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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废除死刑案评析

2017-01-14赵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违宪宪法法院匈牙利

赵丹

近来因贾敬龙案件的发酵,死刑废除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之一。纵观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死刑废除问题向来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背后还蕴涵着深刻的政治和社会文化因素。固然要等到社会整体对死刑之弊端达到基本共识以及相应替代刑的成熟与完善,废除死刑的最佳时机才会到来,但实际上,有些契机也会恰当开启死刑废除之路。匈牙利废死可谓一例。

一、基本案情

1990年10月24日,匈牙利宪法法院第23号判决宣布,死刑违宪。至此,在匈牙利实施了长达数百年之久的死刑被废除。这项废死判决不仅出乎匈牙利本国人民的意料,国际上对此也表示震惊。也正因如此,该项判决成为匈牙利宪法法院最为著名的判例之一。

1988年6月之前的匈牙利一直适用死刑,甚至较为普遍地滥用死刑。1990年4月,有社会组织以民众诉讼[1]的形式向宪法法院提起废死之诉,动议宪法法院判决死刑违宪。[2]这个社会组织即为反死刑联盟,它成立于1989年初,由律师、社会学者、作家、记者以及若干宗教组织等组成,诚如其名,该组织的宗旨致力于废除死刑。反死刑联盟发展迅速,很快就达到了六百余人。在成立之初,该组织始终将目标对准国会,意图通过修宪或立法的方式来废除死刑。转型之初的国会,各政党虽然对废死抱以同情,但是鉴于民意对废死的强烈抵制,各政党都不敢明确将废死列入自身议程,更何况转型初期,国会有更多事关政治转型的重要事项亟待解决,废死这样的具体法律问题,很难引发国会的关注。[3]立法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反死刑联盟企图通过司法渠道来废除死刑。而1990年1月1日投入运行的宪法法院,提供了恰当的“司法”出口。[4]

在1990年4月提起的宪法诉讼中,反死刑联盟提交了长达70页的宪法诉愿书。这份诉愿书深入论述了废死运动的欧洲传统,对世界上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国家分别做了详细调查,也阐释了匈牙利适用死刑的历史。它的核心在于采用贝卡利亚式的追问,将国家适用死刑是否具有正当性提升到伦理学高度。[5]同时,依据1990年《匈牙利宪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在匈牙利共和国,每个人都对生存和人的尊严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能任意剥夺任何一个人的权利”,[6]反死刑联盟动议宪法法院判决死刑违宪。

宪法法院很快受理了该项诉讼。同年10月16日宪法法院召开全体会议公开听取反死刑联盟的诉愿。会议期间还分别邀请了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以及若干著名法学专家前来参与听证。其中,司法部长,一个坚定的废死主义者,认为死刑既无必要也不人道,这种刑罚无法寻求到道德上的正当性,它既不能服务于刑罚的目的,也不适宜保护社会或预防犯罪;最高法院院长指出,当前的匈牙利不再有空间容纳死刑,鉴于刑事法律体系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死刑涉嫌违宪;总检察长则认为,《匈牙利宪法》第54条第1款本身不足以禁止死刑的恣意,还必须要相关宪法条文的联合解释,比如第8条第2款[7]、第54条第2款[8]等共同作出解释,同时总检察长还指出,废死的最恰当机构应该是国会,但他也不反对宪法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实质性回答。[9]这几位司法实务界的权威代表,无一例外地反对死刑。

最终,宪法法院以8:1作出判决,宣布死刑违宪。以院长索庸为代表的废死派占据了绝大多数,判决充分援引国际条约、并基于生命权、人的尊严等理据做出,这些理据更多是基于自然法学理论,而没有运用政治、历史以及刑法学理论,判决成功地将政治话语转化为宪法或法律话语。判决的核心在于依靠基本权利价值位阶,认为生命权具有优先性,更何况人死不能复生。同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第6条,《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洲议会宣言》的有关规定,废除死刑或逐步废除都是这些国际条约所赞同和鼓励的。在判决中,索庸还专门强化了对“人的尊严”之论证。他将“人的尊严”喻之为“母”权利,是“许多尚未命名的权利之源泉”、“用这项权利我们可以继续捍卫自决权免于国家的干涉”,“人的尊严与人的生命一卵双生。生命不在,谈何尊严与平等。”“(生命)作为‘人的最底线条件,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11]在赞同废死的意见中,有五项协同意见。[12]

此外,另有一名宪法法官施密特提出了反对意见。该项反对意见建立在对《匈牙利宪法》第54条第1款的不同解释基础上,实际上属于对该条的限缩解释。反对意见认为,该规定禁止的,仅仅是实施死刑的恣意任性的方式,但并不是反对实施死刑,实际上是承认死刑的合法性,更何况是否废除死刑,应该由国会作出决定,法院应该将这个问题留给国会来回答。[13]有如此鲜明的反对声音,采用多数决的宪法法院仍旧判决死刑违宪。

二、案件背景概述

实际上,这起废死的宪法诉讼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因素。如果不了解这些背景,很难理解匈牙利如此轻易成功的废死之路。伴随着第三波民主化,[14]匈牙利开启了政治转型进程。作为主动转变路径的主要代表国家,匈牙利统治阶层内部开始了政治转型的变革进程,并于1989年6-9月进行了圆桌会谈。所谓圆桌会谈,不仅是转型过程中的议会民主议程,还事关政治游戏规则,比如新的宪法体制下基本制度的建设等,会谈就这些事项形成了深远的政治妥协。[15]然而,废死问题却并没有成为圆桌会谈的重要议题。

事实上,转型前的匈牙利共产党就已经不再反对废死。1988年6月就任的司法部长卡门(Kalman Kulcsar)是位坚定的废死主义者,他一上任就致力于暂停实施死刑。在他的努力下,匈牙利共产党的常务委员会同意赦免所有死刑犯。[16]这就是为什么本文开头讲,匈牙利是自1988年6月就已经停止了死刑执行。

然而,废死问题并没有引起圆桌会谈中反对派的充分关注。实际上,在有关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则上,匈牙利共产党是很愿意听取反对派建议的,但废死问题没能引起反对派的关注,而匈牙利共产党虽然不维护死刑的保留,但在圆桌会议上也没有明确提出整体废除死刑的意见。[17]因此,主要着力于解决重大政治议题的圆桌会谈并没有解决废死问题。

而如前所述,当时由普选产生的第一届国会对废死问题或刻意避免或无力顾及。总之,无论是圆桌会谈还是国会立法都无法有效解决废死问题。在修宪或立法都行不通的情形下,遵循法治轨道转型的匈牙利,借助于强势的宪法法院,通过宪法诉讼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不得不提的是,废死问题能够获得有效解决,与转型之初特殊历史背景下匈牙利对1956年革命的重新定性以及对纳吉的纪念密切相关。[18]也正是这一历史事件的重新解释以及纳吉惨遭处决的悲剧,令匈牙利人民在反对废死的同时,开始反思死刑的蛮横与偏执。基于如此特殊的时代背景,宪法法院的判决一方面超越了匈牙利特定的历史与政治情势,将判决说理建立在纯粹的法理学阐释之上,另一方面索庸院长在推理中也表达了对以往体制的教训和警惕,指出废除死刑可以减少权力恣意专横造成的恶果,废除死刑更多是代表了一种体制承诺,是对因政治目的而牺牲个人生命的体制之拒斥。在冗长的判决推理中,基于生命权、人的尊严,以及死刑判决的恣意性等,法院毅然宣布废死。[19]

三、关于本案的分析

1990年第23号判决是匈牙利宪法法院史上最为著名的一项判决,同时也被认为是不满周岁的宪法法院所作出的最为激进的判决。废死判决推动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1993年匈牙利因此掀起了大规模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20]理论上,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它终结了匈牙利历史悠久的死刑适用,整个法律体系包含军事司法乃至对战争犯以及任何紧急状态下的犯罪都不再适用死刑。

匈牙利通过宪法审查来废除死刑,这种方法当时在国际上是史无前例的,对于匈牙利普通大众而言,宪法法院的决定也是令人惊诧的举措。[21]宪法法院刚刚诞生不久,就对社会敏感问题作出违宪宣判,仅仅是宪法法院的勇气与担当就能够解释的吗?尽管匈牙利转型之初的宪法法院具有着超乎寻常的宪法和政治地位,具备较强的制度合法性,但能够大胆作出这样的判决,恐怕以上因素还不足以解释。

毕竟,在当时的匈牙利,广大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而按照1990年《匈牙利宪法》的规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国会代表同意,就可以就此问题修改宪法,乃至推翻该判决。[22]但是国会并没有这么做。一方面,固然是新生的国会行动力比较差,但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考量。这项废死的违宪判决本身就是一项政治判决,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匈牙利加入欧洲理事会。[23]也正是在宪法法院如此的努力下,同年11月6号匈牙利成为东欧第一个加入欧洲理事会的国家。“匈牙利宪法法院之所以认可死刑违宪,至少部分是因为匈牙利的政治和法律精英们相信这样做是加入欧盟的一个先决条件……”[24]

事实上,这个判决所追求的政治效果契合了当时政治领导者在对外政策上的主要目标,因此没有遭到更多的抵制,废死判决获得了顺利实施。其实,转型以来,匈牙利回归欧洲的愿望都非常迫切,而无论是欧洲理事会抑或欧盟,其所提出的准入标准上,民主、法治与人权标准都是第一位的。[25]在匈牙利转型过程中,“欧洲化”上升为主导性意识形态,主要政党政策的导向也是加速匈牙利的欧洲化进程。在这种局势下,宪法法院的废死判决,不但符合“欧洲标准”,有利于匈牙利回归欧洲,而且还将废除死刑这么悖逆民意的棘手问题转移给宪法法院来进行决策。这对于政治行动者而言,既转移了政治矛盾,又解决了政治问题,统治者们岂有不支持宪法法院判决的道理!政治家之所以能够容忍司法审查,在于他们发现它在政治上对他们是有益的,起码总体上是有益的,尽管某个裁决可能偶尔给他们带来一些困难。[26]

恰逢转型初期的匈牙利,民主权利意识高涨,匈牙利举国上下都对回归欧洲充满了热忱。在这样的国内局势下,身处欧洲心脏的匈牙利依靠宪法法院一举废除了死刑。与其说是作出违宪判决的宪法法院强悍,不如说是判决背后的政治利益导向符合政治精英们的需求。诚如图什奈特所言: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宪法为何重要,而在于宪法如何重要。宪法重要是因为政治重要。[27]某种程度上,因为对宪法法院的工具主义路径而罔顾了在废死问题上匈牙利民众的心理诉求。很大程度上,由于民众对待废死的心理有待成熟,在废死之后,匈牙利曾多次采用公投的方式试图恢复死刑。[28]

在我国,完全废除死刑,时机尚未成熟。然而,尊重生命是我国文化的固有传统,儒家向来强调少杀、慎杀,强调人内在本质的尊贵性。[29]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在致力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不断取消死刑罪名,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标志着尊重生命的文化传统在不断回归。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宣示“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上述决定中要求,首先,应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把握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在刑事审判中,要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要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应发挥好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不难看出,“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

注释:

[1]民众诉讼是指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审查机构提起对规范进行合宪审查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形式上属于事后的抽象规范审查。东欧转型过程中采纳民众诉讼的国家,数量比较有限,其中匈牙利颇具代表性。它是针对国家转型需要,专门为保障基本权利以及加速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设立的一种宪法诉讼机制。在匈牙利,每个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没有门槛的要求。这种开放的准入方式,确保了国会通过的每一部法律几乎都提交给宪法法院审查。参见张千帆等著:《司法审查比较研究》,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Kim Lane Scheppele, Democracy by Judiciary. Or, why Courts Can be More Democratic than Parliaments , In Rethinking the Rule of Law after Communism ,Edited by Adam Czarnota, Martin Krygier and Wojciech Sadurski, Published in 2005 by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P42.

[2]Tibor Horvath,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33 Acts Juridica Hungarica, 1991,p154.

[3]See Tibor Horvath,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33 Acts Juridica Hungarica, 1991, pp154-155.

[4]事实上,学界对宪法法院的定性是有争议的。它到底是准立法机构还是司法机构,抑或兼具立法与司法的属性,见仁见智。具体参见Constitutional Justice, East and West,edited by Wojciech Sadurski,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pp163-175。对于绝大多数宪法法官而言,他们更喜欢称呼宪法法院为司法机构。

[5]See Tibor Horvath,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33 Acts Juridica Hungarica, 1991, p155、p159.有关这份诉愿书对死刑相关问题的八大论述,请参见该文第159-163页。

[6]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3页。

[7]参见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6页。1990年《匈牙利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在匈牙利共和国,与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条例由法律规定,但不能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性内容。”

[8]同[7],第1243页。1990年《匈牙利宪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遭受摧残,不能受到残酷的非人道的侮辱性对待或惩罚,特别禁止未经本人许可对其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9]See Tibor Horvath,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33 Acts Juridica Hungarica, 1991, p163.

[10]匈牙利1976年就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参见判决全文中索庸院长的意见,转引自Herman Schwarz, The struggle for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ublished in 2000, p90.

[12]五位宪法法官赞同废死的结论,但持有不同理由,具体请参见23/1990号判决中协同意见。https://sslvpn.umac.mo/NXT/gateway.dll/CODICES/precis/eng/eur/hun/,DanaInfo=.awxyCgtjpkn2Ko1sOy4.+hun-1990-s-003?fn=document-frameset.htm$f=templates$3.0,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0日。

[13]参见判决全文中施密特大法官的异议,转引自Herman Schwarz, The struggle for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ublished in 2000, p89.

[14]有关第三波民主化的整体论述,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一章。

[15]Schiemann, J. W.: The Politics of Pact-Making. Hungarys Negotiated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aglrave Macmillan, New York, 2005. pp37–84.

[16]Renata Uitz, Lessons from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5,Nos 1-2,p71.

[17]See Renata Uitz, Lessons from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5,Nos 1-2,p71.

[18]关于1956年匈牙利革命的概述,请参见金雁:《从“东欧”到“新欧洲”:20 年转轨再回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4 月,第 99-105 页。

[19]同[12]。

[20]Renata Uitz, Lessons from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5,Nos 1-2,p94.

[21]Tibor Horvath,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33 Acts Juridica Hungarica, 1991, p153.

[22]同[7],第1238页。1990年《匈牙利宪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修改宪法以及作出宪法中所规定的一些决定需要国会代表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23]Jiri Priban and Wojciech Sadurski, The role of Political Rights in the Democratization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 Political Rights under Stress in 21st Century Europ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03.

[24]Vicki C. Jackson and Mark Tushnet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Press 1999,p171.

[25]根据1993年欧盟的哥本哈根入盟标准,申请国必须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第一,申请国属于巩固的民主国家、实行法治尊重人权,定期选举;第二,申请国要具备市场经济;第三,申请国必须能够应对内部压力;第四,申请国必须赞同欧盟的各项目标。载朱晓中主编:《曲折的历程:中东欧卷》,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233页。

[26][美]马克·图什奈特:《宪法为何重要》,田飞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27]同[26],第13页。

[28]Renata Uitz, Lessons from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Hungary, 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5,Nos 1-2,p97.

[29]参见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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