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河长制促进淮河流域绿色发展
2017-01-19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幼
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幼
全面落实河长制促进淮河流域绿色发展
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幼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面实行河长制,为强化淮河流域河湖管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一、要深刻学习领会推行河长制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江河湖泊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提出明确要求。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必须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河长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落实河长制,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要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二、要以河长制为抓手推进淮河流域河湖保护工作
淮河流域人口众多、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粮食和能源供给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流域内河流纵横,湖泊星布,孕育着灿烂的中华文明,滋养着芸芸淮河儿女,保护河湖事关流域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发展。
受特殊地理位置和南北气候过渡带条件影响,淮河流域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灾害易发,水多水少矛盾突出。另一方面,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水争地、河湖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新问题不断突显,呈现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问题愈加突出。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新老水问题体现最为集中的区域。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现状的“多龙治水”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追责不明,严重影响了河湖治理和保护效果。近年来,江苏、安徽等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在推行河长制方面普遍实行的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等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河长制是解决淮河流域河湖复杂问题的一剂良方,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保障淮河流域水安全,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重大机遇,充分利用河长制这一有利平台,积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保护河湖的主体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间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合力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三、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任务要求
近年来淮河流域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航运、供水、发电等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河湖管理保护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些河流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明显下降;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质超标问题仍然严重;一些河段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尚未完全落实,部分省、市边界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一些沿河湖城市,以改善城市水环境、整治河道为名,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功能发挥。
面对复杂的河湖保护问题,各地要紧紧针对河长制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六大主要任务,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既要做到内容全面,不可偏颇,又要突出重点,直击要害。从六个方面对河湖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梳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目标要求,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细化各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做到河湖保护治理与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相衔接,保证目标的一致性。要全面强化依法治水管水,结合各地实际,修订完善河湖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巡查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流域机构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要主动作为,发挥好“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协调指导就是要及时了解流域各地河长制相关情况,加强沟通,建立工作机制,重点要解决好跨省河湖保护问题。做到各地河长制提出的河湖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与流域规划相一致,做到省际河湖和跨省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保护目标相衔接,确保河长制达到预期成效。监督监测就是要加强对各省河长制工作过程的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掌握各省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要在以往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界断面的监测,提升能力建设,优化调整监测网络,扩大水质水量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频次,为河长制目标考核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推行河长制如何做好直管河湖管理和保护问题,沂沭泗局及各直属局要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要以河长制为契机,加强与江苏、山东两省及有关地市河长办联系沟通,建立联络机制,构建沂沭泗直管河湖河长交流平台。一方面在地方河长领导下,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利用好河长平台,积极参与到地方河长办公室,提出河湖治理和保护要求。要积极探索与地方河长办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协同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
五、要全面完成河长制各项任务
按照《实施方案》工作进度要求,淮河流域各省要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健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出台工作方案。流域内江苏、安徽省要在2017年 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河南、山东省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2018年6月之前流域各省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建立河长向村(社区)延伸,力争建立五级河长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推进河长制的过程中,各地要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好各项任务,确保河长制任务全面完成。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河长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流域机构要按照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要求,与流域各省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河湖管理保护涉及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卫生、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河长制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体现各地特色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查、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方案验收等河长制工作制度,规范河长制运行。要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要建立淮河流域推进河长制协调联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涉及省际之间、上下游之间的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事宜。
四是严格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自上而下建立完备的河长制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出台相关规定及办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各省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流域机构要按照水利部部署组织做好对安徽、江苏、山东省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
五是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
六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因地制宜建设重要河湖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整合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完善中央、流域、各省信息共享的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七是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各地要及时总结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在省、市、县级层面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炼好做法、好经验,丰富完善河长制体制机制。建立淮河流域河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会或现场会,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不断提升河长制工作水平。
八是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各地要加大新闻宣传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和取得的实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