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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硕士生招生复试制度的程序公正及其实现

2017-01-19刘静波

赢未来 2017年15期

摘要:本文立足组织情境探讨了程序公正的概念和内容,分析了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内涵;基于对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理解,提出了实现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基本设想:正确认识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的复试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全面的监督保障机制,以保证硕士招生复试全过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硕士生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TU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78(2018)20-0409-02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1]。在多年的研究生教育实践中,我们还感觉到,初试成绩高的硕士生其培养质量不一定高。复试是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科研潜能的重要环节[2],对于提高选拔培养质量,特别是拔尖优秀创新人才选拔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拟从程序公正的视角探讨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内涵以及实现。

1 程序公正的概念与内容

程序公正的概念,最早是在1975年,由美国的社会学家John W.Thibaut和Lauren Walker在司法环境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程序公正问题,进而提出了程序公正的概念[3]。在此之后,这一概念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学者大多认为“程序公正是指用于决定结果的方法、机制和过程的公正性”[4]。并且,过程的公正、公平仍被认为是程序公正的核心要素和最终价值诉求。

紧随其后Leventhal、Bies、Moag等一些美国学者对如何确保组织情境中的程序公正,做了大量的研究。Leventhal等人认为,一个公正的程序应具备以下的特点:一致性、无偏性、信息的准确性、可修正性、代表性和伦理性[5]。通过更进一步的研究,Peterson、Green、Cary也支持Colquitt的观点,认为该界定同样也适用于不同的组织情境[6]。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哪一项组织程序,要实现程序公正,应由以下八部分构成:一是过程控制,意指该组织的相关成员都能够通过程序来发表、阐述自己的观点;二是决策控制,意指该组织的相关成员都能够通过程序来影响最终的结果;三是一致性,意指该组织的程序运行不会因人、因时而变;四是无偏性,意指该组织的决策者应是中立的;五是信息的准确性,意指该组织的程序是建立在相对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的;六是可修正性,意指组织中存在可以修改错误结果的相应的申诉程序;七是代表性,意指该组织所有相关成员都有发言的权利;八是伦理性,意指该组织的程序应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及伦理标准[7]。

2 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内涵

基于上述程序公正的相关理论,我们从程序公正的构成内容来审视,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的程序公正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证硕士招生复试所有参与人员的基本话语权,它影响着整个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在硕士招生复试过程中有众多的参与人员,包括考生本人,包括报考的导师,同时也有学校层面和学院层面的招生管理人员,所有参与者的话语权力都应获得相应的保障。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工作中是组织者,是按照组织的目标设计主导选拔过程,更加关注如何科学地选出优秀生源,但出于组织公正的需要,研究生招生单位在设计选拔要求时会兼顾科学性与公平性。对于导师来说,必须以招收学术、道德水平较高的硕士生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积极争取硕士复试过程中相应的话语权,提高硕士招生录取的质量。对于考生来说,考生在复试中是被动的参与者和被选择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更关注的是复试的程序公正,希望能有一个公平的舞台来展示自己的才华”[8],考生对组织公正的这种关注和追求更为强烈,同时,更体现在他们有权对硕士复试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则提出质疑,并且能够得到相关招生单位、工作人员的及时反馈。

第二,硕士招生复试过程的规范与透明,它保证了整个程序的一致性和无偏性。复试操作的规范,要求高校在选择、培训复试工作人员上要严格把关,对所有人员都要进行有关复试政策、要求、纪律方面的培训,包括考试规则、工作程序、命题要求、考评标准以及工作纪律的要求、行为规范等全面培训。复试过程的透明,要求各高校在公布复试方案时,尽可能地公开复试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导师的个人信息及其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复试中所有的考生名单及成绩等信息。复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应尽可能全程公开复试各个环节的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等,使考生及时掌握复试的信息。社会公众和众多考生对硕士招生整个程序的信任感及公正感也主要来源于程序的公开性及确定性。

第三,硕士复试申诉及复议制度的健全,它体现了招生程序的可追溯性、可修正性。硕士复试全程公示,目的就是让所有参与的考生了解复试的整个过程,了解学校、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的复试工作,并对此进行判断和选择的过程。但考生的了解是单向的,仅有了解也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有相应的渠道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尤其是硕士招生的最终结果,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并有配套的投诉处理系统及时处理考生投诉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考生明确的答复。

3 实现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基本设想

第一,明确定位,正确认识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是实现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基本前提。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二者是辨证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复试的科学性也应该符合科学价值的公正性:其一,科學性追求的是复试内容、复试方法和复试的评价符合“科学价值公正”的要求,这些直接关系到人才选拔的公平与公正。其二,公平性寻求的是复试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符合“科学价值自主性”的要求,即“科学探索程序形成和制度化是依据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兴趣的”[9]。这些正是维护复试科学性的有力保证。对于研究生招生单位而言,复试工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是辩证统一的,就像“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能偏废。研究生复试定位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复试的科学性是要“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复试的公平性是要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这涉及教育公平和国家考试的公信力问题。只有正确处理复试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才能实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第二,完善体系,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的复试考核指标体系,是确保复试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是有效完成复试工作的前提。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五条原则,招生单位应根据初试与复试在考核内容上不同的侧重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考核学生专业水平、人文素养、科研潜力、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同时,招生应根据学科特点来组织复试工作,如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计算机上机考试、实验操作技能考核等等,既能使考生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导师选拔具备从事某学科领域研究的创新型人才。同时,建议将心理测试纳入到复试环节中进行考核。个人的心理素质、可承受能力、耐受能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能力和责任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成才的关键,硕士生可能在日后会面对众多压力,需要学校足够的重视,因此复试中加入心理测试很重要,建立了解拟录取的硕士生的心理健康档案就显得很有意义和必要。

第三,健全制度,复试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申诉及复议制度、过程可溯制度的健全,是实现硕士招生复试制度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在信息公开方面:合理利用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多渠道发布招考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信息、復试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纪检监察方面:纪检监察部门监察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从组织上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教师督导小组+学生监督小组巡视;在申诉复议方面:建立校院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申诉及监督渠道的畅通,有效地处理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过程可溯方面:在做好复试笔试环节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全面的监督保障机制的建立,是将招生自主权置于制度的监督之下,并将复试的相关信息透明化,从而在操作过程中保证复试的公开、公平、公正。

4 结语

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两段式”的形势下,硕士研究生的复试逐渐成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中重点考查考生的学术潜质、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研究生复试相较初试选拔更复杂、难度更大。近年来,随着考研复试比重逐渐加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增加,人们对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更加关注。研究生招生单位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在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复试工作所必须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的复试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复试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申诉及复议制度、过程可溯制度的健全,使我们的复试工作更加科学、公正与公平,为高校拔尖更多的科技人才、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Z].(教学[2006]4号).

[2]方文心. 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的对策与方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生源质量分析与研究[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20(s1):21-24.

[3]Thibaut J W, Walker L. Procedural Justice: A Psychological Analysis [J]. Duke Law Journal, 1975, 1977(6).

[4]Folger R, Cropanzano R. Organizational justice an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J].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1998, 37(37):517-518.

[5]Leventhal G S, Karuza J, FRY W R. Beyond fairness: A theory of allocation preference [M] //MIKULAG. Justice and social interaction. New York: SPringer-Velrag, 1980:167-218.

[6]Paterson J M, Green A, Cary J. The measurement of organizational justice in organizational change programmes: A reliability, validity and context-sensitivity assessment [J].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2002, 75(4):393–408.

[7]施莉. 论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公正及其实现[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8(3):46-49.

[8]跨考教育. 从考研国家线窥测复试难题[EB/OL].(2012-04-01). http://edu.sina.com.cn/kaoyan/2012-04-01/1621333265.shtml

[9]LACEY H.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the control of nature[J]. Science & Education,1999(8):27-28.

作者简介:刘静波(1982—),女,山东东阿人,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科员;东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毕业,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从事工作:研究生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