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胸腰段脊柱骨折犬针灸治疗体会
2017-01-15张朝胜张君姜文联刘思伽余双祥康艳梅阮国安
张朝胜,张君,姜文联,刘思伽,余双祥,康艳梅,阮国安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430)
一例胸腰段脊柱骨折犬针灸治疗体会
张朝胜,张君,姜文联,刘思伽,余双祥,康艳梅,阮国安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430)
在宠物临床,脊髓损伤是比较常见的引起犬猫神经功能障碍的原因之一。脊髓的损伤可以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造成脊髓损伤的原因中,原发性损伤主要为机械性损伤,包括震荡、压迫、剪切或延长等,临床上除了最常见的体躯长老年犬多发的椎间盘突出,因车祸、高空坠落以及咬伤引起的脊髓损伤也比较常见。在外力作用下,很容易发生脊髓的骨折或椎关节脱位,脊柱错位或不稳定,多压迫脊髓,胸腰段(T3-L3)和腰荐段(L4-L7)多发。机械性作用直接破坏神经系统,引起级联式的血管和分子事件,导致继发性变化,如出血、局部缺氧和水肿等,这些都会造成脊髓的破坏,影响动物身体机能[1]。脊柱骨折一般采用手术进行根本治疗,本文探讨一例金毛犬针灸治疗。
1 基本情况
一金毛犬,雄性,8个月,23kg,两个月前跳楼,DR造影影像显示T13-L1段脊柱骨折,接诊时临床检查,金毛精神良好,食饮正常,胸腰段错位,腰椎偏向左侧,后躯瘦弱无力,后肢拖拉行走,两后肢肌肉松弛,左后肢因犬长期蹲坐受压在下,较右后肢严重,不能自主排大小便,体表触诊,腰部以下无痛觉。
2 针灸治疗
先针灸疗法,用轮椅来代替后躯负重,减少对后驱的压迫,促进局部血液循环。
动物保定,局部酒精消毒,用消毒后毫针依次进行穴位针灸,选取穴位为:肾俞、足三里、趾间穴等穴位,留针15分钟,丹参注射液水针注射百会穴位。针灸每天一次,每次间隔一天。
3 结果与分析
针灸结果,出现以前没有的躯体反应,原本无痛觉的后躯,针灸时躯体变得敏感,肌肉明显有力收缩,在第三次针灸时后肢出现躲避,轻压脚垫,立刻出现后肢回缩动作。针灸四次后,后驱肌肉紧张但无力负重。针灸明显改善动物机能,提高机体神经反射。
孙思邈《千金要方》指明,凡病,皆由气血壅滞,不得宣,可针开之。针灸是将针刺人动物的某一特定部位或用艾灸等方法刺激特定部位。传统医学认为,穴位是动物反应气血输注出入之地方。穴位是邪气侵入之处,也是脏腑有病反应在体表的反应点。疾病的产生是由于气血瘀滞、经脉闭塞、阴阳失调引起。针灸治病是使穴位接受刺激以达到祛邪扶正、调和气血、疏通经脉、调和阴阳的目的[2]。
针灸以通经活络为治则,《黄帝内经·卫气行》认为,机体阳气是由上下达,因脊髓受损,经络不通,阳气下达不到后躯,可引起后躯机能障碍、腰椎等部疼痛等证状。
本犬临床表现后躯无力,首先重在调肾经。根据传统医学理论,在部位上,腰为肾之府,肾藏精,生髓,主骨,骨为身体之架的通理,又遵循督脉行于背正中,能总督一身之阳经,故又称阳脉之海,因此腰椎与肾督关系密切[3]。肾阳虚,对脏腑温中生化作用不足,故引起精神不振,腰膝冷痛,屈伸不利,腿软无力,都是阳虚不能温通经脉,腰胯痿软无力;在脏腑上肾主二阴,肾脏失司,二便不正常。
脾主四肢肌肉,脾气健运时表现食欲旺盛,全身肌肉丰满[3]。若疾病长期得不到治疗或失治、误治,可导致脾气不足,出现肌肉无力、消瘦等症状。
肝主疏泄,维持气血、津液的运行[3]。肝的疏泄功能直接影响着气机的调畅。气是血液运行的动力,气行则血行,气滞则血瘀。若肝失疏泄,气滞血瘀。所以如果肝气不舒达,就容易引起气滞,气有推动血液和水液代谢,如果气滞就容易形成淤血,机体水谷精微便不能输布全身,润养机体和脏腑。
肝脾肾不足或者是肝脾肾功能失调,经脉空虚,可因外伤,劳累,年老机能的衰退而致经脉不通而引起疼痛麻木等感觉。正气虚,气血凝涩,经脉闭阻,筋骨失养则屈伸不利,活动障碍,形成恶性循环。这一切都是肝脾肾功能障碍,运化失常,使气血精津等营养物质不通,不通则痛,由于顽痰淤血久阻气血精津等营养物质,使之本应所去滋润营养的部位得不到营养,所以就会产生一系列病理反应。辨证论治上可得出,脊柱骨折,导致证状,符合肝脾肾功能失调,依据循经取穴和邻近取穴,所以针灸选取的穴位应对应肝肾脾,选取胆经、膀胱经、胃经上穴位进行治疗[4]。
分析结果,第一,脊柱压迫神经,经络受阻,因素在,需手术根除,针灸仅能改善机体机能。第二,后肢压迫两个月,气血瘀滞,肌肉润泽较少,瘦弱无力负重,恢复较慢。本病例需手术,解除压迫脊髓因素,再进行针灸或中药进行辅助治疗,可能恢复机体正常机能,本病例仅供临床参考。
[1]袁占奎.犬脊椎骨折手术治疗6例[J].中国兽医杂志,2015.03
[2]何静荣.犬猫按摩与针灸[M].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
[3]许剑琴.中兽医学[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01
[4]孙悦,王洋.针灸疗法在犬病临床中的应用[J].中国工作犬业,2013.05
S858.292
B
1003-8655(2017)01-00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