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7-01-19王乾光饶竹芸
王乾光+饶竹芸
摘要:近年来,我国P2P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频频出现P2P平台倒闭、跑路的事件。本文介绍了P2P概念、分类及作用,分析P2P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2P;行业现状;监管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P2P行业应运而生。P2P行业是对传统借贷市场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关投资者和借款者的需求。但是,近年来我国P2P行业中,频频曝出P2P平台提现困难、倒闭,P2P平台负责人跑路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如何采取措施解决P2P行业存在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P2P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P2P公司是指个人借款人从个人出借人或者其他机构获得借款的中介机构。根据P2P公司所采取的业务渠道,可分为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两种。线上模式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依托互联网平台。线下模式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不通过网络平台,通过P2P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信贷员审核借款人信息。从P2P公司运作模式分类,P2P公司可分为纯粹信息中介型P2P平台、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和不兜底类金融中介P2P平台。纯粹信息中介P2P平台是指P2P公司作为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的平台,没有信用中介职能。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充分的真实信息,但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由P2P公司补足。不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是指表面上P2P公司为贷款人承担信用中介职能,若借款人真发生违约,却未能对坏账承担责任。P2P公司突破了传统民间金融的区域性,使借贷双方选择范围扩大,通过P2P公司提供了理财服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创新。
二、我国P2P公司现状
我国P2P行业起源于2005年至2010年。2011年至2013年,我国P2P公司数量规模快速发展。2014年至2016年,我国P2P公司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根据博思数据,截止2016年7月,我国P2P行业累计成交量近2.2万亿。截止2016年6月,我国P2P公司总数为2367家,累计问题公司数量为515家,其中良性退出247家,恶性退出为228家。我国P2P行业一方面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出现P2P平台坏账、跑路、倒闭不断发生。P2P行业的发展吸引了大批上市公司、国企、基金、银行等企业通过自建或与互联网公司不断涌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三、P2P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协调
P2P行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具体部门包括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以及地方金融办。五个部门各自承担了相应的监管职责。监管过程中,很多金融产品难以界定,存在模糊之处,使得五个部门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及时遏制。
(二)P2P平台角色不清
P2P在国外指个人间的放贷,而在我国实践中,P2P实质是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个人间的借贷,还包括个人对企业的放贷。P2P平台因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收取服务费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然而,我国P2P行业乱象在于很多平台并非仅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还为投资者利息和本金进行担保,担保的主体往往是平台的负责人,担保能力弱,存在过度担保甚至是恶意欺诈的问题。
(三)对借款客户审核不严
P2P行业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其借贷流程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很多P2P平台对借款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审核相当粗略,甚至只需提供一些文件的扫描件上传即可,缺乏深入调查,导致投资者做出借贷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质量不高,存在非常巨大的风险敞口。
(四)P2P行业准入门槛低
国内一些受到利益驱动的民营企业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了解不足的情况下,在不具备进行金融风险控制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条件下,进入P2P行业。在为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做出有违金融规律的本息担保承诺,通过保证金、抵押、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从而投资者在出借资金的本息得到至少在形式上保障后导致缺乏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的激励。政策上没有对进行P2P企业所应拥有的风险控制人才设置门槛,不少P2P公司成立就没有相应风险控制人才,在销售上通过高息揽存以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缺乏对借款人缺乏实质审核能力,最后导致收益低和巨额坏账,甚至整个平台倒闭。
(五)P2P行业监管滞后
很多P2P平台在出现倒闭,负责人携款跑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才会介入,而在此时投资者虽然能够得到一部分的追偿,但是在这种情况投资者往往已经受到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其实,在这些P2P平台出现这些问题之前,也有种种迹象表明P2P平台存在问题,由于监管不能及时对P2P平台进行资产保全措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不断加大。
四、解决P2P行业问题的措施
(一)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以及地方金融办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在P2P行业中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五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出现违法违规的事项应及时相互沟通。同时,在五个部门应以银监会为主,由银监会的内部部门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具体负责P2P行业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正确定位P2P行业本质
首先应将P2P业务定位于一对一的业务对接,所投项目应专款专用,不允许其他项目的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其次,明确P2P平台只从事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不从事其他法定金融服务,不得搞资金池,不得违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得搞非法集资形成庞式骗局。最后,落实P2P平台有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托管。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首先,银监会等部门应紧密监测P2P平台的运营,在权威媒体上公告各P2P平台的财务状况,客户流动资金明确,坏账情况等信息。其次,制定P2P平台的信息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在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投资者披露借款人的确切信息,以供查阅,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等权威信息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最后,对部门P2P公司虚假不切实际的宣传广告应予禁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准入门槛
针对目前P2P行业的乱象,应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的办法,如对P2P企业的注册资本设定在一定额度之上,虽然现在公司法等规定中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放松了要求,但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容忍度比较低,如果过低的注册资本,在经营出现问题时,非常可能出现挤兑的情形,造成金融机构的灭顶之灾。同时,P2P平台虽然定位于信息平台,但仍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仍然需要为经营风险设置门槛,P2P行业关乎数十万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不设置合理门槛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此外,P2P行业本质不是互联网,而是金融行业。因此,应对成立P2P公司的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金融人才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要求成立P2P公司的若干股东应具有金融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学历。此外,P2P企业在运行之前应在银监会进行登记,取得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再到工信部、地方金融办等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相应的审核,最后到工商部门领取执照。
(五)提高监管的前瞻性
监管部门应对P2P平台早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应对平台严格监管。当P2P平台发展成熟、规模较大时,监管者应建立P2P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数据模型,及时快速地把握资金运行规律,分析和预测未来走势,更好地对P2P平台实施监管和风险控制,以预防资金断裂,尽可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总之,需要在外部采取政府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准入门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等措施,在内部应正确定位P2P行业本质,有利于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J].征信,2014(08)
[2]魏彬.金融改革背景下P2P行业的法律规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2015(06)
[3]张静妙,侯少杰,曹淑服.我国P2P行业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08)
[4]翁思思.对P2P行业规范化的探讨[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12)
[5]程碧升.国内P2P行业发展分析[J].时代金融,2015(03)
作者简介:
王乾光,男,硕士学历,现任教于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
饶竹芸,女,现任教于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与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