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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的冷思考

2017-01-18原勇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7年23期
关键词:黑名单经营者电商

文/原勇

“红黑名单”的冷思考

文/原勇

互联网的普及,在造就网络销售的持续火爆和“双11”奇迹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困惑和问题:在各类电商平台方兴未艾、遍地开花、近乎野蛮生长的情况下,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所带来的诚信缺失日益严重。2017年“双11”前夕,国家发改委专门召开“双11”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会议,强化电商促销中的“信用问题”。由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8家企业共同组成的“反炒信”联盟同时也举行了扩盟仪式,包括美团大众点评、唯品会、蜜芽等7家企业加入联盟,该联盟希望以“双11”为契机,强化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关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信息中,经分析比对,共梳理出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6440家,其中首批500家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此外,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电商“红黑名单”的推行,在引起电商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眼镜行业人士的热议和思考。

思考之一:失信—— 电商平台难以逾越的“ 坎” ?

从2014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销售产品实行质量抽查制。当年,国家质检总局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当当、1号店、凡客等抽查发现,儿童玩具、服装、小家电等14种网销产品抽检合格率为73.9%:小家电、儿童玩具安全隐患多;部分羽绒、羊绒服装成分含量不实;鞋类耐折性能不合格;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对网络销售的玩具、服装、鞋类、背提包、小家电等11种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抽查结果显示,抽查合格率仅为71.3%,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与明示不符情况严重、小家电产品安全隐患多;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开展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专项抽检,对淘宝、天猫、易迅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国美在线、唯品会、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国内市场主要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涉及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共计抽检商品503批次,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34.6%。2017年“双11”前夕,江西省公布的对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网络交易平台在江西省注册的网络经营者销售的老花镜产品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天猫的抽检合格率为37.5%,京东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5%,均大大低于实体店铺同类产品的合格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售假已成为电商的“头号毒瘤”。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显示,当年11月11日至15日,涉及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等主体的失信案例数量同比增长57.49%。此外,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卖家自行或通过他人协助建立虚假订单等伪造网店销售业绩的虚假交易类失信行为由9.09%增至18.57%,时至今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且影响互联网空间诚信氛围的“炒信”行为更是在部分电商中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

针对电商平台层出不穷的“乱象”和失信行为,湖南湘潭精益眼镜董事长郑世雷分析指出,这一方面是由于电商的发展速度过快,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跟不上。另一方面 ,电商平台作为虚拟经济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实体店, 由于其特殊的隐蔽性,即使监管部门发现其存在信行为,对其查处也常常面临“冤无头”“债无主”的尴尬,这无形中助长了电商经营者失信行为的蔓延。

思考之二:“ 红黑名单” ,到底有多给力?

“红黑名单”制,对于电商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约束力?是否能够减少或遏制电商失信行为?对此,行业人士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观点1:作用有限,谨慎乐观

重庆北碚中光眼镜销售经理龙伟指出:应当肯定,“红黑名单”制的推行是一件好事,对于电商失信的种种乱象,不能说没有一点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当前,由于缺乏基本的规范和制度安排,仅凭“红名单”的激励和“黑名单”的曝光,想从根本上减少或遏制电商平台的失信行为,是完全不现实的。对此,河北唐山便民眼镜总经理王文江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在当下,对于电商的实名制登记和注册都尚未实现,即使对失信电商平台有“黑名单”曝光,过不了几天,经营者换个名称,照样经营,试问这个“黑名单”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呢?此外,有行业人士认为,目前的现实是各类电商平台数不胜数,失信行为防不胜防,此次国家发改委初步梳理出的失信电商即达6440家之多,如此超长的名单,从头至尾看一遍都要花费不短的时间,要想在购物和消费时有效规避这些上了“黑名单”的电商,就必须一一查对,这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观点2:作用巨大 值得赞许

广州眼镜直通车董事长司徒尚炎认为,现代经济实践证明,任何商业活动都离不开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推手”。电商平台作为虚拟空间,其交易形式属于典型的“隔山买羊”,实行“红黑名单”制,将信用评价体系引入电商领域,对消费者有巨大的引导作用,一旦上了严重失信的“黑名单”,就等于在商业信誉上判了死刑,相信不会有哪个消费者明明知道该电商售卖的东西不靠谱,还心甘情愿地再去上当,这对于那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以假冒伪劣产品忽悠消费者的电商经营者,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釜底抽薪”之举。此举不仅可有效提高失信和不法经营者的违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诚信和合法经营者的交易成本,进而促进电商经济的良性发展。

思考之三:该如何跟进?

采访中,部分行业人士认为,“红黑名单”的实行,有利于电商领域诚信体系的建立,但要真正发挥其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还需采取相应的跟进和配套措施。

措施1:电商准入门槛

重庆美陆眼镜董事长傅冠俊认为,电商失信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准入门槛,在自由野蛮生长的情况下,就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有鉴于此,首要的问题就是设定准入门槛并逐步提高标准,将不具备基本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于失信严重的电商除了列入“黑名单”,处以重罚之外,对那些屡教不改、一犯再犯的经营者,应坚决取缔,并让其终身不得再入这一行业,以净化电商经营环境。

措施2:产品准入门槛

四川浙文眼镜总经理胡立国指出,对于电商领域处于主流地位的第三方平台而言,应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产品准入门槛,即平台在接受入网经营者并为其提供服务之前,必须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检测证书,同时强调第三方平台事中事后的管理责任,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无证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停止对入网经营者的服务。

采访中,有部分行业人士提出,在设定产品准入门槛的同时,与之相应,必须建立严格的连带责任追究制。从2014年起,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二,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时至今日,在电商平台假冒伪劣产品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却未见有几家网络平台被追究连带责任,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缺憾。因此,作为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措施3:引入个人征信

有行业人士建议将电商诚信状况引入个人征信,具体做法就是对于因失信严重而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其失信记录列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与金融机构的银行、交通领域的高铁、民航等个人信息对接,限制其相关活动,以示惩戒。只有对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才能真正建立起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诚信体系。

措施4:宣传引导消费者

采访中,一些行业人士指出,当下,部分消费者一味贪图价格便宜,在网络消费中普遍存在盲目跟风的现象,缺乏理性的过分狂热,忽略对产品质量和品质的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部分电商的违规和失信行为。因此,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消费心态和习惯,也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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