱,贪图享乐。据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区未成年犯罪类型以金钱犯罪为主,可反映出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心理样态难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价值观,往往容易出现贪图享乐,盲目攀比的现象。再加上被调查对象大多初高中毕业或肄业在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此激发了他们通过犯罪来满足自身金钱需求的目的。
1.猎奇心理滋生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初次作案年龄普遍较小,最大17岁最小14岁,并且都是多次作案。开始只是好奇、好玩,后来得手次数增多,心存侥幸,越来越肆无忌惮,最后被绳之以法。
2.注重哥们义气,交友无原则。因未成年人思想都还不成熟,文化程度较低不懂什么是真正的朋友,易结交损友走上犯罪的歧途。
3.法制意识淡薄。被调查的未成年人因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往往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犯罪之后都不明白为何就犯罪了,也更不知道哪些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当前社会存在着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良的金钱观、价值观正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遇事易激动,这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极大地误导了未成年人的思想, 在未成年人中产生了“金钱万能” 、“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 再加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因其文化程度和居住环境多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属于城市边缘犯罪滋生的重灾区,使他们面对诱惑抵御能力低,导致题目不择手段, 甚至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达到目的。
2.网络发展滋生犯罪。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网民2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大军的51.7%。而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黑网吧”生存的土壤,被调查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黑网吧”普遍存在的地方,并接受大量暴力、犯罪、色情等不健康信息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诱导青少年走向犯罪。
(三)学校教育失误
1.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的德育和法制教育。当前学校教育以传统教育为主,即“传道、授业、解惑”,没有专门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对学生思想品德地培养也是十分缺乏。所调查的区域处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师资力量本就缺乏必然不会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到学生的德育与法制教育中。被调查未成年人都是早早辍学在家,良好的知识结构都为形成,更谈不上形成良好的文明教养,树立高尚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没有完整的学校教育也使他们不能正确的认识犯罪,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在长期缺乏人生指导的情况上,早早流落社会,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纷纷走上犯罪的道路。
2.以学生成绩来对待学生。农村学校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对一些差生,问题学生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不但没有给予心理的疏导,帮助教育,反而是疏远、嘲笑、讽刺, 严重的劝其退学或开除,致使这些学生早早辍学在家,造成学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和对社会的仇视。这样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很容易通过犯罪来报复社会从而走入歧途。
(四)家庭教育不当
据统计结果显示,该区未成年犯罪对象的家庭条件57%是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条件困难的为27%。60%的家庭平时父母关系和睦,平时父母爱争吵,夫妻关系不和睦的占调查对象的20%。近七成的调查对象表示,对于自己所犯的错误父母主要以耐心说服教育为主,平时对自己的生活和教育情况也是十分关心。只有极少数的调查对象表示父母对自己的教育以打骂为主或是放任不管。因此,可以看出所调查的区域属近城市的郊区、农村,家中多为独生子女,家长将其视为掌上明珠,对孩子所提要求都尽量满足,致使子女在亲情娇纵中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性。
(五)对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从当地的调查数据来看,2010年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援助案件仅为91件。而根据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相应法律机构援助,他们合理的诉权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相应的法制宣传,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也未建立。
1.解决对策和建议。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被调查地方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这是一件长期而系统复杂的工程,全社会共同努力,多管其抓共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固防线。
提高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识。我国虽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未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未成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不利于国家的繁荣与稳定,对每个家庭来说也是一种灾难和威胁。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先天因素,而是后天教育引导不力所致。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并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及时制定相应对策。更重要的是,要让全社会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紧迫性。建立学校、社区、企业和机关单位都参与的社会教育网络,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各地教委与司法局定期组织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制进校园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了解犯罪,了解犯罪的危害性。
2.家庭教育的预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心灵的塑造,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家庭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优化家庭环境,建设美好和谐的家庭。其二,家长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修养,以自身言行做出表率。其三,改变不良的教育方式,转变教育观念。其四,父母应履行教育义务,这里的教育不仅是知识教育,同样有德育和法制教育。
3.学校教育的预防。一是学校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的教育理念, 转变到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的精神, 积极倡导良好学习风尚。依托校园文化等载体, 组织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 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青少年健全人格。学校要把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开展法制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源上预防犯罪。二是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直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感化为辅”为原则。但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仍有待完善。首先,在价值观念上,存在对未成年被告特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应做好协调工作,实习社会效果和个人价值保护的统一。其次,在刑法的谦抑性方面,尽量用轻刑而不用重刑。再次,努力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后,注重司法制度与社会预防的衔接。既要惩处犯罪行为,更要使未成人回归社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治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是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预审制度,在侦查阶段同样贯彻不公开原则,建立专门针对未成人犯罪的侦查制度和强制措施,并赋予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二是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查起诉制度,保护其心灵,有利于对未成人的教育和感化。三是由于审判的特殊职能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效果。四是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犯监禁刑执行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未成年罪犯刑满后回归社会保护制度。最后,各领域合作建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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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
[3]龚芩.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罪现状及原因.法制博览.20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