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017-01-18
中国石化 2017年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两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作者单位:齐鲁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