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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7-01-20魏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摘 要 电子商务是在微媒体时代的促进下,不断盛行,并快速发展的,它借助网络为交易平台,对买卖双方进行快速的信息传播与匹配,从而更加便捷的加强商家与客户间的沟通,促进交易的达成。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进而提升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其幸福指数。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这么多的好处,但在其运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陷,这就要求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约,由于我国民商法虽为实体贸易而建,但其在电子商务方面涉及甚少,故为了整体大环境的发展,必须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创新,加强其内部改革,不断丰富其内涵,顺应时代发展方向,切实全面的为微媒体时代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保驾护航。

关键词 微媒体时代 电子商务 民商法

作者简介: 魏莉,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47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电子商务已经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并涉及到各个领域,实现了线上交易的数字化进程,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传播速度快,交易过程简单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实体商家开始转型线上发展,进而加速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运转对网络的依赖性过高,也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切实落实对民商法的创新,并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进行建设,有利于改善这种不良的发展局面,从而切实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运用,以及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和对民商法的创新与做法三大方面就行阐述,进而说明在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之间的重要关系。

一、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运用

随着信息化时代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媒体时代随之而来,并不断普及,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通过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移动信息端进行快速的传播,使得微媒体时代具有广泛的传播群体与影响力,从而不断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个时期,民商法同样应该不断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增加其新的内涵,从而更好地为电商保驾护航,从而促进电商的稳定而安全的发展,使民商法经久不衰。

(一)交易活动之前的准备

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要进行各自相应的准备。买家根据其所要购买的商品的基本信息,比如它的价格、产地、数量、运输方式、预付金额、预计到货日期等相关的信息,列出一个清晰的、完善的购货信息单,然后发到电子商务平台上,在相匹配的商家中挑选那个最合适的,进行合作。卖家根据自己所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利用图文对其进行绘声绘色的介绍,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来吸引客户,并根据客户需求,做好应对措施,做好充足的准备,从而在电子商务平台更加便捷的找到合作者,从而促进商品的成交量。

(二)交易过程中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当买家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众多卖家中,找到合适的卖家以后,相互间对要交易的商品进行更加细致的商务洽谈,针对其价格、数量、交易时间和方式等信息,作进一步的商谈,由于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故在商谈过程中,一定要对任一方的违约情况事先作出强调与说明,在买卖双方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EDI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相互签署电子合作合同,完成电子交易。

(三)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之前办理手续的过程

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前,即在卖家发出商品之后、买家支付货款之前这段时间,需要通过银行、保险、海关、税务、运输等很多部门的参与,对于传统的商品交易,需要经过以上多个部门的各种复杂手续才能够完成,而对于现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交易,买卖双方只需要在EDI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与相关部门交换所需的电子凭证就可以完成,减少了过程中复杂繁琐的办理手续的过程,极大的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

(四)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补救

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可通过电商的物流查询系统,对商品进行实时跟踪,在此过程中,若有任意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另一方均有权利要求违规方根据损失情况,进行现金索赔或者是商品的补发。由于民商法对现实交易的基本内容与电子商务大致相同,只需在民商法现有的基本内容中间进行相关的创新,即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法律效应,故而给电子商务的稳定安全与公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既有促进其发展的方面,又有制约其发展的影响,而在这个过程中,给民商法的合理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现实挑战,针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犯罪、网络权利救助等方面的不足,对民商法提出了严峻苛刻的要求。

(一)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

所谓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出现的民商事主体,一般针对的是网络上的各个企业,这与传统贸易主体有别,故在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发挥效用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决定了电商发展的前途。对于各个网络企业的发展,缺少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去强调其职责所在。同时,针对从事电商的人群,其职业素养不一,需要进行相应的培养与规范。以上电子商务所存在着的问题,严重阻碍着其自身的发展,加上电子商务自身的虚拟性,使得在明确民商事主体时存在严重的影响,故而在发生电子商务纠纷的时候,不能第一时间做出判断,解决其中的主要问题。

(二)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由于电子商务自身所存在的虚拟性,给其发展带来了两面性的作用。一方面,给交易增添了便捷性,减少了其交易过程中的繁琐事项,加速贸易的完成,从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部分商家或个体不断寻求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空缺,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网络诈骗与犯罪,从而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由于电商大多使用虚拟数字信息,进行相关信息合约的交流,故而使其缺乏相应的凭据担保,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法律则难以涉足,其后果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对于法律效用,由于法律讲求真凭实据,故而针对电子商务犯罪,相较传统贸易犯罪,法律往往会使其失去效用,达不到法律所应具有的公平公正的作用,因此导致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严重影响其发展。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各项数据均已虚拟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且其交易方式采用电子支付,故而存在较大风险,一旦有网络黑客入侵,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网络权利救济缺乏对应的合法保障

电子商务,主要是借助网络为交易的平台,进而完成相关信息的交流,但若是缺乏网络的帮助,怎会限制电子商务的进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给予了电子商务广阔的经济市场,促进了电子商务不断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加快了其发展的速度。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受时间地域方式的限制,但其健康发展仍需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不能任意发展。目前,网络权利救助缺乏相对应的合法保障,针对侵权行为,不能给予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从而进一步对侵权方进行惩治,对受侵权方进行相应的损失补救,严重加大电子商务交易风险。

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在微媒体时代的推动下,民商法逐渐进行创新发展,不断丰富其相关内容,进而规范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针对民商法的创新,首先,要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维护其网络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其次,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对依法对其进行管制,起到了铺垫的作用;最后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对产生纠纷以后的买卖双方进行相应的补救和惩治措施。全方位的为微媒体时代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对于民商事主体的确立,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在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明确纠纷责任主体,明确纠纷原因,尽快确立解决方式,切实有效的解决纠纷问题,对电子商务的长久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民商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创新,跟随时代的发展,通过明确其主体的具体形式,建立其真实的电子身份,进而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民商事主体,同时,认可其民事的合法性,使其在法律范畴上成为责任主体,增强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新型民商事主体承担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制度,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合法性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行业也随之兴起,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我们所重点关注的对象。然而面临这样的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相关立法部门对此应该更加关注,并不断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对其法律法规的创新建设中,我们要明确以下几点的内容,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微媒体时代所引发的海啸,故而在对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要不断进行创新,从而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其次,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故而在立法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发展,不断与世界接轨,不断与国际接轨;最后,虽然电子商务具有其特有的虚拟性,但在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其隐私性,保护买卖双方的信息安全,进而营造一个公平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三)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随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相互影响,对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要求。由于电子商务对网络的依赖性较高,故其在面临一些纠纷的时候,必须有相关的仲裁机制为其保驾护航,从而真正建立和谐健康的电子商务环境。对于侵权的行为,给予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从而对侵权方进行严肃的惩治,对受侵权方进行相应的损失补救,从而有效降低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同时对民商法进行有效的创新,跟随时代的发展,从而进一步维护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每一个部分的顺利进行,发挥法律效用,进而不断促进电子商务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下,更好更快的发展。

在微媒体时代的发展下,加强对民商法的创新,并不断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结合,对提升当代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功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商务完全依赖于网络的发展,故网络发展的良莠不齐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切实落实对民商法的创新,并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进行建设,有利于改善这种不良的发展局面,同样,加强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相互融合的程度,有助于新型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进行宏观调控,从而真正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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