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17-01-18李晏
李 晏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法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2017-06-11
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重点课题“法治中国视域下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FJJKCGZ16-262)
李 晏(1979—),男,云南大理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理论、劳动法学研究。
10.3969/j.issn.1673-5935.2017.03.017
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李 晏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法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当前我国很多独立学院在培养法律人才时未意识到自身与母体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区别,培养方案没有体现出独立学院的特色,存在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内容自相矛盾、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师资力量薄弱、教材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严重影响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独立学院应当将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并依此构建相应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独立学院是指我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与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采用全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以开展普通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与母体学校相对独立的全新的办学模式[1]。独立学院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公办高校教育资源极其有限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有257所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任务与传统的公办学校“学术型”和高职高专学校的“技能型”有所不同,主要培养既掌握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又具备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如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仍是法学教育的热点,通过什么样的人才培养培养模式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当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人才培养还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社会需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没有实现完全的匹配,虽然明确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毕业生的就业率仍然较低,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于人才的满意度仍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内容均存在误区,难以起到“指挥棒”的作用
1.定位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一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华而不实,定位不够清晰,不仅学生难以准确理解,不少教师也无法全面把握。比如有的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强调“通过四年课程,法学专业学生能够获得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核心能力、专业综合应用能力,能够为社会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并具有深造的潜力”。但是,对何为“专业核心能力”、何为“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何为“基本的法律服务”、何为“深造的潜力”的准确理解尚且如此艰难,何谈贯彻执行?除了起到“装饰”的作用以外徒增社会舆论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误解。
2.定位与实际相脱节,与不同类别院校趋同
众所周知,独立学院采取“公办民助”的办学方式,在师资、办学条件上依附于母体学校,在办学机制上借鉴民办高校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取二者之长走出一条高等教育的新路。但在实际的办学过程中,不少独立学院过分依赖母体学校,在办学模式上照抄照搬,穿新鞋走老路,以自身之“短”去博母体学校之“长”,毫无疑问无法实现自身价值。例如不少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与母体学校趋同,或者仅仅稍作改动,没有强调独立学院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到独立学院学生与母体学校的差异性。还有的片面强调与母体学校的差异,在人才培养目标中过分强调“实用性”,忽视对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通识性知识的传授,将自身的办学定位等同于高职高专院校,这与独立学院的设置初衷是南辕北辙的。
3.培养目标与内容自相矛盾,培养陷入困境
某些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贪大求全,既要培养学术性、研究型人才,又要使这些人才具有较高的法律应用和实践能力,办学上失去方向。比如有的独立学院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本专业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应用人才和理论人才”,究竟是理论还是应用不得而知。不可否认,确实有很多优秀学子在理论和应用方面都有所建树,但这样的“全才”毕竟是少数,特别是在独立学院这一层次的学生中更是凤毛麟角。如果不能在人才培养上“术业有专攻”,结合独立学院的特点量力而行,而是把母体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任务大包大揽,妄想毕其功于一役,无疑是自欺欺人。长此以往,培养的毕业生很多会成为学术上并无太深的造诣,实践上也没有太多经验和能力的“统统不通”型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的需要。
(二)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课程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均有待改进
课程体系是教学内容按一定的程序组织起来的系统和教学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是人才培养的载体[2]。课程体系的设计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规格和实际效果,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效果和质量,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和关键。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存在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1.课程设置与母体院校雷同,未体现出独立学院的特色
不少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是对母体院校的复制克隆,相似度较高,完全没有根据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和就业方向量身定做,由于与母体学校在师资和办学条件上相比差距较大,相似的课程设置体系难以实现相同的培养效果。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3]。毋庸置疑这16门必修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教学上如何体现独立学院的特点,是否需要在讲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强化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还是一味地与母体院校雷同,在课堂上探索学术上的各种学说和意见争鸣,值得商榷。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来主要从事实务工作,这就要求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技能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本科教育中一以贯之而非只存在于实践教学和部分选修课之中,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对实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应该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2.专业选修课程设置五花八门,缺乏系统化和体系化
专业选修课程是必修课程的延伸和扩展,对于提升法学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兴趣不可或缺,也是体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特色的关键。目前,独立学院在法学专业选修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学分较少,难以完成延伸和扩展专业能力和素养的任务。当前高校流行“通识人才”培养理念,不少学校为了追随这一潮流不同程度地增加了非专业性的通识课程的比重,相应地,专业课程的比重有所降低。专业课程中专业选修课又是重灾区,很多学校大学四年仅仅为学生开设10~20门专业选修课程,既无法体现专业选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作用,也不能实现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任务。其次,不少学校在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大幅度借鉴参考母体学校的设置方案,并未考虑到母体学校“研究型、学术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自身“应用型、复合型”目标的差别,全盘接受母体学校专业选修课程中理论课程较多、实践课程偏少的设置方案,显而易见,与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背道而驰,使毕业生变成母体院校的“简配版和微缩版”,无法适应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再次,由于师资不足,不少独立学院存在“因人设课”的情况,教师的缺乏导致不少专业选修课程实际上处于无法开设的状态,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更不要说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第四,不少学校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究竟亟需哪些方向的人才从来不做调研或者漠不关心,“你需要你的、我培养我的”,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没有与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用人需求结合起来,部分选修课程已经过时却仍在开设,用人单位需要毕业生掌握的很多基本技能学校却从不开课培养,导致频频出现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局面,造成人才极大的浪费。
3.实践教学环节开展难度较大,很多课程仍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
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落脚点就是实践教学环节能否顺利开展,原因在于“应用型”人才除了掌握较为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以外,更重要的是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后者的培养与提升很大程度上依赖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但独立学院囿于先天因素的欠缺,在办学规模、办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学校课堂教学已经力不从心,要完成实践教学的任务更是难上加难。首先,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需要实现“小班教学”,即一个课程班的人数在30~40人左右。小班教学能够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及时与面临学习困难的学生沟通与交流、答疑解惑,也使学生有充分发挥和展示自身才华的机会。而目前很多学校无论理论课还是实践课均采取50人以上的“大班教学”形式,实践教学中“搭便车”的情形比较普遍,无法真正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要实现“小班教学”,师资的数量是关键,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独立学院法学院系专任教师的规模大多不超过20人,少一些的在10人左右,只有母体高校的三分之一,显然无法在教学活动中完全实现“小班教学”。其次,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具备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承担主导角色,而独立学院的教师大多为没有多少实务经验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显然并不符合“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再次,实践教学除了教师的因素外,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基地。独立学院的办学由于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维持正常教学已属不易,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实践教学设备,短期内很难实现,实践教学过程基本上还是在课堂内沿袭理论教学的思路和方法,学生只能在教师的讲授中透过“神游和想象”完成自身实务能力的锻炼和提升。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材建设进展缓慢
教师是教学一线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主力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成败与否,教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独立学院在发展前景、报酬待遇、科研环境等方面无法与公办学校相提并论,对优秀师资的吸引力有限,致使不少独立学院的师资在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结构不合理,年富力强、拥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并不多,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社会历练和实际工作经验的青年教师。况且由于教师数量有限,不少教师还要身兼多门课程的教学,整天疲于应付繁重的教学任务,对于钻研教学方法、提升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心无力。
教材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对于独立学院不少自学意识较弱、自学能力较差的学生来说,教材经常被奉为学习知识的唯一途径。因此,教材的取舍已经成为关系到独立学院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教材的选择上存在两个误区:或者是使用母体学校的理论性、学术性较强而与社会实际联系较弱、缺乏法学职业技能培养与锻炼的教材,这样的教材实际是为培养“研究型”人才服务的,大量选择理论性较强的教材无助于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或者是选择高职高专院校使用的教材,这些教材实用性较强,但基础知识涉及较少,导致学生掌握了如何使用“挖掘机”但不知道“挖掘机”的工作原理和制造过程,教学无法达到本科层次人才的培养标准,也对学生将来继续深造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路径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于提升独立学院自身的竞争力、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向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独立学院需要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优化、特色教材编写等方面积极变革,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同时也能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长远稳定的发展。
(一)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与外延,赋予其可操作性
“从人才结构上讲,拔尖创新人才应该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科型、研究型的大师级人物,而且要培养大量技术型、应用型的优秀人才。相对于“研究型”的人才来说,“应用型”人才的社会需求量更大,培养任务更重[4]。从学生的素质和质量来说,独立学院这一层次的教育一味追求培养“研究型”人才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社会对人才类别和数量的需求。从人才质量的现状看,当前独立学院等一般本科学校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其毕业生基础理论和研究能力不如一流高水平大学,而实践动手能力又不如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要实现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结合独立学院的自身特点和现状以及用人单位对“应用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目标应该具备几个要素:其一是扎实的基础知识,“应用型”法律人才首先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以及法律条文的基本规定和内涵,一些学校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放在“应用”,对学生基本知识的教授放在了比较次要的位置,殊不知不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概念、原理知识如何去应用,这样的应用只能是浑水摸鱼的误打误撞而已;其次要掌握一些与法学相关的周边学科的知识,诸如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政治学、信息学等,这不仅是人才成长的需要,更是现代社会对通识性人才的基本要求。另外,对于外语、计算机应用、写作等基本的谋生技能也应该有明确的要求,这应当是所有专业无论是“研究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的基本标配。
其二是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应用型”人才当然要体现人才的应用性,就法学专业而言,应用性主要体现在“听”“说”“读”“写”四种能力上。“听”的能力是指能够在短时间内听懂相对方叙说的能力,这里的相对方包括委托人、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人、法官和检察官等在工作中需要接触的对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职场需要面对来自不同阶层、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各异的社会人士,能够在短时间内抓住对方说话的重点和要点、迅速理解相对方的意图实际上是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说”的能力是指毕业生的口才和辩才,能够在不同场合的对话、辩论中提出令对方信服的观点,说服相对方,为己方争取最大的利益是法律人才成功的前提条件。“读”的能力是指通过阅读,理解把握复杂的案件材料、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深奥的法律原理,从中获得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事实和依据的能力。“写”的能力是指书写各种法律文书、法律材料、法学论文的能力。即在“听、说、读”的基础上,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所掌握的法律条文和所调查到的法律事实材料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和法学论文的能力。这四项能力全面系统的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应该贯穿整个“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的始终。
其三是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地方经济文化特色开展培养工作。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为了所培养的人才将来能够更好地学以致用,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应当将服务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作为一个侧重点,比如沿海城市的学校可以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法律英语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特色,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将民法、商法作为培养的特色、科技较为发达的中心城市的学校可以将知识产权法作为特色等等,一方面可以打响学校优势学科的品牌特色,更重要的是使“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真正落到实处。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突出“应用型”的特色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针对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应该把握四个要素,即通识性、基础性、方向性和实践性,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完全复制照抄母体学校以通识性和基础性作为课程设置的首要原则和将独立学院等同于高职高专院校,把方向性、实践性作为课程设置首要原则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既没有考虑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与母体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差异也丧失了独立学院作为当今中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和根据。
通识性即在课程设置中不能因为强调专业知识而任意删减通识课程的规模,减少通识课程的学分。通识课程中包括通识必修课,即大学语文、外语、高等数学、计算机类和思想政治类课程和通识选修课,即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由选择的非本专业课程,法学专业主要开设的是经济类、管理类、政治类、心理学类等课程。通识课程所教授的知识和技能是任何专业的学生将来步入职场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在一、二年级开设。
基础性即本专业的基础课程,法学专业包括法理学、法制史等十六门教育部规定的核心课程,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为学生大学三、四年级进一步深造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还可以在基础课程设置上根据自身的优势,增加一些特色课程,着力培养学生某一方面的技能和能力。
方向性即在法学专业选修课的开设上,杜绝“因人设课”和“随意设课”的混乱情形,在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人发展方向选择的基础上,将专业选修课程进行“模块化”设置,把数量众多的选修课程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分成几个方向和类型指导学生选择,既照顾学生的自主性,也避免选课的盲目性。比如以司法系统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学生主要选择刑法类、诉讼法类的课程、以企业、金融单位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的主要选择商法、经济法类的课程、以出国留学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学生主要选择国际法类、法律英语类的课程等。
实践性即在课程设置时强调对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学的核心在于实践和应用,实践性课程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所在。实践性不仅仅要求在课程设置时增加实践类课程,核心在于将实践性作为一个课程体系的基本原则融入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贯穿始终。课程设置上可以单列一个技能模块,将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各项技能、需要具备的各项能力都纳入到教学范畴中,开设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考试指导、经典案例分析等实践类课程。在专业必修课中每周增加一个课时作为讨论课,在教师主持下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学生可以自由探讨在主课上所学的相关知识和产生的各种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思辨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手编写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两个重要的保障措施——教师和教材。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瓶颈。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核心在于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营造良好的科研发展环境、建设积极向上的团队文化和愿景。在此基础上着力打造一支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有爱心的教师队伍。具体到法学专业,需要着力解决的就是“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的问题。法学的生命在于应用和实践,法学专业的教师不仅需要拥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能力和法律实践经验。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应当把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提升到战略高度,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加强现有教师的培养和提升,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学历深造,组织教师每学期定期到实务部门实践和学习,安排教师多承担一些实践教学任务,促使教师认识到实务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二是聘请符合条件的实务部门人士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些实践性课程的教学任务,为学生开设实务讲座,促进专职与兼职教师的沟通和交流。兼职教师的聘请要制定严格的标准,不能因为具备实践经验就放松对教学能力的要求,影响教学效果。
绝大多数独立学院目前或者使用母体院校或者使用高职高专院校的教材,与培养目标背道而驰。在师资条件满足后,有条件的独立学院可以组织编写自己使用的教材,编写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基础性原则,虽然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扎实的基础知识是前提条件,在教材中基础知识要讲足、讲透;二是合适性原则,学科领域争议较多、没有取得共识的、难度较大的知识大多已经超出独立学院学生的培养范畴,可以少提甚至不提;三是实践性原则,在教材编写中要突出学生职业技能、实务知识和能力的培养,“突出”不是要在教材中单列出来,而是要将其贯穿在教材编写的全过程,渗透在教材内容的方方面面,让学生无时无刻不感受到职业技能和实务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四是创新性原则,法学术语和原则往往晦涩、乏味、枯燥,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走前人的老路和弯路,借用案例、新闻事件、实例等增加教材的可读性和趣味性,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让教材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1] 莫万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皖西学院学报,2009(2):29.
[2] 吴济桃.差异化办学模式下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9):63.
[3] 薛德枢.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应凸显层级差异性[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3(2):55.
[4] 关仲和.关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0(6):7.
G648.7
A
1673-5935(2017)03- 0059- 05
[责任编辑]巴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