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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2017-01-14田杜国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法治

摘 要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刑事犯罪方面多体现出复杂性,无论是在犯罪主体、犯罪类型、犯罪性质,还是犯罪手段方面都形成了自身的犯罪特性。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特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状况、政治管理模式、文化教育水平等方面。为此,本文采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犯罪情况进行研究,进而给出相关的有利解决措施,以便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地区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法治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犯罪特征及应对措施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31920160096

作者简介:田杜国,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法律逻辑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3

一、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

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在政治、文化和经济层面上所体现的特征来看,其犯罪类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比较我国中东部地区来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多呈现出家族性犯罪或团伙性犯罪的特点。并且这种犯罪形态具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其增长的趋势较大。

通过表1中所给出的数据来看,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从2011年至2015年5年里,团伙犯罪的数量所占的比重从13.3%增长至22.7%,其中的增长幅度分别为1.6%、2.6%、2.9%、4.6%。就2015年来说,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团伙犯罪的数量已经接近了总犯罪数量的1/4。而相对于我国中东部地区而言,从2011年至2015年的5年里,团伙犯罪的数量所占的比重从13.1%增长至21.3%,其增长的幅度分别为0.7%、2%、1.4%、2.1%,团伙犯罪的数量大约为总犯罪数量的1/5。通过对这两组数据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团伙犯罪的数量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中东部地区。此外,单就每一年的比重来看,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团伙犯罪在犯罪整体数量的比重要明显地高于我国中东部地区。再者,虽然整体上两个区域的团伙犯罪数量都在增加,但是,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始终保持着增长的态势,而我国中东部分地区则从2014年则呈现下降的趋势。

第二,相比较全国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多以自然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为主,并且自然性犯罪和暴力性数量保持着稳定的态势,甚至有些暴力性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通过表2和表3中所反映的数据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从2011年至2015年5年里,四种暴力犯罪在犯罪总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从2011年的1/5的比重降到2015年的1/6,并且根据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的预测,该比重将会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并且单就每一种暴力性犯罪来说,也都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对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四种暴力犯罪类型中,除了杀人犯罪和强奸犯罪保持着比较稳定的发展态势外,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暴力性犯罪则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尽管四种暴力犯罪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体现的发展趋势不同,但是,从整体而言,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暴力性犯罪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011年四种暴力犯罪占到总犯罪数量的28.1%,大约占到当年犯罪总数的1/4之多。2015年四种暴力犯罪则占到总犯罪数量的40.01%,大约占到当年犯罪总数的1/3还要多。很明显,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多呈现出暴力性犯罪和自然性犯罪的特点。并且,该类犯罪相比较我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发展态势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三,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是毒品类犯罪的多发地区。甘肃省在1999年被确定为全国6个毒品严重身份之一。民族聚集地如东乡县和广河县的毒品问题尤为地突出。甘肃广河县三甲集镇曾被美国《时代》周刊称为中国最大的毒品集散地之一。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临夏州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公斤级”大要案件12件,缴获毒品海洛因42128克,抓获涉案24人中17人是临夏籍人员,占71%。2002年被外线抓获广河、东乡县籍贩毒人员就达285人。 2009年甘肃省临夏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杨宗仁毒品犯罪集团,共缴获毒品海洛因1490克。2010年西藏自治区破获各类毒品案件84件,缴获各类毒品41.4公斤,转货犯罪嫌疑人139人。 拉萨海关成功破获特大毒品走私案,查获毒品11.7公斤。2013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共破获贩毒案件4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3%;抓获犯罪嫌疑人6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5%。收缴毒品海洛因395.04克,与去年同期相比多缴获177.74克,冰毒1813.37克,与去年同期相比多缴获1704.4克,麻古0.3338克,与去年同期相比少缴获18.3262克,摇头丸6克,精麻药品667.8346克。抓获吸毒人员9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

第四,在我国西部地区,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未成年犯罪情况比较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继续减少,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43839人,同比下降13.04%。 在新疆,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367人,其中2014年判处未成年罪犯869人,201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达到1220人,增幅达到40.4%。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即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蔓延,且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2010年以来,甘肃省各级法院共判处生效未成年被告人4552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5.6%。2013年,青海省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295人,与2012年相比减少25人,下降7.9%。根据甘肃、青海、新疆等我国西北少数民族聚集地相关政府报告来看,绝大部分地区中,未成年犯罪情况依旧很严重,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即使有些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但是站在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大情势下,其下降的趋势依旧很缓慢,从所占的比例来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仍高于全国比例。

第五,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多以民族宗教为由实施犯罪,更有甚者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实施分裂国家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此种情形时有发生。比如,90年代初,在社会中所出现的“脑筋急转弯”事件,青海省西宁市所出现的少数民族教派间的争斗事件,“东突”恐怖主义分子所策划的巴仁乡暴乱事件,新疆地区乌鲁木齐发生的“七·五”事件,民族宗教极端分子制造的恐怖爆炸暗杀事件,西藏“三·一四”事件,宁夏“西吉事件”,境外与境内达赖集团颠覆国家政权的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分子的阴谋破坏事件,以及2012年发生在南疆因手机买卖交易问题而印发的维汉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等。以上事件都以充分地证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假借宗教的名义实施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产生的原因

整体上来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之所以会呈现出这些特征,原因在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多以“大杂居、小聚居”进行分布。各少数民族同胞同汉族居民共同生活在一个区域内,但是由于各民族之间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文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长期以来,在缺乏有效地沟通和交流的情况下,各民族之间的认同感极为缺乏,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面前,为了获得更多和更好的生活资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多以家族为单位或者基于本民族内部的其他成员来实施犯罪。再加之,一些境内的不法分子同境外的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民族仇恨来误导和煽动当地的群众去实现其不法目的。最终促使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特征的形成。具体而言,导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特征产生的原因可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习惯和习惯法同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冲突。相对于我国中东部地区而言,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生活方式依旧很落后,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治理现实生活的习惯和习惯法。当面对来自生活中的纠纷或争议时,人们首先会依据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早已形成的习惯法去解决。而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则是作为一种备用规范,或者很少会利用国家法律去解决纠纷。

通过对500名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进行调查,当问到,面对现实的邻里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时?其中有68.7%的人回答为,根据当地的习惯或习惯法对问题进行解决,而31.3%的人则回答为会考虑到国家法律在纠纷中的作用。我们知道,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二者既有相融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有些行为在国家制定法面前当然是构成犯罪的,但是根据当地的习惯或习惯法,该行为也许是一种违背道德但并不违背法律的。再加之,绝大部分的居民面对此种情况时,都会首先选择习惯或习惯法来作为解决的方法和手段,所以,国家制定法在此失去了原本的作用。更为严重的情况在于,面对某一特殊情形,国家制定法进行了规制,而当地的习惯法并未进行规制,而此时,当地的居民又不情愿采用国家制定法,结果往往会采用过激的、不计后果的手段加以解决。这样一来,国家制定法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就是去了调控的作用,其所带来的结果当然就会是导致上述犯罪特征的产生。

第二,西部少民族地区民族成分导致宗教意识上产生差异,同时传统的家族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促使了犯罪的产生。以新疆为例,在新疆存在的民族就多达15个,民族成分可谓相当复杂,其中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和回族占据了前四位,其所占全疆人口分别为45.94%、39.58%、7.03%、4.44%(该数据来源于2015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同时,在新疆存在的宗教种类就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萨满教等多种宗教。其中12个少数民族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该类人口大约为1630多万,而全疆人口约为2823,46万人,可见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数占到57.7%。单就根据新疆宗教事务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全疆共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就多达3.82万座,宗教教职人员多达4.9万多人,宗教团体多达203个。尽管这些宗教的教义教规都是劝人向善,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并且这些教义教规中对待现实的同一事物或情形会产生不同的看法,此外具有信仰的群众又对自己所信仰的宗教非常虔诚,往往会将教义教规作为行为准则。再加之,有些宗教以宗教领袖为主导,常常会出现对宗教首领唯命是从的情形。更有甚者,有些人会打着宗教的名义为私人谋利益,更或者境内的宗教组织同境外反动分子相勾结危害我国的国家政权。再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家族观念比较强,这是由于长期以来生活习惯所导致。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往往会出现团伙犯罪的情形。此外,处理对外事务时,人们常常会认为教义教规和家规是最佳的解决机制,而这样一来,出现违反宗教和家规的行为时,往往以“刑”对待违反者,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第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处的特殊地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的版图,有14个国家与我国接壤,其中与我国西部和西南部接壤的国家就有13个,它们分别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越南、老挝、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在这些边境区域中,将近有20多个少数民族跨境居住。对于这些区域,由于涉及到领土争端性的问题,对这些区域而言,国家的监管力度并不是十分完善。加之国际跨境犯罪日益猖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比较低,所以绝大部分的跨境居民会参与到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中。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与“金三角”和“银三角”齐名的“金新月”毒品源产地。作为世界三大毒品产地之一,“金新月”地区与我国领土的西部和西南部地区相接壤,此区域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已经严重的威胁到我国西部地区。此外,在我国西部少数民地区,仍然存在着大量种植毒品源植物的现象。由于西部地理环境的限制,绝大部分种植毒品的区域都处于边境上,或者处于荒无人烟、交通工具无法涉及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西部地区是毒品犯罪最为严重之一的原因所在。

第四,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相较中东部地区而言还是比较落后。自然环境恶化,资源的减少与当地人口快速增长之间出现冲突。再加之文化水平落后,对维护自身利益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有所欠缺。

通过表4和表5中所反映出的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西部地区的GDP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着,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就同中东部地区一样。从GDP的总量上来看,西部5省的总量从2010年13105.76亿元增长到2014年22086.53亿元,增幅为68.5%,中东部5省的总量从2010年144679.58亿元增长到2014年221488.31亿元,增幅为53.1%。尽管西部5省在4年内的GDP增幅高于中东部5省,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西部5省对全国GDP的贡献率远远没有中东部5省的贡献率高。并且,在居民人均收入上,西部人均收入要远远地低于中东部地区。对此,面对有限的自然资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经常会发生群体性械斗。与此同时,在随机抽出的500名被访问者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只占到了16.7%,而具有初中和高中教育水平的人数占到被访人数的32.6%,文盲占到40.8%。文化水平的低下,使得人们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于身边的自然环境和自身发展的相关事项都无法得到较高的认识。这也是导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特征形成的主要因素。

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预防措施

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征和产生的因素,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明确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地位,积极地协调二者,使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发挥各自最大的功效。从法律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同为社会规范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应分别隶属于实证法律博弈论和规范法律博弈论的研究范畴。基于建构理性主义所产生并带有应然性的规范法律博弈论认为国家制定法是一种博弈规则,它所带来的博弈均衡是一种纯粹的纳什均衡;而基于演进理性主义产生并带有实然性的实证法律博弈论认为民间习惯法是一种博弈结果,它所带来的博弈均衡是一种可以包含纳什均衡的一般均衡。很显然,正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进路和价值评判标准,才使得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都有其存在并发挥功效的有效空间。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也正是这样的差别存在,才显示出国家制定法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其要想继续有效地发挥调节功能,就必须要同民间习惯法进行有机的融合。这一要求不仅符合法律博弈论所主张的有关博弈的规则和博弈的结果最终要走向实效的法律博弈论所倡导的终极效果,同时也与法理学中关于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相统一的理论是极其吻合的。

第二,充分重视和合理引导宗教活动,不断提高宗教人士的素质,促使宗教在维护西部地区安定团结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宗教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利益都具有着积极的方面。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宗教有时也会产生反面的作用。这就需要国家和有关宗教管理机关对各民族所信奉的宗教进行恰当的、合理的引导,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利用宗教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则其中,国家必须明确对宗教活动的态度,对合法的宗教组织要依法进行保护,对违法的宗教组织以及个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此外,对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教义教规应进行大力提倡,切实保护信徒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西部地区的文化教育的投入,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在笔者看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会在犯罪方面呈现出如此的特点,其关键的病症在于经济的落后所导致的民众贫穷。所以,国家应该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加大科技创新,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加大同中东部之间的交流,积极吸取经济发展上的经验。

此外,对于西部地区的教育事业来说,国家要进行差别对待,在高等教育层面上要有所偏重,优化教育结构,并且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尽最大的能力为西部地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鼓励高学历人才投身到西部大开发进程中来。

再有,中东部地区要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同西部地区逐步开展对口支援的活动,将中东部先进的发展经验和高新技术介绍到西部中来,促使社会资源共享。

第四,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开展毒品危害宣传工作,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高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而言,要努力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做到依法办事,并深入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中,了解民众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团体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普法活动。从国家的层面上来说,司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充分了解当地的法治发展状况,提供便民的法律救济措施。高校中教授和学习法律的教师和学生应该不间断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真正做到急民众之所急,提供民众之所需。使得法治工作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快速的发展。

总之,在对待少数民族犯罪的问题时,应当认清少数民族犯罪的本质原因,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降低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犯罪率,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视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的作用,加大市场经济发展的力度,切实提高文化教育水平等。只有犯罪率降低了,才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临夏州禁毒办公室.临夏州毒品犯罪调研.2009.

甘肃省康乐县流川乡毒品问题调研报告.2010.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禁毒办公室.http://www.hx0977.com/news/local/2544378. ht 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13日.

《2001-2015年:中国法律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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