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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7-01-17郭斌

商情 2016年4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物质

黑龙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边疆省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各民族劳动人民凭借着智慧创造了大量的文化财富,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有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本文着眼于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构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新型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探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黑龙江省是边疆省份,北部和东部与俄罗斯相邻,西部和南部分别与内蒙古、吉林省相邻;也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生活着以农耕为主的满族、朝鲜族,以捕鱼为生的赫哲族,以狩猎为生的鄂伦春族和以牧业为主的蒙古族、达斡尔族,这些民族保留着北方少数民族所特有的民俗风情,成为黑龙江省重要的民俗资源。黑龙江省有着丰富的历史遗迹,保留着悠久的文化遗存。在各民族友好相处、融合及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东北二人转、东北大鼓、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鄂伦春族古伦木沓节、剪纸、桦树皮画、鱼皮、黑陶制作技艺等,劳动人民的集体智慧世代相传,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精髓。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传统艺术已经无法继承或者濒临消失,它们已经逐步被人们破坏和遗忘。所以,对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刻不容缓。

一、基本概念和发展背景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实践、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世代相传,还可以被社区、个人不断再创造、持续传承,从而增强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为一种文化性,是前人创造、后人继承并发展的文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为一种非物质性,是通过表演、实践、知识等方式而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客体,将其中的财产、人身关系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并设定与其相适应的规范,实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条约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强调了其价值和保护原则,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统一的国际条约;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缔约国;2006年9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挂牌成立;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新阶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不完善。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一,机构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必要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挪用、挤占现象突出,无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出现断层,严重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2.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遭到扼制。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证明知识的存在及该知识的创新,权利的客体可以决定其相应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知识的存在。近年来其创新性不仅得不到延续,反而遭到扼制。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保护。

3.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非法利用。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表现为其具有财产属性,同时其也是一种民事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宝贵的财富。避免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合理的应用、开发和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构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做好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可行性

1.在保护目的方面,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传承黑龙江地区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文化事业整体竞争力,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进行商业化运作后,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作更多的成果,促进传承人文化权利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

2.在调整对象方面,其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法主体相一致。传承人文化私有权的实现就是实现前者的目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调整范畴,是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的最佳选择。采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有利于提高传承人的文化创新能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本土文化产业转变。

3.在保护对象方面,其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一致。都是保护传统文学艺术作品,杜绝各种复制、改编和散发行为的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黑龙江地区智力成果的结晶,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发挥成员集体的能动性,经验总结与技巧实践等的精神财富,都属于人们的智力成果,即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畴。

4.在享有专属权方面,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相一致。知识产权的创新型智力成果是集体或个人的聪明才智创造的,则赋予其集体或个人成果专属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由个人或者是群体中的传承人世代相传,若在群体中进行传承,则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属权就属于群体;若是个体进行传承,则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个体独有。

5.在实践创新性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着尚未公开的具体实用性的传统技艺,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延续,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知识产权法中要求的创新性、新颖性相契合,这些未公开的技艺可以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之中。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采用多层次的法律制度,完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系统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监管力度,从立法层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外,目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但均未直接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一些具有行政性质的保护政策。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模式主要包括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包括《非遗法》在内的现行法律中所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大都不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仅仅起到了衔接二者的作用,所以必须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增补和修订。此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知识产权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用的质量和效力。

(二)明确非遗保护机构,完善非遗保护机构职能

从中国非遗保护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内增挂牌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构建模式就被定型了。从国家到省、市、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大都采取在文化馆、博物馆或其他文化事业单位中以增挂牌的形式出现,这种机构模式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给非遗保护机构建设造成极大的桎梏,阻碍其工作职能和社会功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弥补对非遗保护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上规定不到的遗漏,对其中的主要制度进行强化与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黑龙江省非遗保护机构的建设可以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1.非遗机构独立建制,独立运作;2.增加人员编制,扩大规模;3.增加财政投入,资金落实到位等。贯彻实施《非遗法》和我省非遗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解决非遗保护机构建设上的困难。在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充分了解这些内容,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意识。

(三)建立长效保护机制,确保非遗传承发展

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是非遗保护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保障。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对保护对象均有一定的时效期,通常为十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但是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来说,保护期限依然比较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不具备法律保护的特性,所以知识产权法中传统保护时限无法有效地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还要确保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得到持续的传承和发展,只要满足发展的需求,就应该持续进行,进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久、持续的保护。健全非遗保护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开展重点项目专项调查,强化非遗名录保护机制,规范申报评审制度,健全传承机制,进一步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保护传承机制。

参考文献:

[1]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10.

[2]唐小冬.法律视角下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5.

[3]顾静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探究.法制博览,2015.

[4]宋雪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思考.戏剧之家,2015.

[5]王颜颜.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冯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的必要性.神州民俗,2015.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承担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编号11E050)、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面上项目(编号12522206)、黑龙江省艺术规划课题(编号11D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斌,硕士,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从事MBA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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