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她怎么没净身出户?
2017-01-17罗双江
罗双江
她,出身高知家庭,家境优渥,婚内出轨被老公撞破,从而被单位警告处分。这起案件因与王宝强离婚事件有相似之处,引起不少关注。如果法官告诉你,现实中,出轨方不仅能分到房子和财产,而且有可能分到相当高的份额,你会不会大跌眼镜?
妻子婚内出轨被丈夫撞破
出生于1960年代前期的黄万通曾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两人的女儿随前妻生活,黄万通自2001年5月起每年支付27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2002年,黄万通结识了生于1970年的苏筌,并于2003年结婚。苏筌生于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是家里的娇娇女,而黄万通比苏筌大了足足16岁。在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时,黄万通将自己的出生日期改小了5岁,婚姻状况也写为“未婚”且购买了假的身份证予以掩饰。婚后,黄万通开了一家贸易公司,苏筌也有自己的工作。但近年来,生活中的各种琐事,使得这对夫妻时常发生争执并最终分居。2013年10月某日,苏筌和男同事魏小宝在南京某大酒店开房被黄万通等人撞破。
第一次没离成第二次获支持
黄万通截取了苏筌与魏小宝相互以老婆、老公称呼,并涉及双方之间的性爱感受的微信内容。之后,苏筌所在单位以存在男女暧昧关系,分别对苏筌、魏小宝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于是,黄万通于2013年10月向南京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万通离婚,但未获支持。一年后,黄万通再次向某区法院起诉获准。
法庭上,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房产和现金以及股票的分割,双方是否转移财产等问题,发生激烈的对峙。可以说,苏筌作为出轨方,有点“十恶不赦”。但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都没有判她净身出户。
财产分割女方未“净身”
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两套为例。一审法院把一套价值380万房产判给黄万通,另一套价值220万房产判给苏筌,并酌定按黄60%、苏40%的比例分割这两处房屋,各自给付对方相应房屋补偿款。相抵之后,应由黄给付苏两套房产补差款20万元。对此,黄万通上诉认为,苏筌婚内出轨,有根本过错,对于某区房产的分割应当自己拿80%,苏筌拿20%。而苏筌上诉认为,黄万通虚报年龄隐瞒婚史,还购买假身份证,骗了自己十几年,黄才是有根本过错之人,某区房屋应该归她,另一房产归黄,双方无需再相互支付折价款。黄万通则称,苏并非不知情,自己婚前都告诉她了。最终,中院没有支持任何一方,维持了原判。
再以夫妻共同存款及股票的分割为例。黄注册的贸易公司出资190万元占股95%,其中90万元系婚前财产,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50%。诉讼期间已保全的黄名下余款30.77万元及某证券公司的三只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分得50%份额。
转移财产认定看证据足不足
对于转移财产事实的认定各自都指责对方转移了若干财产。而对于此争议,法院裁判的唯一准则就是看证据。例如,黄万通转让股权一事,黄万通提供了专业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苏筌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其意见未获法院采纳。
再比如,苏筌母亲银行账户曾于2007年12月入账一笔60万元,对此,苏筌提交了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清单、证券交易历史资金流水查询数据等,证明这60万元来自苏筌母亲名下的第三方存管证券账户。而黄万通认为,该60万元虽由第三方账户转入,但实质应来源于苏筌,系苏筌利用中间平台转移财产。但是,黄万通对此也没有任何证据,所以,法院未采纳。
孩子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
记者研究判决书后发现,法院的判决是“一切依法,孩子优先,兼顾公平。”
关于一切依法。在终审判决书最后,法院引用了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认定、共同债务的承担和清偿、判决离婚的条件、子女的抚养及探视等表述。其中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按照这一条的规定,黄和苏都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法院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把他们各自转移财产的70%判给了对方。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给出的裁判,和是否出轨并无联系。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条规定带有惩罚性,除非不被发现,否则,在离婚纠纷中转移财产越多的一方,在分割时就越吃亏。
关于孩子优先。记者发现,在裁判过程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作为一根“金线”,深深埋藏在双方离婚激战形成的废墟之中。一审判决书中这样写道:黄万通虽然虚报年龄隐瞒婚史,但苏筌婚后严重违背夫妻之间最基本的忠诚义务,且不能正确面对,所以苏筌的过错明显大于黄万通。因此,判决黄小通随黄万通生活,苏筌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关于兼顾公平。一审判决书写道:黄小通长期住在某区的房子里,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损伤,照顾孩子居住稳定性及持续性,某区的房子宜判归黄万通所有。而之所以按照男女双方60%、40%的比例分割两处房产,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结婚年限、过错程度及儿子归黄万通抚养等因素。
二审法院也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量该房屋的来源、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判决某区房屋归黄万通所有,同时判决市中心房产归苏筌所有,已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