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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越南共产党的党内问责

2017-01-19于秀秀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7年1期
关键词:党纪问责委员会

于秀秀

[摘 要]

古巴、越南共产党在党内问责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问责推进反腐,对腐败分子进行严肃问责;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其权责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党内问责机构来保证问责开展的公正性;严肃问责违反党纪的行为以及完善党内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等。古巴、越南共产党在完善党内问责上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古巴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党内问责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33/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1-0061-03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内问责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1]其本质是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落实责任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党内问责来加强执政党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为例,古巴、越南共产党在党内问责上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

在和平年代,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腐败。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就曾深刻地指出:“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是腐败泛滥的另一个原因——在缺乏这些制度的情况下,腐败行为更容易维系。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腐败官员能安然无恙地待在办公室是因为无透明度使他们掩盖了腐败(拒绝提供任何信息或索性提供错误信息),缺乏问责制又使他们有机会滥用职权而不担心有严重结果。”[2]

古巴共产党(以下简称古共)和越南共产党(以下简称越共)历来十分重视反腐斗争,将反腐作为问责工作的重中之重。古共通过设立全国反腐败委员会来发现腐败问题,遏制腐败现象。反腐败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中央组织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由总检察长、部长会议代表、监察审计部部长、内务部长等组成。委员会领导和指导全国的反腐败工作,每月定期开会研究反腐败形势,负责查处有关贪腐的大案要案。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包括省市党委和各基层支部,每月讨论一次防止和反对腐败问题,检查本地本单位是否存在问题,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古共前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曾言明:“我们必须将腐败控制在踝关节以下,决不能让它达到我们的脖子位置。”[3]越共在2012年十一届五中、六中全会加大反腐力度,五中全会成立由总书记任主任的中央反腐委员会。2013年,其七中、八中全会提出了党建的任务,包括落实党员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继续总结和落实四中全会决议,成立7个监督检查组,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官员信任投票制度等。在力度不断加强的反腐进程中,越共党内一大批贪腐分子被追究党内责任。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既从大多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执政党的优点,又从少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执政党的缺点。若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便能使民众信服,在群众中赢得民心,树立权威。古共深谙这点,对党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向来要求严格,严禁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古巴共产党要求其党的领导干部要把权力视为光荣和责任而绝不能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资本,强调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是运用好手中掌握的权力为群众做实事、谋福利,而不是把它作为以权谋私的资本。

越南共产党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对所出现严重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人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并在九大上规定了各级党委的领导人不仅要保证自己的清廉,而且还要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出现的腐败问题承担不可推脱的责任,为党内问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领导干部是问责的主要对象,明确领导干部的权责归属,符合问责的权责一致原则,也是制定问责条例的基本要求。越共九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新的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新的工作制度对政治局、书记处、中检委和中央委员的职责、权限、分工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规定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各位中央委员对自己分管的事务必须负责到底,如该事务需要在政治局会议或中央全会讨论和处理,负责人必须牵头撰写相关的报告和决议,并负责监督落实。”[4]2006年越共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包括总书记及其他承担党和国家领导工作的个人职责、权限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5]这些规定为党内问责的开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对于明确确定党内问责对象及党内问责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党内问责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建立专门的党内问责机构就十分有必要。

古共十分注重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通过设立三级申诉委员会把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的监督问责纳入制度体系中,以推动党内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三级申诉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责包括:受理对党员和干部违纪行为的举报;审理对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有关问责处分的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否定或修改。古共三级申诉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平行不受其制约,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了监督问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古共还设立了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直属古巴共产党主管党务工作的政治局委员领导。这一组织的设立为普通群众有效监督党员干部开辟了途径,有助于为党内问责提供来自普通群众及时、广泛的信息。

与古共的三级申诉委员会和群众举报委员会不同,越共实行质询制度来对党员及党内领导干部进行质询,一旦发现问题便进行严肃问责。质询制度要求每位中央委员,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和书记处书记,都有提出质询的权力和接受质询的义务。同时,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检查委员会作为集体也有接受质询的义务。越南国会办公室副主任阮士勇认为,“说明责任是质询的根本目的”。[6]被质询者中还包括国家领导人,例如前总理潘文凯曾就交通部腐败案件专门接受质询,2016年4月份刚被免去总理职务的阮晋勇曾因国企丑闻遭国会质询。质询活动面向全国进行电视现场直播,接受全国选民监督。中央全会留出专门的时间进行质询活动,被质询人必须回答质询人提出的问题,直到质询人满意为止。同时,越共还在全国各个地区成立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

越共所设立的质询制度不仅仅要求是中央委员回答代表们所提出的问题,更是对自己阶段性工作成绩的拷问,它不仅仅局限于有错问责,也囊括了无为问责。越共还将国会代表质询政府官员的做法引入越共中央全会。越共中央全会的这种质询制度属于一种横向的党内问责制度。每一位中央委员既是问责主体,又是问责对象,提出质询的权利与接受质询的义务相当。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质询活动公正地开展,也有利于保证问责工作的即时性和有效性。

党规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线。古共和越共对严明党纪有着深切的共识,通过会议要求和制度规定提高广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各级党组织对严明党纪的认识,从思想上为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各级党组织严格遵守党纪、违纪必问责打了一剂预防针。

越南共产党在2013年5月十一届七中全会指出,“部分干部、党员思想腐化、政治堕落、道德作风飘浮等情况较为严峻”,要“弄清党内政治思想、道德、生活作风衰退状况,加强纪律并严格处理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不满的复杂事务”,“中央委员会确定,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委、党组织以及机关党委领导集体和各级领导、管理者应严格、自觉并有合理计划和措施地立即克服和修正通过检讨、自我批评和批评总结出的缺点和薄弱之处。继续领导、指导、检查并监督检讨后急需着手的工作开展落实,尤其是有效、严明处理和解决现存的紧迫问题”。[7]古共对党的工作纪律规定:“凡是违反党纲、党章和党纪国法,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党员和预备党员,或党、团组织及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用公共财产为个人谋取利益;未经许可用公共财产举办晚会或馈赠礼品;谎报计划执行情况或歪曲有关资料;纵容官僚主义、裙带风、地方主义或宗派主义;阻止或压制批评和自我批评;玩忽职守、漠不关心、不尽力完成计划和指派任务等行为都要受到责任追究。”[8]20世纪90年代以来,古共党内由于腐败、渎职、懒政不作为等原因,先后有4位政治局委员被撤职。古共对党内高官、重要领导干部的严惩是其严明党纪、违纪必问责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是预防和严惩并重,强化违纪问责的警示力量。

问责制的建立和发展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补充,形成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完成从问责启动到申诉再到救济等一系列问责程序。

为了确保党内问责不发生偏差,保障党员的主体权利,古共还设立了与监察委员会相对应的申诉委员会,保证了被问责党员的申诉权利。党员不服从组织的问责可以到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不同的问责处罚向不同的申诉委员会申诉。这两个机构互相合作,把加强党内问责与发扬党内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党内问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申诉委员会有权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只对其上级领导负责,其职责是专门受理党员的申述,它的组成人员是有一定年份的党龄,从未受过纪律处分,并且拥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该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是经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的,对于党内处分不满的可以上诉到省级,而对于开除出党的则可以上诉到全国申诉委员会。例如,“2002年古巴处分了43000多名党员,其中2058人对处分不服提起了上诉,占受处分的4.7%,这些人中有23%的党员的处分被改变了,347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由于申诉而保住了党籍”。[9]这就尽可能地保证了党内民主和公正,使每个党员在受到不公正或错误问责后获得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并得到制度的保障。

除完善问责的申诉制度之外,古共还颁布党内问责相关条例,明确问责事由、形式及程序等。《古巴共产党处罚适用条例》对违反党章党纪、党的政策的党员,违背党的原则或路线的党的机关和基层组织,规定了相应的问责处罚措施以及各处罚措施适用的程序。从条例的各项规定来看,古共对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要求极为严格,就连“没有正确地保存党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支部会议、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违反迁移规定”等行为,都要受到党内问责。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除要受到党内纪律处分之外,还承担司法责任或行政责任。[10]对于犯错误的党员视错误大小和性质给予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暂停党员权利、与党分离、开除出党等五种党内问责形式。在问责程序启动上,依次是:指定一个专业干部同被问责党员谈话、联合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和建议、把处罚建议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做出处罚决议、将处罚决议通知给被问责党员及其所在的支部。明确的问责事由、多样的问责形式以及规范的问责程序使得古共的党内问责有章可循,不断趋于完善。

中国共产党与越南、古巴共产党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属于强规范型政党,通过梳理分析越共和古共有关党内问责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我们得到启示和借鉴。党内问责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精益求精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在借鉴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有关党内问责探索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点及我国国情,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党内问责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EB/OL].新华网,2016-07-17.

[2][美]博瑞斯·马尼科夫.打击腐败:私营部门的观点和解决方案[J].杨晶黄旭江编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3):75.

[3]陈久长.“硬汉”卡斯特罗:中国驻古巴大使手记[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274.

[4]周敬青.中外执政党制度建设论纲[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138.

[5]康帅.越共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做法[J].当代世界,2008(2).

[6]李湫杰.政治革新下的越南国会建设[D].郑州大学,2015.

[7]邹焕梅.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自身建设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4.

[8]周敬青.他山之石:国外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六大纪律”[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01).

[9]肖枫,王先志著.古巴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1.

[10]王承就.古巴共产党建设研究[D].南开大学,2010.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

指导老师:周敬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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