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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探讨

2017-01-17王美秀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养殖场饲料监管

王美秀 李 芳 武 蓉

(鄂尔多斯市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内蒙古东胜017000)

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探讨

王美秀 李 芳 武 蓉

(鄂尔多斯市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内蒙古东胜017000)

目前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难度大、监管投入少、自配料抽检少、缺乏检测技术支撑、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解决措施有:对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基于智能终端的饲料质量安全网络监管平台、完善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改革现行县级监管体制、加强检测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的抽检力度。

养殖场 饲料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的动物产品首先是由养殖场生产出来的[1],饲料是养殖场最主要的投入品,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影响着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的饲料是养殖场生产合格动物产品的必要条件[2-4],没有质量安全的饲料作为保障,养殖场绝对不可能生产出放心、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因此,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意义重大,关乎动物性食品安全,关乎着人民身体健康。自从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各级饲料管理部门逐年加强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使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仍旧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消除养殖环节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

1 目前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难度大

由于养殖场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进行监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成本极高。

1.2 投入监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少

县(旗、区)级饲料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少,监管工作经费少甚至没有,保障不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县仅有一两名专职工作人员[5]。

1.3 对养殖场自配料抽检数量少,抽检频率少,抽检项目少

农业部每年养殖环节例行监测检测项目主要是β-受体激动剂、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苏丹红等违禁物质,而对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抽检较少。

1.4 监管工作缺乏检测技术支撑

县一级没有专业的饲料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目前只能使用快速检测卡开展“瘦肉精”尿样检测,不能对养殖场自配料进行检测,饲料检测主要由上级饲料质检机构承担,而这些饲料质检机构抽检的自配料数量又有限。仅仅通过查看、问询等方式不能发现违禁添加、滥用药物添加剂等问题,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认这些问题。

1.5 关于养殖场饲料质量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关于养殖环节饲料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全面,侧重于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管理规定。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养殖场自行配制饲料规范。

2 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

2.1 对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6-7]

为了强化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降低监管成本,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借鉴《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制定《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养殖场规模、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养殖技术水平、以往抽检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养殖场重点监管,增加饲料抽检频次。

2.2 建立基于智能终端的饲料质量安全网络监管平台[8]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巨大力量,开发饲料等投入品的手机a p p监管软件,养殖场通过智能手机上报饲料等投入品进货情况、使用情况等各种与饲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建立饲料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对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便于有效管控质量安全风险。

2.3 完善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第四十七条,加重处罚力度。将此条修订为: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养殖生产的食用动物产品限制上市,只有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抽样检测,确认产品无安全风险,方可上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养殖场购进饲料的要求。养殖场购进饲料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要详细记录进货台账,台账内容要求与保存期限与对饲料经营者的要求一样。

(3)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养殖场自行配制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对原料采购与管理、自配料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仓储管理等制定详细规范,以保障自配料的质量安全,同时,使自配料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使监管有法可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分析表明,养殖环节使用自配饲料的风险明显高于使用商品饲料[9]。

(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与饲料相关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增加“养殖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内容。第六十六条修订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养殖生产的食用动物产品限制上市,只有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抽样检测,确认产品无安全风险,方可上市。

2.4 通过改革现行县级监管体制,增强县级监管力量

将县级动物卫生防疫、兽药、饲料、畜牧、农畜产品几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力资源整合到一起,解决监管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现行县级监管体制下,这几个部门监管人力都也不足,分头监管,一方面显得监管力量薄弱,另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时间浪费,因为监管一个养殖场每个部门都得去。

2.5 加强检测体系的建设

依托国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体系建设。地市、县要依托国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与其他涉农检测机构整合,建成能开展农畜产品及饲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等定性定量分析的综合检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10]。乡镇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2.6 加大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项目

农业部、省、地、县饲料管理部门在每年的监测任务中增加养殖场自配饲料抽检任务的数量,做到每个养殖场每年至少抽检一次,对存在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的养殖场增加抽检频次,每年至少抽检两次以上。抽检项目增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

[1]孙世民,张园园,彭玉珊.基于生产与监管的畜产品质量控制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6,(5):32-41.

[2]王谦.关于完善我区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考[J].新疆畜牧业,2016,(12):27-29.

[3]张桂花,达成宏.抓好养殖场的监管是保障畜禽安全生产的源头[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3,43(4):51-52.

[4]陈德华.我国县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6.

[5]何坪华.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的使用及其政府安全监管效率的提升[J].广东农业科学,2014,(18):228-233.

[6]陈华.沙县养殖环节自配饲料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J].福建畜牧兽医,2015,37(5):50-51.

[7]文小东,邓烈红.规模养殖场监管措施探讨[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4):30-31.

[8]肖玲.基于智能终端的养殖场监管平台设计与实现[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9]朱聪英,陈勇.自配饲料的现状及其规范化管理措施的探讨[J].中国饲料,2012,(6):44-45.

[10]王美秀,樊金富,李芳.内蒙古地区现阶段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5,36(1):48-49.

王美秀(1969-),男,硕士,高级兽医师,从事饲料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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