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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说开去

2017-01-16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普法当事人法律

文│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由“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说开去

文│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7年5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中,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大多数源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无知,知法犯法者毕竟是少数,而所谓的知法犯法,本质上也还是出于对于法律的无知。而普法责任就是执法责任,普法与执法是无法划清界限,彼此分割的。“谁执法谁普法”能从根本上纠正以往执法不管普法,通过“执法绑定普法”,可以取缔“执法不普法”的市场,彻底改变粗放执法和粗放普法并存的乱象。

一、执法为何不愿普法?

查阅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笔录”,当问当事人是否知道他的行为违法时,得到的回答绝大多数是“不知道”。看到这些,往往有芒刺在背的感觉,因为执法者面对“法盲”当事人,应该感到自己失职。普法不到位,执法才会遇到那么多“专业法盲”“从业者法盲”。

“执法不普法”为什么有市场?除了“不知者不怪”的社会传统心理外,对于执法者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个别执法者面对“法盲”当事人时,也会暗自庆幸并沾沾自喜,这是因为“法盲”是违法处罚的“软柿子”,法律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执法难度,执法者可以随意摆布违法者,甚至在执法中违反程序、违反法律而“执法犯法”。但这是典型的“不教而诛”,增加了执法风险,暗藏危机,粗放化执法日积月累,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会大打折扣。反之,如果普法到位,人人知法,对于知法犯法者,执法者面对的是一个熟悉法律,甚至比自己还要精通法律的“对手”,工作难度有多大就可想而知了。但是,从宏观上看,在这种法律博弈中,受益的是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社会法制指数”会在全民知法、人人遵法、人人执法中不断提升,依法治国自然成为现实。

“执法不普法”是片面执法,是投机取巧的“惰政”。普法恰恰是执法的责任担当。克服懒惰和消极,在制度层面构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显得万分迫切。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是把普法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在执法的过程中进行“实时普法、精准普法”,让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这样做既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执法中的冲突和对立,降低执法风险,促进执法升级,更有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地生根。

二、“供给侧”普法

对谁执法,就对谁普法,可以看作是“供给侧”普法。普法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社会需要什么法,就宣传普及什么法,讲好“法律故事”。实质上,执法的过程就是普法的过程,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全民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将执法与普法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程序、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哪些执法部门、哪些工作人员执法,就由那些机关、那些工作人员普法;在哪里执法,就在那里普法;对谁执法,就对谁普法。具体的执法方式应该包含着具体的普法方式,逐步把普法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把法律由纸上的法条变成现实中的法治,并深入人民的心中和生活。

应针对需要普法,从立法开始普法。《意见》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要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当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理解掌握。

法治是全社会最大公约数。可是良药苦口,人们并不是都会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也不会都积极主动接受违背自己意愿、利益的法律知识,有些人“各取所需”“叫苦连天”,甚至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会不自觉的遗忘、曲解、无视,反抗“普法”,这就要针对普法受众的不同需要和真正需要,辩证的“专业对口普法”,既要针锋相对,又要耐心细致,苦口婆心,提高普法效率,掌握普法效果。精细准确地开展“供给侧”普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法治需求。

三、“精准”普法

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是把普法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物化,在执法的过程中进行时时普法、精准普法。《意见》指出,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对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说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对外文书也应该说理、普法。说理就是普法,一份说理透彻、普法尽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围绕案件事实“普法”,以法为据,以调查所得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构成基本要素展开说理普法。违法要素是决定违法行为性质、过错大小、程度轻重的基本条件。所以,在书面陈述违法事实时,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准确记录违法的经过和后果,使当事人以及稽查、办案、审核人员等内部、外部“读者”均对案件基本事实准确了解。

其次,“普法”要说理分析评价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当事人态度、悔过表现等。因为当事人主观认识、悔改表现、侵害结果等情节将直接影响处罚结果。“普法”必须把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法律分析,“普法”说理不仅能促使当事人从心理上认罚认错,而且能给旁观者以提示和警示,真正发挥法律文书的“普法”作用。

再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书面语言除了要符合法律规范,还要针对当事人的接受情况运用文字。说理“普法”不是读课文,念法条,粘贴复制,应顾及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理解接受程度。对于“不知道”法律的当事人和“知道”法律的当事人,“普法”的内容和形式一定是不一样的,怎么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佩服、信服,正是“普法”的目的。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仅在于每个公民都懂法,而且在于每个公民都信任法、尊重法,相信法律切实地成为社会公平的现实支撑。

四、讲好普法故事

“讲好普法故事”是普法的升级版。不会讲故事、普法效果差是普法实践常见病,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生活本身就是法律的来源,普通人日常生活所涉及的法律,一般都与公序良俗相融相通和谐共赢。法律和公序良俗得以在生活里并存,用俗话说就是法律“合情合理”,不是“歪理激情”。一个人,只要出于公序良俗,行为落在“合情合理”,就足以适应现实的社会法治生态环境。

普法离不开生活,而一个好的故事可以让普法事半功倍,自主传播。《意见》要求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要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和志愿者开展宣传讲解。一个好的普法故事要“合法、合情、合理”,一个好的普法故事也是社会的“热点、难点、痛点”,一个有魅力的普法故事必然也是触动人心的。

法律从根本上讲是保护人的,保护人的生活、自由和情怀。《意见》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讲好普法故事”就是创新普法的一条好路子。

五、人人执法,人人普法

执法中,要辩证地理解执行和被执行的关系,执行和被执行看似对立,实际是统一的。很多人单一理解为“法律执行的单向性”,如果我们看到了“被执行”也是“执行”,“被执行”才是“执行”了;同理,“被执法”也是“执法”,“被执法”也是“执法”了。看到这一点,“人人执法,人人普法”就成立了,在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从业者都是执法者,有“人人执法,人人普法”的天然基础。

再看“普法”,本质上,“普法”和“被普法”也是对立统一的。普法实质是“普法”和“被普法”互动,“普法”也不是单向的,“普法者”和“被普法者”是可以颠倒的,“被普法者”如果主动学习,积极宣传,参与法律的实施,立即就成了“普法者”,这就是“普法主人翁”。这个时候,普法责任就转化为普法义务,进一步升级为“普法”志愿者。

广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概念。

公务员执法、普法,毕竟是少数,人人执法,人人普法才能人多力量大。总之,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撸起袖子加油“普法”,把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和畜牧兽医领域普法“绑定”,久久为功,一定会促进畜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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